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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項目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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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項目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基建項目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學校規模和學校長遠規劃,從實際出發,着眼發展,編制校園規劃。學校基建應根據校園規劃有計劃進行實施

1、學校成立基建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產生。

2、大型拆、擴建項目工程規劃、設計均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論證。經基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報行政會議批准確定後,由總務處負責實施。

大型工程均應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小型工程由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企業投標竟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準備,領取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大型基建項目工程實行監理制,在施工招標前確定監理單位,委託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小型工程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對工程實行監理,以確保工程質量。

對於招標工程的暫定價,一律由學校採購小組實行市場詢價採購。對於工程確需變更的部分,須經過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決定。工程變更和暫定價的聯繫單資料包含:

(1)會議記錄,

(2)相應的證明材料,

(3)教師代表簽字認定,

(4)監理人員的簽字認定。

興建、擴建項目施工,根據工程量大小,基建領導小組指派專人做為校方施工代表,按設計要求檢查監督。嚴把質量關,並填表寫好施工日誌。隱蔽工程要有多人驗收簽字,定期召開工程例會,確保順利施工。

基建項目竣工後,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規劃、質監、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基建、擴建項目的財務工作,由總務處嚴格根據合同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進行決算,由分管校長向基建領導小組彙報,必要時要進行工程審計。

竣工驗收後將全部基建資料進行整理,建檔並及時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學校校舍維修由總務處負責。總務處要經常檢查校舍使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提出維修項目和用工用料計劃,經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後實施。

校產維修採用承包方式時要認真審核工程預算,集體研究確定,防止偏差。嚴把工程質量關、驗收關。臨時請小工要確定工作內容,派人檢查工作情況,記清工日,定期核對、結算。

負責基建維修的管理人員要盡職盡責,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基建項目管理制度 篇二

學校基建處關於基建項目施工管理的辦法暫行)

一、施工前

1、依據建築工程立項計劃、施工圖説、施工合同、施工執照、施工技術規範、投資額,組織、管理工程的施工。

2、施工管理的任務主要由基建處承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3、基建處施工科根據工程的規模、施工技術要求,配備各專業工地代表,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履行職責。工地代表應將工程質量做為首要管理目標,為建設高質量的工程盡職盡責。

4、施工科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依據設計確定的工程位置、標高,進行場地的“四通一平”。

5、根據工程的規模、施工技術要求的程度、要求建設的速度、施工條件的情況等,由施工科編制工程招標文件,綜合科負責辦理施工單位的招標工作,確定施工單位。

6、施工單位選定後由施工科辦理工程承發包合同的會籤,經各科會籤後,方可辦理合同的正式簽訂。

7、對施工單位進入現場人員的管理水平,施工技術水平,施工隊伍的技術素質,工種的配備、設備情況等,施工科應做全面的瞭解,以便進行管理。

8、單位工程原則上應該選擇一個總包單位。若要分包,總包單位必須事先報告我方,經我方研究同意後,方可進行。

9、為了把設計圖紙的問題,解決在工程開工之前,以利施工的順利進行,在選定施工單位後,施工科應組織我方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單位審學圖説,並提出審圖意見。

10、施工科負責組織設計交底,解決審圖時提出的疑點。工程開工前,施工科督促施工單位編寫施工組織設計,經工地代表審查、施工科審核同意,報基建處處長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準備工作,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技術指標,各分項用工、材料的採購、施工設備機具的進場、臨建設施的搭設、物資的運輸)計劃,安全衞生措施等其中材料供應計劃應由材料科審核同意)。

二、施工階段

1、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後,施工科應通知施工單位到校保衞處辦理入校、住校的具體手續。對施工現場的。情況,施工科應書面通知保衞處,以便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衞工作。

2、施工單位應根據學校建設計劃和合同工期,詳細制訂總施工進度計劃和分部、分項工程進度計劃,並匯制計劃網絡圖,報工地代表和施工科審核,同意後報主管處長批准。施工過程中,工地代表應嚴格按進度計劃控制工期,確保工程按計劃完成。

3、甲乙雙方的管理組織機構應在工地現場掛牌公告,內容包括:甲方工地代表、材料員,乙方項目經理、施工隊長、質量檢查員、材料員等。

4、工程開工後,工地代表要根據國家現行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統一評定標準、操作規程、驗收規範和規程項目的具體設計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面管理監督。

5、施工科應定期組織施工調度會,重點解決施工的質量問題如有重大技術問題,應組織專業調度會解決)。協調各施工單位、專業工種之間的關係。會議由工地代表負責記錄,必要時要寫出會議紀要,發放相關單位。會議上提出的問題,由工地代表會後負責實施。

6、工地代表在工程開工時要立即建立《施工日誌》,並堅持每天記錄,內容包括:質量檢驗記錄,試塊、試件的取樣檢驗記錄,事故處理記錄,甲乙雙方辦公會議記錄初驗及驗收情況,質量返修,獎懲事項,天氣情況,出勤和勞力組織情況等。該日誌在竣工時作為施工技術資料交檔案室存檔。

7、根據規劃建設部門批准的建設文件和學校總體規劃要求,由施工科組織勘測單位、施工單位和工地代表進行工程項目的定位、放線和確定標高。經檢驗後,組織規劃建設部門和設計單位的有關人員驗線。方位、軸線、標高、控制樁、龍門樁標高等數據複核準確無誤後,有關人員簽證確認,方可開挖基槽。

8、基槽開挖後,施工科組織工地代表和校審計處有關人員確定土石方的類別。對數量較大,地形複雜的土石方類別的確定,應報主管處長,共同研究確定,並由工地代表及時辦理簽證。

9、基槽開挖後,應及時釺探,工地代表要跟蹤檢查,並督促施工單位對基槽進行初驗,作質量評定。施工科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質檢、施工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驗槽。如發現地基與勘察設計不符時,由設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單位做好釺探、驗槽和地基處理記錄,各方人員簽證。未經簽證或基槽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準進行下道工序

10、工地代表對沙漿、混凝土的配料,要經常進行檢查驗證,必須達到配比規定。

11、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應首先進行自檢評定,然後由施工科組織設計、施工、質檢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達到合格後及時辦理簽證手續,進行隱蔽。如發現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而隱蔽,有關責任人必須負責。

12、建築工程的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等分部工程的質量,由施工科組織設計、施工、質檢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並及時辦理驗收簽證。

13、工地代表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處理。在未做出妥善處理之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4、重要問題和事故重大隱患,除通知施工單位外,應向科長彙報,必要時用書面文件通知和彙報。同時,施工科應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協助施工單位訂出處理的措施,經處長同意後,由施工科負責監督實施。

15、各專業工地代表應密切配合,協調各專業工種的施工程序,保證施工順利進行。水電暖衞工程的打洞、剔槽和預埋卡鈎應在土建抹灰前完成,工地代表應檢查是否牢固規範。

16、裝飾階段開始前,工地代表要督促施工單位首先做出樣板,由施工科組織有關人員對樣板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計劃創優工程必須優良)後,方可進行全面裝飾。工地代表嚴格按樣板標準,監督施工單位按程序施工。

17、對工地發生停水、停電等由我方責任造成的停工現象,工地代表應及時和有關部門聯繫,爭取儘快解決確保施工順利進行。如不能及時解決,要按合同規定,予以簽證。

三、材料管理

1、材料科要嚴把材料質量關,施工科工地代表應積極協助。

2、工程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要求,對材料的型號、規格、性能等質量指標。

3、工程所用的地材,市場採購的物資,材料科、工地代表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把關,對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標準的材料,一律不準使用。

4、對沙漿及混凝土,必須按規定留試塊,材料科材料員、工地代表應跟蹤檢查施工單位的沙漿、混凝土試塊的製作、養護和試壓檢驗情況。

5、為防止假冒偽劣建材進入施工現場,對於重要材料和現場不易檢驗辨別的半)成品材料,材料科必須派專人跟蹤施工單位採購。

6、所有進場材料必須“三證”合格證、準用證、出廠證)齊全,其中鋼材、水泥、磚、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材料和成品,應同時具有合格證和試驗報告。

7、有合格證明的材料或構配件仍應現場於是核查,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8、材料員和工地代表應仔細複驗材料,一旦發現所用材料與圖紙設計不符或存在疑點,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停止使用,並立即彙報。

9、材料檢驗要按國家的有關標準規範進行,不同批的材料要重新進行檢驗。

四、工程完工

1、工程完工後,工地代表應督促施工單位首先進行自檢自驗,合格後,提交“竣工報告單”,經工地代表和施工科長簽證同意後,進行工程初驗。

2、初驗由施工科組織,要求儘量詳盡細緻。主要部位要進行實測實量,裝修安裝工程要逐件項)檢查,不放過任何細節。初驗由工地代表做詳細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整改後再由施工科組織複驗,複驗合格後,正式向規劃建設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3、竣工驗收工作由基建處組織,約請規劃建設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設計單位及學校有關部門共同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科及時辦理有關驗收手續。

基建項目管理制度 篇三

一、學校新建改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所有基建維修項目必須遵循滿足使用功能、節約建設經費、兼顧美觀,確保經費的原則和先預算審核,後組織施工的程序。

二、根據學校年度維修預算或教育、教學、師生生活等的緊急需要,總務處相關人員及時擬定基建維修項目、計劃,做好工程預算,預算應詳細、清楚,明確工料及施工方式,報校長審批。5000元以上項目,經學校研究決定後按相關規定辦理。一般採用招標的辦法,參與招標的單位可以由校內教職工推薦,但必須具備相關的施工資質。中標單位應與學校簽訂施工合同。

三、1000元以上的項目由總務處負責詢價比價,詢價一般不得少於三家並填寫好詢價記錄,推出信譽好、質量優、價位低的單位,報分管校長審核、校長審批。

四、總務處應加強施工項目質量、進度等的監督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做好督工記錄,發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況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如因故變動施工方案(包括更換材料、改變設計方案等)應與校方協商,並有書面同意意見,否則視作違約,應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總務處相關人員應會同校保衞幹部加強對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紀守法。

六、基建維修項目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向校方提交完工決算單。總務處安排2人以上對完工項目進行復核驗收,複核必須公平公正,認真負責,做好詳細記錄,複核員及總務主任在完工單上簽字後交校領導審批。

七、施工項目完成後,總務處負責做好固定資產帳簿增減處理工作。

八、學校高檔儀器設備的維修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