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毒麻 藥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94W

毒麻 藥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篇一

肖店鄉衞生院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一、購買麻醉藥品須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鑑卡》按照購用限量規定,到指定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買。

二、在採購麻醉藥品時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填送麻醉藥品申購單,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在供應時必須詳細核對各項印章及數量。供應數量按衞生部規定的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的規定辦理。

三、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且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四、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麻醉藥品處方應書寫完整,字跡清晰,開處方醫師簽名後加蓋病區章並註明疾病診斷。配方應嚴格核對,審核人、配方人、核對人和發藥人均應簽名,並建立麻醉藥品處方登記專冊。住院病人所開每日用的麻醉藥品,由護理部專人加鎖保管。手術室給予少量麻醉藥品作為基數,由專人加鎖保管。手術中用麻醉藥品憑空安瓿按規定處方實際用量向藥房領取。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

五、經醫院臨牀科室診斷為惡性腫瘤的患者或確需使用麻醉藥品的危重病人,核發《麻醉藥品專用卡》,患者憑卡按規定開方配藥。

六、麻醉藥品實行“五專”(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管理,麻醉藥品處方由藥房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發給病區,按上述規定使用。處方保存三年備查。對麻醉藥品濫用者,藥房人員有權拒絕發藥,並及時向院領導回報,妥善處理。

七、定期檢查麻醉藥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及時處理,必須做到帳物相符。需報損處理的麻醉藥品,經當事人寫明真實、詳細情況,報主管院長批准,完備各種手續後方可處理。

八、藥房每天對麻醉藥品領用情況進行登記、做帳、交接,藥庫保管人員發登記專用卡,每天盤存,盤存數兩人簽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鄉衞生院

ICU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篇二

ICU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一、病室應設置毒麻藥品專櫥、專屜加鎖進行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按需要固定基數,動用後打印二聯單,由醫師開出處方,向藥房領回。

二、領用時應有專用領藥登記和專用處方,禁止用批條領取,交接班應認真按數清點。

三、定時清點並檢查藥品質量,如發現有沉澱、變色、過期等現象,不得使用,所有安瓿藥必須有原裝盒保存。

四、毒麻藥品除設有交接班本外,還須有使用登記本,用後登記並保留安瓿備查,如有剩餘藥液,須經第二人核實後方可丟棄。

五、調配毒麻藥品時,劑量要準確,儘量做到相互核對,禁止估量配藥。

六、用毒麻藥品時應單獨處方開寫,並用藥品全稱,一律不得縮寫,一次處方總量不得超過一日極量,其一次量不得超過常用劑量,超量使用時,必須由處方醫師另外簽字,以示負責。

七、此類藥品無瓶籤或瓶籤模糊不清發生懷疑時,需進行分析鑑定,無誤後才能使用,數量少不值得分析時,按規定報廢銷燬。

八、此藥品處方每日應分類編號,每月合訂一本,單獨保存3年備查。

九、負責毒麻藥品的保管人員,調動時需辦理交接手續方可調離,若有數量差錯,必須認真查清,根據情況給予妥善處理。

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篇三

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藥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衞生部印發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醫院建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療管理、藥學、護理、保衞等部門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建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3、醫院定期對涉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藥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

4、醫院根據醫療、科研和教學需要,按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保持合理庫存。

5、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6、入庫驗收應當採用專薄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7、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醫院負責人批准並加蓋公章後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8、藥庫、門診藥房、住院藥房、麻醉科指定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專櫃加鎖,責任明確,交接班有記錄。

精麻藥品五項基本管理制度

(一)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藥房上牆) 1. 建立由分管藥事管理的院領導負責,院辦、醫務、藥劑、護理等部門參加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領導小組,藥劑科指定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網報。

2、將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列入醫院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3、建立並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採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燬、丟失等制度,制定各崗位人員職責。

4、根據衞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要求,做好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管理工作。

5、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積極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的培訓。

(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採購供應管理制度(庫房上牆) 1.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衞生局批准,採購人員憑《印鑑卡》向本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2、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它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衞生主管部門備案。

3、醫療機構對過期、損壞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進行銷燬時,應當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衞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燬,並對銷燬情況進行登記。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調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藥房上牆)

1、根據管理需要在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可以在門診、急診、住院等藥劑科設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週轉櫃,庫存不得超過本機構規定的數量。週轉櫃應當每天結算。一級醫療機構不得設置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週轉櫃。 2. 門診藥房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調配。 3. 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執行。 4. 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必須寫明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專用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醫師簽名、處方各項目不得缺項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5.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簽名並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6、調劑部門應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複核人。

7、醫生在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為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於醫院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8、門診應為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及精神藥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複診制度,每三個月複診或隨診一次,並將隨診或者複診情況記入病歷。

9、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後不少於2年。

(四)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驗收、安全儲存、保管、發放管理制度 (庫房上牆)

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當採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2. 設立專庫或者專櫃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防火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3、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並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賬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複核,做到賬物相符。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2年。

4、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櫃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並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2年。 5. 藥庫發放時須雙人複核簽字,並作登記。

6、每月10日之前,藥庫管理人員將全院上個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購進、庫存使用、報損的數量以及流向,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監控信息系統實施網報。

(五)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藥房上牆)

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櫃,門、窗有防盜設施。保險櫃安裝報警裝置。

2、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急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週轉櫃,配備保險櫃,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5.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燬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並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7、醫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並作記錄。剩餘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 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在醫務管理處的監督下銷燬,並作記錄。 9. 院內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巡查工作由院辦指定人員負責。

10、醫院發現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領導小組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章,以及衞生局關於醫療機構做好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醫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孟成男

副組長:顧柏林、韓忠強

成員:李春榮、田偉、馮劍慧、崔志強 藥劑科工作職責(藥房上牆)

1、藥劑科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工作,列入基礎管理考核。

2、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採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銷燬、被盜案件報告等制度及標準操作規程的制定,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協助做好涉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醫、藥、護人員的培訓與教育工作。

4、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將檢查結果及時向領導小組組長彙報。 以上模板供參考。

2011年我市一級醫療機構《印鑑卡》審核須知 按照衞生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管理規定》第六條;“《印鑑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鑑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衞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2011年2月將再次進行《印鑑卡》審核。為了做好《印鑑卡》審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1、2011年《印鑑卡》(領取時間另行通知)及審核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3、醫療機構組織代碼(複印件) 4、2008年核發的紙質《印鑑卡》原件(需要收回)

5、執業醫師註冊證書(複印件)及精麻藥品培訓合格證(複印件),門診 部必須提交3人以上經過培訓的執業醫師資質材料,有牀位的醫院必須提交5人以上經過培訓的執業醫師資質材料,以及精麻藥品處方權名單(必須上報特藥監控網)上報情況。

6、管理人員(醫療及藥學)資質證書及精麻藥品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必須提交1名經過培訓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材料,2名經過培訓的藥學人員材料。

7、採購員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資質證書複印件,2張一寸免冠照片。 8、08年~2011年醫療機構精麻藥品使用管理情況小結。

9、各醫療機構所報培訓人員須提供07年以來培訓證書。

10、老五縣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必須提供經區(縣)衞生局驗收合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證明材料。 以上條件為基本要求,不能通過審核的醫療機構,暫緩發放《印鑑卡》限 期整改,對暫緩發放《印鑑卡》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審核,審核不能通過,取消《印鑑卡》資質,停止供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

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篇四

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藥品的品種,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品種,如鴉片類、嗎啡類、可卡因類等和衞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毒性藥品及其製劑。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品種,係指中國藥典附錄及衞生部和其它有關規定的品種,均應列入。

二、麻醉藥品、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必須遵照國家公佈的《麻醉藥品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醫療性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藥劑科必須嚴格監督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如發現濫用情況有權拒發,並應直接向院長和醫務科報告,以便及時檢查、處理。

四、藥劑科和各醫療科室,均必須建立健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設置加鎖專櫃、具有明顯標誌的專用瓶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五、藥劑科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應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藥品後應按處方隨時登記註銷設置專用帳卡。每日對用量與存量核對一次,統計人員應定期查核。

六、處方中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名稱不得簡化。調配人員接方後須嚴格認真審查,配方後須經另一人核對夜班例外方準發出。

七、執業醫師經市衞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處方資格後,經醫務科審核,院長批准,將醫師名單送藥劑科備查,方可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八、麻醉藥品、醫療性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處方,一次劑量一般不超過常用量,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一次處方總量不得超過一日極量,毒性中藥不得超過二日極量。超過常用量時,必須由醫師另行簽字;超過極量時需經醫師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藥不在此限。

九、醫師所書寫的麻醉藥品注射劑,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帶回使用時,應由醫師在處方上註明,並經醫務科審查批准,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調劑室方可配發。只限一次用量。

十、醫院臨牀確診的晚期癌症患者,確需連續使用麻醉藥品時,須憑醫院醫師診斷書,經醫務科審查批准,辦理麻醉藥品應用卡。

十一、哮喘、神經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連續使用或超量使用醫療性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時,要由醫師在處方上籤署意見,可做特殊處理。

十二、調劑室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實行定額管理。在交接班時,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保管人員工作調出時,要履行交接手續,藥劑科負責人監交。

十三、對少數破損、短少等麻醉藥品的處理,可按季彙總列

表,説明理由,經科主任批准,報主管院長備案。醫療科室剩餘麻醉藥品,應按退藥手續隨時交藥劑科,不得積存。

十四、藥劑科應定期到各醫療科室檢查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與精神藥品的使用和保管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報告院長。

十五、藥劑人員應做好宣傳工作,廣泛宣傳麻醉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發動羣眾共同管好,保證麻醉藥品合理使用,杜絕流弊。

十六、麻醉藥品的處方應單獨裝訂成冊,保管三年備查。醫療性毒性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處方應保存兩年備查。普通處方保存一年。

毒麻 藥品管理制度 篇五

毒麻藥品管理制度

實行“五專”:專人負責,專用處方,專櫃加鎖,專冊登記,專用賬冊。

1、有醒目標示,數量固定,明確責任,交接班有記錄,實行每日每班交接制,雙人雙鎖隨身保管鑰匙,班班交接,做到賬目相符。

2、定期檢查毒麻藥品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檢查藥物性狀。如發現沉澱變色,過期,標籤模糊等藥品,停止使用並交藥房處理。

3、發現下例情況,應立即向醫院,藥學部門和保衞處報告: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騙或者冒領的。

4、所有毒麻類藥品,只能供住院患者,並遵醫囑使用,其他人員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藥品使用登記本,註明患者姓名、牀號、使用藥名、規格、劑量、數量、使用日期、時間,護士簽名,護士長檢查妥善後及時憑專用處方和空安瓶補充完好。

6、毒麻藥品必須專用紅處方開具,項目填齊全,字跡清晰,不得塗改,特別是患者或代辦人的身份證、名稱、編號等,醫生簽名後,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藥品殘餘藥液銷燬登記本,對於使用半支的毒麻藥品應傾倒銷燬,並雙人複合,雙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