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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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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基本建設項目的重要性 篇一

基本建設項目的興建是國民經濟建設事業的基礎。社會主義國家重視建設項目的計劃和管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綜合平衡和專題平衡的基礎上,審慎地規劃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建設項目的類型、數量,以及本期從事建設前期工作、組織施工和建成投產的項目的數量,以便合理地確定基本建設的規模、速度、比例和佈局,並充分提高基本建設投資的經濟效果。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權限範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 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 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 項目單位應委託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併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衞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週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並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 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規劃財務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於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託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後,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並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後,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户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環發〔1999〕2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