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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民事答辯狀格式(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27K

第三人民事答辯狀格式(多篇)

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一

被答辯人:孫xx,女,xxx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泊子鄉大灣口村。聯繫電話:xxx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後,經過戀愛,相互瞭解、彼此認可後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説,夫妻“牀頭打架,牀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説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並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着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後,答辯人願以後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願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於x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後也是非常的後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於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於生長髮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徐佳鑫。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後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徐佳鑫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於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年 5月28日

人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二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要求,具體答辯如下:

首先,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無效。

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本案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至今並非糾紛標的之房屋所在村集體成員。雖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其明顯違反了國家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強制性性法律規定,損害了村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答辯人與被上訴人***合同簽訂後,答辯人依照約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訴人卻在未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答辯人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又將房屋賣與被答辯人,現該房由被答辯人實際佔有。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歸於無效。

三、被答辯人雖然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係,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依法返還房屋。

四、綜上,原審判決被答辯人依法履行返還房屋義務並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作為原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應另案再訴,而非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六、被答辯人提到的“六、一審判決書中出現多處錯誤:……”,答辯人認為即便一審法院對於被答辯人住址書寫錯誤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名稱錯誤也並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事由,被答辯人以此理由上訴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審判決義務的時間,屬於惡意訴訟,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要求。

答辯人:***

人民事答辯狀格式 篇三

第三人:xxx 性別:x 年齡:xx 住址: xx市xx區xxxx鄉xx村xx組xx號

原告:xxx 性別:x 年齡:xx 住址: 住址:xx市xx區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號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辯:xxxxx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產來源是繼承--房產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餘的房產分別是--年和--年李乙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築工程許可證》記載,李乙申請於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

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乙申請,由李乙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同時,原告亦證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徵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

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後,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李乙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乙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

李乙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

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並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

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額的遺產。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