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識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識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本於公司裝置現場和辦公場所。
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安全警示標識管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內容及要求
第四條安全警示標識包括安全標誌、消防標示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一)安全標誌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和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和文字構成。
(二)消防標誌是用於表明消防設施特徵的符號,它是用於説明建築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誌安裝的位置,並誘導人們在事故時採取合理正確的行動。
(三)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一種形式,起到了方便作業場所實施職業衞生監管,提高職業衞生安全文化的作用。
第六條安全警示標識應標明應活動場所勞保穿戴的要求、安全設施的具體位置、職業危害種類以及緊急指示信號(出口指示、緊急集合點、火警電話等)。
第七條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可分為:安全標誌分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和提示標識四大類型。
(一)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識;
(二)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識;
(三)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識;
(四)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識。
第七條安全警示標識設置的相關要求如下:
(一)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二)對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辯;
(三)全警示標識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四)安全警示標識的大小、幾何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的顏色必須符合《安全色》GB2893、《安全標誌》GB2894、《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179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現場配置的警示牌應當規範、統一、醒目;
(五)多個標識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第八條安全警示標識設置的計劃及其他要求為:
(一)設備投用前,由各部門、班組負責人結合實際提出安全警示標識配置需求,報安技部統一購置、配備;
(二)在日常工作、檢查、審核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的,應及時提出申請,報安技部統一購置;
(三)安全警示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各部門、班組負責人負責安裝和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四)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回收由安技部負責並做好記錄,作廢的標識必須從現場拆除,作廢品處理。
第三章 其他要求
第九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對安全警示標識的設置實行監督管理,並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各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警示標識的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一、總則
1、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3、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並按GBZ158-2003設置警示標識。
4、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並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5、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6、安環科、生產技術科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警示
1、存在粉塵、噪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術語
4、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5、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6、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 本站…圖形文字符號;
7、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8、基本形式
9、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槓;
10、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11、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12、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三、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1、。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2、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後果及其防護措施。
3、《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6、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7、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註必要的警示語句。
8、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9、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10、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11、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12、在高温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温”警告標識。
13、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14、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廠長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二、設置要求
(一)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達到預防事故發生的目的。
(二)對於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明,保證操作人員在夜間能夠清晰可辨。
(三)安全標誌不易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的地方。
(四)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的顏色必須符合GB 2893-2008《安全色》和《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08的。規定。
三、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設置安全標誌。
(二)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購置。
(三)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負責安裝(或張貼)和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四)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員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安全標識,儘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再作廢品處理。
(五)必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