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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95W

目錄

社會團體章程
第一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二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三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四篇:湖北省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第五篇:社區社會團體備案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 機構組織責任人

第二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

説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範本。

二、此章程範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範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範本所涉及的內容,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範本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准後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區×街××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行業協會須截照“制訂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相關內容)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是會員人數(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超過50人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原則上規模小、會員少的社會團體可設1—2名監事;規模大、會員多的可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10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

門審批,並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温州農資產業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温州農資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由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生產、流通企業和關心、熱愛農資工作的個人,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以服務我市農業為宗旨。自律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進行生產和經營。協會通過協調會員單位內部工商、商商關係,規範農資市場管理。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督部門關係,維護消費者和會員單位的合理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温州市農業執法大隊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温州市民政局的管理監督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區錦花路20弄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指導各農資經營企業,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開展農資經營。配合技術監督、工商部門開展行業檢查質量自查、互查活動,打擊生產、經營偽劣農資商品,淨化市場。協助執法部門處理會員單位的有關問題。

(二)向有關部門提出農資行業發展戰略、計劃、規化及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協助組織實施。

(三)收集整理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趨勢,為本會會員及農資經營者提供農資營銷策略、市場預測和科技信息,組織協調會員開展新品種、新劑型、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及技術信息的交流。

(四)積極推行品牌經營,優化優質、高效、安全、經濟農資產品的銷售環境,開展技術服務,指導農民科學、安全合理使用農資,保護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安全。

(五)組織協調和推動全市行業科技水平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普及農資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六)指導全市優良品種的培育和市場開發,提高農資行業的市場競爭力,加快農資產業化進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湖北省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湖北省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説明

一、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制定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湖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湖北省發展和規範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示範文本。

二、本文本為我省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制定章程的範例。

三、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制定的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不設常務理事的可刪去有關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會的內容),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為選擇事項,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業為會員的聯合會、促進會、研究會應參照本示範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 縮寫:。

[名稱中應表明其所屬行業,冠以“行業協會”或者“同業公會”、“商會”等字樣。被依法註銷、撤銷的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商會)的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的性質表述: “本會是湖北省內從事行業生產(或銷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異地商會的性質表述:“本會是由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

[須載明湖北省市區街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工作任務參照省政府令第284號第二十條填寫,並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減。異地商會應根據自身能力、會員及政府的需求來確定業務範圍。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的業務範圍應經業務主管單位認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行業協會、同業公會、商會]: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户和相關經濟組織。[異地商會] :是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四)[如有其他條件,在此填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會員人數的1/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換屆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最短不得少於1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祕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的協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祕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祕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年[此處任期應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第三十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原則上規模小、會員少的行業協會(商會)可設1—2名監事;規模大、會員多的行業協會(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無此項]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請收藏好範文 網)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選擇業務指導單位的,此句省略]、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社區社會團體備案章程

附件4

社區社會團體備案章程示範文本

××××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單位的備案管理部門是×××××××××××;業務指導單位是×××××××××××。

第五條本團體的活動場所(載明×區×街道或×社區)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 )××××××××××××。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負責人;

(三)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情況;

(四)決定會員入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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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本團體負責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為會員服務;

(三)××××××××××××。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申請撤回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通過申請撤回決議後30日,向備案管理部門辦理撤回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本團體經備案管理部門辦理撤回備案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街道辦和社團備案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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