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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12W

目錄

章程
第一篇:章程格式第二篇:《章程》第三篇:培訓學校章程章程第四篇:監事會章程第五篇:合作社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章程格式

章程格式

(一)章程的湧義

章程是政黨、社會團體、學術組織對其性質、宗旨、任務、機構、組成人員以及活動規則等作出的規定性的規章文書。

章程具有規範作用。章程通常由該組織或團體的最高代表大會制定發佈,是該組織或團體的組織綱領和行為準則,對其成員的言行具有約束和規範的作用。

章程可分為政黨章程、團體章程和企業章程。政黨章程,如(中國共產黨章程》。團體章程指羣團組織制定的章程,如《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企業章程是企業根據管理需要製作的章程,如《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國銀行外匯存款章程》等。

(二)章程的結構和寫法

章程有固定的結構,其格式通常由標題、題注、正文構成。

1.標題

章程的標題兩種形式:

(1)製作者名稱和文種式,如《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工會章程》。

(2)製作者名稱、事由、文種式,如《中國銀行外幣存款章程》。

2.題注

在章程的標題下,寫明該章程通過的會議名稱和時間,並加上括號居中排列。

3.正文

章程的正文有兩種結構方式:

(1)章條式。即全篇按內容分為若干章。通常第一章為總則,最後一章為附則,中間各章為分則。每一章又按內容表達的需要分為若干條。條的序號從第一章的第一條連貫而下連續編碼,直到附則的最後一條結束,形成嚴密的整體結構形式。

章條式章程正文的寫法通常在總則中包括該組織或團體的性質、宗旨、任務等,有的應交待其名稱,指導思整和組織要求等內容,以體現其總綱的作用。

分則,分則是章程的主體,內容較多,一般包括:組織的組成人員、組織的構成,以及其他內容。組織的組成人員,主要説明參加該組織的條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等。組織的構成,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產生、任期、責職及相互關係等內容,也可以説明其他的包括紀律要求、與有關組織的關係、經費等內容。

附則,附則是章程的最後內容,通常包括章程的制定者、解釋權、修訂權、生效日期及其要求等內容。

公司章程的寫法有所不同,總則包括製作章程的依據、公司的名稱地址等。分則包括宗旨、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和投資者的出資數額、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公司的組織機構、財務會計、收益分配、解散等內容。附則,包括補充性條款以及未盡事宜的處理意見,如章程通過的機關、審批機關、生效及解釋權的歸屬等。

(2)條目式。將章程的內容不分章,只用條表示其內容。簡單的章程常用此方式結構。

拓展閲讀:章程的寫作格式

1.章程概述

章程是有條理有程式的規章,是政黨、團體、企業等社會組織對本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成人員、組織結構和活動規則或企業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質、業務範圍和規模、活動制度以及就某項業務所制定的規章。

2.章程的寫作要點

(1)章程的寫作要注意規範性。

(2)寫作結構要嚴謹。

(3)條款要簡短單一。

(4)要注意章程與簡章的區別。

3.章程的寫作格式

章程的格式由標題和正文構成。

(1)標題

組織、活動、事項、單位或團體的全稱+章程。有的還在標題下面註明此章程通過的時間和會議名稱。

(2)正文

章程的正文是主體。其內容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

第二篇:《章程》

西華師範大學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章程

西華師範大學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是學生參與學生公寓管理的學生組織,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是在學生處、校團委、後勤及產業集團的領導下,以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成才”為工作宗旨,以攜手並肩、共建温馨家園為工作目標,在學生公寓管理中發揮着主體作用。

第一章機構設置

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是以公寓為基本單位組建,服務同學的學生組織,它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發揮着主體作用。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下設辦公室、宣傳部、宿管監察部、衞生部四個部門,各部設副部長兩名,每棟公寓設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分會,並選舉或推薦一名住宿該公寓且學有餘力、踏實肯幹的學生擔任該棟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主任,並自下設辦公室(本站向您推薦)、宣傳部、宿管監察部、衞生部四部,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每層樓設層長、副層長各一名。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各個職位的任期為一年。

第二章管理流程

1、學生處、校團委、後勤及產業集團--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辦公室、宣傳部、宿管監察部、衞生部——各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分會——各學生自律委員會分會辦公室、宣傳部、宿管監察部、衞生部——層長和副層長。

2、學生處——公寓輔導員——各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分會。

第三章工作職責

(一)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主要職責:

1、協助學校做好公寓日常管理工作,起好橋樑和紐帶作用,服務好同學,奉獻好校園,為學校科學管理學生公寓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2、負責督促學生嚴格遵守學校的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充分發揮學生“四自”作用,做好學生思想教育工作。

3、全方位瞭解同學們的思想、生活、學習情況,關心、關愛同學,通過正當渠道收集和反映同學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鼓勵學生主動積極參與公寓民主管理,維護廣大同學們的正當權益,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4、開展調研,認真分析調研結果,及時上報所發現的相關問題及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5、在學生中倡導和實施文明行為規範,對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督、引

導、教育、管理。

6、負責對學生公寓內的違紀行為、衞生情況進行檢查,並監督、指導學生公寓委員會分會的檢查工作。

7、負責學生公寓基礎文明建設,積極組織開展寢室文化藝術節等豐富多彩的公寓文化創建活動,為同學們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8、協助學生公寓委員會評選表彰學生公寓黨員幹部示範寢室、文明寢室、文明公寓。

9、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工作,做好信息報送工作,主動積極接受上

級部門的工作檢查和指導。

10、保質保量地完成學生處、校團委、後勤及產業集團交給的其他任務。

(二)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分會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規章制度的起草、制定,擬訂工作計劃,組織好每週例會,負責監督公寓的管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2、負責督促、協調各學院在本公寓的常規管理工作。

3、及時排查並上報涉及公寓安全隱患方面的問題。

4、對本公寓內的違紀、衞生、不文明行為進行檢查,並定期上報。

5、負責對自律委員會幹部、幹事工作情況的記錄和考核,定期向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彙報工作。

6、負責自律委員會各項工作的策劃、籌備和組織實施。

7、保質保量完成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交給的相關任務。

(三)各部門主要職責

辦公室:

1、組織好例會及各項臨時會議,做好會議材料的起草、打印和裝訂工作,提前安排好會場,及時準確記錄好工作紀要,做好相關會議記錄。

2、 配合各部做好各項會議及活動的考勤記錄,進行彙總、分析、存

檔,以作為相關獎懲的依據。

3、做好內部成員的值班表與聯繫表等,並及時根據相關變動做出相

應調整。

4、按照要求認真整理好各類檔案資料並裝訂成冊,對上級下發的文件要認真、規範、及時地處理。

5、作好各項活動的組織、安排及記錄。在各部組織活動工作結束後,將相關活動、工作資料以電子檔案或文件檔案形式保存,使各項活動有案可查。

6、及時收集委員會成員的課程表、成績單、優幹申請書等,做好委

員會成員空餘時間表,以便做好相關的人事安排工作。

7、收集各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總結,經負責人審查後歸檔。

8、及時發放各公寓評比得分表並做好意見統計。

9、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臨時工作。

宣傳部:

1、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宣傳學校規章制度及反映相關動態,積極引導正確的校園輿論導向。

2、負責對公寓活動的組織和宣傳,對相關重大活動進行報道。

3、為活動的開展和成果的鞏固起到積極的輿論作用,營造好良好的公寓文化氛圍。

4、負責對各院寢室文化藝術活動和黑板報的檢查評比。

5、接受和完成相關的臨時任務。

宿管監察部:

1、對公寓內不文明行為及違紀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強化學生的自律意識,營造良好的公寓自律氣氛;定期對公寓同學晚歸、晚起情況進行檢查,作好相應記錄並及時上報學生處學生科和學生公

寓自律委員會。

2、負責對公寓內使用大功率電器等違紀行為檢查,具有安全隱患的

公寓公共設施等進行排查。

3、對公寓紀律和維修狀況進行督查。

4、協助其他部門做好領導、老師安排的工作和任務。

5、接收完成相關臨時任務。

衞生部:

1、開展各項活動以轉變同學們的衞生觀念,提升個人衞生的意識,提高廣大同學的寢室衞生習慣。

2、定期對公寓寢室衞生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並及時準確通報檢查結

果。

3、對學生的個人衞生進行檢查,對個人衞生差的同學進行教育指導

幫助。

4、協助學校評選表彰學生公寓優秀寢室等工作。

5、接受完成相關臨時任務。

第四章委員會幹部的義務和權利

1、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的義務。

2、有服從統一指揮、遵守內部紀律的義務。

3、有維護公寓正常秩序、服務公寓的義務。

4、有參與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各部門主要幹部競聘的權利。

5、有對其他成員進行監督的權利。

6、有對本部門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7、有自願退出權利。

8、有參與評選各類先進個人的權利。

第六章附則

1、本章程由西華師範大學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制定並負責解釋。

2、本章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3、本章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主任提議,經總會會議2/3成員通過,對本章程進行修改,並上報西華師範大學學生處備案。

西華師範大學學生公寓自律委員會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三篇:培訓學校章程章程

上海****職業培訓學校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上海: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二之規定,為了規範“上海****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日常活動,更好地推進該領域的研究和發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中文名稱:上海****職業培訓學校

英文對照名稱: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單位住所:

第三條本單位宗旨: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信守職業道德,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為打造2l世紀人才高地,提高社會就業水平,培訓行業高素質專業人才而開展教育活動。

第四條本單位業務範圍:

(一)室內設計員初、中級培訓

(二)室內裝飾工程管理員中級培訓

第五條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本單位由****自然人出資舉辦,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虹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虹口區民政局社團科。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本單位實行董事會領導下校長負責制。決策機構是董事會,其成員由舉辦者及授權人員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託其他成員負責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才有效。董事會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校長。根據校長提名,決定副校長及其他各業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四)決定設立和撤消工作部門。

(五)審議和批准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成員。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成員行使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議事程序和規則是通過董事會會議提

出,討論並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從推進****學校發展的根本利益出發的規則。

第十三條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個工作部門。執行機構是:校長辦公會議。

第三章校長

第十四條校長的產生:校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

第十五條校長的職權:

(一)負責實施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二)負責本單位日常工作;

(三)組織國內和國際的合作與對外交流;

(四)負責向董事會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擬製訂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除本單位副校長和其他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單位人員;

(八)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託副校長代理行使其職權。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

(一)組建時出資人的出資;

(二)開展社會服務活動收入:

(三)社會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本單位的資金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的處理按清算程序進行。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本單位可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項管理制度,均按專項管理制度的管理細則執行。

第五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併或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須解散時,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清算人員一般應由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業務主管單位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尊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本單位結存財產中優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本單位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清算結束後,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嚴,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本單位董事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

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本單位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本單位董事會。

2014年4月

第四篇:監事會章程

烏海市散打協會監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團運作,完善監督機制,維護社團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烏海市散打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社團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團依法設立監事會,行使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社團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章監事

第三條社團監事由股東代表和社團會員代表擔任。社團會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社團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條監事應當具備下列一般任職條件:

(一)具有與股東、會員和其他相關利益者進行廣泛交流的能力,能夠維護社團所有股東的權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

(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社團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社團的監事。

第七條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二)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情況下,建議召開監事會的權利;

(三)列席社團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的權利;

(四)享有社團各種決策及經營情況的知情權;

(五)經監事會委託,核查社團業務和財務狀況的監事,有查閲簿冊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團有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的權利;

(六)根據《社團章程》的規定和監事會的委託享有的其他監督權利。

第八條監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團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維護社團利益,履行監督職責;

(二)執行監事會決議,維護股東、社團利益和會員權益;

(三)保守社團機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團祕密;

(四)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社團財產;

(五)監事執行社團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團章程的規定,給社團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十條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社團應對監事履行職責的行為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業務經費。

第十一條監事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社團任何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社團各業務部門須按照要求給予必要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第十二條監事在任期內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社團、股東利益或會員權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可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其監事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監事辭職應該向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社團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餘任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

第十四條任職尚未結束的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致使社團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社團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生效後的合理期間以及任期結束的合理期間之內仍然存在。其對社團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直到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存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

第三章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第十六條社團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對社團財產以及社團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社團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社團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社團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更換。

監事會的人員和組成,應當保證監事會具有足夠的經驗、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其對董事、經理履行職務的監督和對社團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監事會召集人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並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會或委託其他監事列席董事會;

(四)對董事或總經理與社團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召集人代表社團與董事或總經理進行訴訟。

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第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社團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社團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社團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七)社團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經全體監事一致表決同意,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更換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紀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憑據。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在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情況的同時,可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直接報告情況。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社團承擔。

第二十四條社團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社團應召開但逾期未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可以決議要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社團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社團累計需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社團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東提出時。

第二十五條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社團過去一年的監督專項報告,內容為:

(一)社團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社團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社團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還可以對股東大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並提交獨立報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財務檢查,必要時可以到下屬企業進行檢查、訪談,全面瞭解社團經營運作情況,也可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社團審計部門給與幫助。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年有計劃的定期組織監事進行政治、時事、政策法規、業務學習,並參加國家權威部門組織的會議、培訓等活動,不斷的提高監事的素質和合法監督能力。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開展監督工作和參加對外會議、培訓,聘請會計事務所幫助檢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費用由社團承擔。

第四章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內容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公告並説明原因。

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監事會可以要求社團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的,應公告説明原因。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含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

期限,事由、議題及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主持。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並由委託人簽名和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議事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社團董事會決策經營目標、方針和重大投資方案提出監督意見;

(二)對社團中期、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報告提出意見;

(三)對社團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提出審查、監督意見;

(四)對董事會決策的重大風險投資、抵押、擔保等提出意見;

(五)對社團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六)對社團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社團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損害股東利益和社團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七)監事換屆、辭職、討論推薦新一屆監事名單或增補名單提交股東大會;

(八)社團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關股東利益,社團發展的問題。

第五章監事會決議及決議規則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舉行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監事會決議需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會議結束時出席會議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後在會議紀要或決議上簽字(紀要或決議送達時當場審閲簽字)。監事不在會議記錄、紀要、決議上簽字,視同不履行監事職責。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出席會議的監事和紀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説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社團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應將監事會決議和會議紀要交至社團董事會祕書進行公告。

第四十條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團章程,致使社團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社團付賠償責任。但經證

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者監事會監督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議性決議,監事應監督其執行。第四十二條監事會建立監事會決議執行記錄制度。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應指定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被指定的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並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監事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社團章程》的規定執行。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團章程相悖時,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社團章程執行,並及時對本規則進行修訂。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由監事會修訂。

第四十五條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户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户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範執行。

四川大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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