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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衞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9.46K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維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公司人員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區域內的安全保衞及來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條安全保衞工作由行政部管理,公司自設安保人員進行公司區域內的`安保工作。

第四條安保人員負責公司所有人員、物資的出入管理和公司區域內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按照合同追究安保人員責任。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篇二

為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確保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確保學校無事故,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確保集體、個人財產不受損失,特訂本制度:

一、學校要經常性加強學習、教育、宣傳,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學校安全責任重於泰山。”

二、加強領導,實行領導責任追究制。

1、學校成立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負責,組員由中層幹部、班主任組成。

2、教師實行輪值制度,列表上牆,明確責任。

三、學校要經常性組織人員對房屋、門窗、宿舍、廁所、圍牆、球架、旗杆、水電、樓梯等進行檢查和維修,消除事故隱患。

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教育落實到實處。針對防交通事故、防電、防水、防火發生、防中毒,要經常性利用會議、廣播進行教育、宣傳、訓話,並要做好記錄。

五、校內活動:學生集體集隊、上操、上課、搞清潔活動、外出參觀等教師必須到場,維護秩序和安全;落實責任,如教師應到場而未到場,發生事故直接追究責任人責任(包括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六、班主任要經常性教育學生不搞危險的涉及安全的活動;不玩危害個人和他人的玩具和危險品(發現的要及時收繳),不到危害安全場所。

七、對教師食堂、學校商店要進行監督,嚴防食物中毒。

八、對學校各處室門窗關鎖、保衞責任到人,財產損失經濟責任追究到人。

九、未經學校批准,校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校園開展活動,校內職工如隨意牽引外人對學校師生人身安全、物產造成損失,追究其責任。

十、不允許不明身份人員帶領學生離開校園。

十一、對發生危害師生人身安全、財產損失事故,師生都有責任維護,視情節輕重,對見義勇為者實行表揚獎勵。對懈怠、旁觀者進行懲處。

十二、因故、因事請假或值日值班,嚴格做好交接班手續,交清責任。

十三、對外學區學生的交通車輛進行管理和教育並與駕乘人員和學生家長簽訂責任書,增強安全意識,明確安全責任。

以上制度,希遵照執行!

安全保衞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內部安全保衞工作,維護全院穩定和校園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學校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根據《江蘇省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衞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高等學校內部保衞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保衞工作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各單位(部門)應將安全保衞工作納入管理目標,與教學、科研、科技生產開發、行政管理等工作同佈置、同考核、同獎勵。

第三條、學校安全保衞工作實行校黨委領導下校長負責的領導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內部安全保衞工作堅持依靠羣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確保重點的原則。其主要工作任務是: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減少可防性案件的發生;維護內部治安秩序;確保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五條、學校內部安全保衞實行各級主要行政領導負責的'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簽訂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安全保衞管理制度,並在實際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

第六條、師生員工是學校的主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安全保衞規章制度,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學校的安全。

第七條、本規則適用於在校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和單位。

第八條、本規則在校長領導下,由分管保衞工作副校長施行,保衞處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責任

第九條、校長責任

(一)認真貫徹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保衞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加強對安全保衞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部署全校保衞工作。

(二)組織有關部門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法制、安全保衞宣傳教育。

(三)組織審批學校各項安全保衞工作規章制度,並責成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四)督促、檢查各單位做好安全保衞工作,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採取措施,予以清除;對重大災害事故組織查處。

(五)健全保衞組織,負責保衞機構的建設;負責配備、教育和考察保衞幹部,督促保衞部門嚴格執行政策,依法按章辦事。

(六)主管安全保衞的校領導,組織對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的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統一部署;負責學校安全保衞工作硬件建設經費的落實。

第十條、系、部、院、所、處、辦、中心和產業、後勤經濟實體等行政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治安保衞工作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確定本單位的綜治任務。根椐“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部門)的治安保衞、綜合治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將治安保衞、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單位管理目標,同教學、科研、科技生產開發、行政管理工作同佈置、同考核、同獎懲。

(二)開展經常性法制教育、紀律教育和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性事故等“四防”教育,切實提高本單位(部門)師生員工的法制、安全、紀律、保密觀念和防範意識。督促所屬單位(部門)做好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人員的幫助教育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衞管理制度。層層簽訂治安責任狀,明確職責,抓好落實。

(四)校各職能部、處、中心按業務分工,對系、部、院、所等單位(部門)或人員進行治安保衞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五)認真組織開展創安活動,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部門)重點要害部位。易發案部位的防範工作,對查出的隱患及時整改,確保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確因本單位(部門)難以整改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並及時上報上一級主管領導和院職能部門。

(六)負責調查處理本單位(部門)一般治安事件,組織調解單位(部門)內部及與本單位(部門)有關的治安糾紛。發生案件及災害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安全部門,校內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抓(查)獲各類現行違法犯罪分子。

(七)領導和組織內部羣防羣治組織和義務消防隊(班。組)的工作,定期開展活動,搞好“四防”工作。

(八)對外來工作。學習的人員或單位,負責進行治安安全教育,檢查和監督。

(九)負責本單位(部門)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中硬件建設所需經費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