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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的【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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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的【通用多篇】

答辯狀格式及 篇一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雲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雲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後擬為答辯人位於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後,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後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後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後,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範》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後,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後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於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後,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於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築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佈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佈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後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於原告的佈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衞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卧室內衞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衞生間門口流向卧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衞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卧室內衞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裏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卧室內的衞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另外原告貼牆磚不規範,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牆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製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於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衞生間沒有佈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櫃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於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於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佈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儘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並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並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後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於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佈置不合理、三樓衞生間未佈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00元;

4、四個衞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牆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櫃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於其屬於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於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答辯狀的 篇二

答辯人:××電器公司 案由:購銷合同糾紛

事實和理由:因原告訴我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我公司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購銷合同應是無效合同,我公司不應承擔履約義務和違約責任。

理由有兩點:

1、原告在該購銷合同中主體不合格。

根據我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電冰箱在我國是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而原告並未取得該生產許可證,故沒

有生產銷售電冰箱的資格。

2、該合同內容違法。

這表現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按該合同規定,標的的質量採取廠標。

但是,電冰箱是實行國家標準的產品,按照《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產品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

所以,該合同的產品質量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

由於該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也就不存在履約和違約的問題,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根據也就難以成立了。

至於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則因過錯在原告一方,故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電器公司 ×年×月×日

答辯狀的 篇三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雲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雲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吃飯並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後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於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後,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並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衞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

李XX死亡後,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於201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

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願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

説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1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後,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後,三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糾纏此事。

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原被告三方於201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當事人三方自願達成補償協議,並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

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願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於合同關係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麼合同之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

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後,考慮朋友關係,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

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

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並獲得履行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答辯狀格式及 篇四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説,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答辯狀的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提起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着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敍述的事。

這裏所説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格式及 篇五

答辯人:xx,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漢族,地址:xx,電話:xx

20xx年9月30日高長喜向上訴人借款屬實,我給高長喜充當的保人,這一事實存在,但這個事情上訴人始終沒有按照擔保法去辦理,去按照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力,所以説上訴人是無理的,是沒有法律根據來主張自己的上訴權。

擔保法的宗旨,是有時間限制主合同期滿六個月,不主張權力視為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主張權力必須去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主張,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起事件已過八年,還起訴上訴,上訴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望中級法院對上訴人的觀點不予支持。

上訴人的觀點純屬無稽之談,沒有充分的法律根據,太蒼白無力,另外上訴人提出的約定大於法律這一上訴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現,約定不能違背法律,這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原則。

鑑於該案的性質屬於放高利貸的案件,它直接的擾亂了社會主義金融秩序,是違法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保護。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理由不充足沒有法律依據,請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格式及 篇六

xx區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某某訴xx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現根據前面的證據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為,貴院已經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條款一律無效。《合同書》的許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

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韻達網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定落實到各分部。”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之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件,同時向原告區域市場新老客户發出通知,之後,原告市場區域客户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負責人攬件發出。分別為王xx、王xxx、王x、王x、王xx、葉xx、徐x、徐x、沈xx、鄭xx、吳xx、吳xx、劉xx、鄭x、小周、唐xx、李xx、王x、劉x、六部錢x、市區三分部等承包區攬件發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xx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 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户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達後,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原告額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係,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係,因為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簽訂合同以來,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業務員經手的收籤和派攬快件沒有出現差錯。

業務員一直是工作態度良好,以客户為上帝,以優質服務為宗旨,深得客户好評,在被告單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後,仍有一些客户前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足以證明“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工作態度好,服務質量高,”否則,在通知下達後,不會有客户還在原告處郵寄快件的。

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給原告的新老客户發出通知説:“因前期業務員服務質量差,業務水平低,工作態度不認真等等原因”,無錫韻達快遞公司主觀上實施誹謗詆譭等損壞名譽權的惡意行為,客觀上散佈虛假事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原告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2條, “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裏“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就可以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造成的這一損失。名譽權損失的賠償屬於本案的連帶關係,理應在本案中受理。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方面實質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後,原告無法在韻達公司直接進行快件業務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户還是照樣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原告將業務委託給原韻達同事或別的快遞公司辦理。

20xx年4月13日,本人委託韻達同事代發快件共34票,當天正常發走的快件10票;剩餘14票被韻達公司故意扣留,經客户催促和投訴後,4月14日又發走的快件8票;4月15號又發走4票;4月16日又發走1票;後重新改韻達面單或改其它快遞面單發走6票;還有1票為無錫強達金屬製品廠的貨因為被扣,對方客户停產,經強達公司多次催促,後來退回強達公司,強達公司又委託原告從天天快遞特急發出;還有1票為貴夫人即無錫雷迪迅浦貿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貨被扣,經多次催促,後由現韻達業務人員拿着裸機退回貴夫人公司,後來由原告代表韻達公司賠償客户100元結束;還有1票為瑞力生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最後有2票為西施美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

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得知: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貨(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兩件貨(價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託別人辦理的,且這兩家尚有原告月結快遞費用沒有結算,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便將兩家貨給予故意扣留。

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這一行為,給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同時兩家公司明確表態,退回所扣貨物後再結算原告月結快遞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返還或者賠償4月13日韻達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物(韻達單號100xxxxx8621,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物(韻達單號1000073943191和1000xxxxxx3190,價值14850.00元)。合計壹萬伍仟零叁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xx年6月14日,原告委託原韻達同事李x代原告發往溧陽的一箱貨(韻達單號為100xxxxx43),當晚,李x將此貨交於韻達,並作了網上掃描記錄,但貨物至今客户沒有收到,客户去無錫韻達公司查説沒有此貨。

快遞作業是個操作非常嚴謹的工作流程,這一箱貨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裝,不可能無原無故就不見了,從韻達公司沒有主動去調查此事,沒有積極去調監控查找此貨,而只是一味的對客户説“此貨不在韻達公司,誰拿你的貨,你找誰去”。從網上掃描記錄上可以斷定,此貨運單號碼被無錫韻達公司覺察是原告所發,給予故意扣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歸還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户的一箱貨物。

八、20xx年12月12日,簽訂合同時,原告共上繳押金4500元,在原告要求開具收據的情況下,王主管給本人開具一張3500元的收據,解釋為:其中1000元作為承包費。因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所以應當返還實交押金叁仟伍百元整(¥3500.00元)。

九、從20xx年12月12日簽定合同至20xx年3月31日韻達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承包東亭鎮友誼路以東(包括友誼路單號)市場共計三個月另20天。

按照唐傳喜簽定合同當天對原告口頭承諾半年之內按每個月1000元承包費用計算,原告共上繳5000元承包費(有收條為證),無錫韻達公司多收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每月承包費為1000元,每天承包費為33元,所以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為1000+33X11=1363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形成違約,應退還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用為壹仟叁佰陸拾叁元整(¥1363元)。

十、賠償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自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通知單方面突然解除原告合同,並於當天停止原告市場的派件、攬件、發件。使正常服務於八分部的三輛機動車輛(蘇BOK895、蘇BNV285蘇B9G391),無法正常服務,閒置至今,給原告造成重大財產缺失。考慮本人也是司機,偶爾也開一下車,所以只要求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擔其中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的保險。

蘇BOK89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350元;

蘇BNV28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30元;

蘇BNV285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共計:2660元;

機動車保險總計:6040元。

十一、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有67條指定原告的投訴、15000元欠條、遺失的保價物品、2月3月中轉費和承重費明細,以上已經都質證為虛假的證據。

無錫韻達公司主觀上存在惡意,且完全具有過錯責任,完全為了損害原告的利益。賠償方面應該具有懲罰性。

十二、原告5月21日委託李xx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0xxxxx09),韻達網站一直沒有任何記錄,原告也問過李x多次,説確實交到公司了,沒有做掃描是因為唐亮查原告的轉件太嚴, 6月2日發件方又查此貨,我再次去網上調了單號,發現有一條6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指定李x派送的記錄,這條記錄是確定證明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三、原告5月11日委託李x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為1000xxxxx5513),網上沒有記錄,這票件李想説確實交到韻達公司了;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請韻達公司予以查實,並退還文件。

十四、原告委託劉x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xxxxx27),網上記錄顯示5月12日到天津滯留後,在5月18日退回無錫公司,原告曾委託劉亮去公司查找,但沒有找到此貨。

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五、無錫韻達公司違約,被告應該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十六、關於本案屬於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的答覆。

本人在法庭上回答這個問題是屬於違約和賠償之訴。

可能回答的不是很清楚,現解釋如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違約之訴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所以實際上本案自立案時已經定位為侵權之訴。

從合同角度出發,無錫韻達公司屬於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從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客户快件的合法佔有權角度來説,無錫韻達公司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始終認為無錫韻達公司違約並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於客户貨物的合法佔有權,本案屬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情形。

我們的起訴方式也一直是違約和侵權訴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條是違約和侵權的竟合的法律依據。

尊重事實,本案實際上是侵權之訴。

最低也是違約基礎上的侵權之訴。

綜上所述,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及其它法律的相關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2、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的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3、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原告市場客户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4、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5、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6、返還(否則賠償)4月13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韻達單號100xxxxxxx621)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韻達單號100xxxxx3191和100xxxxx43190)。

7、返還(否則賠償)6月14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原韻達同事李x代發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xxxxxxx456)。

8、退還原告實交押金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9、退還多收的承包費用共計壹仟叁佰陸拾叁元整(¥1363元)。

10、賠償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

11、被告在法庭上已經出示虛假證據材料,原告將訴訟請求中的名譽權損失費追加至伍萬元,同時將訴訟請求中的第1條固定資產直接經濟損失50%的折扣確定為不打折。

12、返還(否則賠償)5月2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李x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xxxxxx309)。

13、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李x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為100xxxxxxxx13)。

14、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原告委託劉亮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在5月18日退到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扣留(韻達單號為1000xxxxx。

1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xx

20xx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