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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情況報告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25W

納税情況報告多篇

【第1篇】a類企業納税情況自查報告

a類企業納税情況自查報告

(年度)

企 業 代 碼:

企 業 名 稱:

經 濟 性 質:

詳 細 地 址:

填 寫 人 員:

填 寫 日 期:

基本情況

法人

財務主管

辦税人員

聯繫電話

職工人數

註冊資金

開 户 銀 行

銀 行 帳 號

企業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主營收 入

其他業務

收入

應 收

賬 款

預 收

賬 款

其他應

收款

其他應

付款

投資

收益

利潤

總額

應納税

所得額

注:詳細説明經營狀況和增減變動原因,應包括:對外投資情況;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經營成本、經營費用、管理費用的構成;其他業務收支情況;借款及利息支出情況;營業外收支情況;税後利潤分配情況;其他可能影響納税的情況(如:簽定合同份數、項目、金額;往來款項等)。

企業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企 業 納 税 情 況 報 告

税 種

應納税額

已納税額

應補税額

合計

營業 税

【第2篇】企業納税情況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能有效針對企業自身的存在的問題,並自我反省和改進,下面就是小編整理的企業納税情況自查報告,一起來看一下吧。

企業納税情況自查報告篇一

根據*地税直查(20xx)20**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税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採取了自查與聘請税務師事務所税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於20**年7月14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税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彙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税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税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税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22至2022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税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税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税事項,並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税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税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税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週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年—20**年税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税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税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年—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4,580、76元;20**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税時少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4,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我公司20**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4,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税所得額,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税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税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22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軟件公司現己合併,並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税直函【20**】89號文中“對於農電提成餘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20,000、00元。

企業納税情況自查報告篇二

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制度建設

我局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jú長單晨光為組長的四川省地方税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地税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總體規劃、重大事項、重要文件的審核與決策,全面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地税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同時,局內各單位均安排了專兼職人員擔任政府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信息採集、信息發佈、綜合協調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應成立了由jú長任組長的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各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整體部署和統一指導,在系統內形成了責任明確、層層落實的工作格局。

我局從涉及羣眾切身利益、切實維護納税人利益及容易產生不正之風和滋生腐敗的環節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四川省地方税務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四川省地方税務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對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資料進行整理,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和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制度彙編》印發局內各單位。在各市、州局及擴權試點縣、市局辦公室業務培訓中將政府信息公開作為重點培訓內容。

二、拓寬發佈渠道,提升信息質量

大力加強內外網信息建設。內外網站是地税系統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全系統統一使用內網信息編報平台並由專人負責編審,實現了省局處室、市、州局及擴權試點縣、市局及時採編報送和信息登載,確保了信息工作的時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網改版,開設了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及時、全面地公開與納税人及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截至20**年7月31日,外網共公開各類信息870條。

積極主動報送專報信息。圍繞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注的重點工作,積極向上級部門反映地税系統工作動態。根據新形勢對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結合工作實踐積極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徑,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改進信息服務方式,加大信息約稿力度,從會議、文件、新聞、領導講話和批示中主動尋找、挖掘信息線索。高度重視信息編輯細節問題,做到信息編輯精細化,除嚴格把好信息編輯質量關,還對格式、標點、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體質量。截至20**年7月31日,共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税務總局專報130餘篇。其中,國辦採用信息1條,省政府採用專報累計達到33條。

【第3篇】納税情況清理的調查報告

納税情況清理的調查報告

為提高江岸區財政收入,規範門點(店)經營行為,確保應交納的税源不流失,四唯街辦事處成立了四唯轄區税務清查領導專班,組織機關幹部、社區羣幹總計20餘人,對轄區內1,248户個體經營户的經營狀況和納税情況進行了清查,建立完善了“四唯街個體經營户基本信息庫”,以便能為區、街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一、 工作情況

1. 成立專班:根據《江岸區關於開展門點(店)納税情況清理的工作方案》,在街工委、街辦事處的指導下,四唯街迅速成立了四唯街門點(店)納税情況清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街辦事處副主任高小健同志擔任組長,街辦事處經濟協調科科長宋國祥同志和街統計站站長焦菲同志為副組長,主要成員由各社區羣幹組成。

2. 制定方案:本次街道門點(店)調查工作從XX年3月15日起至4月11日,為期四周。調查對象為四唯行政區域內全部門點(店)個體經營户。具體範圍包括:餐飲點(店)、副食店、美容美髮店、小五金商店、裝飾裝潢、廢舊物資回收店等。調查內容涵蓋:門點(店)店名、門店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範圍、證照辦理情況、納税情況、營業面積、房屋性質、從業人員數。

3. 開展調查:清查原則和方法採用在地登記,具體清查工作在街道辦事處經協科統一領導下,以四唯七個社區居委會為單位劃分調查區,對轄區內的全部門點(店)經營户進行“地毯式”逐一清查登記,力爭做到不重不漏,整個工作分三個階段完成。

第一階段:3月15日至4月2日(共三週時間),由各社區組織上門清理(上門登記工商,税務證),交税情況;

第二階段:4月6號至4月9號(共一週時間),請區地税分局四唯所、工商分局四唯所、區衞生局、江岸食品藥監局有關人員參加街道、社區對門面清理工作;

第三階段:4月12號至4月16號(共一週時間),各社區將門點清查登記整理上報街經協科,由四唯街統計站負責彙總《江岸區四唯街門點經營情況摸底表》,建立四唯電子信息庫,出據統計分析報告。

1. 統計分析: 表一:四唯街個體工商户納税清查情況

社區

登記户數

已納税

已納税%

未納税

未納税%

太平

69

22

32%

47

68%

五福

188

71

38%

117

62%

袁家

274

210

77%

64

23%

塘新

198

141

71%

57

29%

麟趾

151

27

18%

124

82%

六合

262

95

36%

167

64%

進化

106

22

21%

84

79%

合計

1,248

588

47%

660

53%

根據江岸區統計局向街道提供的第二次經濟普查統計資料(四唯個體工商户1,413户),通過街道自查,到XX年4月11日止四唯轄區內門點(店)實為1,248户,比經普中下降十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有個體工商户變更為企業法人;商户的搬遷,併購。 表二:四唯街個體工商户證件辦理情況

社區

登記

户數

工商

工商

%

税務

税務

%

衞生

其他

太平

69

50

72%

22

32%

14

11

五福

188

166

88%

71

38%

17

0

袁家

274

67

24%

22

8%

21

204

塘新

198

177

89%

141

71%

0

0

麟趾

151

136

90%

27

18%

40

0

六合

262

224

85%

32

12%

51

0

進化

106

74

70%

22

21%

20

10

合計

1,248

894

72%

337

27%

163

225

本次在對轄區內1,248户個體工商經營户摸底清查中,72%的個體工商户辦理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27%辦理了税務登記證,354户兩證全無,屬非法經營。而在未辦理税務登記證的911户中,袁家社區的188户為金陽出租車公司的司機,由金陽出租車公司統一納税;六合社區的50户為集貿市場攤點,由集貿市場集體納税。 表三:四唯街個體工商户營業面積和從業人數情況

社區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進化

合計

營業面積(平方米)

1,657

7,311

2,967

13,044

3,741

6,580

2,210

37,510

營業面積

(%)

4%

19%

8%

35%

10%

18%

6%

100%

從業人數

(人)

200

529

551

453

347

523

229

2,832

通過清查發現麟趾和太平轄區內存在着大量的流動小商小販,主要經營早點攤、夜市和縫紉攤,均屬無任一證件的非法佔道經營商户。

表四:四唯街個體工商户房屋性質

社區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進化

合計

%

户數

60

182

86

198

104

262

106

998

100%

租賃

59

161

80

195

103

248

97

943

94%

私有

1

21

6

3

1

14

9

55

6%

本次清查發現,四唯轄區內998户個體工商户具有固定經營場所,佔總清查户數1,248户的79%,而其中94%為租賃,6%為私有。在剩餘的250户中,除金陽出租車公司擁有的188户外,餘下的67户為流動商販。

一、 存在問題

1、清查中瞭解,據個體户負責人反映未納税門點(店)中存在銷售額達不到納税起徵點情況;還有部分自稱為享受下崗失業人員、軍屬等政府免税優惠政策。

2、對於已納税個體户,街道社區工作人員在清查時,不是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納税憑證,只是口頭報出納税金額,甚有個別個體户聲稱無義務向街道辦事處提供納税情況相關憑證。因此,街道工作人員主要從税務登記證的核查中判斷是否在税務局登記,納税金額僅供參考。

3、大多私人承包的個體加盟店負責人聲稱税費是由總部代為徵收,自己雖為店長但也是打工的不瞭解不清楚,老闆長期不駐店。因此,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無法從門店這方面瞭解到真實情況。

4、不少個體商户根本沒有税務意識,認為“我做這麼小的生意還需要税務登記嗎?”“納税是大公司的事吧,和我有什麼關係。”而對於繳税更是聞所未聞,“重來沒有税務的人來找過我咧。”

5、而針對於某些個體工商户推諉的證件正在辦理中的推辭,街道社區工作人員均根據沒有實見證件,就視為無證件户原則加以登記。

6、對於税務概念認識模糊。比如,將其他費用的緝交視為納税行為;現在國家對美髮行業實行行業免税;自己下崗了就是免税的了。

二、 提出建議:

1、建議工商和税務部門相互合作,加大納税處罰力度;如“連續三個月不交税的予以吊銷營業執照。”等一系列錯施。

2、建議工商、税務部門搞好宣傳工作,在個體户中開展税務法宣傳工作,宣傳相關納税政策。

3、加強税務專管員隊伍建設,每年組織税務專管人員對所負責門點(店)進行清理。

4、加強税票管理(如餐飲票管理),對用假的税票加大查除力度。

5、在清查中,據少數個體工商户(納税户)反映,他們由於是定税,有時税票不夠,想多交點税,還不好辦;這方面請税務部門同志給予解決。

6、對個體經營户工商、税務證要求掛在店中,請工商、税務等專業部門對清查中出現的聲稱免税的個體户實行核查,以免被矇混過關,出現遺漏。

【第4篇】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辦法在解決財政收入跨地區分配的同時,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對税務機關的税收徵管工作也形成了較大的挑戰。下面就是本站範文網為您精心整理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希望可以幫到您。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徵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税的彙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彙總納税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彙總(合併)納税政策起源於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准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准,實行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彙總納税和母子公司的合併納税,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彙總、屬地監管的税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並接受當地税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税納税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彙總納税企業的納税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税法按法人納税後,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税,跨地區經營的彙總納税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税款而不再進行彙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税納税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税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於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彙總方式風險。新税法實施後,税收風險還存在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將原有所得税申報表逐級彙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彙總計算。由於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納税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複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彙總計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彙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彙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税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彙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彙總會計數據後統一進行納税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税申報表再逐級彙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彙總納税企業總部的税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於沒有法定的彙總依據,多樣性的彙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税風險難以估量。

③彙總平台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着2022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後統一彙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於業務的複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税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採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税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彙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税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彙總納税。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彙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税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瞭解,對於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繫瞭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信息、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於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序生成);由於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税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税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彙總的風險,對於總公司的税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税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彙總(合併)納税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總機構)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自取消彙總(合併)納税政策後,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彙算清繳的納税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彙總下屬三級機構並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税,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彙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税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税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的管理的徵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彙總納税企業的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由於各種原因,總機構並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税前扣除項目(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項目),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税發[2022]28號彙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税款後,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彙總(合併)納税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彙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彙總納税。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彙總納税,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税制後,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數據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複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税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彙總納税辦法後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彙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税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税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税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台後,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彙總工作的難度。據瞭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優惠政策、税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項目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於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並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範圍和權限,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税收風險,不利於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税收徵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於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於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於認定,有礙統一規範徵管

在執行原彙總(合併)納税政策時,國税總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於納税人和税務機關掌握參於彙總(合併)納税的範圍;新税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彙總納税範圍,而是以國税發[2022]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税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於文件並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於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於不同企業來説被認定的税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税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於低税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彙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税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税率的優惠,或將其彙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税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於統一規範的徵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税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總、分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在執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總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範。譬如,2022年根據國税發[2022]30號、京國税發[2022]154號文件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徵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税,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税款分配並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對分配表並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税,由於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税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於一定被批准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並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税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税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准延期申報後分支機構税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徵管的準確性。

2、税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22]10號文件、國税發[2022]28號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税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税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彙總納税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台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税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税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範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於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税務機關獨立納税。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台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於財預[2022]10號文件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於税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實施後,税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彙總(合併)納税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應納所得税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税(即ctais系統設置的所得税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審核和校驗關係)。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22]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税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税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税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審核並出具證明後,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税税款和計算分攤税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税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彙總(合併)納税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税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税,應按規定税率就地全額補徵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税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22年實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後,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税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税,且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税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並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税評估和税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税務機關發現的涉税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於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加強徵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徵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實施後,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信息交流平台不暢,預測分析數據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税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於信息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税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於分支機構監管的税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税款分配表來進行税款徵收,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税款分配表信息,從而直接影響税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經常處於被動狀態。

2、税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税發[2022]28號文件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屬地税務機關並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於彙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税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後,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税務機構購買,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税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税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税函[2022]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税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税所得額,然後按照國税發[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税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税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税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税額。然後再按照國税發[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税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税率時企業所得税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税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税率計算出税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22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税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税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台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税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税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税額的彙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22]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税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台上述企業的税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税收管理正處於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關係國計民生、税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税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彙總納税企業的税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税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説明現行的跨地區彙總納税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信息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數據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税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信息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税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和聯繫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納税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税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税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税評估發現問題及税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後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税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税的法人納税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減免税審批及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審核權交分支機構税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税務機關應本着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複納税,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税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税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税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國税發(2022)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税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循環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後仍形成少繳税款的,就地進行補税。

2、主管税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項目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彙總計算後是否形成少繳税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税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税額的彙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22]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税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彙總納税企業的税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税函[2022]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税預繳申報表,税款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後再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所得税。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彙總辦法:

對於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税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彙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彙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税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税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

針對目前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管理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建議有關部門從以下二個層面着手:一是政策層面,財税部門應該儘快明確相關政策,方便企業做好財務和税務方面的規劃,也方便税務機關加強徵管;二是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財政部應該充分考慮税收與税源背離的危害性,儘可能從根源上解決各省份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爭奪税收的問題,避免出現無序競爭的情況,為企業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環境。

建議完善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調動分支機構屬地税務機關積極性,總分機構主管税務機關加強聯繫,共同做好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的税收管理。

【第5篇】企業納税情況的自查報告

企業納税情況的自查報告範文

20xx年6月29日貴局召開了税收專項檢查動員大會,會後我們根據大檢查安排意見對我單位20xx年至20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納税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企業概況

實收資本xxxx,公司下設工程部、財務部、銷售部、辦公室等職能科室。目實現銷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況

根據貴局大檢查安排意見,我們重點對本企業20x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納税情況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為:

1. 營業税檢查情況: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業少繳營業税:xx元;城建税:xx元;教育費附加:xx元;土地增值税:xx元;水利基金:2xx元;少繳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競拍土地xx.64畝,當時的成交價為每畝地500萬元,原計劃土地拿到後能儘快開工建設,加快資金回籠,但由於在拆遷過程中個別住户設置障礙,以至於拖到現在無法拆遷,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補償、過渡費等費用使企業資金週轉出現了嚴重的困難,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檢查情況

根據税務局要求,我們對建築企業的税收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監督,並積極進行了代扣代繳,儘管如此目前還有一些問題:

①由於工程未決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暫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於正在辦理外派證,已付xx元,暫未代扣税金。

經過自查,我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除積極補交税款外,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一定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税收知識,改正錯誤,遵紀守法,照章納税,為國家富強,企業發展盡我們應盡的義務。

【第6篇】納税情況的自查情況報告

納税情況的自查情況報告

一、企業概況

實收資本xxxx,公司下設工程部、財務部、銷售部、辦公室等職能科室。目實現銷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況

根據貴局大檢查安排意見,我們重點對本企業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納税情況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為:

1. 營業税檢查情況:截止xx年5月底,本企業少繳營業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費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繳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競拍土地12.64畝,當時的成交價為每畝地500萬元,原計劃土地拿到後能儘快開工建設,加快資金回籠,但由於在拆遷過程中個別住户設置障礙,以至於拖到現在無法拆遷,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補償、過渡費等費用使企業資金週轉出現了嚴重的困難,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檢查情況

根據税務局要求,我們對建築企業的税收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監督,並積極進行了代扣代繳,儘管如此目前還有一些問題:

①由於工程未決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暫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於正在辦理外派證,已付xx元,暫未代扣税金。

經過自查,我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除積極補交税款外,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一定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税收知識,改正錯誤,遵紀守法,照章納税,為國家富強,企業發展盡我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