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上訴答辯狀【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36W

上訴答辯狀【新版多篇】

上訴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上訴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揭陽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

上訴人„„為與答辯人揭陽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號裁定提出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上訴人稱2010年5月5日在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辦清湖市場工地做工,抬鋼筋時摔倒,受傷部分為頭部、肩部、腰部,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工資14800元以及工傷期間工資和醫療費人民幣5000元。但實際情況是答辯人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係,故上訴人要求毫無法律依據。上訴人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相關的勞務證、健康證、上崗證等證件,不屬於答辯人公司員工。上訴人提供的“深圳市員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以及“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收文回執”不能證明上訴人提出的相關事實以及訴求,故上訴人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係。關於這一點,深圳市福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及一審法院都予以肯定。且上訴人僅於5月5日在答辯人工地試工不足10分鐘,5月12日辦理了退場手續,經深圳市龍華醫院檢查也沒有任何受傷情況。一無勞動關係,二無工作事實,三無工傷事實,何來上訴人上訴狀裏提到的2010年4月17日到9月15日工資14800元一説?何來工傷期間工資和醫療費5000元一説?

二、上訴人謊稱工傷,其行為是有目的,有預謀的,其妄圖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惡意欺詐答辯人,其訴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上訴人未到答辯人工地前已屢有詐騙陋習,遊手好閒,因工頭周玉明介紹暫住工地,仍多次教唆其他工人行騙。這説明上訴人行為素來不良。第二,2010年5月5日,試工不到10分鐘上訴人故意慢慢倒地(軟沙地),不到半分鐘自己又爬起,還問其他工人有無看到他摔倒,因擔心他,工頭讓他休息,他表示沒有任何受傷情況。5月6日,他收工頭200元錢;5月10日上訴人不同意在街道辦主持下驗傷,並大鬧答辯人的辦公場所;5月13日,上訴人索要答辯人500元錢後自願辦理了退場手續,並寫下協議書表示日後一切事情與答辯人無關。從相關的時間以及上訴人的一系列行為不難看出,上訴人只在答辯人工地做事不足10分鐘,就意圖借《勞動法》大做文章,變相敲詐答辯人。第三,5月18日,答辯人送上訴人到深圳市龍華人民醫院做了腦部,肩部CT檢查,顯示上訴人沒有任何受傷的問題。試問,沒有任何受傷的問題何來工傷賠償一説?由此可見上訴人的居心——企圖明顯,僅僅就是妄圖從答辯人處得到不屬於自己的`工資以及工傷賠償!

三、支配上訴人行為的主觀動機不純,惡意較強,若法律支持其做法,勢必帶來非常不好的社會影響,對其他妄想不勞而獲的人卻起了一個反面引導作用。

上訴人假裝受傷,以此要挾答辯人,企圖得到巨大的經濟利益,這一行為是違法的,是不應得到法律保護的。53週歲,大好時光不去工作,整日遊手好閒,混跡於救助站,採取各種手段騙取社會同情,企圖不工作而獲得較大經濟利益。答辯人本想給其一工作機會,奈何上訴人本性不改,短短工作不到10分鐘,假裝受傷,變相敲詐答辯人,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若其得到法律維護,訴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勢必給抱有相同想法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應當維持。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揭陽市„„深圳分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訴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許___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xx年)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於20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於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後,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範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後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

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後,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三)、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後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後,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並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於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着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着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並不包括確認勞動關係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項,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裏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其次,儘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裏並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於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現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

X年X月X日

關於上訴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周,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台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麼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於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徵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於土地或附着於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於土地而不可動。由於土地屬於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着於土地或固定於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築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於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着固定不變的聯繫,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瞭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繫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後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製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麼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並無明確説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繫的糾紛,比如關於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於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於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並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於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於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係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夥糾紛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夥協議,法律關係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説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夥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夥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採信。

答辯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上訴人稱不承擔護理費用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篇五

上訴人稱答辯人發生事故時已滿59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不存在誤工損失情況。這樣説是不尊重事實的,誠然,答辯人已過退休年齡,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退休後只能在家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被聘用或從事他業的,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應獲得誤工費賠償。因為:

首先,退休人員的誤工費和固定收入並無必然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並沒有區分退休人員和未退休人員。同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禁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規定,相反,退休人員參加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是憲法賦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項權利。所以,無論是退休還是未退休,只要存在“個人收入”和“誤工時間”,就一定存在誤工費。

其次,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他業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隨着人民生活條件的極大改善,人均壽命得到了相對的提高,而且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也大大遲延。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退休後身體仍很好,仍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在很多崗位上,年齡大還是一個工作優勢。且《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的“公民”,應當理解為廣義的公民,即包括離退休職工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有償服務;“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也就是説,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理應賠償。

上訴答辯狀 篇六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住_______________區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答辯人從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間,雙方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萬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後退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後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麼店面的使用權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上訴人認為這__________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關係定性準確,適用證據恰當,責任確定合理,審判程序合法。 篇七

答辯人:石x堅,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街97號。

答辯人對上訴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製品有限公司就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對於雙枴、助行器、便椅等和醫用外因定支具,是答辯人因住院和康復的需要而購取,應屬殘疾輔助器具,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於法有據,上訴人稱沒有相關鑑定和醫囑,不承擔該項費用是沒有依據的。 篇八

答辯人在傷情穩定後即由石家莊市橋東交警大隊委託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認定答辯人構成九級傷殘。但上訴人稱答辯人體內仍有金屬固定物,在固定物未取出前治療尚不穩定,治療也尚未終結,傷殘評定時機未到等等,其不認可評殘結果是沒有道理的。首先:是否可做評殘,在什麼時機可評殘,司法醫學鑑定中心作為專業鑑定機構自己會做作出判斷,如果不能評殘鑑定機構自然不會出具鑑定意見。其次:交通事故中最常見的就是導致四肢長骨骨折,一般來講,線性骨折可構成十級傷殘,粉粹性骨折可構成九級傷殘已幾乎成為常識。答辯人被診斷為:1、左脛骨平台嚴重粉粹性骨折;……。其被鑑定為構成九級傷殘符合相關規定和常識判斷。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一審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