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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答辯狀【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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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答辯狀【通用多篇】

行政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局長。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規劃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該案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只有列人受案範圍的行政爭議,人民法院才擁有司法審查權,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決,行政管理相對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一案所涉及的爭議事項不在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之內。

答辯人作出規劃設計和變更規劃的行為並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而只是依其職權、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並結合xx市的具體情況對本地總體規劃作出決定,或者對總體規劃中的單體設計作出變更,而不同於行政訴訟中的針對具體相對管理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再有答辯人的'變更規劃設計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在我國《城市規劃法》也未規定對此類事項可以提起

行政訴訟。

據此,答辯人變更規劃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即使答辯人的行政行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答辯人向貴院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超過規定的期限,應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訴訟權利。

即使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

20xx年11月,答辯人批准xx有限公司變更設計的申請且房屋早已竣工驗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辯人曾就與xx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賠償糾紛一案起訴至x><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20xx年12月16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提到“因被告是根據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進行建設的”,

最遲在1998年度,被答辯人就應當已經知道答辯人作出了關於變更規劃設計許可的決定,但是遲遲未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未申請行政複議,所以超過法定期限二個月後被答辯人再向貴院起訴,答辯人認為貴院不應受理。

綜上,答辯人認為貴院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該案不予審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建設環保土地局

最新行政答辯狀範文精選 篇二

答辯人: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政府南樓218 法定代表人:黃典民,職務,電話:3357296

關於代龍玉訴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其他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被訴主體不適格。

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作為該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本案被告沒有剝奪原告的有關權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龍玉到大圩鎮監察中隊反映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無故將原告辭退一事。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大圩鎮監察中隊口頭明確告知原告,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不在其管轄區域範圍內,請原告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原告代龍玉當時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在接到原告代龍玉的投訴後,因不在其管轄範圍內,口頭通知其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單位投訴,屬於依法行使職權。

三、本案被告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並未收到原告訴稱的編號:XA08450120234的掛號信,該編號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查詢系統查詢為無效單號。被告更沒有將原告訴稱的信件退回,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該事實。

四、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已受理代龍玉投訴事宜,受理登記編號(2011)165號,主辦監察員陳華香。

原告反映的現代機械職業學校違法辭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目前正在調查取證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會依法給予處理。

綜上所述,原告將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不適格的。大圩鎮監察中隊依法行使其行政職責,沒有剝奪勞動者的投訴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包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公章)

2011年8月9日

最新行政答辯狀範文精選 篇三

答辯人:京華市民政局

地址:京華市城東區永安大街147號,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 職務:局長

答辯人於2011年5月25 日收到京華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轉來藍天要求答辯人撤銷於2011年2月15日在《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覆函》中所作出的行政決定的起訴狀。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經京華市民政局調查,證實京華市社會福利保障中心(下

稱“京華中心”)確實接受了黃金 葉煙草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黃金葉公司”)捐贈 1000 萬元,並設立“金葉發展基金”,用於支持貧困地區的“母親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車”兩個公益項目。在上述公益活動過程 中,黃金葉公司確實打出過“金葉映秋實,華彩寫人生”的贊助用語標幅;在贊助活動後, 京華中心在周邊縣域組織了以上述贊助用語為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京華中心為依法成立的公益組織,有國家法律和政策許可的從事公益活動的 資質和能力。相關的黃金葉煙草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為?在國家法規、政策允許範圍內進行投資、開發?。該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證明,認定該公司網站上報道的贊助活動內容及贊助活動現場多處豎立的贊助用語?金葉映秋實,華彩寫人生?的大幅標

語和各種展示牌均為公益活動的標識,不含煙草促銷元素,不構成商業廣告宣傳。“母親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車”兩個項目均為國家婦聯和教育部等機構大力倡導和支持的全國性公益項目,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和效果。與該公司合作在周邊縣域開展以黃金葉公司贊助用語為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是“金色童年快車”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該公司的商業推廣或廣告宣傳活動。因此京華中心和黃金葉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動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無不妥之處。而原告在起訴狀中稱京華中心接受黃金葉有限公司的贊助,與該公司在周邊縣域開展以黃金葉有限公司的贊助用語為標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的一系列活動是違法的,原告的此種觀點是錯誤的。

二、起訴人藍天不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適格當事人,

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1

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

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答辯人在《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覆函》中所作的決定是正確合法的,其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也不可能在將來對起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並沒有侵犯起訴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起訴人與答辯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起訴人藍天在本行政訴訟案中不具有原告資格。

三、原告認為《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已經

經我國的有關機關批准,該公約已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因而在起訴狀中直接適用該公約

第13條的規定,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我國雖然已經簽署和批准《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但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禁止煙草公司從事公益贊助等社會公益活動,該公約的條文不能直接在我國適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辯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批准<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世界衞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13 條和我國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京華中心違法接受黃金葉公司贊助的行為、與該公司合作在周邊縣域開展以黃金葉公司贊助用語(金葉映秋實,華彩寫人生)為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以及與該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動中進行煙草廣告宣傳等活動予以查處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況且答辯人對於黃金葉煙草集團有限公司也不

具 有行政監管權,無權對其合法的活動進行干預。答辯人不可能因為原告的要求去為非法的行為,而是隻能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所以答辯人在《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覆函》中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於法有據,而且是合理的。

四、儘管藍天並非適格的行政複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

人,答辯人也一直本 着執政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羣眾負

責的態度,對其提出的要求儘可能圓滿地給予答覆。可

見,答辯人並非造成其相關複議和訴訟開支的當事人。

因此由答辯人承擔其訴訟費和其它相關費用的要求沒有

任何法律根據,答辯人不可能承擔毫無法理基礎的責任;這些費用應由其自己和推動其不斷支 出上述費用的人

和組織來承擔。

綜上,該起訴狀原告提出的行政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能成立。而 2011 年 2 月 15 日《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覆函》中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是正確的, 有事實根據,合情合理合法,故請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以予維持。

行政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

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

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裏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

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裏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

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

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為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

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

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

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羣眾的指責和勸説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才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

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

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20xx〕128號信訪卡)。

20xx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20xx〕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20xx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20xx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訴訟。

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行政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xx縣xx區經濟局。

所在地址xx縣xx鎮xx路6號。

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長。

因上訴人章xx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局和各村委會的關係是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係,而非行政領導的關係。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千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我局負責管轄xx區行政範圍的十三個村委會,雖不是鄉建制,但對農村基層組織的管理是明確的。

在管理過程中只能而且必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對村委會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而不是行政命令。

這種指導和支持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與政府機關上下級之間的指導、指示有區別。

二、上訴人是否應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是村民委員會自治範圍的事項,我局無權干涉。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xx村委會完全有權利對上訴人的村民福利待遇問題進行決定。

三、此案不屬於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綜上,xx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有法律依據的,是正確的。

請求上級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xx區經濟局

(公章)

20xx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