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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解工作經驗(精選多篇)

欄目: 經驗交流材料 / 發佈於: / 人氣:1.9W

第一篇:法庭調解工作經驗

法庭調解工作經驗(精選多篇)

“五心十法”傾力調解定紛止爭構建和諧

我院法庭認真貫徹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關於加強調解工作的有關精神,把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對每一起案件調字當頭,用“五心十法”促調解,力求案結事了,平息矛盾紛爭。二年來,共審理案件1210件,其中調解或經調解當事人和好並撤訴的案件944件,調解率為78。庭裏3名審判人員年結案均在200件以上,個人調解率均在75以上,調解案件做到了無反悔、無申訴、無矛盾激化,取得了較好社會效果。

法庭在辦案中摸索出“五心調解法”,即“熱心、誠心、細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個又一個矛盾糾紛。一是“熱心”,即法官,對待當事人要熱情。通過熱情的態度,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親和力,使得當事人戒備來,輕鬆走;怨憤來,滿意走;誤解來,理解走。二是“誠心”,即法官誠心對待當事人,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幫助他們找出糾紛癥結,分清各自責任,權衡利弊,從而找出開展調解工作的切入點,誠心誠意地進行面對面或背對背調解。三是“細心”,即要結合當事人的年齡、性別、學歷、職業、家庭環境,細心觀察當事人的言談舉止,分析其性格特徵,瞭解其心理活動,把握時機,有的放矢地做調解工作。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訴前、訴中、訴後的整個訴訟過程中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特別是當事人怨氣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厭其煩,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時刻保持一顆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無原則地調解,不能以勢壓人強迫調解。此外,調解結束後,做到“四個及時”,即:當即讓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當即製作調解書,及時向當事人送達並簽收調解書,經調解當事人撤訴的及時為當事人辦理退費手續。

法庭採取“五心調解法”對強化案件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也用“五心”贏得了民心。如該庭在審理原告湖北省廣播電視中心訴被告武漢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被告於2014年1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於江漢路122-124號臨街大樓的一樓門面和第二層樓及大樓背後冷庫房一間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5年。2014年5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被告騰退房屋。被告則表示,由於原告違約在先,且原告在未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情況下允許第三人長盛房地產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進場施工,導致被告全面停產,被告有權不付租金,同時保留追究賠償的權利。由於該案案情比較複雜,為查明案件具體情況,審判人員冒着酷暑前往實地查看。經現場查看,發現由於長盛進場施工,造成盛之旺門前和店內一片狼籍,已經無法經營。原告方主要靠大樓出租的租金髮放職工工資,被告方從事食品經營,第三方從事房地產開發,如果官司拖延下去,對三方均會造成較大損失,且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及時協商,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損失擴大。承辦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時間組織調解,講解法律,分析利弊,不厭其煩的做各方的工作。經過法官深入細緻的調解,三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湖廣與盛之旺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湖廣放棄追究租金、違約金的權利;長盛公司向盛之旺公司支付損失補償款25萬元;盛之旺公司收到補償款七日內騰退房屋。在法院見證下,該協議順利履行,湖廣撤訴。各方對此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

人民法庭位於基層,婚姻家庭案件、借貸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小額經濟糾紛比較多,這類案件與人民羣眾息息相關,多調少判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總結出了十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了轄區的和諧穩定。

一是情感溝通法。通過親情、友情來溝通親屬及朋友間的矛盾糾紛;二是案例展示法。法官根據案件特點,在調解之前,將類似的案例提供給當事人,使當事人瞭解該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及處理結果,並以此權衡訴訟風險,再行調解當事人往往比較容易接受;此文來源於文祕家園:三是換位思考法。通過對案件的分析和判斷,讓雙方當事人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來考慮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法官再從中辨法析理,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有時能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四是心理緩和法。該方法主要適用於婚姻糾紛案件,處於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不但情緒消沉,感情脆弱,而且矛盾雙方對抗性較為激烈。在這種情況下,調動當事人的生活積極性,緩解當事人對立的情緒,就可能挽救一個瀕臨解體的家庭。該法庭法官努力把調解的過程同時變成心理治療的過程,讓當事人盡情傾訴心聲,釋放心理壓力,幫助他們找出產生矛盾的根源,尋找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從而使當事人走出生活的誤區,重新樹立生活的信心。五是情理教育法。該方法主要針對“三養(扶養、撫養、贍養)案件。對於應盡義務一方,法官從家庭成員彼此間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談起,重點講解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夫婦之間的扶養義務等,使當事人一方明白未盡義務不但有違家庭倫理道德,而且是違法行為,促使其產生履行法定義務的壓力。對於應享權利的一方,引導當事人樹立“家以和為貴”的思想,多為對方當事人着想,多體諒對方的困難,從而促使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最終達成履行協議;六是借力調解法。利用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同事或領導、所在社區民調員、當事人信任的親朋好友、當事人自己聘請的律師、甚至説情者參於做調解工作,往往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權威勸説法。對一些案件中涉及專業性的問題,可以邀請權威人士參與調解,或請專門機構對一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運用權威效應轉變當事人的態度,促成調解。八是抓住時機法。即因勢利導,一旦發現有可能達成調解協議,要當機立斷,一鼓作氣,促成調解。如果發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分歧是原則性的、根本性的,即使進一步調解也不可能取得效果,就要及時判決,儘快結案,決不拖拉。九是説理疏導法。針對當事人因對法律的無知或一知半解而引發的糾紛,法官通過對法律的闡釋,向當事人宣講法律知識,使其通過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衡量自己行為的合法與否,從而得出準確的判斷,促成調解。十是縮短距離法。即法官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設身處地為當事人作想,縮短法官與當事人的心理距離,贏得當事人的信賴,為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氛圍。如該庭受理70餘歲太婆葉先琴訴養子朱躍斌、兒媳羅秀華房屋騰退糾紛一案,兒媳羅秀華不尊重老人,爹爹在死前將兒子媳婦趕走,爹爹死後兒媳又回來強佔房屋,並與公婆大鬧,致使公婆不能安度晚年,故太婆堅決要求兒媳從該房屋退出,但兒媳因住房困難,堅決不願意騰退。雙方情緒非常對立,處理不好勢必會引起矛盾激化。為了平息矛盾,承辦人和庭長多次上門分頭做原、被告的調解工作,對兒媳的不孝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批評、並提出指導性的建議,使兒媳認識到自己不對,願意向母親寫保證書,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同時也勸導了太婆,法官辦案的真誠打動了太婆,太婆原諒了兒媳,婆媳之間消除了隔閡,使一個充滿矛盾的家庭合好如初。

第二篇:法庭調解工作經驗之總結

法庭調解工作經驗之總結——對一名優秀法(來源好範 文網:)官的法庭調解工作的調查報告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二 10:48

在實習期間,我跟隨付風海法官學習,他的法庭調解工作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付風海法官,河北省內丘縣人民法院馮村法庭庭長,人到中年,知識廣博,業務精深,睿智善言,期間他帶領的法庭榮獲市“基層先進法庭”、省“集體二等功”、“全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他主管的民事案件調解率常在80%以上。且無一上訴發還、改判,無一設法上訪,從根本上化解了民事糾紛,不留矛盾隱患,多次得到上級和周邊百姓的好評。

觀察付法官的實際工作和研讀他的工作報告,可以大致歸結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一,重視調解工作,注重庭前調解和庭中調解相結合。付法官在工作上取得的突出成就,緣於他對調解工作的重視。他認為訴訟審判制度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調解工作有利於從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不易留下隱患,這樣才符合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在這種觀點的驅使下,他在處理民事案件時,首先想到的就是調解。無論是在庭審之前,還是已經進入了庭審階段,能有調解的機會,他都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積極認真地進行調解工作,爭取使訴訟雙方握手言和。

第二,注重法庭調解工作與訴前人民調解工作緊密合作,化矛盾糾紛於萌芽中。付法官除了在法庭受理案件後進行調解外,還積極地下鄉去發現萌芽中的矛盾,通過鄉鎮幹部、村委幹部以及基層人民調解員的配合,在小矛盾演變成大矛盾、非得訴訟解決之前,化解矛盾於萌芽中。這樣雖然付出了額外的辛苦,但卻極大程度的減少了複雜糾紛甚至刑事案件的發生,總體上減輕了司法工作的負擔,有利於一方治安的穩定,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第三,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效率。光調解沒有成效也不行。付法官説:“調解是一門藝術。”他在調解時,及其注重調解的方法和手段。他在工作報告中曾總結自己的調解工作經驗,任務應靈活運用各種手段進行調解。針對不同性格的人要運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對於一些思想先進的人可以進行思想溝通,説

服其犧牲讓步,而對於另一些人則可直陳利害;對於科學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可以進行科學的理論溝通,對於一些迷信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則不宜直接進行科學方面談話,而應委婉另行方法解決。等等。

第四,調解人員應有廣博的知識,例如心理學、管理學乃至宗教的一些知識。付法官曾開玩笑説:“要做好基層法官,一要會相面,二要會算卦。”雖是玩笑的話,卻道出與個人溝通時,應要用相宜的方法——很多地區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迷信心理。廣博的知識和經驗,是調解時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的前提和基礎,這也才能和不同的當事人做更好的溝通。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堅持以自願為原則。這是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做到這一點,才能真正實現矛盾的徹底解決,也才是調解工作的宗旨所在。

付法官的法庭調解工作經驗給了我很深的啟迪。我們應深刻了解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我國很早就建立其一套包括訴前人民調解、法庭調解等在內的調解制度,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大特色。調解制度也的確有其巨大的優越性,發揮着良好的作用:調解制度有利於節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於徹底化解糾紛矛盾,彌補訴訟制度的不足等等。在建立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更應完善調解制度,讓它在新時期繼續為社會主義法治乃至社會安定做出貢獻。

第三篇:人民法庭調解室工作經驗介紹

能動司法創特色全程調解促和諧

——**縣法院 民事調解工作情況介紹

近年來,隨着羣眾法治觀念的不斷增強和經濟社會發展變革的不斷深化,訴至法院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羣眾對法院的期盼越來越高,審判、執行和涉訴信訪工作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社會和諧穩定面臨的挑戰與日俱增。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糾紛,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課題。**縣法院從2014年開始,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拓展民事糾紛調解範圍,創新民事糾紛調解方式,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四年來,共指導或參與訴前調解案件八百多件,調處民事訴訟案件兩千多件,民事訴訟案件調撤率由2014年的 63.55%上升到2014年的78.30%,平息了大量的矛盾糾紛,贏得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讚譽,贏得了人民羣眾的廣泛好評,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逐年提高。現將我院開展民事調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彙報如下:

一、轉變觀念, 樹立能動司法、超前服務新理念。傳統司法理念認為,法院工作堅持“不告不理”,只能被動等待當事人起訴。實踐證明,這種被動司法的觀念,已經影響和制約法院的審判工作。當很多糾紛起訴到法院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已經十分尖鋭,化解的難度加大,加上羣眾的訴訟法律知識不多,證據意識不強,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或者證據滅失,原本“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贏,而簡單裁判下去,極易引起當事人纏訴、纏訪。如果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既減輕羣眾訴累,也有利於減少執行難案,還有利於緩解涉訴信訪壓力。為此,我院及時更新理念,變被動等案為能動司法,變“冷麪判官”為超前服務,主動承接矛盾化解的責任,把工作着力點前移,做在矛盾糾紛的初發期,做在起訴到法院之前,使訴前調解工作成為司法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徑,儘可能減少當事人之間對抗, 防止矛盾積累激化,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二、搭建平台,創設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 “ 三調聯動”新模式。 當前,法院工作與羣眾司法需求不相適應的方面,主要表現為: 1

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比較複雜,耗時費錢,羣眾訴訟負擔較重;有的官司打贏後,難以執行到位;當事人對裁判不服,反覆申訴信訪。對於這些問題,如果不妥善加以解決,就會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為此,我院及時向縣委彙報,提出構建訴前調解工作機制設想。2014年4月,縣委常委會專門召開會議,批准我院《關於設立人民法庭調解室的請示》,對調解室的編制、辦公條件、人員配備、經費保障作出明確規定,在黨政領導的積極推動下,2014年6月,我院在全縣10個鄉鎮設立了10個人民法庭調解室,選任了25名人民陪審員兼做調解員,並經過培訓上崗,使人民調解員、行政調解員、人民陪審員“三位一體”,真正實現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我院 還積極推進司法協理網絡建設,將司法服務網絡延伸到村組,在每個行政村設立司法聯絡點,共聘請126名司法協理員,司法協理員又是糾紛調解員,從而形成一個法院主導下的基層非訴訟調解司法服務網絡,連接着轄區每個村組,覆蓋着轄區每個角落,增強了矛盾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和針對性,為農村羣眾就近解決糾紛開闢了方便快捷經濟的服務渠道。

三、創新機制,探索訴調對接新舉措。為使訴調對接有序運行,我院建立完善了五項機制。一是案前勸導機制,就是法院在接待諮詢起訴、審查立案時,對未經人民法庭調解室調解的簡易民事糾紛,向當事人送達“訴前調解告知書”,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法庭調解室進行調解。二是訴前調處機制,是對當事人選擇由人民法庭調解室調解的糾紛,指定兩名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經調解達成協議能及時履行的,不作為訴訟案件處理;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三是訴中聯動機制,因人民法庭調解室調解員也是人民陪審員,我院重視吸收調解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視情況,也可將案件交由人民陪審員主持調解,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聯合調解,將人民調解員“情況熟”與法官調解“業務精”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調解員人緣、地緣優勢,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有利於促成調解。四是司法確認機制,是對經人民法庭調解室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要求司法確認,或者協議具有履行內容的,經司法確認後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法律效

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五是業務指導機制,即法庭調解室業務受法院領導,並由轄區內人民法庭負責具體指導,通過開展集中培訓、座談交流、庭審觀摩等形式,提高調解員的法律專業水平,法庭在巡迴審理中及時跟蹤調解室的工作情況,對遇到的難題加強個案指導,幫助釋明法律,傳授調解技能。

四、全員參與,實現民事案件訴訟過程調解全覆蓋。為了有效化解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千方百計做到案結事了,我院注重調動全院幹警參與民事案件調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幹警從立案到審判之行的每個環節都要竭力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息訪工作。一是大力做好庭前調解工作。傳統司法理念認為,法官就是要“坐堂”問案。實踐中我們發現,案件在起訴到了法院後,如果當事人一開始就“對簿公堂”、“撕破臉皮”,不利於矛盾糾紛的化解。因此,我院把工作重心前移, 成立調解中心,專門從事民事案件的庭前調解工作。我們針對不同案件具體情況,不斷創新調解工作方法。 努力使民事糾紛化解在開庭審判之前。 近年來,我院約有50%的民事案件未經開庭,就以調解或當事人撤訴方式結案。二是注重做好判前調解工作。部分民事案件進入庭審後,通過開庭舉證、質證,擺事實、講法律,在裁判之前再次組織調解,又有一部分當事人接受調解。 近五年來,我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分別達63.55%、66.62%、69.85%、77.96%和78.30%,每年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10個百分點以上。調解案件的增多,致使判決案件下降, 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下降,上訪申訴 壓力緩解,社會效果得以明顯體現。。三是把調解 擴展到其他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全方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重視加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通過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屬、親友的思想工作,儘可能地為被害人爭取賠償。對賠償到位、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在刑事處罰時,作為量刑情節給予充分考慮。這樣既讓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內受到了應有的刑事制裁,又使被害人的損失得到充分救助,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近年來,我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率 始終保持在85%以上。 注重做好行政糾紛協調工作,有60%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是以協調撤訴方式結案,較好地協調了官民關係,促進了黨羣幹羣關係的改善。 加大執行和解工作力度,要求幹警對有和解可

能的執行案件都要盡力做好調處工作,力促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儘量少用強制措施。近年來,我院有15.%左右的執行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此外,我院還十分重視調解經驗的總結和積累,形成了較為實用的 "調解十法",一是"全程調解法"。將調解貫穿於審判的全過程,堅持庭前、庭中、庭後全程調解,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冷處理調解法"。對當事人一時激憤或者雙方矛盾比較尖鋭的案件,先緩和雙方矛盾,再選擇適當時機進行調解。三是"追根溯源調解法"。對相鄰糾紛、權屬糾紛,深入羣眾中開展調查研究,找出引發糾紛的癥結所在,力求從源頭上化解糾紛。四是"背靠背調解法"。對性格比較衝動的當事人,為避免雙方發生正面衝突,將當事人分開,分別進行教育、引導,使雙方當事人意見漸趨一致。五是"換位思考調解法"。引導當事人互換立場設身處地考慮問題,將心比心增進心理相容,消除隔閡。六是"輿論引導調解法"。對於追索"三費"(撫養費、贍養費、哺育費)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深入案發地,就地開庭審理,弘揚"和為貴"、"家和萬事興"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運用道德和輿論的力量,促使雙方達成協議。七是"求同存異調解法"。對一時難以完全查明案件事實並分清責任的民事案件,不糾纏細枝未節,着眼於化解主要矛盾,使糾紛得以平息。八是"案例啟示調解法"。在調解過程中,選擇相同類型的典型案例進行教育、疏導,使當事人在心理上有了參照,更願意自覺接受調解。九是"情、理、法交融調解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法,善用親情、友情感動當事人,充分調動當事人的社會關係,動員其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係較親近的人説服、勸導當事人。十是"化整為零、各個擊破調解法"。對於當事人人數眾多、整體調解較困難的案件,可以將複雜的大矛盾細化為若干個小矛盾,根據當事人責任大小分別組織調解,最終達到整體解決矛盾糾紛。

第四篇:法庭調解經驗材料

法庭調解經驗材料

自開展大調解活動以來,***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統一思想認識,在一如既往的強調以調解促和諧的基礎上,認真進行部署,動員幹警全員參與,羣策羣力,案件調解結案率大幅提升,湧現出了一些調解能手和調解先進審判庭,****人民法庭便是其中成績較為突出的審判庭,總結了幾點值得推廣的調解經驗。

(一)轉變思維,突出訴前調解的重要作用,法官與當事人第一時間溝通交流。

在以往的工作中,存在重視訴訟中調解,忽視了訴前調解的重要作用,重視追求調解方式結案,沒有認識到訴前調解促成的案外和解、撤訴則是更高層次的調解。****法庭充分發揮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方便條件,辦案法官與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溝通交流,瞭解案情及當事人的性格特徵、社會關係等信息,便於制訂調解方案。實踐證明,訴前調解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更有利於息訴、息訪,將大量糾紛分流,最大程度的避免民事糾紛的升級、轉化,將誘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消滅於萌芽狀態。兩年多時間****法庭通過訴前調解化解分流了20餘件土地糾紛案件。

(二)注重庭前調解和庭審調解相結合,做到調解全程化。

案件判決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調解工作有利於從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不易留下隱患,這樣才符合人民和國家的利益。要求法官在處理民事案件時,首先想到的就是調解。無論是在庭審之前,還是已經進入了庭審階段,能有調解的機會,都應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積極認真地進行調解工作,爭取使訴訟雙方握手言和。 ****法庭在調解案件過程中科學地對案件分類,在案件審理的不同階段進行鍼對性調解。例如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合同案件及雙方當事人均有代理律師的案件中,提前做調解準備工作,在受理案件和送達訴狀副本的同時,將案件相關的病歷、證據及賠償依據、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一併發送給雙方當事人,使訴訟雙方在庭審前對案情及相關法 1

律規定進行全面瞭解,對案件審理結果進行基本的預測,便於辦案法官順水推舟加以引導促成和解。針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提前將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摘錄打印,並將法院針對此類案件的通常處理方式形成簡要的文字材料一併發送雙方當事人,並結合庭前勸解讓當事人提前作好應有的、合理的心理準備,促成庭前和解撤訴或結合庭審辯論辯法析理,力促調解結案。

(三)注重法庭調解與人民調解緊密合作,化矛盾糾紛於萌芽中,實現調解工作多元化、全員化。

辦案法官在法庭受理案件後及時與鄉鎮幹部、村委幹部以及基層人民調解員溝通配合,在小矛盾演變成大矛盾之前,化解矛盾於萌芽中。矛盾糾紛的複雜多樣,決定了解決問題的方式不能單一僵化。在保證審判效率、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將調解貫穿審判工作始終,樹立每個人都是調解責任人的意識,深入瞭解案件,留心案件進展,全員參與案件調解,利用每個可以利用的契機,努力作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調解工作的全面提升,離不開當地黨委、司法、人民陪審員和基層羣眾組織的大力支持,他們常年服務三農,瞭解民情,熟悉農村社會,在案件調解中會起到巨大作用,由其是在婚姻家庭、土地糾紛、涉及集體經濟組織的案件調解中。這樣雖然付出了額外的辛苦,但卻極大程度的減少了複雜糾紛甚至刑事案件的發生,總體上減輕了司法工作的負擔,有利於一方治安的穩定,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四)注重調解方法,有計劃地階段總結,提高調解效率。

只有調解過程沒有成效是失敗的,調解是一門藝術,法官在調解時,要注重調解的方法和手段。通過法官在工作中認真總結自己的調解工作經驗,靈活運用各種手段進行調解。針對不同性格的人要運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對於一些思想先進的人可以進行思想溝通,説服其犧牲讓步,而對於另一些人則可直陳利害,對於科學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可以進行科學的理論溝通,對於一些迷信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則不宜直接進行科學方面談話,而應用委婉方法另行解決。

(五)堅持自願、合法的基本原則。

雙方當事人自願且達成的協議合法,是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做到這一點,才能真正實現矛盾的徹底解決,是調解工作的宗旨所在。辦案法官應恪守司法職業道德,避免以專業知識“忽悠”當事人,避免為求調解而不辯是非,雖然有時以不當手段可以使個別案件得以調解,但畢竟在當事人不明就裏的情況下損害其利益,最終損害的卻是法院的公正形象,抹煞了人民羣眾對人民法院的信任。

第五篇:法院、法庭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彙報

**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彙報

近年來,為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法庭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化解矛盾糾紛、減少涉訴信訪的重要舉措,不斷提高調解意識,講究調解藝術,豐富調解手段,逐漸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有力地指導了人民調解工作。

一、制定方案

認真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推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為推進支持和指導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促進我轄區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改革發展,我們對人民調解工作做了具體規定。

二、具體措施

(一)對人民調解指導工作做到“三明確”。

1、明確指導原則。要求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要依法進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針對一般性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製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得直接介入正在進行的調解個案,或對個案的具體處理髮表意見。

2、明確責任。我庭指定了某人為具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確定了具體的聯繫人及聯繫鄉、鎮,要求所聯繫鄉鎮的人民調解員在對個案調解過程中碰到的法律問題予以解答。

3、明確工作日程。要求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聯繫鄉鎮司法所指導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聯繫鄉鎮專職調

解員來集中參加典型案件的庭審及調解觀摩。

(二)建立庭與所兩級聯繫制度。

由本院的法庭與各自確定聯繫的各鄉鎮司法所保持密切聯繫,不定期召開聯繫會議。主要任務為:對人民調解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接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諮詢;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公開開庭的案件審理;進行法制宣傳活動,總結實踐經驗並上報院辦彙總;收集並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學習借鑑;根據總結針對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以幫助所聯繫部門或社區、村委會查找涉法及規章方面的漏洞。

(三)開通法律熱線。

為了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我庭開通了法律熱線,由人民調解員具體負責熱線電話的接聽,可預約接受人民調解員的諮詢,預約到所聯繫點進行業務指導,樹立起盡心盡力的服務思想。

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便利當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項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案件質量、辦案效率、社會滿意度都有所上升,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樹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