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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規章制度(熱門8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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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規章制度(熱門8篇)

篇1:養殖場管理制度

一、裝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前、卸後要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開展消毒工作。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嚴格按照GB16548―2006進行消毒。

三、存放動物的圈舍、動物的屠宰車間,每天堅持清掃、消毒一次。

四、對規模養殖場、散養户必須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進行嚴格消毒。

五、對經營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場所必須定期消毒。

六、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工作人員、服裝、污染場所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七、要規範使用消毒藥品,領取、配置應有記錄,手續齊全。

篇2:養殖場管理制度

A、飼料管理:

1、公司所屬的養殖場所需的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由公司統一供給。公司按養殖場要求將飼料原料、輔料、預混料送至各養殖場,由養殖場按公司提供的各階段商品雞的飼料配方進行配製,養殖場再按實際生產情況進行飼餵。

2、各養殖場不得私自在市場上購買其他飼料原料及輔料等,配制飼料時應接受技術員的監督,嚴格執行公司提供的飼料配方,不得隨意更改,公司對私自變更飼料配方、私自購買其他原料、輔料、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的養殖場按退出合同處理。

B、生產管理:

1、各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綠色食品、畜禽生產等)方可上崗。

2、所有養殖場必須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雞飼養規程》進行生產。

3、公司向各養殖場派技術員一名,負責對各養殖場進行技術指導,監督實際生產。

4、養殖場在日常生產中,必須認真填寫蛋雞生產記錄表,以使公司對其生產過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雞生產記錄表每批次填寫兩份,兩份必須一致,消羣經公司核實後,公司留一份,養殖場留一份。同時每次收購鮮蛋時必須帶上兩份資料。對兩份資料不一致時,公司有權對其雞蛋不進行收購,並查明原因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C、疫病防治:

防疫:

1、嚴把疫苗關,正確使用疫苗,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各養殖場所用疫苗由公司統一購買,統一供給。

2、疫苗購入場後,由專人保管。疫苗配製在無菌室內,使用專用稀釋液或經滅菌處理的生理鹽水。

3、養殖場應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規程,雞羣接種應按規定方式、方法認真操作,嚴禁擅自隨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學的管理方式、嚴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種疾病發生的基礎。養殖場必須採取全進全出制,育雛、育成、產蛋雞分區飼養,糞便由專人、專車、每日清掃,並集中在遠離雞舍的糞場,採取無害化措施處理。

2、各養殖場每日對環境清掃、消毒(消毒劑由公司統一供給)。

3、養殖場採用封閉式管理,嚴禁外來人員進入,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帽後,方可進入。

4、雞羣發生疾病,各養殖場技術員應立即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由公司生產技術部和技術員對雞病進行統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藥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

5、各養殖場對常見疾病應按公司編制的雞疾病防治手冊進行防治。

D、雞蛋的管理:

1、公司對所屬養殖場按要求生產的雞蛋統一收回。

2、養殖場在雞蛋的收回時應作到:飼養人員在收集鮮蛋時必須保證鮮蛋在雞舍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帶上一次手套;蛋託及其它用具要經過嚴格消毒;將帶有沙殼、軟皮、糞便、血跡、畸形的蛋單獨存放。

篇3:養殖場管理制度

1、把好飼料原料關,杜絕劣質飼料原料入庫:

2、嚴格按照驗收程序進行驗收入庫的飼料、原料等;驗收人員對飼料的入庫質量負責。

3、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禁止發酵、黴變、結塊及異味、異臭的飼料原料入庫;禁止被污染的飼料原料入庫。

4、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GB13078的規定;

5、製藥工業副產品不應作生豬飼料原料;禁止用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作為飼料原料。

6、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的《藥物飼料添加劑使用規範》執行。

7、庫管員對飼料、原料在庫存期的數量,未按相關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質量變異負責。

8、飼料、原料按品種、規格有序整齊地堆放,易於領用、識別、統計。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盜、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動物污染或破壞飼料原料。

10、隨時掌握各豬羣的用料進度,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1、採供主管和庫管員應加強與生產主管的溝通,隨時掌握飼料的使用情況,制定合理的庫存數量和飼料原料的月採購計劃。

12、庫管員應認真記錄飼料原料的領用情況和庫存情況,飼料的庫存低於警戒線(5天用量),庫管員應及時向物資供應部門反映情況,以保證飼料的供應。

13、生產豬舍領用飼料由各舍飼養員每天上班時到庫房領取。

14、庫管員必須到場登記各舍領取數量、品種、規格、領取人等。

15、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四川巴爾農牧集團

二零XX年五月

篇4:養殖場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獸藥採購、保管和使用,確保安全用藥,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購獸藥,必須購買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

二、使用獸藥,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並建立用藥記錄,必須載明進貨廠家或經銷商、數量、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獸藥以及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目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佈。獸藥的使用依照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執行。

四、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於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應當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不被用於食品消費。

五、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經批准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製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禁止將原料藥直接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直接飼餵動物。禁止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

六、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立即向縣畜牧獸醫局報告。

黃石鎮畜牧獸醫站監製

篇5:養殖場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我場生產的蛇及蛇產品質量,規範我場的日常管理,使飼養過程達到安全、科學、規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方可上崗。

2、養殖場採用半封閉式管理,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養殖場,更不得進入養殖區。工作人員進入養殖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

3、養殖場所需的各種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應統一採購,需有放心的來源,飼料質量必須安全可靠,並經檢驗合格。

4、按技術員提供的各種蛇不同階段的飼料配方進行配製,不得隨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

5、按蛇實際進食情況飼餵配制飼料,不得私自用野外採捕來的野生動物飼餵。

6、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範措施和工作;防止外來人員投毒、投害。同時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宰殺或處理養殖場蛇及蛇飼料。

7、飼料中不得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8、養殖區、辦公與生活區的垃圾應指定位置堆放,並及時清理,保持養殖場環境衞生。

9、對養殖用具應在指定位置內規範放置,並保持乾淨,如注射器、孵化設備等使用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10、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應及時將患病蛇放入隔離室飼養治療,並對原飼養室進行清理消毒。

11、對病死蛇應當天燒燬或深埋,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並定期銷燬。

12、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13、採購藥品、物品及時入櫃、入庫,並作好相關登記。

14、建立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劑量、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

15、藥品用途及儲存要求分類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陳列藥品的貨櫃或廚子應保持清潔和乾燥,非相關人員不得開啟。

16、藥品使用應作好藥品使用記錄,詳細填寫品種、劑型、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何處使用,需在技術員指導下使用,並做好記錄。

17、不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所需藥物,用藥標籤和説明書符合農業部規定的要求,不購進禁用藥、無批准文號、無成分的藥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入養殖場,汞、甲基汞、砷、無機砷、鉛、鎘、銅、硒、氟、組胺、甲醛、麻痺性貝類毒素、腹瀉性藥物、各種滅鼠藥、農藥及除草劑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場的工作人員遵守以外,來我場培訓、實踐的學員也一併遵守。

篇6:養殖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户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准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其批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隻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篇7:養殖場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佈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免疫工作。

2、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使用來自於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5、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7、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並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種後,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並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9、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0、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於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於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採購和保管記錄。

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畜禽出售或遷移,須提前向縣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畜禽遷移出省境,應將畜禽運至指定地點,向縣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縣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屠宰、食用。

4、從縣境外引進畜禽,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後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後經檢疫合格再合羣。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屍體完整地保存下來。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4)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

(5)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畜禽種類和數量、同羣畜禽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牀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並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週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餘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衞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週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後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並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週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幹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幹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要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羣或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交易,不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動物衞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並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肉牛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後,對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徹底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後加施畜禽標識。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脱落後,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複使用。

養殖檔案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畜禽調運時,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 20年。

篇8:養殖場管理制度

1、具體目標。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杜絕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行為,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陽性樣品生產單位執法查處率達到100%。

2、主要任務。一是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規範苗種生產行為。二是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執法,加強水產品產地監管,嚴厲查處水產養殖過程中特別是苗種生產階段違法使用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未依法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行為,使用限用藥物未遵守休藥期制度售賣產品的行為。三是開展水產品藥殘監督抽查,加強產地準出管理。四是對養殖基地的標準化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3、整治重點。重點產品: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黴素等重點違禁藥物,魚類、蝦蟹類等重點出口和國內市場大宗水產品;重點單位:水產苗種生產企業,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無公害養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標準化養殖示範區(場);重點區域:漁業主產區重點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