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務公開評議及責任追究等制度(精選多篇)

欄目: 經驗交流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2.98W

第一篇: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務公開評議及責任追究等制度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務公開評議及責任追究等制度(精選多篇)

政務公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質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體現了現代國家政務管理應當具有的社會正義價值,是人類社會發展中所產生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精華。

一、建立有效的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推行政務公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具體體現,是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是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一)推行政務公開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維護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政權的本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所有執政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這一屬性決定了我們的政權運作方式都是公開的。

(二)推行政務公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章,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推行政務公開的實質要讓廣大人民羣眾有效的監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把權力運作過程是否向人民公開,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讓羣眾可以隨時就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只有這樣,人民羣眾才會感受到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是具體的,真實的。

(三)推行政務公開是促進依法行政,實現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環節,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方式和途徑法律化,使國家的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政務公開作為人民羣眾參與管理國家和各級政府接受人民羣眾監督的方式,也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確保人民羣眾權利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證。

(四)推行政務公開是改進政權機關工作作風,密切黨羣幹羣關係,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

政權機關的工作作風直接關係到當前幹羣關係,關係到羣眾對政府的信任。因此,推行政務公開,能夠有效地促進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方式、方法和辦事作風,調動廣大人民羣眾投入改革和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精神。

(五)推行政務公開是擴大對外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需要一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環境。實行政務公開,有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效率,促進政府管理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機關。

(六)推行政務公開是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舉措。

公開是形式,監督是目的。政務公開的實質就是讓人民來監督政府的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因此,推行政務公開,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使權力的行為向社會公開,置於人民羣眾的有效監督之下。

二、推行政務公開評議及責任追究制度,提高政務公開透明度

推行政務公開,實質是接受羣眾監督。要讓羣眾真正發揮監督的作用,政務公開就必須做到真公開。

(一)深入開展民主評議政務公開制度,提高人民羣眾的監督力度。

公開是形式,監督是目的。首先要拓展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把解決人民羣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重點公開。第二,在決策、程序、監督等方面,加大公開力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政府行為置於人民羣眾的有效監督之下。第三,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人民評議制度、考評獎懲辦法,設立舉報投訴中心,暢通羣眾舉報渠道,保障人民羣眾的評議監督,通過評議促公開,利用公開抓監督。

(二)結合實際抓公開評議,完善責任追究制,讓人民羣眾滿意。

為了使人民評議真正發揮作用,從而把開展人民評議為推動政務公開的重要措施來抓。結合各地區各部門應該從政府窗口單位“政務大廳”作為評議對象,發動羣眾對這些單位的政務公開情況進行評議監督,着力在突破“實公開、全公開、真公開、常公開”四個難點上下功夫,評議代表要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老幹部,全國、省、州勞模、服務對象的集體、個體企業代表,新聞媒體等社會各階層的評議代表對這些窗口部門單位進行現場評議,通過評議要評出考核等級,等級分為人民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層次,對羣眾評議滿意達95%以上的各級政府要作為該部門主要領導物質上的獎勵和提拔幹部使用的主要依據,對羣眾評議滿意不足60%以上意見較大的部門和單位要作出黃牌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在年終考核中主要行政一把手領導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並責成行政問責制。對大額資金的使用、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建設工程招投標、勞動就業等涉及羣眾切身利益不公開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領導幹部住房用車等廉潔自律方面都要應當出示制度,使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公開透明。進一步推出民主聽證會制度,領導值班制度,羣眾來信來訪舉報投訴受理制度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長效機制。

(三)圍繞政務公開評議,強化責任追究,保障人民羣眾的監督權。

公開和監督是相輔相成,公開必須依靠有效的監督作保證。而實現有效的監督,必須形成各級各部門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且充分發揮人大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政務公開的實質是對權力實行更有效的監督,爭取有效的監督手段,強化監督檢查,明確責任,把政府及其部門為政務公開的責任主體,各有關部門行政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定期、不定期地經常性開展羣眾評議,爭取“面對面評議、背靠背測評、心連心整改”的方法,對應該公開內容沒有公開、未及時公開、公開內容不實、沒有按規定範圍進行公開,不按法定程序或無法定依據對管理對象行使行政處罰的、符合頒發許可證的法定條件而不予頒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辦證、登記,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辦證、登記;無正當理由拖絕辦理政務公開項目,對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抵制、頂着不辦拖着不辦,擅自提出額外的條件和要求,在辦事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賄賂、吃、拿、卡、要等有過錯行政行為的都要受到責任追究。對政務公開工作重視不夠、工作力度不強,公開內容過於籠統,不真實、不具體,公開陣地不完善,形式單一,公開程序過於簡單,違規操作,甚至搞間歇運行、假公開的一律嚴格實施責任追究。總之,隨着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和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我國政府的運作方式正在逐步發展和根本性的轉變。推行政務公開,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進政府機關方式和工作作風,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務實、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提高政務活動的透明度,是我們黨對實踐經驗的深刻總結,也是解放思想、擴大改革開發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推行政務公開有利於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能夠使廣大幹部樹立民主、效率、服務和依法辦事的觀念。只有推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把行政行為置於人民羣眾的有效監督之下,才能防止權力濫用,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維護社會穩定,保持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努力服務。

第二篇: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一、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二、本制度適用於局機關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

三、局辦公室和紀檢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四、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沒有實行政務公開;

2、政務公開流於形式,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

3、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

4、不及時處理羣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羣眾公開處理結果;

5、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問題。

六、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工作時間脱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

2、對符合條件、手續齊備的事項不予受理的批准;

3、不履行服務承諾;

4、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

5、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

6、對手續不齊的辦事當事人不做具體説明,態度生、冷、硬;

7、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拒不改正之行為。

七、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局機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1、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羣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科(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有關人員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

4、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被責任追究的個人,如對處理的結果有異議,可向局黨委提出書面申訴意見,也可按程序向市組織人事部門申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三篇: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和推進全市政務公開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及《峽山區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務公開,是指政府機關(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政府機關委託的組織),運用行政權力辦理與羣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的政策規定、程序、過程、結果等,凡不屬黨和國家祕密的,應採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保證廣大人民羣眾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是政府健全民主政治的一種形式。

第三條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有不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的行為,應當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處理。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不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的行為是指:

(一)對政務公開工作,未納入本部門、單位重要議事日程,組織領導不力,或者避重就輕,避實就虛,只公開一般事項,不公開重要事項,使政務公開內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過場的;

(二)未按規定的內容、時限、程序進行政務公開,又未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改正的;

(三)在政務公開中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應公開而不公開或經責令限期公開仍拒不公開的;

(四)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羣眾和上級組織,逃避監督或騙取榮譽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實行政務公開,或者人為設置障礙,抵制政務公開監督檢查的。

第五條有本制度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一定範圍內通報、誡勉談話、組織調整;

(二)情節較重的,依據黨紀、政紀處分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條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違反政務公開管理規定,致使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突發性、羣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程序作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對違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組織處理可單獨使用也可與黨紀政紀處分合並使用。

第一條為切實保證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進一步健全政務公開的監督制約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政府組織社會各界對政府各部門政務公開開展情況實施民主評議,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民主評議活動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加強對政務公開的監督、確保取得實效為目的,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方針,以評促糾,以評促建,重在建設,着力解決政務公開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政務公開工作質量,為全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保證。

第四條民主評議的內容和標準是是否做到領導重視、工作制度健全、公開內容全面、檔案管理規範,做到羣眾滿意。

第五條各級政府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政務公開開展情況的評議活動。

第六條民主評議人員從本轄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幹部、限額以上企業法人代表、民營業户中確定,參評人員在年度內原則上不重複。

第七條評議活動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原則上每年不少於兩次。

第八條民主評議的結果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政府各部門要積極採納民主評議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對羣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暫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好説明解釋工作。

第九條對不組織評議活動或組織評議活動不認真,走過場,不能廣泛聽取羣眾意見和要求,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不採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根據《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一條根據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濰政發?2014?35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我街道政務公開定期審計制度。

第二條定期審計的範圍。納入政務公開的部門、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自身、政府所屬的部門和基層單位及需要政務公開的部門、單位。

第三條定期審計的內容。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部門、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包括應酬接待費、差旅費、會議費、燃修費、辦公費、醫療保險費、重大物資採購、基建項目及福利分配等。

第四條定期審計的方法。採取月審、季審和半年審的辦法,年初由審計機關擬定審計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施行。對領導人員調整的部門、單位,將定期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

第五條定期審計的結果,由審計機關彙總上報市政府。對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後,按審計程序處理。

第六條納入定期審計的部門、單位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審計人員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在審計中弄虛作假的單位負責人或審計人員,將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政務公開決策、預公開、諮詢、通報制度

為適應政府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實現政務公開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政務公開有關制度。

第一條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製度。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行政“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問題、重要幹部任免和獎懲等重要事項的公開,應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如有緊急情況不能召開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時,須由第一責任人分別徵求其他成員的意見。

第二條政務聽證制度。對涉及物價、城建、環保等與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要通過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和徵求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條預公開和社會公示制度。對涉及個人和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由決定部門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後再行決策;對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政務公開欄、政務公開大廳以及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第四條定期通報制度。對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各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要定期督查,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五條專家諮詢制度。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事前必須邀請專家對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論證,防止出現決策失誤。

第六條羣眾列席制度。政府召開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領導成員辦公會議以及各有關專業性會議,要邀請一定數量的羣眾代表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信息公開制度。對應予公開的政府作出的決策和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佈。通過電子信息網站,將政府應公開的文件資料及時在網上公開;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立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方式,及時公開政務信息。

政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

為使政務公開檔案管理工作系統化、規範化,便於檔案材料的保存和查閲,確保政務公開工作的連續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政務公開有關材料要按照文書檔案管理標準和要求進行分類整理立卷歸檔,以備查考。

第二條檔案室庫房實行專人管理,注意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查閲檔案內容由檔案人員提供,與查閲人工作不對口或帶保密內容的檔案一般不予查閲。

第四條凡因工作需要查閲檔案,必須辦理查閲手續。查閲檔案原則上限在檔案閲覽室內,確因需要外借的,須徵得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同意並辦理手續,時間一般不超過一週,到期仍需借閲,應辦理續借手續,閲後要及時歸還。

第五條外單位人員借閲檔案須憑單位介紹信並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凡需摘錄、複製檔案資料,須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同意及檔案管理人員審閲確認無誤後方可。

第六條愛護檔案。查閲文件,不得塗改、污損或抽動。

第四篇:市商務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市商務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為深入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切實加強局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廉潔高效、勤政務實的工作運行機制,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局推行政務公開實施方案 》的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機關和貿促會工作人員。

第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共同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堅持從嚴治政、標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範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批評教育、責令賠禮道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追究方式可以單處和並處。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於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追究其責任。

(一)對應該公開的內容沒有公開的、未及時公開的、公開內容不實的、未按規定範圍進行公開的。

(二)在業務工作中,違反黨紀、國家法律和政令,違反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規範的。

(三)在工作中違反國家政策,超越辦事權限的。

(四)違反工作紀律,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活動的。

(五)服務工作中,以任何藉口敷衍搪塞、推諉扯皮,刁難服務對象的,無理拒絕服務對象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的。

(六)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務對象的饋贈、宴請,巧立名目亂收費,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七)其它違反政務公開的行為。

第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制度責任的認定程序 對於羣眾舉報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以及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問題,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和處理。

(一)責任認定分工

局接到違反政務公開制度方面的投訴、舉報後,對一般性問題轉由相關科室調查處理;重要問題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調查處理。各科室對投訴舉報本科室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問題,應認真調查;並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被舉報人所在科室要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二)調查核實。

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牽頭,會同有關科室對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問題進行調查。

(三)認定處理

經查證問題屬實且造成不良後果的,由主管科室負責人將調查材料及認定意見 ,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查處審批。

(四)備案

實行政務公開的部門在考核或自查中發現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備案。

第六條 違反政務公開制度責任的追究處理 對於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追究其責任,並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本單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凡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查證確有違反政務公開制度者,由所在科室領導帶領違紀人向服務對象賠禮道歉,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三)被投訴兩次以上或被上級領導、社會團體提出批評者,除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給予告誡。

(四)被新聞媒體曝光,對局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除給予通報批評、行政告誡外,其所在科室領導免除評優資格。

(五)凡違反本辦法中條款,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經批評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或報請區人事部門批准給予辭退。是黨員的給予黨紀處分。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凡屬於違反法律、法規、黨紀和政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嚴肅處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篇:凱裏市氣象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凱裏市氣象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一、政務公開工作實現“一把手”負總責,分管副局長、科室負責人分級負責的工作制度。

二、對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本科室工作內容,支織實施不力或者避重就輕,只公開一般事項,不公開重點事項致使公開內容不全面,不到位、或走形式,走過場,對有關科室負責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免其所任職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對其直接負責人追究領導責任,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1、拒不執行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2、對政務公開工作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搞假公開;

3、對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抵制,頂着不辦;

4、對政務公開責任不落實,承諾不踐諾,致使羣眾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

5、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規定的行為;

四、政務公開不能違反《保密法》,在政務公開過程中隨意泄露國家機密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國家安全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轉載請註明來源:)、紀檢員在局黨支的領導下,負責對本局的政務公開工作中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支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