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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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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章程
第一篇:董事會章程第二篇:董事會章程第三篇:董事會章程第四篇: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第五篇:《中國錳業》董事會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董事會章程

湘潭遠大科技職業技術學校

董 事 會 章 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湘潭遠大科技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二條:住所:湘潭市嶽塘區板塘鋪學衞村(湘紡中學內)

第三條:性質:學校為黃超斌出資舉辦的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四條:宗旨:學校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校企聯合、產教合一,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長、守紀律的國中級複合型、實用型人才,建設一所名符其實的職教示範學校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第五條:學校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湘潭縣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湘潭縣民政局,學校接受湘潭縣教育局和湘潭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董事會章程對董事、監事、校長具有約束力。

第七條:全體股東擔任董事,董事會為股東會,股東會亦為董事會。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八條:學校由黃超斌獨資一百萬元設立。

第十條:學校享有股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學校以其全部資產對學校的債務承擔責任。學校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由學校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出資者和學校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

學校申報註銷,經學校董事會審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十二:條業務範圍:

1、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與短期培訓相結合。

2、舉辦專業:計算機技術類專業、電子信息技術類專業、機械製造技術類專業、汽車車製造與維修、美術設計與製作等。

3、骨幹專業:汽車車製造與維修、美術設計與製作

第四章股東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股東權利

(一)出席股東大會,依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學校獻策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會成員。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學校終止後,依法分得學校的剩餘財產。

(七)股權優先受讓。

第十四條:股東義務

1、執行董事會決議;

2、遵守董事會章程;

3、按約定時間、方式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並以其他資額為限對學校承擔責任;

4、學校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違約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他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轉讓後,轉讓人和愛讓人應向股東會報告,並辦理手續。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半數以上擁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

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即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的出資,由學校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受讓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董事會、校長

第十六條:學校的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股東。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投資計劃;

2、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選舉或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3、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4、審議批准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學校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對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教職工的薪酬方案作出決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對學校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學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2/3以上擁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按其職權對其餘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學校董事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學校校長暫為學校法人代表兼任,即黃超斌任董事長兼校長。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股東成員不得干涉學校內部日常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學校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校務會;

2、主持學校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3、定期向董事會彙報學校工作;

4、對學校教職工實施獎懲;

5、聘任或解除教職員工。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收入歸全體股東,產生的虧損或民事責任,亦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及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學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對股東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學校校長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體股東的決議執行事務時,董事會有權更換學校校長。

第二十五條:股東不得從事有害本學校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被聘任的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在校長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如超越授權範圍執行事務,或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時,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學校每年12月底前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查驗證。

第二十九條:學校每年彌補虧損,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七章合併、分立和變更資本

第三十條:學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學校股東會議作出決議,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

法通知債權人並進行公告。學校增加資本時,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約定方式決定股東認繳的增資數額。

第八章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學校需要註銷,由全體股東決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二條: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剩餘財產按其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章其 他

第三十三條:章程修訂後於2014年5 月股東會議通過,章程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章程經股東簽字,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2014年5月修訂

第二篇:董事會章程

董事會章程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工作正常運行,制定本章程。

二、董事會的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及上市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總經理提名(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3. 多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1 4.批准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綜合授信額度事項;

1 5.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董事的資格及任免

1.公司董事成員可由股東代表、員工代表、社會專家等人員組成。

2.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以投票方式選舉,當選董事所獲得的票數應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所代表的表決權的二分之一。

3.董事任期不超過三年,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4.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且未不委託其他人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新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6.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理所有移交手續。在其辭職及任期結束後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仍然有效,直 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

7.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1.董事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委託代表公司行事;

(3)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委託執行公司業務;

(4)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2. 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有衝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並保證:

(1)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2)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已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經營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6)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股東、董事不得以任何藉口借用公司資金,特殊原因須董事會批准並辦理合法有效手續。

(7)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8)未經董事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9)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儲存;

(10)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1)未經董事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

(12)遵守本章程,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3)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如公司需要投資或其他原因經董事會決議後通過,需各股東再融資時,各股東應無條件服從,如拒不服從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有權視情況給予處分。

(14)履行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職責並不得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3.董事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2)公平地對待所有股東;

(3)認真閲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4)履行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篇:董事會章程

公司董事會章程範本

公司董事會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為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董事會審核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的剩餘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於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義務;

二、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

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閉產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以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具體通知時間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內)董事組成。其中,股東董事由股東會代表公司股權過半數股東同意選舉產生,共-----名,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共-----名。(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它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經理擔任,須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的產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權利: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除《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董事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 備註:還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第三十三條 董事、監事、公司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由股東會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公司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___名,公司職工代表___名。(注: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

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產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所佔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會主席由公司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

議應當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在不違背《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監事會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注:公司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

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法人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學校董事會章程--範本

學校董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臨淄區競翔教育培訓學校是一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民辦學校的政策精神,創辦的民辦培訓學校。運用民辦的機制,依法辦學,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第二條:宗旨為建設高標準規範化民辦教育而不懈奮鬥。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董事會是學校辦學的協調、監督和策審議機構,是幫助學校多方籌措辦學資金的參謀和後盾。

第四條: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聘任和解聘校長;

㈡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㈢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㈣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㈤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㈥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㈦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評價校長業績,確定對校長的獎懲;

㈧設立董事會基金,校長獎勵基金;

㈨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董事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的組成

董事長:王衍祥

副董事長:李海敏

董事:李晶玉,張悦民,劉繼美

第六條 董事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討論;

(2)有視察學校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向校長提出質詢的權利;

(3)成員單位享有培訓、實習與用人的優先權;

2、 義務

(1) 為學校提供旅遊業的發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強與學校的聯繫,為學校安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方便。

(3) 關心和支持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為學校專業教師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董事會由王衍祥董事長,由李海敏任副董事長。聘請李晶玉為名譽董事長。

第八條:董事會設立常務董事會,由董事長、祕書長及董事組成,常務董事長在閉會期間履行董事會的職責,討論董事會的重大工作及接納新的董事單位等有關事宜。

第九條:董事會由學校校長任祕書長,由張悦民任副祕書

長,組成祕書處負責貫徹落實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經常保持與董事會成員的聯繫,定期向董事會或董事長彙報工作。

第十條:董事會全體大會每年例會一到兩次,董事大會閉會期間由祕書處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經董事會全體大會通過。 注:董(理)事會章程應對董(理)事會的辦學宗旨、董事(理)會的資格、董(理)事及董(理)事長的產生辦法、董(理)事會的職責、會議制度、決策制度、董(理)事長及董(理)事的權利與義務等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董事會、理事會的學校要有相應的校委員會,也要制定相應的規定。

具體格式、內容可由各學校根據自已的情況,進行制定。

第五篇:《中國錳業》董事會章程

《中國錳業》董事會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本董事會以全國錳業技術委員會為中心紐帶,堅持遵循國家關於錳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促進我國錳行業的技術交流、技術進步、協調發展,不斷擴大《中國錳業》的知名度和市場引導作用。形成資源共建,資源共享,董事會宣傳企業,企業支持董事會的良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組織與機構

第二條:榮譽董事長1名,由中國冶金礦山企業協會首席顧問董稼祥擔任。

第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中信大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維健擔任;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若干名。

第四條:董事會董事任期: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任。

第五條:董事會董事資格: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實力和良好信譽,並願意履行本細則相應權利和義務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加入本董事會。董事會董事成員由董事單位派出,每個董事單位派出1名董事(原則為董事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董事會各董事可推薦、審核新的自願入會者。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董事會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主辦單位組織的行業研討會、技術交流會及外出參觀考察等活動。

2.副董事長和常務董事單位當年可免費在《中國錳業》雜誌刊登彩色廣告;董事單位當年可免費在《中國錳業》雜誌刊登黑白廣告;副董事長單位還可免費在因特網頁(中國錳業平台)的主頁上署名,做1個頁面的網頁或做鏈接1年。

3.在《中國錳業》雜誌顯要位置刊登董事會成員名單。

4.贈閲任期內發行的《中國錳業》雜誌。

5.優先刊登董事單位推薦的符合本刊質量要求的論文。

第八條:董事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1.一般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8000元整,常務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5000元整,副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5000元整。

2.維護董事會和雜誌良好信譽,協助主辦單位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

3.對雜誌的行業信息的採編和推廣發行提出建議和批評,提供行業和市場方面的重要信息,積極宣傳雜誌。

4.積極交繳會費。凡在期滿後未交納費用的董事,則視為自動退出。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協商補充。

第十條:本章程解釋權歸《中國錳業》期刊董事會。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麓山路33號 《中國錳業》編輯部郵編:410006 聯繫人:周柳霞電話(帶傳真):0731-88854217 http:///e - mail:

付款方式

開户行:長沙市工行嶽麓山支行

賬號:1901008009004677749

户名:全國錳業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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