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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多篇)

欄目: 學校管理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1.85W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管理規定(多篇)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一

為嚴格執行《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本院學生考勤,特制定本請假制度。

第一條 請假範圍: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註冊,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原則上不得事後補假,不得與正常教學秩序衝突。

第二條 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 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 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相關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校歷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手續方可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註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或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條 批報權限:

1.病假在三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者由行政祕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准;超過一週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內者由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行政祕書兼輔導員簽字經系主任批准;超過三天者須報學院分管領導批准。

3.行政祕書兼輔導員不得向學生提供內容未填寫完整的請假單(含未填寫請假時間、學生未簽字等)。

第六條 請假程序:請假需由學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詳細填寫《學生請假單》並附上有關證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經批准後,方能生效。具體如下:

1.病假 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到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並提交給任課教師。超過五個工作日不給予補假。

2.事假 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緊急特殊情況方可准假。學生在填寫《學生請假單》前,須讓家長親自與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説明情況,並在假滿之後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需在請假單上註明與家長確認的情況。

3.公假 須持相關活動負責人開具的證明到系行政祕書兼輔導員處完成相關手續方可批假。

第七條 因故不能事先請假者,應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已滿不能歸校時,應在假滿以前説明理由並持有關證明,申請續假,經獲准後方為有效。原則上不得事後補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無法當場補假者需要提前向輔導員説明原因,由輔導員向家長核實情況。學生於假期滿之後,至輔導員處補辦請假單,病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事假補辦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八條 《學生請假單》需加蓋院系請假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九條 假滿返校後,要及時向批准人銷假。否則,自請假終止之日起計為曠課。

第十條 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為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利用寒暑假出國探親,逾期返校者,按曠課論處,逾期超過二週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當學生的缺勤次數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數三分之一時,取消其考核資格,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在一學期內請假時間達到或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獲准免聽部分除外),應予休學。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可根據教學改革和學生管理的需要,對本細則做出具體解釋或補充規定,本細則將從頒佈之日起配合《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生課堂考勤制度》一併實施。

學校學生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條請假範圍: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任何教學活動的學生,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類別: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病假。

2、事假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事假。

3、公假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請假程序:

1、病假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直接找任課教師辦理病假審核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先委託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但必須在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並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准假。

2、事假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須讓家長致電輔導員説明情況,先委託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並在假滿之後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再由任課教師審核確認是否准假。

3、公假須持相關活動負責部門(教務處認可)開具的證明,並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准假。

第四條 批報權限:

1、所有請假事宜的批准權限僅歸任課教師所有,輔導員沒有請假批准的權利。

2、請假在三天以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以便學生日常管理;

3、三天以上到七天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再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核;

4、超過七天者需經院黨委副書記書記審核,再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5、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

因緊急事件不能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者,應事後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滿不能及時歸校時,應及時打電話給輔導員説明理由,並委託同學告知任課教師,事後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經獲准擅自離校、曠課或缺席有關教學活動的一律按缺勤記錄在案,累計缺勤達兩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本細則將從頒佈之日起配合《上海海洋大學學生守則》一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