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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整理15篇)

欄目: 請假條 / 發佈於: / 人氣:1.1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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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整理15篇)

篇1:請假制度

。  第二章 請假程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脱產、半脱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其他的相關管理制度推薦參考:成本與費用管理制度 接待工作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制度 

篇2:請假制度

一、病假:

1. 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

2. 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

1) 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

2) 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

3. 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4. 員工病假每月審核期間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請病假不能超過1天

2)每月累計病假>1≤2,扣除全勤獎100元

3)每月累計病假>2,扣除全勤獎200元

其餘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員工守則》《員工手冊》中第2.5款關於病假工資規定的扣除比率執行(詳細規定見公司《員工守則》《員工手冊》)。

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後一週內將休假單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如果超過一週(指從休假回

來當天開始計算)仍未交假單的公司一律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 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2. 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3. 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4. 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三、年假:

公司將給予員工年假以使他們在工作之餘獲得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進行休息。

享受帶薪年假條件如下:

1、所有公司員工在服務期滿一年後均可享有12個工作日的年假,服務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個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員工無權享受年假。

2、在服務的第一年,員工可享受的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時間按比例計算:

工作日數÷365天×12天

3、員工僱用終止時,未休年假應根據該年的僱用期限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月基本工資÷21.75×剩餘年假天數

休年假必須提前申請:

1、請假≤1的申請,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

2、請假少於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

3、請假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一週提出;

4、請假超過連續十個工作日的申請,必須提前兩週提出。

操作規則:任何員工休年假,必須填寫正規的年假申請單,並提交部門經理批准,再遞交行

政人員登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補假單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員工的年假單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單經理交。)

四、遲到(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累計遲到≥3次或累計遲到時間≥20分鐘,扣除全勤獎100元。

2、上班、開會、培訓遲到、無故缺勤後,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1) 遲到在10分鐘以內,累計2次不計入警告;超過2次後,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2) 每次遲到只要超過10分鐘,即口頭警告一次;

篇3:請假制度

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從嚴治校的需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組織性、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並妥善解決好教職工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景,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職工在辦公時間,教師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及學院統一規定的.每週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規定的必要活動的時間,均應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休養的,可持合同醫院或本院衞生所證明請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能夠請事假。

(三)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能夠請婚假3天。貼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即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增加獎勵假7天;再婚者,給婚假3天。教職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結婚者,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辦理。

(四)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一齊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給喪假3天。

(五)探親假:凡貼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條件的,可申請探親假。

1.教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可給假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一次20天。

4.職工夫妻離異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

職工當年與父母或配偶團聚連續計算已滿規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職工產假),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5.實習生和學徒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實習或學徒、期滿並轉正定級後,可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探親假。

6.教職工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內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按探親假有關規定發放探親路費,或報銷對方探望路費。

(六)計劃生育假:

1.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3個月;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育齡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根據工作需要情景,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照顧孩子,至孩子滿6個月。

3.女教職工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屬於晚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如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此獎勵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職工實施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手術,能夠根據醫生證明按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請假。

(七)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或本院衞生所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

(八)路程假:教職工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情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齊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確需陪同的,經部門領導批准,每月不得超過兩天假,可不算事假,但應記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屬下列情景之一者,經部門領導批准可按公假對待:

1.因住宅設施維修、拆遷或搬遷,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一般不得超過兩天。

2.憑子女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3.女職工產前檢查,一般每次不超過半天;一週歲以內的嬰兒每一天給一小時哺乳時間。(適用於計劃生育者)。

4.教職工結婚必須進行的婚前檢查,一般不超過兩個半天。

第三條:假期計算

病假、計劃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各類假期的工資待遇

本規定中所提的工資概念均指教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3)凡病假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

4.病癒恢復工作,須有合同醫院和本院衞生所體檢證明,經人事處同意後,當月可發本人全工資;如月內舊病復發,復工前後病假應連續計算。

5.貼合離休條件的職工,病假期間發全工資。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按日工資扣除工資。尚未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實習生,年內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15天者,應適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路程假工資照發。

(四)貼合本規定第(九)、(十)兩款規定的,工資照發。

(五)凡不屬國家規定出國、出境探親範圍內的出國、出境探親訪友人員,工資待遇均按事假對待。出國探望留學生配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六)女教職工的產假或職工貼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

(七)上述各類假(按公假對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對待,所以不應享受請假期間的校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並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評優。連續半年並事假,不能參加年度考核。

第五條: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並交待工作後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代為請假。

(二)凡請病假、工傷假均須有合同醫院或本院衞生所的診斷證明,領導方可准假。

(三)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能夠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出國、出境探親訪友或自費留學的請假手續按學院《關於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批假權限

(一)副處以上(包括相當職務)幹部請假,3天以上須經主管院長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當職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系、處負責人批准;8天至15天,應由各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批准;超過15天者,須經主管院長批准。

(三)產假、探親假(境內)由各單位按規定審批。

(四)出境人員批假手續按學院《關於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除並事假外,若超過本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再繼續請假的,均按事假對待。

第七條:曠職、曠工和待遇

凡屬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按指定時間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教職工在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若本年度曠工超過5天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不一樣的行政處分;若本年度曠工超過15天者,應予解除聘任,並限期調出;若超過30天者,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學院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遲到或早退並來不及請假的,應在事後及時補假。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的10%。本年度遲到、早退累計超過20次,不能評為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

第九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認真填寫考勤統計表,對各類假期超出規定時間的及曠職、曠工者應及時通知人事處,按規定扣發工資或予以行政懲處。

第十條:實行經濟承包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篇4:請假制度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市級醫院的請假提議證明,並經學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否認請何種假,均需填寫請假單,經批准方可離校,確因情景特殊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説明情景,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審批。教工上班時間中途離校1.5小時以內,須向室長請假,作好記載,1.5小時以上向教導主任請假,職工則向有關領導請假。

5、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説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請假。

6、教職工請假,應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不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擅自調課離校。

7、教師如突然身體不適或發生意外情景而不能準時到校,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以便課務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規定處理。

篇5:請假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分調動幹部職工的進取性,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文件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現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定公佈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各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行。

一、病假

(一)病假憑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准,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領導批准。

(二)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三天內)報組織人事科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儘快以電話等方式説明情景,並在事後補辦有關請假手續。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批准;超過兩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須經局長批准。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准。4、局屬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請事假一天以上的,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經過電話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後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如未按上述手續辦理的將視為曠工處理。

三、婚假、晚婚假、喪假、探親假及計劃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幹部、職工持結婚證,經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實行晚婚者(男方25週歲,女方23週歲),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二)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

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單位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對於需要到外地辦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路程假,休喪假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計算假期的天數。

(三)計劃生育假期

計劃生育假期具體按《廣州市計劃生育假一覽表》執行。

(四)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待遇的範圍和對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滿一年的幹部、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並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親的待遇。

2、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能夠每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帶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範圍。凡參加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

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時間規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者,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參加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確定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現行計算連續工齡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如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能夠跨一個年度安排。原則上不允許連續兩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則上不超過三段。

(五)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療養累計超過四十五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二十天者,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職工或未婚職工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規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親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當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數少於探親假天數的,可給予補足。女性工作人員按規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男性工作人員按規定休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員參加有組織的休假及療養活動,計算為年休假時間。如活動的時間多於本人當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時間,多出時間計算為本人下年度休假時間,以此類推。

(九)年休假申請人必須在擬休假前一個月提出休假申請,以便所在科室(單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員獲得休假批准後,須儘量在休假前處理完手頭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確實處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並在休假回來後儘快投入相關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員休假,要從有利於工作出發,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假。

五、銷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應實行銷假制度,休假後(三天內)須報組織人事科銷假。

篇6:請假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請假行為,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病假、休假及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手續

1、請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1天(含1天)以內的,由處室審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內的,由分管jú長審批;3天以上的,由jú長審批。

2、請假手續應在事前履行,並安排好手頭工作。特殊情景事前未能請假的,要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不上班,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3、請假3天以上的,應填寫《請假單》,同時供給相關證明材料。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及證明材料交人教處,作為年底考核依據。請假結束後要及時銷假。

4、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jú長報告,並報jú長。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能夠請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應供給病歷,並出具醫保定點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證明。

2、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計發,其它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能夠請事假。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停發本人的單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補貼。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能夠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4、當年度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未參加考核的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不予發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目標考核獎。

四、年休假

1、鼓勵機關職工按照規定休假。年休假由各處室根據工作情景,結合個人要求統籌安排。

2、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可扣除節假日天數後順延。

3、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安排休假的,經jú長同意,可與下年度休假期合併使用。

五、探親假

1、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能夠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探親假的往返路費,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六、婚假

1、機關幹部職工到達法定婚齡的(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時給予婚假3天;貼合晚婚年齡的(男25週歲,女23週歲),延長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逾期作自動放棄。

七、產假

1、女職工生育時給予產假90天。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年滿24週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婦女方產假30天。

2、產假期滿後,因身體不好,上班有困難,需要繼續休息的,持醫院證明、本人申請,經研究批准,可再請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3、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為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10天。護理假應在女方產假期間用完,過期不補。

4、妊娠3個月內自然或人工流產的,給予休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給予休假90天。男性結紮,休息7天;女性結紮休息21天,如在產後結紮的增加產假14天。女性放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

八、喪假

1、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九、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及省、市有關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國家及省、市規定為準。

2、本制度由人教處負責解釋。

篇7:請假制度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並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於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10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景,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貼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儘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後,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後到年底的時間內,請並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能夠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脱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可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貼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貼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貼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景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貼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併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准後,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必須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景確定。

(2)職工患病後,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能夠照發。

篇8:請假制度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資料

3、1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職責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3、3、1、1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能夠申請事假。

3、3、1、2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3、3、1、3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3、3、1、4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3、3、1、5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3、3、2、1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3、3、2、2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3、3、2、3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景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3、3、2、4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3、3、3、1貼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3、3、3、2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3、3、3、3婚假含節假日。

3、3、3、4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3、3、4、1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3、3、4、2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3、3、5、1女性員工貼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3、3、5、2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3、3、6、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3、3、6、2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3、3、6、3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3、3、7、1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3、3、7、2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3、3、7、3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因特殊情景,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請假所需供給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篇9:請假制度

一、員工因業務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門經理統一安排,部門經理外出工作,應及時通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離開公司,不影響福利、工資。

二、請假

員工請事假、病假及其它各類假,均應事先請假,事後銷假。

1.病假

病假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以6個月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異常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為限(工傷除外)。

病假必須在上班前15分鐘至上班15分鐘內報批,事後憑病歷或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補辦病假手續。

病假每日工資的支付標準: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80%。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事假

事假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7天(外地員工的路途時間不計在內),續假不得超過3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實者除外。

員工請假必須提前一天(關鍵崗位須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向部門經理申請,經批准後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後方可離開公司,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來不及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

事假期間,工資不予計發。

三、休假

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產假。

1.法定節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探親假

享受條件: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間與之團聚的員工享受探親假。

假期規定:

(1)已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為20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路途時間另計。

3.婚假:

(1)員工到達法定年齡結婚,享受3天婚假;

(2)員工如屬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根據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享受15天婚假。再婚人員不享受晚婚待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給予3天喪假;旁系親屬(雙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給予喪假1天。路途時間另計。

5.產假

(1)女員工貼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享受90天產假。

(2)晚育者可享受105天產假;難產或剖腹產者可享受10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礎上,每胎多加15天的產假。

(3)男員工享受7天的護理假。

(4)有不滿18個月嬰兒的女員工,在每一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合併使用,路途時間另計。

(5)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流產者,給予42天的產假。

篇10:請假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化管理,提高員工遵章守法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請各職工認真遵守執行。

(一)請假制度。禁止電話請假或稍假條。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均需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送交醫院辦公室。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含3天)的,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再經院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簽字,院分管領導簽字後由院長審批;科室負責人請假,由院分管領導審批;院班子成員請假須經院長審批。

(二)請假經批准後才能離崗,如遇特殊情景,在假期滿後不能按時回到的,事後必須説明情景,補辦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擅自離崗的,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按當天工資的5倍處罰;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補助、獎金等一律扣除不發放。

(三)月公休假按4天計,集中在週六、週日,不允許累計攢假。各科室主任自行安排本科工作人員休假。周內1—5無特殊、重大事情不允許休假、請假,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月公休假不滿4天者,每少休一天補助一天日工資。請假期間無公休假。每月將考勤情景進行彙總後經財務科與辦公室核實後,按照規定計算出應當扣除(或增加)工資部分,在發放時予以扣除(或增加)。

(四)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院委會。

篇11:員工請假制度

為規範公司內部關於員工請假的規章制度和加強公司內部關於員工請假事務的管理,結合教育行業的特點,充分體現公司制度化與人性化管理的優勢,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與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營運質量,特此制定和規範員工請假制度和流程。具體實施內容如下:

第一條 除公司統一調整安排休息外,凡不能到崗上班的員工均按本制度和流程請假。

第二條 請假累計時間限制

由於公司所處服務行業的性質,要求每名員工都能為了客户着想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缺勤,公司規定員工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年不得超過10天。

第三條 辦理請假手續的流程

1、所有請假、調休,均需事先在OA上進行申請及審批,操作方法具體見《請假流程圖》;

2、由所在部門的直屬領導簽署意見後,根據請假天數對應的`准假權限(見第四條)逐級審批假期,批准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如急病、重要緊急事項等)不能事先請假者,必須實時以電話形式告知直屬領導,説明情況並徵得同意,事後上班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四條 准假權限

部門主任有權批准屬下一天及以下假期,校區總監有權批准兩天及以下的假期(包含調休假),三天(包含調休假)及以上須由總經理審批簽字。批假流程如下:

一天以內假期(包含調休假):提前一天填寫請/調假申請——部門主任審批簽字——校區總監審批簽字——行政部備案;

兩天及以上假期(包含調休假):提前三天填寫請/調假申請——部門主任審批簽字——校區總監審批簽字——總經理審批簽字——行政部備案;

第五條 其它相關規定

1、請假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處理,超過半天按一天處理;

2、請假實行逐級審批,所有假期均須由直屬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再交由上一級領導審批,不得越級審批,否則行政部不予承認假期,視作曠工處理;

3、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在特殊情況處理後沒有在上班後的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視作曠工處理;

4、請假未獲批准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曠工,連續曠工兩天或累計曠工達到兩次即作自動離職處理。

篇12:員工請假制度

為加強員工管理統籌安排工作,規範請假守則現將請假規定明確如下:

一、部門所屬員工因事請假,需至少提前一天向本部門主管申請填寫請假條,由部門主管審批後報綜合管理備案。

二、科室人員及重要崗位相關人員請假,需各部門領導向總經辦申報審批,請假條報綜合管理部備存。

三、部門領導因事請假,須填寫請假條報總經辦審批,請假條需報綜合管理部備存。

四、請假人員請假期滿回來後,需及時到本部門報到,併到綜合管理部銷假。

五、請假條須填寫清楚,標明請假日期、天數、註明事由,填寫須真實的弄虛作假。

六、凡請假在三天以上(含三天)需報總經辦審批,綜合管理部備存。

篇13:員工請假制度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篇14:企業請假制度

企業請假制度

企業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 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2.每星期六、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積計以7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積計 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 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5.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6.公假

因有關業務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7.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主任)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發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1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2.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 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 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 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自行安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 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閲後送人事單位備 查。

2.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3.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於休假 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能休假者,亦按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1.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2.曠工達3天以上者。

篇15:企業請假制度

企業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佈),但因業務需要可指 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2.每星期六、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積計以7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累積計 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3.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 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5.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6.公假

因有關業務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7.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2.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經理(主任)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3.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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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發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1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2.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 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 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 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自行安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 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閲後送人事單位備 查。

2.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3.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於休假 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能休假者,亦按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1.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2.曠工達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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