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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狀(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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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狀(新版多篇)

上訴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狀副本_____份。

注:_________________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着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並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上訴狀的答辯狀 篇二

案件當事人若對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應當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條件:第一,必須得有資格。

第二,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

第三,提出上訴必須是法律規定期間內。

上訴期限民事和行政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民事和行政裁定在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判決在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

上訴狀內容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理由;上訴法院。

上訴費:上訴還須交納上訴費。

上訴人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的,又未申請緩、減、免繳,或雖申請但未獲批准,仍不繳納訴訟費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上訴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籤訂後,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誌。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並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上訴人稱不承擔護理費用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篇四

上訴人稱答辯人發生事故時已滿59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不存在誤工損失情況。這樣説是不尊重事實的,誠然,答辯人已過退休年齡,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退休後只能在家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被聘用或從事他業的,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應獲得誤工費賠償。因為:

首先,退休人員的誤工費和固定收入並無必然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並沒有區分退休人員和未退休人員。同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關於禁止退休人員再就業的規定,相反,退休人員參加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是憲法賦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項權利。所以,無論是退休還是未退休,只要存在“個人收入”和“誤工時間”,就一定存在誤工費。

其次,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他業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隨着人民生活條件的極大改善,人均壽命得到了相對的提高,而且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與喪失也大大遲延。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退休後身體仍很好,仍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在很多崗位上,年齡大還是一個工作優勢。且《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的“公民”,應當理解為廣義的公民,即包括離退休職工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後的有償服務;“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也就是説,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理應賠償。

關於上訴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被上訴人):張顯,男,。。。(其它信息略)

被答辯人(上訴人):藥慶衞,男,。。。(其它信息略)

答辯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就藥慶衞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案公開宣判。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

一審開庭當天,藥慶衞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新京報)表示,他的社會評價是正面的。

一審宣判後,藥慶衞也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中國青年報)表示,雁塔區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

一審宣判後,儘管判決尚未生效,答辯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裏公開向藥慶衞道歉,並聲明可以根據藥慶衞的要求刪除微博。至今,雖然沒有得到藥慶衞的響應,答辯人只好根據一審藥慶衞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刪除了更多微博。

一審宣判當天,藥慶衞通過微博表示,他認為張妙家人張平選、王輝等人與他20萬元遺贈糾紛案系答辯人挑撥、撕裂兩個家庭的結果。因此不同意與答辯人和解、調解,

看看藥慶衞的微博吧

——“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於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後的願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願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是藥慶衞自食其言還是答辯人挑撥訴訟,人們自有公論。

藥家鑫被處決後,藥慶衞公開在微博上號召人們對其“大罵”,並且認為大罵對其有安慰作用。請看——

“我好無助,網友們你們就評論吧,那怕是大罵也好,什麼聲音都是安慰。

20xx-6-7 17:38 來自新浪微博 ”

罵人雖然不文明,但有時也可以幫人治病,相當於是幫人進行“心理治療”。比如《三國演義》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曹操患頭風卧病在牀,看見陳琳寫的檄文,該檄文把曹操祖宗幾代罵得一塌糊塗,曹操看後驚出一身大汗,頭風頓愈。

藥家鑫被處決後,藥慶衞處於極度悲哀的心境。這種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藥慶衞本人對藥家鑫罪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死刑的國家意義、社會意義認識不足。

此時,如果每個人都附和藥慶衞的看法:藥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竇娥還冤哪!就是張顯“喊死”了藥家鑫,沒有張顯呼喊,藥家鑫肯定可以活下來呀,等等等等……那麼藥慶衞就會越來越悲傷,説不定最終可能活活氣死。相反,有人高聲指責藥慶衞幾句,反而可以讓他從悲痛情緒中掙脱出來。

現在,藥慶衞鬥志昂揚跟張顯打官司,這未嘗不是好事。藥慶衞也曾經對媒體表示,跟張顯打官司,成了他和愛人的精神支柱,他還準備將來撰寫“一個殺人犯父親的維權之路”,這些都表明,在藥慶衞心裏,戰鬥的意志已經代替了悲哀的情緒,希望已經代替了絕望,這對藥慶衞夫婦身體健康是有好處的。

這個簡單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也是不會否認的。

一些網友罵了藥慶衞幾句,答辯人轉載了。

因為遭到藥慶衞攻擊——藥慶衞讓藥家鑫的鬼魂纏繞在答辯人家周圍,一時氣憤不過,答辯人也回擊了幾句。

但這些都只是發生在網絡上,在答辯人的微博、博客裏面,跟紙媒體無關。

藥慶衞還曾經對媒體表示,勝敗已經無所謂,答辯人的微博刪不刪也無所謂,可見藥慶衞提起上訴也只不過是想拿答辯人尋開心。

但是,鑑於藥慶衞現在已經很開心了,一切都已經很正常了,因此也該明白適可而止這個道理了。一審判決已經很是照顧藥慶衞了,答辯人也已經仁至義盡了。

綜上,懇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20xx年8月29日

上訴案件民事答辯狀 篇六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個體户,住甲縣城關鎮山頭村。

被告:乙某,男,19xx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

訴訟請求

1、判令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000元整,並自2009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

2、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兩被告系夫妻關係。

20xx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資金緊張,提出向原告借款,經協商,原告當天即借給被告20000元。

被告並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借款利率按4分計算。

而該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

由於該債務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他們共同清償。

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000元整,並自2010年6月8日始依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息隨本清;並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上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其他相關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公民間的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

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甲某 年7月24日

上訴狀的答辯狀 篇七

起訴答辯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

根據民訴法規定,答辯狀應如期遞交。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寫答辯狀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

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敍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起訴無理時,被告在答辯中有權提出反訴,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的最後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於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一、概念與特徵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答辯分為起訴答辯和上訴答辯,其答辯狀格式基本相同。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徵: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説,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説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着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敍述的事。

這裏所説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三、書寫民事答辯狀應注意:

1、答辯狀的“案由”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盡相同,如果是對起訴狀答辯,一般可以這樣寫,比如:“因原告XXX訴請與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

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贍養費一案,提出答辯,就應該這樣寫,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民字第X號離婚判決,提出上訴,答辯如下……”

2、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應注意三點:

第一、要尊重事實。

無論是對方或是自己,誰正確誰不正確,誰一部分正確,誰一部分不正確,都要按照事實的真實面目,如實地寫。

第二、要有針對性。

要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所提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覆和反駁,不要有人家指東,你説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點。

第三、要寫得具體。

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體事實的闡述,要注意提供證據,並註明證據可證明什麼事實,現在保存何處,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及當事人的關係等。

3、注意提出答辯狀的時間。

如果是第一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後,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如果是第二審案件,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