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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1W

請銷假管理制度【多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一

為加強機關幹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准,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週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准,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後,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後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後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週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並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二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脱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准後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説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三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四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准擅自脱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複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