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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維穩制度中如何轉化面臨的風險(精選多篇)

欄目: 經驗交流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3W

第一篇:在當前維穩制度中如何轉化面臨的風險

在當前維穩制度中如何轉化面臨的風險(精選多篇)

目前的維穩工作方式可以稱之為一種“運動式治理”模式,即各級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動員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時期集中調動力量、配置資源,用以解決一些比較尖鋭、比較突出的矛盾和衝突。這種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導、不計成本、“一刀切”、“一陣風”等特點。

只有制度化建設才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會穩定和利益表達並重,建立以利益均衡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包含6個子機制:第一是信息獲取機制,比如保證公眾閲覽非保密卷宗、參與政策聽證等的權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機制”。當權利受侵害的人們還是一個個分散獨立的個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難在政府決策層面上進行處理的。經驗表明,經過凝聚的利益訴求也更容易通過談判和仲裁的方式獲得解決;第三是“訴求表達機制”;第四是“施加壓力機制”,比如訴諸媒體;第五是“利益協商機制”;第六是“調解與仲裁機制”。

一、能夠擔任最後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機構。

然而,可以預見的是,從運動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轉變是一個艱難的甚至充滿風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長期被壓制的矛盾衝突可能會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來,甚至會出現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在短時期內的“井噴”現象。因此,謹慎妥善地處理好機制轉軌過程中的風險和問題,既不能掉以輕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二、社會矛盾“井噴”期如何根治社會矛盾

“井噴”現象並非是機制轉軌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機制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以前那些被掩蓋起來的社會矛盾以規範化的方式表現出來,並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決的機會。

由於矛盾無從解決、利益無法維護、公正無法實現而造成的怨氣和不滿,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變成具有強大破壞潛能的力量,遲早都要找到釋放和發泄的渠道。

各類矛盾長期積累、不滿和怨憤不能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釋放,拖延越久,風險越大,治理的社會成本也就越高。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可以有效地作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解壓閥,並實現從運動式治理社會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會矛盾的轉變過程,進而建立起真正維護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

為了儘量平穩地渡過社會矛盾的“井噴期”,可以考慮採取合理的、從實際出發的過渡性措施。比如,面對不同時期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採用不同的解決方式和處置手段: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老問題採用集中處置的方式加以解決,而新問題則採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決。通常,老問題是指那些涉及面廣、歷史複雜的遺留問題,可以考慮借鑑“落實政策”的經驗儘量給予一次性解決;新出現的社會矛盾和衝突則應該嚴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

為了避免出現較大的社會震盪,可以考慮採用漸進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進行利益均衡配套機制的建設,特別是利益表達和施加壓力機制的建設。在解決當前問題過程中,逐步進行制度化建設;同時通過各種方式倡導和培育通過合法合理的溝通來化解利益矛盾和衝突的協商意識。可以選擇社會影響較大、波及面較小的社會矛盾類型,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進行制度化解決的試點,給基層官員、矛盾各方以及全社會一個學習和適應的時期。

三、破除“不穩定幻象”

在逐步建設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過程中,人們很自然地會產生一種擔心和疑慮,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會產生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種種負面效應。這些對負面效應的擔心主要包括:對“連鎖反應”的擔心,即政府一旦在某個案例上“開口子”,是否會引發大量同類或相似的案件湧現,從而讓政府陷入社會矛盾旋渦之中,無法招架;對“遠水不解近渴的擔心,即與運動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處理社會矛盾和衝突時規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解決大批社會矛盾,從而一舉扭轉社會不穩定的局面;“組織恐慌”,即擔心推動利益凝聚的社會組織大量出現後,有着共同利益訴求的民眾可能組織起來,政府卻無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羣眾和“別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擔心同樣是“不穩定幻象”的表現。針對可能出現的“連鎖反應”,可以考慮如下措施,即通過“漸進式”方式推進制度化建設,一個階段集中應對一種類型的矛盾,分類治之,儘量減少可能同時引發的矛盾數量和範圍,使之始終處於可以控制的狀態之下。在一個問題上或者一個局部出現“連鎖反應”並不可怕,處置得當,就不會引發全局性震盪。

“遠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種普遍的擔心,尤其是在各種維穩指標的壓力之下。對此,可以考慮一種老的運動式方式與新的制度化機制妥善銜接的方式,特別是將以往“應急式”處理中積累的制度性因素轉變為制度建設。我們可以預期,在機制轉軌的時期,可能會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是兩種機制並存的。在這個過程中

第二篇:在當前維穩制度中如何轉化面臨的風險

目前的維穩工作方式可以稱之為一種“運動式治理”模式,即各級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動員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時期集中調動力量、配置資源,用以解決一些比較尖鋭、比較突出的矛盾和衝突。這種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導、不計成本、“一刀切”、“一陣風”等特點。

只有制度化建設才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

會穩定和利益表達並重,建立以利益均衡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包含6個子機制:第一是信息獲取機制,比如保證公眾閲覽非保密卷宗、參與政策聽證等的權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機制”。當權利受侵害的人們還是一個個分散獨立的個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難在政府決策層面上進行處理的。經驗表明,經過凝聚的利益訴求也更容易通過談判和仲裁的方式獲得解決;第三是“訴求表達機制”;第四是“施加壓力機制”,比如訴諸媒體;第五是“利益協商機制”;第六是“調解與仲裁機制”。

一、能夠擔任最後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機構。

然而,可以預見的是,從運動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轉變是一個艱難的甚至充滿風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長期被壓制的矛盾衝突可能會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來,甚至會出現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在短時期內的“井噴”現象。因此,謹慎妥善地處理好機制轉軌過程中的風險和問題,既不能掉以輕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二、社會矛盾“井噴”期如何根治社會矛盾

“井噴”現象並非是機制轉軌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機制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以前那些被掩蓋起來的社會矛盾以規範化的方式表現出來,並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決的機會。

由於矛盾無從解決、利益無法維護、公正無法實現而造成的怨氣和不滿,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變成具有強大破壞潛能的力量,遲早都要找到釋放和發泄的渠道。

各類矛盾長期積累、不滿和怨憤不能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釋放,拖延越久,風險越大,治理的社會成本也就越高。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可以有效地作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解壓閥,並實現從運動式治理社會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會矛盾的轉變過程,進而建立起真正維護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

為了儘量平穩地渡過社會矛盾的“井噴期”,可以考慮採取合理的、從實際出發的過渡性措施。比如,面對不同時期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採用不同的解決方式和處置手段: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老問題採用集中處置的方式加以解決,而新問題則採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決。通常,老問題是指那些涉及面廣、歷史複雜的遺留問題,可以考慮借鑑“落實政策”的經驗儘量給予一次性解決;新出現的社會矛盾和衝突則應該嚴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

為了避免出現較大的社會震盪,可以考慮採用漸進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進行利益均衡配套機制的建設,特別是利益表達和施加壓力機制的建設。在解決當前問題過程中,逐步進行制度化建設;同時通過各種方式倡導和培育通過合法合理的溝通來化解利益矛盾和衝突的協商意識。可以選擇社會影響較大、波及面較小的社會矛盾類型,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進行制度化解決的試點,給基層官員、矛盾各方以及全社會一個學習和適應的時期。

三、破除“不穩定幻象”

在逐步建設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過程中,人們很自然地會產生一種擔心和疑慮,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會產生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種種負面效應。這些對負面效應的擔心主要包括:對“連鎖反應”的擔心,即政府一旦在某個案例上“開口子”,是否會引發大量同類或相似的案件湧現,從而讓政府陷入社會矛盾旋渦之中,無法招架;對“遠水不解近渴的擔心,即與運動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處理社會矛盾和衝突時規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解決大批社會矛盾,從而一舉扭轉社會不穩定的局面;“組織恐慌”,即擔心推動利益凝聚的社會組織大量出現後,有着共同利益訴求的民眾可能組織起來,政府卻無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羣眾和“別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擔心同樣是“不穩定幻象”的表現。針對可能出現的“連鎖反應”,可以考慮如下措施,即通過“漸進式”方式推進制度化建設,一個階段集中應對一種類型的矛盾,分類治之,儘量減少可能同時引發的矛盾數量和範圍,使之始終處於可以控制的狀態之下。在一個問題上或者一個局部出現“連鎖反應”並不可怕,處置得當,就不會引發全局性震盪。

“遠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種普遍的擔心,尤其是在各種維穩指標的壓力之下。對此,可以考慮一種老的運動式方式與新的制度化機制妥善銜接的方式,特別是將以往“應急式”處理中積累的制度性因素轉變為制度建設。我們可以預期,在機制轉軌的時期,可能會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是兩種機制並存的。在這個過程中

,應當以漸進的方式,實現新機制對舊機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認識到,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機制雖然看起來效率較低,沒有立竿見影的結果,但其着眼於利益關係的根本性調整,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決,就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息訪罷訴。從長遠來看,其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社會組織的正常發育在我們社會中一直是一道

未邁過去的坎,社會組織總是被當作可能帶來不穩定的假想敵。其實在法律框架內活動的社會組織本身就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穩定的促進力量。具體來看,社會組織的作用在於:首先,通過組織內部的溝通和自我約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見、孤立個別的激進觀點,可大大增強羣體行為的可預期性,亦可成為解決羣體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過社會組織間的合作協商,利用集體談判的方式自行解決羣體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構成了防止羣體矛盾向社會衝突轉化的“防火牆”。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為政府的調處工作提供了“着力點”,基層幹部不必再面對散沙式的訴求,不僅大量節約工作成本,還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調處模式,妥善化解羣體矛盾。可以説,向社會組織開放合法性空間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應該承認,在從運動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轉化過程中,的確可能引發一些問題,甚至可能出現一些局部的社會震盪。但是,這些負面效應和局部震盪一般不會導致社會的整體動盪。目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政治基本穩定,社會矛盾雖然比較突出,但發生大規模社會動盪的可能性不大,推動以利益均衡機制為核心的制度化建設恰逢其時。在歷史賦予我們這樣的機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縮不前,將會是歷史性失誤。

第三篇:信訪維穩風險評估制度

鄢委發[2014]18號

中共高坪區鄢家鄉委員會

關於印發《鄢家鄉信訪維穩風險評估機制》的

通知

各村民委員會、駐鄉各企事業單位: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繫羣眾,瞭解社情民意,掌握社會動態,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實踐“三個代表”和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根據省、市、區相關文件精神,為了確保一方平安,維護社會穩定,現將《鄢家鄉信訪維穩風險評估機制》印發你們,望認真貫徹落實。

附:鄢家鄉信訪維穩風險評估機制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主題詞: 信訪維穩風險評估通知送:各黨委成員

發:各村民委員會、駐鄉各企事業單位中共鄢家鄉委員會2014年1月3日

鄢家鄉信訪維穩風險評估機制

第一條重大決策信訪穩定風險評估制度主要是指鄉、村兩級和鄉政府各部門在政策出台、重大專項工作推進、重大項目實施等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決策時,事前進行信訪風險評估。並通過信訪風險評估,瞭解羣眾潛在需求,分析論證重大決策、項目、活動實施等行政行為的可行性,從而使決策科學合理,重大項目、大型活動的實施能夠符合大多數羣眾的利益,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確保全鄉社會穩定。

第二條鄉級各部門做出重大行政事項決策以及需要提交鄉政府討論決定的決策(以下簡稱重大決策),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評估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評估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的方式方法,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二)民主評估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評估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四)公開評估原則。重大決策應當通過廣播、會議等方

式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通過新聞媒體宣傳,進行輿論評估和監督。

第四條評估內容

(一)轄區內總體規劃制定及土地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的修編和調整;

(二)重大公共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重大決策方案的出台與推進;

(三)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重要公共資源的配置、重大管理模式的改變;

(四)涉及“三農”問題的重大政策調整,關係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重大舉措推行;

(五)涉及土地徵用、勞動就業、工資社保、拆遷安置、企業轉制並軌、文教衞生等社會民生問題的推行與調整;

(六)其他與公眾利益密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項;

(七)鄉政府安排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鄉信訪和羣眾工作辦公室確定的需要評估的事項及各單位、各部門認為有必要予以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評估機構的設置

(一)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的“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任主體單位將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報請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辦公室,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評估事

項決策主體的性質,組成由責任主體單位牽頭,信訪、維穩及業務部門參加的信訪穩定風險評估小組,具體負責對責任主體單位管轄範圍內重大事項的信訪穩定風險評估。

(二)政府信訪和大調解中心應當為評估小組對重大決策的評估提供法律、政策、專業諮詢等支持。

第六條責任主體單位決策評估的重大事項,要向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穩控預案等相關材料。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相關材料的審核、存檔備查工作。

第七條 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核信訪穩定評估小組的評估報告,並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提交鄉信訪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鄉信訪穩定工作小組審定後,移交有關決策機構和責任主體單位施行。對易發生連鎖反應的重大事項和特殊重要事項,報請鄉黨委政府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八條評估的保障措施

(一)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鄉信訪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各部門的重大決策評估工作納入信訪穩定工作目標管理考核。

(二)鄉信訪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抽查各部門對信訪穩定評估制度的執行情況,定期通報。

(三)凡未經信訪穩定風險評估、未按程序進行信訪風險評估和未採納信訪穩定風險評估結論造成決策不當,引發信訪問題、影響社會穩定的,責任由該事項責任主體單位承擔,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高坪區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從重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本《意見》由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辦負責解釋,各相關單位據此制度可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鎮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維穩風險評估制度

xxx鎮2014年重大決策社會穩定

風險評估機制

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係,進一步加強我鎮社會穩定風險控制,切實從源頭上預防、減少和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評估範圍和評估內容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對重大事項是否可能引發羣眾大

規模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1、評估範圍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項

(一)關係到較大範圍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二)涉及到人民羣眾普遍關心的有關民生問題的法規制定或修改。

(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四)有可能在較大範圍內對人民羣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規劃建設。

(五)涉及到諸多羣體利益的行業政策調整。

(六)黨委、政府或維護穩定領導小組認為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其他事項。

2、評估內容

(一)是否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數羣眾的利益訴求,是否給所涉及羣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

(二)是否存在引發羣眾大規模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的風險。

(三)重大事項涉及的羣眾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異議和訴求,能否通過法律、政策妥善解決。

(四)對涉及羣眾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訴求,能否依據法律、政策進行充分合理解釋、有力論證和詳細説明,並取得大部分羣眾的理解和支持。

(五)對所涉及羣眾的補償、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與其他地區同類或類似事項的措施有較大差別,是否可能引起羣眾的強烈不滿。

(六)有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二、評估責任主體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堅持科學決策,以人為本,民主法制和“屬地管理”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評估責任主體是重大事項方案制訂的職能部門。如重大事項是人大、政府制訂出台的,由人大、政府指定評估責任主體;如涉及到多部門職能交叉而難以界定評估責任主體的,由黨委、政府指定。

具體如下:政府負責牽頭重大改革決策及負責牽頭重大項目規劃、建設等方面;國土部門負責房屋拆遷、建設管理等方

面;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就業、勞動保障等方面;衞生部門負責公共衞生和醫療服務等方面;水管部門負責水利設施施工建設等方面。

各級信訪、維穩部門負責抓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督導和協調。

三、評估組織

建立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維穩風險評估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一是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瞭解掌握社會穩定規律特點,組織開展轄區內社會穩定形勢矛盾糾紛預警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事件,加強工作指導督查,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及重大問題進行分析,及時預警,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作出的專項報告進行研究討論、分析判研,審核鑑定,最後形成決議提交鎮委、鎮政府決策。

四、評估程序

1、評估準備。牽頭和協助部門應採取召開座談會、問卷

調查、重點走訪等形式,廣泛徵求基層羣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對爭議較大、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羣眾代表和專家進行聽證、論證,為評估提供科學、客觀、全面的第一手資料。

2、報告編制。評估責任單位應根據收集掌握的情況,對

評估事項實施的前提、時機及後續社會影響、配套措施等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論證研究,特別要對可能引發的矛盾衝突及

所涉及人員數量、範圍和激烈程度作出預測評估,並制定相應的防範、應急預案,形成專項報告。

3、報告初審。將評估報告連同重大政策方案、項目報告、改革方案,送至維穩風險評估領導小組初審,評估責任主體對評估報告所涉事實的真實性負責。維穩風險評估小組須從政策、法規的層面和評估內容與矛盾化解等方面進行初審,並對評估事項專項報告提出明確意見。

4、會審決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則,評估責任單位將評估報告和初審意見提交黨委、政府或有權作出決定的機關審議研究,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得實施的決定。對重大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審議決定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方面的人士參加。

5、風險控制。對經評估決定實施的事項,應落實解決矛盾和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具體措施;對存在較大矛盾和穩定隱患,經評估決定暫緩實施的事項,應及時研究對策,化解矛盾,待時機成熟後再行實施;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亟需實施但又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事項,應提前制訂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做好羣眾工作。

五、責任追究

對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或組織實施不力引

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的,對有關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六、附則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在各評估牽頭單

位的年度部門預算中審核安排。

各村、各部門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探索建立維穩風險評估工作機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維穩風險評估工作機制日益豐富完善。

xxx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二o一三年元月十五日

第五篇:新時期維穩制度與風險應對研究報告

目前的維穩工作方式可以稱之為一種“運動式治理”模式,即各級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動員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時期集中調動力量、配置資源,用以解決一些比較尖鋭、比較突出的矛盾和衝突。這種模式往往具有行政主導、不計成本、“一刀切”、“一陣風”等特點。

只有制度化建設才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根本出路。只

有社會穩定和利益表達並重,建立以利益均衡為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包含6個子機制:第一是信息獲取機制,比如保證公眾閲覽非保密卷宗、參與政策聽證等的權利;第二是“利益凝聚機制”。當權利受侵害的人們還是一個個分散獨立的個案,分散的、散射的要求是很難在政府決策層面上進行處理的。經驗表明,經過凝聚的利益訴求也更容易通過談判和仲裁的方式獲得解決;第三是“訴求表達機制”;第四是“施加壓力機制”,比如訴諸媒體;第五是“利益協商機制”;第六是“調解與仲裁機制”。

能夠擔任最後仲裁者角色的,是政府和司法機構。

然而,可以預見的是,從運動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的轉變是一個艱難的甚至充滿風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長期被壓制的矛盾衝突可能會以特定的形式暴露出來,甚至會出現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在短時期內的“井噴”現象。因此,謹慎妥善地處理好機制轉軌過程中的風險和問題,既不能掉以輕心,也不必草木皆兵。

社會矛盾“井噴”期如何根治社會矛盾

“井噴”現象並非是機制轉軌所造成的,利益均衡機制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讓以前那些被掩蓋起來的社會矛盾以規範化的方式表現出來,並藉此得到可能有效解決的機會。

由於矛盾無從解決、利益無法維護、公正無法實現而造成的怨氣和不滿,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變成具有強大破壞潛能的力量,遲早都要找到釋放和發泄的渠道。

各類矛盾長期積累、不滿和怨憤不能以適當的方式得到釋放,拖延越久,風險越大,治理的社會成本也就越高。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可以有效地作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解壓閥,並實現從運動式治理社會矛盾到制度化治理社會矛盾的轉變過程,進而建立起真正維護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

為了儘量平穩地渡過社會矛盾的“井噴期”,可以考慮採取合理的、從實際出發的過渡性措施。比如,面對不同時期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採用不同的解決方式和處置手段:老問題老辦法,新問題新辦法;老問題採用集中處置的方式加以解決,而新問題則採用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決。通常,老問題是指那些涉及面廣、歷史複雜的遺留問題,可以考慮借鑑“落實政策”的經驗儘量給予一次性解決;新出現的社會矛盾和衝突則應該嚴格依照制度化的方式來解決。

為了避免出現較大的社會震盪,可以考慮採用漸進式的方式,自上而下地進行利益均衡配套機制的建設,特別是利益表達和施加壓力機制的建設。在解決當前問題過程中,逐步進行制度化建設;同時通過各種方式倡導和培育通過合法合理的溝通來化解利益矛盾和衝突的協商意識。可以選擇社會影響較大、波及面較小的社會矛盾類型,在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進行制度化解決的試點,給基層官員、矛盾各方以及全社會一個學習和適應的時期。

破除“不穩定幻象”

在逐步建設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過程中,人們很自然地會產生一種擔心和疑慮,即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是否會產生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種種負面效應。這些對負面效應的擔心主要包括:對“連鎖反應”的擔心,即政府一旦在某個案例上“開口子”,是否會引發大量同類或相似的案件湧現,從而讓政府陷入社會矛盾旋渦之中,無法招架;對“遠水不解近渴的擔心,即與運動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治理模式在處理社會矛盾和衝突時規模小、速度慢、效率低,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解決大批社會矛盾,從而一舉扭轉社會不穩定的局面;“組織恐慌”,即擔心推動利益凝聚的社會組織大量出現後,有着共同利益訴求的民眾可能組織起來,政府卻無法“分而治之”,分辨出“不明真相”的羣眾和“別有用心”的“一小撮”。

上述擔心同樣是“不穩定幻象”的表現。針對可能出現的“連鎖反應”,可以考慮如下措施,即通過“漸進式”方式推進制度化建設,一個階段集中應對一種(推薦打開本站:)類型的矛盾,分類治之,儘量減少可能同時引發的矛盾數量和範圍,使之始終處於可以控制的狀態之下。在一個問題上或者一個局部出現“連鎖反應”並不可怕,處置得當,就不會引發全局性震盪。

“遠水不解近渴”也是一種普遍的擔心,尤其是在各種維穩指標的壓力之下。對此,可以考慮一種老的運動式方式與新的制度化機制妥善銜接的方式,特別是將以往“應急式”處理中積累的制度性因素轉變為制度建設。我們可以預期,在機制轉軌的時期,可能會有一個相

當長的時間是兩種機制並存的。在這個過程中,應當以漸進的方式,實現新機制對舊機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認識到,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機制雖然看起來效率較低,沒有立竿見影的結果,但其着眼於利益關係的根本性調整,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決,就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息訪罷訴。從長遠來看,其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會組織的正常發育在我們社會中一直是一道未邁過去的坎,社會組織總是被當作可能帶來不穩定的假想敵。其實在法律框架內活動的社會組織本身就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穩定的促進力量。具體來看,社會組織的作用在於:首先,通過組織內部的溝通和自我約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見、孤立個別的激進觀點,可大大增強羣體行為的可預期性,亦可成為解決羣體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過社會組織間的合作協商,利用集體談判的方式自行解決羣體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構成了防止羣體矛盾向社會衝突轉化的“防火牆”。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為政府的調處工作提供了“着力點”,基層幹部不必再面對散沙式的訴求,不僅大量節約工作成本,還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調處模式,妥善化解羣體矛盾。可以説,向社會組織開放合法性空間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應該承認,在從運動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轉化過程中,的確可能引發一些問題,甚至可能出現一些局部的社會震盪。但是,這些負面效應和局部震盪一般不會導致社會的整體動盪。目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政治基本穩定,社會矛盾雖然比較突出,但發生大規模社會動盪的可能性不大,推動以利益均衡機制為核心的制度化建設恰逢其時。在歷史賦予我們這樣的機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縮不前,將會是歷史性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