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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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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標準【新版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茶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茶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僱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國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製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製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僱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僱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僱用及解僱

第五條僱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採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籤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僱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後依據試用成績,籤請正式僱用或解僱。

第八條僱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僱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國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於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僱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並填繳下列書表,由僱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於新僱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僱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

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僱: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後,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僱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並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於查對,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並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籤請主管核定,管理制度《茶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後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並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准後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註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後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並隨時與勞務或警衞主管單位聯繫。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後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後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

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後,由監督人員於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後,加班員工應於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註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後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並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籤派單,呈經主管核准後,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於原籤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並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並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籤請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卹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卹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於事前呈經主管核准: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後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裏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幹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准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准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後尚未痊癒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僱。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XX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願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後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明火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專業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頒佈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四條船舶明火作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督站實施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佈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督核發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督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作業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24小時前按規定的格式向港務監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還應作業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申請明火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的申請後,應到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後,發給《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附件二)。船方或作業單位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後,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燃油、潤滑油艙(櫃)、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並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後,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船舶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督護,並在港務監督核定的範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範圍和超過作業時限。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務監督可責成作業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護,被監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發生火災,應立即採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並接受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的決定,作業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船舶申請明火作業,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視費,並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明火作業”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務監督頒佈的《船舶明火作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建立檢修組織、準備、安全,電氣焊和電氣安全,拆除、完工驗收等工作程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檢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檢修單位

4、程序

4.1檢修組織

4.1.1較大項目檢修,全公司或車間大修必須成立大修指揮部,需有安全部門參加。

4.1.2做好檢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車間(部門)大修計劃由車間提出補充方案,工程部進行審核平衡,報分管付總經理批准。

4.1.3檢修計劃編制,項目要齊全,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凡二人以上的項目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1.4工程部、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任務、檢修質量、檢修安全負全部責任,向檢修人員交待清楚任務、質量要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4.2檢修準備

4.2.1各車間(部門)的大、中修,對有關檢修項目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馬虎。

4.2.2臨時指揮部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全、安全可靠,對起重吊裝工具等設備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整個檢修過程的安全。

4.2.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檢修前的清洗置換工作由所屬車間負責。

4.2.4清洗置換的設備要視具體情況選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採用惰性氣體,蒸汽、水進行清洗置換。

4.2.5清洗置換的設備,清洗後,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達到標準。

4.2.6清洗置換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進入設備檢修時,除按規定清洗外,尚須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氣含量在18-21%,有毒氣體和粉塵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和蒸汽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並由設備所屬車間加盲板。

4.2.8檢修設備管路與生產中所需的設備管路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隔離。

4.2.9設備管路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人口閥門。

4.2.10生產車間對移交檢修的設備清洗、置換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清洗置換分析情況,確認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4.3檢修安全規定

4.3.1檢修人員對檢修項目要進行檢查、核對,由崗位和班組長介紹情況,全部符合要求,才可進行施工。

4.3.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規程。(高空作業、土方工程、吊裝作業等)。

4.3.3凡對機電傳動部份的設備檢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並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3.4凡貯罐、設備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設“禁上開動”的警告牌。

4.3.5檢修使用臨時行燈必須採用低壓36伏。貯罐、設施、溝道、潮濕場所要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參加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四不施工”:

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

起重設備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

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設備帶壓不拆;

傳動設備電源未斷不折;

設備高温過冷不拆;

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和急救藥品,以備急用,並要有專門的監護人員。

4.3.9檢修現場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齊、穩固、保持通道暢通;預留孔洞、坑溝要設護欄或蓋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其它設施要及時修復。

4.4電氣焊安全規定

4.4.1焊接動火安全應由檢修設備所屬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在潮濕、地溝、金屬架、貯罐內、天橋等作業,要指派監護人。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4.4.2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個大氣壓,乙炔軟管須耐壓5個大氣壓。

4.4.3乙炔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採取隔離措施。

4.4.5高壓線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電弧焊接工具設備要符合以下標準:

每台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

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且易辨認,絕緣要良好,一次線的長度不應超過5m。

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4.4.7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4.4.8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工地、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4.4.9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勞保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

4.4.10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應制訂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實行統一指揮、監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準上下拋擲,及時清理運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須鋪設跳板。

4.6檢修完工安全驗收

4.6.1檢修結束後,檢修單位要清理好場地,對搭設的作業架台、接設的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實淨,場地清後,方可辦理移交驗收。

4.6.2檢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懸掛的各種“警告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

4.6.3經檢查檢修項目、檢修質量全部符合檢修標準,驗收簽字後方可撤除懸掛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認為有電,有物料,檢修生產單位不得進入設備以及檢查傳動裝置。

4.6.4檢修驗收結束,對檢修計劃和檢修工作票等,應由承辦單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安全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哪些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八)危險作業管理和職業衞生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細則

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安全培訓考核試卷,考試內容全部掌握。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施工人員進入現場一律穿工作服,嚴禁穿短褲、短袖、拖鞋、高跟鞋、硬底鞋、赤膊進入施工現場。吊籃上嚴禁坐卧、説笑、打鬧。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繫好帽帶,2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扣好保險掛鈎,安全帶要高掛低用。

3、高處作業不得往下亂拋材料和工具雜物等,施工區域內要有專人看護。

4、進入現場的施工人員不得在現場抽煙、大小便,不得酒後上班操作,井字架、吊籃、料斗不準乘人。

5、特殊工種如焊工等一定要持證上崗,操作前要配帶好相應的防護用品。如絕緣鞋、絕緣手套、防護面罩、護眼鏡等,焊工作業時要設置接火斗,三組以上焊工同時作業時要設專職看火人一名,並佩帶消防器材。

6、現場任何施工人員均不得私自接改用電線路,使用總包或其他施工單位的施工機械一定要經過有關人員的批准。

7、未經有關人員同意,不得隨意拆除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各種電器設備必須有漏電保護裝置及可靠的安全接地裝置方可使用。

8、電、氣焊工在作業時,必須查驗操作區周圍是否有易燃易暴物品,如有隱患應提前處理或上報,處理後方可進行施工操作。

三、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崗位職業衞生操作規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總則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衞生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公司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車間和員工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衞生工作環境和條件。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項目經理、施工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有關標準、規範、規程,熟悉安全技術施工方案的要求。

2)項目部由項目經理和施工員在布臵安排生產前,負責對各班組有針對性地進行作業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同時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查落實。

3)各班組長必須把交底內容要求逐條落實到每個作業人員和施工全過程,確保安全生產。

4)施工員在交底時,根據施工的工作流程,地理位臵,周邊環境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和應該隔離的危險區措施及不得違章作業做法必須詳細交底清楚。

5)項目部必須按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為作業人員創造好安全設施和防護條件,防止事故發生。

6)安全技術交底台帳必須經交底人、被交底人雙方簽字,下頁留給被交底人,交底人不能隨意為被交底人一手簽字,如偽造交底,一經查實,追查責任。

7)公司對項目部要經常進行檢查督促指導,交底台帳和實施結果。

8)公司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中,進行監督檢查交底台帳的執行是否符合要求,並列入管理項的獎罰中。

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一、局機關及機關大院安全管理由局屬服務中心負責,全面管理日常性安全事務,確保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貫徹落實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健全有關安全工作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以防為主,杜絕事故,營造安全、有序的良好工作環境。

二、在節日前和必要時,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舉辦安全形勢分析會,做好安全宣傳,對傾向性不安全苗頭及時組織整治,督促、協助基建房建科、車輛管理科、機關食堂等部門做好相關的安全工作,對維修工、駕駛員、炊事員等工作人員要落實責任制,重點部位如財會室、檔案室、車庫等要落實專項措施。

三、經常性地組織安全檢查,落實消防措施,定期保養電器設備,不得私自拉設電線。加強安全值班人員的管理,注重業務培訓,規範值班記錄,正確使用安全設施,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監督、評比、總結,提高防範力度。

四、局工作人員自覺遵守安全制度,較大數目的現金、有價證券、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存放過夜。非工作人員出入一律登記,物品進出憑出門單,各類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辦公樓。

五、臨時工作人員和維修施工僱傭人員憑臨時出入證進出機關大院,發現可疑的人和事應及時向服務中心報告,或當場查詢處置,杜絕事故發生。

六、有效地開展“四五”普法教育,落實保密工作,努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保密、依法守法觀念。加強網絡資料安全管理,防止泄密。

七、切實落實安全工作彙報制度,做到知情必報。做好安全工作資料管理,保證值班日記、檢查記錄、獎罰處置等資料規範完整,及時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