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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5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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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章程
第一篇:某氏宗族理事會章程第二篇:新農村建設理事會章程第三篇:村民事務理事會章程第四篇:家長理事會章程第五篇:《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某氏宗族理事會章程

_某氏宗族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氏宗族理事會是民間的羣眾組織

第二條理事會的宗旨:熱愛祖國,遵守法律,擁護共產黨領導,尊祖敬宗,傳承家族文化,弘揚家風祖規,增強家族親情與福利事業的發展,服務家族,以和諧促發展,以團結促進步,為宗族的繁榮昌盛而努力奮鬥,為在本世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理事會以 氏宗族世系範圍內為組織區域。凡此區域的 氏思宗族成員不分男女均為自然會員。

第二章 理事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

第四條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建設和諧的小康社會奉獻力量。

(二)組織召開全體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組織召開事理會屬下的各組織機構工作會和各種研討會議。

(三)加強本會同別姓宗系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增進友誼。

(四)認真反映宗族羣眾的情況和要求。

第五條具體任務

(一)關於宗功祖德祭祀活動事項。

(二)關於舉辦各類福利事業、敦親睦族,促進繁榮事項。

(三)關於扶危、助貧、獎學事項。

(四)關於宗族各地之間的調查登記及文化交流聯絡事項。

(五)關於編輯本族家譜、歷史事蹟及族志會刊等事項。

(六)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理事會組織機構

(一)本會為理事會制,每屆任期年,可連選連任。改變任期由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

(二)本會最高權利為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理事從家族成員中產生(包括在外理事會成員)。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具體會議選舉產生。

(三)本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資料組、會計、出納、財務監督、法律顧問等。

(四)資料組、財會及其監督人員和法律顧問由理事會選派人任之。

(五)對本理事會有特殊貢獻、熱心支持和資助本會工作貢獻較大的海內外鄉親族賢及社會各界人士均可在本會任名譽職務。如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副會長、名譽理事等(人數不限)並以本會名義發聘書。

(六)在外理事會組織由在外理事會成員組織成立,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並指導工作。

(七)本會工作人員,一律義務服務本會,工作不領固定津酬。

第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業務計劃及年度收支決算;

(三)理事會機構人員的選舉與解職。

第八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章程;

(二)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財務安排;

(四)召開理事大會及臨時會議;

(五)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及年度財務工作;

(六)對各項事務、業務、人員資格審查;

(七)發動和接受族賢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八)推選財務監督人員、執行財務制度,管理好財務;

(九)定期向理事會做工作報告。第九條常務理事會職責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第十條:

(一)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沒有出席時,由理事長委託人主持召開會議。

(二)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有全體理事會三分之二人員出席才能開會,並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決議。對不利於理事會團結的理事或常務理事,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三)理事會成立財務領導小組,領導理事基金會,健全財務制度。財務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結,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彙報,定期對全體理事公佈。

第四章 基金會總則

第一條: 氏宗族理事基金會由宗族理事會籌委會發起組建。

第二條: 基金會的註冊地為:

第三條: 基金會宗旨是:發展宗族事業,支持與推動宗族教育事業和宗族生活條件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章 基金會任務

第五條: 基金會通過各種途徑聯絡熱心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團體與個人,爭取各種形式的參與和支持,共同探索發展民間公益事業的途徑和方法。

第六條: 基金會積極扶助需要資助我族的老弱病殘者,支持宗族公益設施的建設,承擔修膳家譜的費用,承擔祠堂、紀念館修建、老年人活動中心維護、維修等相關費用, 承當祖墳修建、維修等相關費用。承擔追尋、回購祖上遺物等的相關費用. 承擔追討我祖上之產業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基金會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特別優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與獎勵。

第八條:基金會每年年終給予宗族70歲以上的族人發放紅包,具體發放金額有理事會商定公示。

第九條:資助宗族內貧困家庭, 幫助弱勢羣體解決眼前的實際困難,着眼於提高他們的創造力,儘量幫助他們徹底地擺脱貧困。另每月及每年年終給予宗

族貧困家庭一定的資助。

第十條:資助宗族貧困學生;扶持困難家庭學生完成學業,並確定適當資助優秀學生和困難學生。原則上每年年初獎勵及資助一次。

第六章 基金會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00~00名積極支持基金會的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以及對基金會捐贈、資助、業務參與和對基金會有貢獻的人士組成。理事的產生本着對基金會有利的原則,由會長或二個以上前任理事聯合推薦,經協商後產生。理事任期為年。

第十二條:基金會設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祕書長一人。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祕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其他管理人員由會長任免。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責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副會長;聘任祕書長;

(三)聘任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及基金會顧問。

(四)審議會長提出的工作報告以及基金會的預算決算報告;

(五)討論決定重大的各項決策。

第十四條:理事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

(二)積極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公益活動;

(三)根據需要為基金會提供必要的義務服務;

(四)積極為基金會募款;

(五)以基金會理事的名義參與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社會活動;

(六)向基金會推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資助對象;

(七)獎勵在國(海)內外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的優秀學生。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每年舉行一次,根據基金會需要由會長召集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才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基金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祕書長和常設機構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基金會的基金來源:

(一)基金會的發起基金由宗族人士捐贈;

(二)社會各界、國內外團體與個人的捐贈與資助;

(三)基金會的利息、股息以及投資委貸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向基金會捐贈和資助的方式:

(一)向基金會捐贈或資助可採取用現金或實物的方式,基金會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選擇支持、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種公益事項和對象;

(二)向基金會捐贈或資助均為無償形式,其捐贈的財物所有權屬基金會。向基金會資助的財物最終所有權屬出資人,增值部分屬基金會;

(三)基金會受到沒有任何特定説明的款項均屬捐贈性質。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依法從事能確保基金保值、增值為目標的各類投資。 第二十二條:公益性的開支不得動用基金,應在基金會盈利分配後的公益金內支出。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盈利的分配比例:

(一)按60%-80%比例提取公益金,用於公益性的支出;

(二)按20%-40%的比例提取公積金,用於基金會基金的保值、增值;具體的分配比例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實行獨立核算,並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基金會的財務進行審查與監督。

第七章 專項基金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為其設立公益性的專項基金。專項基金的設立必須符合基金會宗旨,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受理公益性的信託基金。基金會可按信託人的要求,將捐贈款建立特定的專項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定期定向支付。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如需終止,必須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的辦公室會議提出報告,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手續,並與原捐贈人協商處理剩餘基金和財產。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服從於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與修改權歸基金會理事會。

家有族譜猶如國之有史,千百年來,我們的祖輩利用家譜記載了一代代人生奮鬥的印記。族親們,水有源,木有根,人也不能忘了自己的祖宗,如果由於我們此代人對修譜意識的淡薄,放棄了歷代先祖根據血緣傳遞而記載的家族歷史,是對祖宗的不孝、對子孫後代的不負責任,也將致我族後世千千萬萬子孫不能入譜,會留給他們對先祖的根源的困惑。

讓我們豪情滿懷,信心百倍,大同存小異,摒棄前嫌,精誠團結, 互相幫助,同心協力,希望我族宗親支持並積極參與,有力出力,有資金出資金,把宗族宗親事業做起來,為宗族的繁榮昌盛而努力奮鬥,讓我們以歷史的眼光,為我們的子孫後代建一份千秋功業,再顯祖上當年輝煌,讓我們的子子孫孫千秋萬代永久地傳承下去,讓我們在宗族的歷史上寫下輝煌的一頁!

附:關於基金會

1. 現設有常務基金(即原帳務),執行原賬務擔任收支工作(助學金除外)。

2. 擬設‘_氏慈善愛心基金會’。該基金會依照<<_氏宗族理事會章程>>開會商討成立,併產生獨立章程,以此章程開展工作。

_氏宗族理事會

2014-5-10

第二篇:新農村建設理事會章程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為搞好本地新農村建設工作,成立新農村理事會。

第二條:理事會應在嚴格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村民公約的前提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理事會的組織

第三條:理事會的構成:理事會設會長2名,副會長1名,理事若干名。

第四條:理事會的產生:理事會成員必須通過村民大會,從德高望座,組織協調能力強,熱心公益事業,辦事公道的村民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

第五條:理事會的改選:理事會任期屆滿,要及時召開户主會或村民大會,選舉新一屆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理事會的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切實履行村莊公共事務管理制度,組織和引導村民積極投入新農村建設。

第七條:協助技術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新村莊規劃並組織實施,逐步完善新村莊文化、體育、衞生等公益事業配套設施。

第八條:簡歷和完善村規民約,公共事務,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組織村民摒棄陳規陋習、弘揚文明新風、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

第十條:尊重村民權力、維護村民利益、積極引導村民做一個有一定致富技能、文明守法、移風易俗的新型農民。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徵求村民意見,提出修改條規,並説明理由,經户主會或村民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政府頒佈的政策法規有違,應按政策規定及時進行修改。

第三篇:村民事務理事會章程

村民事務理事會章程

作者:?來源:?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3日

???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立???????村民事務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理事會的宗旨

第一條、理事會是村黨組織領導下,以自然村為單位的村民自治組織。

第二條、理事會在嚴格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循村規民約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理事會親緣、人緣、地緣優勢,實現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引導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辦,自己的家園自己建”。

第二章?理事會成員的產生

第三條、按照代表性、公認性、先進性的要求,理事會成員由村黨支部在充分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從政治素質好、熱心公益、辦事公道、羣眾公認的人員中提出初步人選,經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從德高望重、組織協調能力突出的理事中推選產生。

第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3—5名。

第三章??理事會的任期

?第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期滿,及時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委員會,選舉新一屆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對未能履行理事會職責的理事會成員,經村民大會表決同意免去其成員資格。

第四章?理事會的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理事會負責制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規民約,組織落實自然村各項事務,履行“維護、辦理、服務、管理”職能,做到集中議事、定期評事、及時辦事。

第七條、組織村民學習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參與村級重大事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積極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預防和處置工作;協助做好鄰里糾紛調處和維穩信訪等工作。

第八條、積極籌資籌勞,興辦公益事業,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和新農村“三清八改五普及”,實施衞生清潔工程,美化環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開支、重大事項,應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和資產,引領村民發展產業,協助做好土地流轉、低保評定、計劃生育、森林防火、農民建房、徵地拆遷和留守兒童老人管護等工作;協助做好救助、補償等各項款物的發放。

第十條、引導村民樹立新風,移風易俗,抵制封建迷信與宗教勢力非法活動,破除陳規陋習,打擊歪風邪氣,開展積極向上的文體娛樂活動,協助村民辦理紅白喜事。

第五章?附則

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徵求村民意見,提出修改條規,並説明理由,經村民大會通過。如本章程條款違背有關政策法規,應按政策規定及時進行修改。

第四篇:家長理事會章程

大崗中學七年級級家長理事會章程

一、 目的

為了加強學校與家庭、社會的聯繫,拓展教育渠道;利用家庭、社會的積極力量,加大對學生全方位的管理和教育力度,並使之融入學校的教育教學之中,使我們的教育教學更具活力;為了能更有效地調動廣大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出更高素質的學生,為高一級學校輸送更多的合格人才,現得到學校和家長的支持,我們特此成立七年級級學生家長理事會。

二、 作用

本理事會應起了解、監督本級的教育教學工作的作用,適當的條件下參與本 級學生的教育教學工作,並起一定的決策性作用,籌集一定的“獎學金”,建立獎學機制,在適當的時機獎勵本級學習優秀、有突出表現和學習成績有顯著進步的學生,以激勵全級學生努力學習、奮發向上。

三、 機構

本級家長理事會是隸屬大崗中學家長學校的一個機構,由部分關心子女的學 習、思想和健康成長,並理解和熱心支持學校教育的本級學生家長組成。本家長理事會設立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財會管理1名。其他的為理事。

四、 獎學金籌集

獎學金主要由本級家長理事會的成員和其他學生家長或單位自願贊助,金額 不限,所籌集的獎學金由家長理事會的財會統一管理,定期向全級家長公佈收支情況,級部獎勵學生時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獎勵名單及金額,經同意才開支發放。

五、 獎學金的使用及項目設置

獎學金的使用(請你繼續關注本站:)以獎學不獎教為原則,所籌集的獎學金全部用於對學生的獎勵 或資助。所設置的項目如下:

1、每學期期考獎勵全級總分前30名,一年兩次。

2、每學期期考獎勵全級單科前10名,一年兩次。

3、成績進步獎:期末考試年級排名進步幅度較大學生,以平均每班不超過10人為限,獲學習進步獎。

4、文明學生獎40名。

5、優秀學生幹部獎,每班3名。

6、適當資助本級個別經濟困難的同學。

大崗中學七年級家長理事會2014年1月3日

第五篇:《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章程

《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願組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與目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依託內蒙古扶貧促進會指導,內蒙古扶貧辦主管,依託自治區扶貧辦、民政廳等部門, 以協調全區各界社會力量,縮小貧富差距、減少貧困,促進自治區社會扶貧工作的全面開展,構建和諧內蒙古為宗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扶貧開發和公益事業工作,提升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責任和形象。

第四條:《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以《內蒙古扶貧》雜誌為平台,聯合自治區相關廳局、地方政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的知名人士,區內外經濟界的權威專家、學者及知名企業成功人士共同組成。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社會扶貧和公益事業工作,提升愛心企業的社會責任形象。

第六條:理事會為會員分憂解難,提供必要的支持與服務,協助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會員間的團結與協作。

第七條:理事會開展宣傳、策劃、形象塑造及信息交流等項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理事會成員由團體會員組成。

團體會員: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為發展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可授予榮譽職務或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願意加入本會並履行其義務。

(3)熱心扶貧公益事業,有獨立進行自主開發、經營管理的經驗和能力。

(4)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申請書;

(2)填寫申請表格;

(3)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審查並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1)有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2)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監督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4)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力。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理事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共同利益和信譽。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任務。

(3)自覺遵守執行國家有關法規。

(4)按時繳納會費。

(5)按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本會為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1)為會員從事的經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

(2)在事業發展上獲得卓越成就,為貧困地區扶貧和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將對他們的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和宣傳。

(3)組織會員參加區內外經濟考察活動和學術交流活動,開展有益於會員間相互瞭解,增進友誼,互助互利的活動。

(4)向會員提供貧困地區的資源情況、開發計劃及優惠政策等有關的信息資料,使會員在投資開發決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幫助。

第十四條:退會與取消會籍程序:

退會:

(1)會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2)常務理事會研究討論決定。

(3)以書面形式向會員通知決定意見。

取消會籍:

(1)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由常務理事會提出除名建議。

(2)理事會研究並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

(3)以書面形式向會員通知決定意見。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職權、職責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1)制定和修改理事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

(3)決定理事會的工作方針,主要工作事項,審議理事會報告。

(4)批准財務收支計劃,審查執行情況。

(5)決定終止事宜。

(6)討論決定理事會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三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

(6)決定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本會會員會費。

(2)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接受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4)政府資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2014年-月-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內蒙古扶貧》雜誌社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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