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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75W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保管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登記、回收和檢查制度,切實做到限額領料、活完料淨。

第二條 收發、儲存、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識的人進行,並要由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爆炸物品,要輕拿輕放;運輸爆炸物品要包裝嚴密、放置穩定。

第三條 禁止在爆炸物品庫內或庫外附近地方點火和吸煙;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內,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爆炸物品庫。

第四條 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時,防止衝撞、敲擊和強烈震動。

第五條 氣瓶不要在陽光下曝曬,在有明火的地點不要排出瓶內氣體。

第六條 氣瓶內的氣體沒有放盡以前或者瓶內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時,不應當修理活門。

第七條 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帶有油類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及其零件。

第八條 易燃和可燃液體的倉庫,應該設置在地勢較高和乾燥的地方。

第九條 儲存有自燃危險的物品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廢油、棉紗、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條 對盛裝過易燃易爆的容器進行電焊作業時,要首先將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清除掉,洗淨容器,並採取防護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1、危險品庫房、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佔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牴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並設置明顯標誌。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餘物應及時清出,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合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沫、忌曬的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温、高温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採用木箱搬運。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徵,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並應當和周圍建築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並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牴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並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於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並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並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餘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