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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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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會章程
第一篇:研究生會章程第二篇:廈門大學研究生會章程第三篇:重慶大學研究生會章程第四篇:土木學院研究生會章程第五篇:東南大學研究生會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研究生會章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是在校黨委領導下、校團委直接指導下的我校研究生羣眾性組織。

第二條本會的指導思想

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第三條研究生會的總體任務及目標

以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為宗旨,在嚴格履行服務國家、服務社會的大目標下,以準確執行國家學校各項教育方針為基礎,以服務全體研究生為己任。引導廣大研究生積極開展校園文化建設,營造良好校園文化氛圍和學術氛圍;努力培養研究生的創新意識,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舉辦各種形式內容的活動,拓展研究生的綜合素質,增強研究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引領研究生的學習與生活,全面帶領研究生成長、成材、成功!並在完善校內各項制度和活動的基礎上,積極努力實現我校研究生的外向型發展,對外樹立起我校研究生的整體形象。全力打造“研究生之家,幹部之校,師生之橋”!

第二章研究生會成員

第四條凡取得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籍的研究生,均為研究生會成員。

第五條研究生會成員的基本權利。

(一) 通過符合研究生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參與商定研究生會的重大事務;

(二) 對研究生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 參加研究生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在研究生會中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研究生會成員的基本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

(二) 遵守研究生會章程,執行研究生會決議;

(三) 協助樹立和維護研究生會的整體聲譽。

第三章組織及相關構成

第七條研究生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團委的直接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八條研究生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研究生代表大會。

研究生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由研究生會主席團負責召集。

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全體研究生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產生。

研究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研究生會主席、副主席須列席會議。

第九條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查和批准研究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 討論和決定研究生會的工作方針及任務;

(三) 修改研究生會章程;

(四) 選舉研究生會主席團;

(五) 討論決定應當由研究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研究生會主席團是研究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研究生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第十一條研究生會主席團的職權和職責:

(一)全面負責研究生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會全體大會和部長例會,定期向研究生會成員報告工作。

(二)全面負責研究生代表大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會議,定期向研究生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報告工作。

(三)及時向校黨委、校團委彙報工作情況和學生思想動態,參加有關會議,代表研究生會向有關部門提出與同學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四)向廣大研究生傳達學校的工作、會議精神。

(五)指導、幫助、檢查、督促研究生會各部門開展工作,協調各部門的關係。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研究生會職能機構的組建和撤消,任免主要負責人。

(七)完成學校黨、政、團及上級學聯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管理研究生會經費

(九)討論決定應當由研究生會主席團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研究生會主席團在工作中實行以主席為核心的集體領導;對於大型活動實行分管副主席負責制;各職能部門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第十三條研究生會下設8個職能部門,包括:

學術部、實踐部、文體部、外聯部、生活部、宣傳部、編輯部及辦公室。各部門的崗位職能參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各部門崗位職責》

第四章基層組織

第十四條各學院專業以班為單位構成研究生會的基層組織和分支機構,在工作中接受研究生會的領導,配合研究生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各班應當認真執行研究生會的決議和工作安排,並對研究生會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各班組織開展各項具體工作,與研究生會共同承擔校園建設的重任。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條研究生會活動經費由學校團委撥給,由研究生會主席團統一管理,使用於研究生會的各項活動。同時研究生會還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獲取社會各界資金的支持,以服務於研究生會的工作。

第十八條各部門活動經費的使用需遵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財務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考核培養

第十九條由研究生會組織定期舉辦幹部培訓、素質拓展等活動,以培養提高研究生會骨幹成員的個人能力以及團隊合作能力。

第二十條研究生會於學期、學年末對其成員進行相關工作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參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工作考核制度》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主席團。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研究生會

2014年 11月

第二篇:廈門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廈門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2014年5月 廈門大學第二十次研究生代表

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廈門大學研究生會是在校黨委領導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全校性研究生羣眾組織,是廈門大學黨委、行政聯繫廣大研究生的橋樑和紐帶。本會接受共青團廈門大學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第二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研究生的全面發展為宗旨,以服務於全體研究生、服務於社會的發展、服務於祖國建設為己任,努力培養研究生的創新意識、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拓展研究生的思想素質、增強研究生的社會適應能力。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

(一) 本會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協助各級黨組織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全校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研究生的綜合素質,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積極投身和諧校園建設,為把廈門大學早日建設成為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貢獻力量。

(二) 本會任務

1.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結合本校研究生工作的發展趨勢,協助校黨委開展研究生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提高全校研究生的理論修養和政治素養。

2.發揮先鋒引領作用,維護校紀校規,帶領廣大研究生創造良好的校風、學風,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學習、生活環境。

3.堅持“團結、奉獻、進取、創新”的工作理念,以擴大組織的有效覆蓋為基礎,以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為目標,積極打造學術精品項目,全面繁榮校園文化,倡導投身社會實踐,竭誠服務於廣大研究生。

4.在維護國家利益、學校利益的同時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表達和維護本校研究生的合法權益,本着“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的工作方式全心全意為

同學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在其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五條 本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福建省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廈門市學生聯合會章程》,並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福建省學生聯合會和廈門市學生聯合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是取得廈門大學學籍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組織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有建議、監督、質詢和批評的權利;

(三)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五)要求本會保障其正當權益,提供與其成長、成才相關服務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堅持黨的指導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嚴守校規校紀,尊師愛校,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勤奮學習、全面發展,認真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科研任務;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支持本會各級組織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榮譽;

(五)會員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校研究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通常一年舉行一次。遇特殊情況,由校研究生會委員會提議,經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推遲舉行。大會代表由本會及本會的基層組織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研究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二條 研究生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聽取並審議本屆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修改本會章程;

(三)根據校黨委的工作部署,討論研究生會工作方針、任務,處理代表提案及其他關係全體研究生利益的重大問題;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研究生會;

(五)討論和決定其他應由研究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研究生會委員會是本會在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它對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研究生會委員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如遇研究生代表大會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會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研究生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校內各項研究生活動;

(三)以民主方式產生研究生會委員會主席團,同時對研究生會委員會主席團有彈劾權;

(四)任免本會各職能部門部長;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

(六)協助指導各基層研究生會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會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主席1名,副主席、委員若干名。研究生會委員會全體委員由研究生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經本會工作指導部門提名,研究生會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產生。

第十六條 研究生會主席團是研究生會委員會的常設機關。

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研究生會委員會會議;

(三)聘任本會祕書長;

(四)在祕書長主持下,討論決定本會各職能部門正、副部長的任免;

(五)審議、決定本會部門規章、管理辦法和活動計劃等。

第十七條 本會聘請祕書長一人。祕書長受校團委委派指導本會工作。祕書長原則上由校團委委員擔任。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會根據工作需要常設下列職能部門:辦公室、博士生分會、學術部、人力資源部、實踐部、體育部、宣傳部、文娛部、女生部、網絡部、外聯部、權益部和《凌雲報》編輯部,各部設部長(主任、主編)1名,原則上從研究生會委員會委員中產生。各部設副部長1-3名,副部長由部長提名,由研究生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各部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幹事若干名。

各職能部門是本會的下屬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和裁撤可在祕書長的主持下,由研究生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必要時,可專門設臨時性職能機構。

各職能部門的工作範圍和職權界定由研究生會委員會另行公佈。 第十九條 各部門實行研究生會委員會領導下的部長(主任、主編)負責制。各部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本職工作,協助其他部門完成具體工作,並定期向委員會及分管主席團成員彙報工作。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會主席因故無法正常工作時,經祕書長提名,由一名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各部門部長因故無法正常工作時,經主席團同意,由一名副部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會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本會全體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做到秉公辦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質和工作能力;

(二)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講求工作質量和效率,處理好工作和學習的關係;

(三)注意團結和聯繫廣大研究生,及時收集和反映研究生的意見和要求,全心全意為全體研究生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向各學院(研究院)推薦表現較好的工作人員。每屆研究生會任期結束時,應由校研究生會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任職鑑定,經主席團審核,轉交各學院(研究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為了使更多研究生得到鍛鍊和提高工作能力的機會,本會幹部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連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極不負責任的本會幹部,經委員會半數委員同意,可勸其辭職;對於本會幹部所提出的自動離職要求,需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可離職;對於離校三個月以上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兩個月以上的本會幹部,視為自動辭職,由主席團報本會指導單位備案。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會組織是校研究生會在各學院(研究院)設立的分會。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研究生各班級班委會是校研究生會的基層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在學院(研究院)黨組織和校研究生會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應由代議制民主方式選舉產生,選舉應在本單位黨團組織的監督下進行,選舉結果應報校研究生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可根據本章程,並結合實際,制定本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章程和實施細則,章程須報校研究生會批准並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的機構設置可參考本章程,並視本單位實際情況決定,並報校研究生會備案。

第三十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應積極與校研究生委員會配合,協調工作,開展各項學生活動。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主席應按時參加校研究生

會召集的校研究生會主席團與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主席聯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對外統一使用“廈門大學xx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的名稱。

第三十二條 校研究生會每年面向各學院(研究院)研究生分會組織評選一次“廈門大學優秀研究生分會”和“廈門大學優秀研究生分會主席”,評選辦法由研究生會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在廈門大學各級各類研究生會組織中具有最高效力。各基層組織及本會各職能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均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牴觸條款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廈門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廈門大學研究生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廈門大學第二十次研究生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大會祕書處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慶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重慶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是校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直接領導下的全校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羣眾性學生自治組織,以研究生代表大會和民主集中制形式維護所有在校研究生的權利。

第二條:本會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校紀,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重慶市學生

聯合會章程》,並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重慶市學生聯合會。

第三條:本會的基本宗旨是:服務同學生活,繁榮校園文化。

第四條:本會的基本目標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積極引導研究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

個代表”等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覺悟、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識,引導廣大研究生“擁護黨、擁護社會主義,服務祖國、服務人民”;

(二) 組織研究生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文化、體育及社會實踐活動,引導廣大研究生成

為高素質、高層次、多樣化、創造性的人才;

(三) 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溝通學校各部門與研究生的聯繫,積極參與學校的教學改革和

民主管理,及時瞭解和反映廣大研究生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幫助研究生解決實際困難,維護正當權益,努力實現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四) 加強與各院(系、所)以及校際之間的交流,促進研究生與社會各界、國內外高校

的相互瞭解與合作,努力為把重慶大學建設成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大學而努力。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是具有重慶大學學籍,並承認重慶大學研究生會章程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碩士研

究生,都是本會的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 按照本會規定的相關程序,參與討論和決定研會運行和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按照合理的程序,對研究生會的運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研究生會進行監督,

不足之處提出批評;

(三) 自由參與研究生會舉辦的各項學生活動,平等享受研究生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公平享有本會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 遵守學校和研究生會的相關規章制度,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研究生會所作的正確決議,認真完成研究生會交予的相關合理任務;

(三) 認真學習,刻苦鑽研、自主維護學校和研究生會的聲譽;

(四) 本會的學生幹部和幹事,對研究生會的各項事務有身先士卒、為人表率、服務同學

的義務。

第八條:對為本會的運行管理工作和集體聲譽做出特別努力和突出貢獻的會員,研究生會將

根據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表彰,或者建議相關單位給予獎勵和表彰;對違反研究生會章程和相關規定的會員,將對其進行批評,情節嚴重者,將建議學校相關部門給予相關處分。

第三章 主席團及研會部門設置

第九條:主席團是研究生會的最高執行機構,每屆設主席1人,常務副主席1人,祕書長1

人,副主席4人,副祕書長2人,主席助理3人。分別分管下屬的不同部門。

第十條:主席團一下設辦公室、新聞部、宣傳部、文藝部、體育部、學術部、女生部、外聯

部、科協、虎溪分部十個部門,每個部門設部長(主任)各一名,副部長2-3名,幹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主席團應定期召開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一名副

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十二條:主席團和部門在重大問題決策上實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三條: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校研代會的決議,對校研代會制定、修改並通過的章程、規定、決議等進行補

充和修改,但所補充及修改的不得同原章程、規定、決議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牴觸;

(二) 任免其職能機構各負責人,並進行監督和定期考核。統抓校研委會發展方向和各部

工作進度,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促進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三) 如有大型專項活動或會議時批准成立籌備委員會,統籌活動或會議前期各項準備工

作。審議由相關負責人向主席或由主席直接提交籌委會的方案和活動計劃,並做好各項活動或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 領導校研委會和各基層組織工作,協助管理、指導有關社團開展活動;

(五) 討論應由校研究生會決議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四章 基層組織

第十四條:各院(系、所)研究生會是校研究生會的基層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在本院

(系、所)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全校性學生活動中接受校研究生會的統一協調。

第十五條:各院(系、所)研究生會應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其機構

設置可參考校研究生會的部門設置,視本院(系、所)工作需要決定,報校研究生會備案。

第十六條:院(系、所)研究生會應積極參加校研究生會組織的全校性活動,接受工作中的

統一協調,院(系、所)研究生會主席應當按時參加校研究生會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會主席聯席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修改權歸校研究生會。

第十九條:各學院研究生分會可依據本章程制定不與本章程相沖突的具體工作細則和條例

第四篇:土木學院研究生會章程

合肥工業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研究生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肥工業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研究生會是合肥工業大學研究生的羣眾性組織。

第二條合肥工業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研究生會是在學院黨委研究生工作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的研究生組織。

第三條本會遵守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對外代表合肥工業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全體研究生。

第四條本會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原則,全心全意為研究生服務。

第二章基本任務

第五條在研究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廣大研究生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斷提高全體研究生的政治素養、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

第六條研究生會團結帶領全院研究生積極開展具有合肥工業大學土木學院特色的、適合研究生特點的、生動活潑的學術交流、科技競賽、社會實踐、文化娛樂、體育鍛煉及社會公益等活動,配合學校實施和完成研究生培養計劃,努力提高全體研究生的科研素質和自身修養。

第七條代表和維護全院研究生的正當利益,及時反映全院研究生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同學實際困難,竭誠為廣大研究生提供各種力所能及的服務;充分發揮研究生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校、院黨政領導與廣大研究生的溝通和交流。

第八條引導和發動全院研究生關心學校事務,積極投身於校風、學風建設,推動學校教學與科研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加強與兄弟學院研究生會的合作與聯繫,積極營造良好的科技學術交流氛圍。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組織開展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條不斷加強和完善機構及管理體制建設,努力為同學們營造一個良好的科研與生活環境。

第三章會 員

第十一條凡取得合肥工業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學籍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權利。

三、有權參加研究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本會章程制度。

二、關心本會工作,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工作。

三、協助樹立和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及學校聲譽。

四、努力鑽研科研任務,刻苦學習文化知識,積極參與社會實踐。

五、在行使本會賦予的權力時,不得損害社會、本會及他人的權益和利益。

第十四條會員的職責:

一、研究生會成員是全院研究生中具有為集體工作﹑為同學服務精神的研究生,是研究生中的先進分子。

二、研究生會成員由自願報名產生,依照個人意願和組織需要安排在各部門,成立項目組時可靈活調度。

三、研究生會全體成員一律平等,分工不分家,沒有高低輕重之分。

四、研究生會所有成員都具有對研究生會工作活動的知情權和動議權,所有成員都具有提出並組建項目組的權利。

五、每屆研究生會任期一年。任期結束前,通過全體研究生會成員民主評議,經常委會討論,對研究生會全體成員在工作中的表現予以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評獎評優。

六、通過公開競聘,產生下屆研究生會組成人員,研究生會負責新一屆研究生會的組建和領導工作。

第四章組織和職能

第十五條合肥工業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研究生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研究生會常委會,常務委員由研究生會主席、副主席兼任。研究生會下設主席團、辦公室、宣傳部、學術部、文藝部、體育部、組織權益部等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主席、副主席、部長、副部長必須通過公開競聘,經學院黨委、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及上一屆研究生會常委會批准產生。

第十七條本會實行常委負責制。常委各委員分工負責各部門開展具體活動,並對主席負責。常委定期舉行會議,總結前一階段的工作成果,對下一階段具體工作作出分工和安排。主席不在時可委託一名副主席行使主席職責。

第十八條職能職責:

1、主席團:負責研究生會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計劃;監督計劃完成情況;協調各部門工作;召集和主持研究生會日常會議。

2、辦公室:制定、安排並監督執行研會會議制度、獎懲制度;做好活動資料存檔工作,經費管理、研會辦公室值班考勤等工作;完成本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緊密配合主席團完成各種文件的整理等。

3、學術部:負責學術交流年會的宣傳,論文徵集等,做好研究生“斛兵論壇”系列學術講座,負責組織研究生參加暑期社會實踐活動等。

4、文藝部:策劃、準備、組織各項文藝活動,主要包括:“三.七”女生節系列活動,舉辦元旦聯歡晚會等相關工作,做好學術交流年會閉幕晚會節目的準備等;

5、組織、權益部:負責組織或協助各部門組織各項活動,併為各項活動提供後勤服務。

6、體育部:策劃、準備、組織我院研究生體育系列活動,如陽光體育節、籃球賽、足球賽等。

7、宣傳部:繼續緊密配合院研究生會各部門所開展的活動,做到全方位、全過程的宣傳工作等;策劃、建立我院特色的宣傳冊、期刊等。

第五章 活動組織細則

第十九條為了規範研究生會活動,更好地服務於廣大同學,並達到鍛鍊自己、提高活動質量的目的,特制定以下活動細則:

一、活動方案策劃:活動方案策劃應涉及到活動組織方式、活動經費預算、活動意義、活動難點、活動注意事項,並明確需要協作的具體部門名稱。一般情況下,請提前十天將策劃方案提交給常委會討論。

二、成立項目組:活動方案經常委會討論通過後,以自由組合與服從分配相結合原則,組成項目組,並確定項目組組長。同時,制定詳細的活動計劃,將具體工作落實到個人。

三、活動具體實施:具體實施按項目計劃進行,在活動前三天,將有關活動宣傳內容提交宣傳部,並通知其他部門。項目實施與由項目組具體負責。如有變動,與項目組組長協商解決。

四、活動總結和財務結算:在活動結束三天內,與辦公室結清財務,並填寫好工作檔案及活動過程中的重要文字資料提交辦公室存檔。

第六章辦公室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為規範研究生會活動,加強自我管理力度,便於辦公室與其它各部門的協調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各項活動須進行財務預算並經研究生工作辦公室領導同意後,預支活動經費。活動結束後,應填寫決算表並交部領導簽字,然後連同簽字後的發票(必須為税務局印製的統一正規發票)交辦公室。

二、檔案管理:各部應於學期開學兩週內完成學期工作計劃,並於學期放假前兩週內完成學期工作總結,交至辦公室存檔。部門開展各項活動中所涉及的重要文字資料、圖片資料及活動策劃總結於活動結束三天內交至辦公室存檔。存檔情況將作為研究生會幹部考評依據。具體存檔細則見存檔制度。

三、組織例會:全體成員例會原則上每月末在緯地樓506召開;項目組會議由各項目組自行決定。有關人員須準時到會,出席情況將作為研究生會幹部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具體實施和解釋權歸研究生會常委。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凡有悖於此的此前條例和規定自行失效。

第五篇:東南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東南大學研究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東南大學研究生會是在省學聯和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指導下代表東南大學全體研究生的羣眾性研究生自治組織,本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條 東南大學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1.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心服務、止於至善”的要求,以“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宗旨,帶領全校研究生團結拼搏、勤奮學習、鋭意進取、潛心科研;

2.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密切聯繫學校黨政機關與廣大同學的關係,暢通學校與研究生之間溝通的正常渠道,在維護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同學利益的同時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反映研究生的建議和要求,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3.發揮學生組織的引導作用,維護校紀校規,帶領廣大同學創造良好的校風、學風,建設良好的教學、學習、生活環境;

4.積極組織和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和學術活動,致力於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充分重視科技、學術、文化、體育、參政維權、志願服務與社會實踐等多方面活動,以達到陶冶同學情操,提高同學綜合素質,促進同學全面發展的目的;

5.協助校內各黨政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6.代表全校研究生對外聯繫,發展與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會的友好關係。

第三條 本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為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團體會員,接受全國學聯的領導。

第四條 本會參加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為江蘇省學生聯合會團體會員,接受江蘇省學聯的領導。

第二章 成 員

第五條 凡取得東南大學學籍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承認本會章程者,並經申請和麪試選拔通過後,為本會成員。

第六條 成員的基本權利

1.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監督、質詢和批評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4.對於本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有向有關部門反映的權利;

5.有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決定本會事務,參與組織本會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 成員的基本義務

1.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本會章程;

2.維護學校聲譽,維護本會聲譽;

3.勤奮學習,刻苦鑽研,鋭意進取,認真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科研任務;

4.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虛心聽取各方面意見,做好本會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

5.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和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 成員受校紀處分者,免去其在研究生會各級組織中所任職務。成員受警告處分者,於處分期間不再具有選舉權;受嚴重警告至留校查看以下處分(不含留校查看)者,於處分期間不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校查看處分者,於處分期間不屬於本會成員。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九條 本會一切事務的決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

第十條 東南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研代會)

1. 研代會是東南大學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東南大學研究生會是研代會的執行機構;

2.研代會代表分為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正式代表以院系為單位,由校研究生會按各院系人數比例通過的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在各院系研究生中民主選舉產生;列席代表由校研究生會特邀;

3.校研究生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為下一屆研代會的正式代表;

4.研代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經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6.研代會進行選舉時實行票決制,採取差額或等額選舉;

7.研代會通過表決時實行表決制,獲三分之二贊成票通過;

8.研代會實行以下職權:

(1)審議和批准上屆研究生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修改本會章程;

(3)選舉產生東南大學研究生會新一屆委員會;

(4)討論決定應當由研代會決定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十一條 東南大學研究生會委員會(簡稱全委會)

1.全委會是研代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

2.全委會由研代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如研代會因故推延或提前召開,任期作相應調整;委員候選人名單由研代會籌備委員會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原則決定;

3.研代會閉會期間,委員職位因故空缺時,可由全委會增補,候選人由東南大學研究生會常務委員會及各基層組織推薦產生;

4.全委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召開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會議由常委會召集;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常委會必須召集全體會議;

5.全委會選舉時採取票決制,採取差額或等額選舉;

6.全委會通過決議時採取表決制,獲到會委員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通過;

7.全委會接受研代會監督,對研代會負責;

8.全委會的職權和主要任務:

(1)聽取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建議;

(2)任免常務委員會委員;

(3)執行研代會的決議;

(4)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提交的議案;

(5)召開研代會;

(6)領導校研究生會和基層組織工作;

(7)討論應由全委會決議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十二條 東南大學研究生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1.常委會是全委會的執行機構;

2.常委會委員必須為全委會委員;

3.常委會由全委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如研代會因故推延或提前召開,任期做相應調整;

4.常委會設十一名常委,並選舉產生主席一名;

5.常委會委員因故產生名額空缺時,由全委會補選產生;主席職位因故空缺時,由常委會選舉產生;

6.常委會受全委會監督,向全委會負責;

7.常委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委會確定的常委召集。召開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如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委員提議,主席必須召開全體會議;

8.常委會決議時,必須獲到會委員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9. 常委會的職權:

(1)執行全委會的決議;

(2)裁決本會的日常事務;

(3)召集全委會全體會議,並向全委會彙報工作情況;

(4)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報校團委批准後,可以對研究生會常設機構進行調整;

(5)審議由主席提出的校研究生會各級幹部的任免意見,做出任免決定;

(6)討論、決定應由常委會決議的其它重要事務。

第十三條 東南大學研究生會(簡稱校研會)

1.校研會的職權:

(1)執行研代會、全委會、常委會的決議;

(2)維護同學權益,架設學校與同學溝通的橋樑,根據同學需要,組織各種活動,開展日常工作;

(3)代表研代會對外聯繫。

2.校研會職務任免:

(1)校研會主席由校研究生會委員會主席擔任;

(2)校研會主席團其他成員由校研會主席提名,由常委會投票通過;

3.校研會主席、副主席的職權:

校研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1)負責校研究生會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常委會以及其他各級會議;

(2)向常委會提出校研會主席團其他成員以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意見;

(3)對外代表校研究生會;

(4)向常委會、全委會、校黨委、省學聯和校團委彙報工作;

(5)負責校研究生會印章的使用;

(6)領導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7)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部門同意、常委會通過,改變常設機構的設置。

校研會主席團其他成員行使以下職權:

(1)協助主席作好研究生會工作;

(2)在主席因故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時,受主席或常委會委託,代為行使主席職權。

(3)領導所分管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4.常設機構:

祕書處、人力資源部、政參權益部、志願服務部、外聯部、博士生部、學術部、國際交流部(請你繼續關注本站:)、文化部、體育部、新聞宣傳中心、《善研》雜誌編輯部、丁家橋校區辦事處等。

第十四條 基層組織:

1.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會是校研究生會為校研究生會的基層組織;

2.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會由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民主選出,在工作上接受校研究生會的領導。

3. 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會應積極參加校研究生會組織的全校性活動,接受工作中的統一協調,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會主席應當按時參加校研究生會召集的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會主席聯席會議。

4.各院(系、所、研究院)研究生會職權:

(1)執行東南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的決議;

(2)瞭解同學的要求,解決院(系、所、研究院)內同學的各種相應問題;

(3)舉辦院系內或院系間活動;

(4)接受校研究生會工作領導、配合校研究生會工作,對校研究生會工作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

(5)向東南大學研究生會委員會彙報工作。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校研究生會成立財務工作組,負責管理校研究生會財務工作,活動經費每年由有關部門撥給,受全委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基層組織經費主要由各院系撥給,受全委會監督。

第十八條 經費用於舉行研究生會各項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東南大學研究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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