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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熱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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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熱門3篇)

篇1: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範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範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 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有顯著成績;

6.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8. 全年出滿勤的;

9.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 精神獎勵

(1) 記大功;

(2) 記小功;

(3) 嘉獎(獎狀、獎品);

(4) 授予榮譽稱號。

2. 物質獎勵

(1) 一次性獎金;

(2) 加薪;

(3) 晉級;

(4) 其他(旅遊、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 記大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 記小功對象。

(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 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 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讚者;

(5) 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 嘉獎對象。

(1) 品行優良、技術超羣、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 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 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 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 稱號;

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遊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 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後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 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後生效;

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並張榜公佈;

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 員工獎金在頒佈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後1個月內兑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 精神處罰。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警告;

(3) 記小過;

(4) 記大過。

2. 物質處罰。

(1) 一次性罰金;

(2) 降級、撤職(減薪);

(3) 留用察看;

(4) 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 甲類過失。

1. 記大過後仍再犯;

2. 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 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 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 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 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 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 乙類過失。

1.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 泄露公司機密;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 丙類過失。

1.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 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户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 在公司內喧譁、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 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 連續曠工2天;

8. 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篇2: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院規章制度(以下簡稱院規)的制定程序,增強工作程序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證學院工作的有序進行,推動和促進依法治校,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院規是指本院院長辦公會議根據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制定,以紅頭文件形式公佈,用以規範工作秩序,調整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的關係及工作程序,適用於本院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本院院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佈、備案、解釋,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本院辦公室是院規制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院規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編制院規制定年度計劃草案;

(二)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協調、論證院規草案;

(三)組織協調、論證院規的修改、廢止工作;

(四)具體承辦院規的解釋工作;

院機關各處室、院屬各單位(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院辦公室共同做好院規草案的起草和論證工作。

第五條 院機關各處室、院屬各單位(組織)應當重視院規的制定工作,對院規的起草、審查、協調、論證和發佈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院機關各處室、院屬各單位(組織),可以向院辦公室提出制定院規項目的建議。提出院規制定項目建議,應當向院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據、擬確定的主要制度、有關背景材料及説明;

(二)起草單位和相關單位;

(三)其他需説明的事項。

已經草擬院規送審稿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前已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修改建議。

第七條 本院職工可以提出制定院規的立項建議。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院辦公室提出。

第八條 院辦公室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廣泛聽取和認真研究本院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每年年底以前擬訂下一年度院規制定年度計劃草案。

院規制定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院規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九條 院規制定年度計劃由院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院辦公室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調整計劃的建議,報院長批准。

第十條 院機關各處室、院屬各單位(組織)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臨時提出制定院規的要求,經院長同意後,由院辦公室予以立項。

重點的規章制度項目起草處室可以依法本院有關規定申請單獨立項由學院保證專項資金,也可能依法本院有關規定申請作為軟課題列入當年度學術課題由科研經費保證並向上級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院規送審稿由報送該項目院機關各處室、院屬各單位(組織)負責起草。

主要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院機關各處室、院屬各單位(組織)部門職責的院規送審稿,由有關處室、單位(組織)聯合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規送審稿,可以由院辦公室直接起草或者組織起草,院辦公室也可根據情況委託有關機構或者專家組織起草,相關部門應當給予充分配合:

(一)對本院的管理有重大影響的;

(二)主要內容涉及兩個處室、單位(組織)職責,但聯合起草有困難的;

(三)不能明確具體職能部門的。

第十二條 起草院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處室、單位(組織)、專家及職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對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可以向全院公佈,徵求全院各部門及職工的意見。有關處室、組織或者職工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處室、組織和職工對起草的院規,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三)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四)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起草的院規在報送審查時,應當説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院規送審稿內容一般應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

第十四條 起草院規送審稿,應當注意與學院原有院規的銜接。如果原有的院規已被新起草的院規所代替,須在新起草的院規中明確予以廢止。

第十五條 院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文表述。條為基本單位,在整部院規中連續編號。條以下可以分款、項。款不冠數字,項冠以數字。內容較複雜的,可以分章、節。

院規送審稿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用語準確、簡練,條文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院規送審稿時,應當同時擬寫起草説明,起草説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規章制度怎麼寫

一、考核內容

1、包村工作。

2、辦公室工作。

3、業務工作。

4、領導綜合評價。

5、執行制度、工作紀律。

二、考核辦法

1、包村工作。包村工作實行領導帶隊、分片包村的辦法進行,包村幹部的安排實行雙向選擇,優化組合,村級所有工作均納入考核內容。包村工作得分為該村工作目標考核實績乘以該項分值,計生、綜治工作檢查分別為85分以下的不得評一等獎,若有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包村幹部,取本辦公室包村幹部的平均分值,在雙向選擇中未能選中而未聯繫村的,該項分值為0分。黨政辦幹部不聯繫村,得分原則取全鎮包村幹部的平均值,對工作不負責任,出現失誤或執行紀律不到位的,發現一次通報批評,二次寫出書面檢查,扣10分,三次及以上者,本項不得分,並作為待崗處理。本項分值20分。

2、辦公室工作。由辦公室年初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考核細則報黨政辦,年終由辦公室領導對照考核細則根據個人工作實績,由辦公室領導進行評分,考核必須有檔次,按檔次比例進行考核,分數要有依據。本項分值20分。

3、業務工作。單項工作無批評表揚得基本分,受縣級以上通報表揚每次加2分,受縣直單位表揚加1分,單項工作在全縣開拓創新,具有特色,受到上級的表彰,年終由班子集體綜合評定,給予分管領導和業務負責人各加5分,具體辦事員加3分;單項工作受全縣批評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級以上批評的本項不得分,依據文件、督查通報及會議等,本項分值10分。

4、領導綜合評議。由班子集體評議,對幹部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評定得分,本項分值30分。

5、執行制度、工作紀律。

(1)實行鎮幹中餐補貼制,鎮幹工作日除誤餐補助每月108元外,鎮裏另外中餐每餐補貼5元,每月按20個工作日計算,補貼100元,打入智能卡,憑卡到食堂消費,曠工一天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補貼,值班、上班不在崗,鎮裏查到一次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補貼,縣裏查到一次扣5分,取消100元中餐補貼,無故缺席會議一次扣1分,取消10元中餐補貼,遲到、早退一次扣0.5分,取消5元中餐補貼。

(2)對突發事件無故不參加或通訊不暢聯繫不上,扣1-5分,取消20-100元中餐補貼,並由黨政領導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對突發事件參加人員每次進行登記造冊,年終視情進行獎勵。

(3)對佈置工作無理由不能按時完成一次扣2分,取消20元中餐補貼,對不服從班子成員或辦公室領導安排工作的,第一次扣10分取消100元的中餐補助,第二次扣20分,取消238元的中餐補貼、誤餐補助和下鄉補助。

(4)實行中餐補貼每月100元、誤餐補助每月108元和下鄉補助每月30元打捆掛鈎,中餐補貼100元扣除不夠部分從每月誤餐補助108元和下鄉補助30元中續扣,直至扣完為止。

(5)執行制度、工作紀律發生一起由督查組簽字公告一起;中餐補貼及值班、加班費每月發放一次;執行制度、工作紀律情況每月召開一次書記鎮長點評會;此項工作作為年終考核依據,分值20分,且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三、考核分值計算

1、一般幹部為上述考核辦法的五項得分之和為總得分。

2、中層幹部為上述考核辦法的一、二、三、四項分管人員的平均分×1.2+第五項得分之和為總得分。(第一項0分值的幹部除外)

3、班子成員為上述考核辦法的一、二、三、四項分管人員的平均分×1.4+第五項得分之和為總得分。(第一項0分值的幹部除外)

4、書記、鎮長為班子其他成員的平均分為總得分。

5、總得分不到60分,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

四、附加分

黨委、政府對重點工作、重點工程、招商引資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給予加分,經班子成員討論後確定1—10分的加分數。

五、獎勵辦法

1、綜合考核結果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設鎮幹1/3數,每人獎金1500元,二等獎設鎮幹1/2數,每人獎金1000元,三等獎設鎮幹1/6數,每人獎金500元,對總分不到60分的不稱職幹部,取消獎金。

2、對項目工作實行單項獎懲。對項目工作及時高效完成的由鎮黨委研究給予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進行一定額度的獎勵,對項目工作進展不利或帶來負面影響的,經鎮黨委研究給予一定分值的處罰,取消一定額度的鎮級補助。

3、對單項工作在全縣評比中獲前三名及對單項工作推進較快,前進超10名的,分別由黨委研究給予獎勵,對村級工作年終評定一、二、三等獎及在各項考核中被查的樣本點,為爭先進位做出成績,使考核位置前移,由黨委研究給予獎勵,影響考核結果對位置後退,經黨委研究,扣除一定分值,對工作不負責,造成惡劣影響或後退位置超5名的,經鎮黨委研究給予一定分值的處罰,取消年終獎。

六、幾點要求

1、崗位責任制的考核是激勵鎮幹部爭先創優、轉變作風,保證經濟發展的一種有效手段,各分管領導、中層幹部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

2、考核幹部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黨政辦及各辦公室一定要注意平時資料蒐集、記錄、存檔工作。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獎金髮放依據,同時也作為評優評先和競爭上崗的主要依據。

公司員工規章制度

1、員工應該熱愛互聯網事業,對自己從事的事業要有拼搏敬業精神,工作中要不斷努力學習,積極開拓進取,不怕吃苦,沒有業務和任務的時候要努力學習新的技術,不斷加強自身的競爭能力。

2、員工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機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況,不得____公司機密文檔、網絡專線、服務器登錄密碼,如有違反本條者,作立即辭退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保持法律起訴權利。

3、員工有義務制止和謝絕外來者動用公司內部的計算機,為防止外來計算機病毒入侵公司計算機系統,非本公司擁有的光盤、軟盤不得在公司網絡系統內使用。凡公司擁有的書籍、光盤、軟件非經登記和同意批准,任何員工不得出借,帶出公司辦公地點。

4、員工對待客户應該禮貌、熱情、周到、不卑不亢;處處為客户利益着想,對客户所提的問題應該耐心解釋。為了保持高新技術公司形象,員工外出聯繫業務需着裝整齊,舉止文明,如確因業務需要陪同客户上娛樂場所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形象的事情。

5、員工上班時間遵循麗水電業局上班時間規定,一般不提倡員工加班,如確因工作任務需要,需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上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員工不得無故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向公司負責人請假並在員工外出單上註明外出事由及請假時間。

6、員工應該在工作上互相友好協調配合、生活上互相關心照顧。員工應該保持公司衞生環境,關心和愛護其它員工身體健康,不得在辦公區域內吸煙。

7、員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計算機和其它辦公設施做私事,一經發現,作經濟處罰並立即辭退。員工在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發生上述情況並多次勸告無效者立即辭退。

8、本規章制度的考核與員工薪金掛鈎。

9、本規章制度自制定日2001年11月1日開始實施,解釋權和補充權歸屬麗水電力正陽網絡信息技術公司。

篇3:大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廢止工作,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工作進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其他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經學校公佈的對全校各單位、師生員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辦事規程、行為準則。按照內容不同,一般稱為“規定”、“辦法”、“意見”、“細則”等。對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帶有約束性的行為規範,稱為“規定”。對某項工作所做的比較具體的要求和規範,稱為“辦法”。對某項工作或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決定提出的見解和處理辦法,可稱為“意見”。為有效實施學校有關規定或執行相關政策而制定的具體措施或就相關條文做出的具體説明和闡釋,稱為“細則”。

第三條 學校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的活動,以及學校授權職能部門起草、解釋規章制度的活動,適用本辦法。各單位涉及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以及對具體事項的通知,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校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兩辦”)是學校各類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印發公佈、監督實施、彙編學校規章制度,並負責維護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

第五條 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國家方針、政策,貫徹學校總體工作思路,切實保障全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公正和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 規章制度根據內容需要,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複雜的外,規章制度一般不分章、節,可以分條、款、項、目。其中,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條、款、項、目均應當另起一行,縮進二字書寫。

第七條 規章制度的內容應明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制度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規章制度用語應準確、簡練,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正確、規範。

第八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佈、解釋。

第九條 職能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應報請學校立項。立項説明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進度安排等事項。立項經主管校領導批准後,由相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確認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級要求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可以聯合起草,但須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條 起草規章制度包括起草規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説明。

起草部門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徵求其他單位意見。遇有不同意見,應與其他單位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上報規章制度草案時説明情況。

起草規章制度,須注意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遇有內容涉及管理體制、職能調整等應由學校決策的重大問題,起草部門應先行報請學校決定。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説明,以及有關材料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報請審核。

報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應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提出提請學校相關會議審議的建議;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由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直接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應實行公示制。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草案的審核由學校規章制度審核機構負責。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授權範圍;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六)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審核後,由起草部門按規定程序報請學校審議,校祕書長就提請何種會議審議簽署意見。

其中,需由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兩辦安排提交會議,按照規定程序討論通過;需提交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起草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會議審議通過。

起草部門根據學校相關會議的具體意見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報請公佈。若相關會議提出重大問題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經起草部門論證、修改後,再次按照規定程序提請相關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經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校務會議、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統一由兩辦按照學校公文發佈有關規定以“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或“清華大學”名義公佈施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公佈施行學校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兩辦負責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維護。

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規章制度文本為標準文本,各單位網頁維護的相關規章制度文本應與其一致。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的解釋權由學校相關會議授予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經常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已公佈的相關規章制度按有關規定及時申請進行修改或廢止。

修改規章制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規章制度的廢止,由起草部門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提出申請,原則上由審議通過該規章制度的學校相關會議討論決定,由兩辦公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兩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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