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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區志願者聯合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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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區志願者聯合會章程

西安市新城區志願者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西安市新城區志願者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聯絡、團結、凝聚新城區志願者及組織共同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是由自願、無償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志願組織組成,並經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理念,全心全意為志願者服務,為新城市民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安市新城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西安市新城區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西安市新城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

(二)開展志願服務項目活動;

(三)弘揚志願公益文化;

(四)引領志願者參與和諧社會建設。

第七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凡區縣委辦志願者協會,市工、青、婦、民政、教委和有關專業、行業的志願者組織,以及其他各類志願者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培訓等服務;

(三)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瞭解和反映志願者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三)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向本會報告本團體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凡熱心志願公益事業,積極從事志願服務的組織管理、項目執行、文化宣傳等,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對志願服務事業有一定貢獻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培訓等服務;

(三)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

(二)瞭解和反映志願者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三)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團體和個人會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七條團體會員用本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本會批准。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祕書長。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選舉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負責人(含理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十)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一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本會祕書長一般為專職。祕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對於理事會的資金使用、項目開展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祕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對外招聘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取得的收入除按相關規章用於本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應全部用於社團登記核定及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財產和孳息完全屬於協會,不得用於分配和他用,應繼續為志願公益事業所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不得予以分配,應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20年12月5日西安市新城區志願者聯合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所有。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