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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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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新版多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係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 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章 生產、使用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

(二)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範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説明書。説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 大量銷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 儲存、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運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 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填發。

第十九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籤、標誌不明顯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三)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乾淨,才能繼續裝填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採取隔熱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 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

物車輛標誌》。

第二十二條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範文 篇二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危害,保障全員參建人員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物品的採購、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危險化學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能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和腐蝕品等。我單位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放位置和品種,維修房中的液化氣、高壓氧氣、高壓乙炔、油漆、天那水;廚房中的液化氣,化驗室中的硫酸、氫氧化鈉、乙醚、丙酮、無水乙醇、孔雀石綠等;

1 職責

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裝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1.1原料保管員職責

1.1.1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

1.1.2負責危險化學物品註冊登記,建立檔案。

1.1.3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裝卸管理。

1.1.4負責危險化學物品的出入庫管理。

1.1.5負責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籤、安全技術説明書的查看。

1.1.6對危險化學物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1.1.7負責廢棄的危險化學物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1.2採購部門職責

所採購的危險化學物品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地方其他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需經採購部門、使用部門、技術部,驗收合格後方准許入庫。

由使用部門提前提出書面申請,註明規格和數量以及需求日期。採購部根據

需求,制定採購計劃。

2 儲存和使用管理

2.1保管負責人必須組織儲存、使用人員查看危險化學物品安全標籤、學習安全技術説明書,熟悉它們的性能、危害,掌握個人防護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識,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傷害。

2.2儲存、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並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特性,在儲存、使用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配備相應的足夠滅火器材,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4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櫃必須採用雙人雙鎖管理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2.5領用必須執行由使用部門經理簽字審核後,保管員嚴格按照危險品領用單上規格、數量準確發放,並辦理登記手續。

2.6按實際需要領取危險化學物品,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安排專人管理,嚴格領退,監督使用。

2.7領用危險化學物品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標有明顯標誌的可靠的包裝、容器盛裝;要謹慎,防止濺灑、碰撞。

2.8危險化學物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用完後的包裝物、容器如數交回所現單位,由單位負責人統一存儲、處理,不準亂放亂扔。

2.10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

3 裝卸管理

3.1對裝卸管理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由專人現場指揮。

3.2搬運危險化學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3.3人力搬運危險化學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碰撞而發生事故

4 出入庫管理

4.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內,並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並由專人管理。

4.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收發、登記、清點、檢查制度。每個月由財務部門負責清點賬物。

5 廢棄管理

5.1危險化學物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統一回收。氫氧化鈉的瓶子,使用稀鹽酸中和至中性後;濃硫酸的瓶子,必須經過石灰水中和後;無水乙醇,丙酮、乙醚的瓶子,使用自來水沖洗兩遍後;集中在一起,月底作為可回收垃圾統一處理。

5.3測定粗蛋白實驗中的蒸餾廢棄溶液,使用工業鹽酸中和至中性方可排放到下水道中。

5.4液化石油氣瓶中的殘留物,交給具有資質的液化石油灌裝單位處理,嚴禁我單位人員私自處理,更不允許私自將殘留物倒入到下水道中。

6 關於氧氣、乙炔和液化氣的規定

6.1氧氣瓶、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氣瓶必須經過打壓鑑定合格符合規定的氣體瓶方可使用。

6.2氧氣、乙炔、液化氣瓶必須有安全保護裝置,配備減真圈、防護帽,否則禁止使用。

6.3嚴禁氧氣、乙炔同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運輸。

6.4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氧氣、乙炔、液化氣瓶是否漏氣。

6.5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放點,氧氣瓶和乙炔瓶、液化氣瓶分開存放,兩者距離至少1米。

6.6操作氧氣和乙炔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且具有特種操作證,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制定 篇三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燬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着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採用一層建築,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採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並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採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採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牆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於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窪容易積水、低温和高温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衞,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衞部門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温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衞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