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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5.15K

請銷假管理制度多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1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請銷假管理制度2

為加強機關幹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准,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週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准,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後,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後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後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週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並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3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脱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准後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説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請銷假管理制度4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准擅自脱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複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範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後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週週六、週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採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幹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彙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並進行工作移交後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並獲批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權限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准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准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准;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鑑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後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並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後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採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餵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週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後,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後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