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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章程,業主委員會)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97W

目錄

業主委員會章程(章程,業主委員會)
第一篇:業主委員會章程第二篇:重慶市業主委員會章程第三篇: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第四篇: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第五篇:業主委員會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

目錄

第一條 組織名稱與地址

名稱--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在本住宅區物業管理中代表全體業主、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羣眾自治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物業管理政策法規,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專業化管理服務相結合的方式,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住宅區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市和區、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不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業主大會是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權力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罷免本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審定通過或修訂本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本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計劃;

(四)改變或撤銷本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五)決定住宅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本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實行民主協商制度,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八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聘任執行祕書1名。

第九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擬訂業主公約、本委員會章程;

(三)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費用預算;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六)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和使用情況;

(七)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和監督使用;

(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物業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公民;

(二)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三)熱愛公益事業;

(四)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五條 委員的職責:

(一)出席本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參與本委員會的決策;

(二)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

(三)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四)向業主大會或本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五)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本住宅區業主的;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本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七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本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本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七日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核定維修基金帳目;

(五)經業主大會、本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主任不在時,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執行祕書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執行祕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時,也可以召開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到會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經費在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經營項目的其他經營性收入中列支。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落實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

年月日

第二篇:重慶市業主委員會章程

重慶市業主委員會章程

2014-06-16

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地址:

所轄區域範圍: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本會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擔任。

本會是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自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三條本會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的居住工作環境。

第六條本會不從事除與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外的任何具體經營活動。

第二章組織及職責

第七條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屋出售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本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專職或兼職執行祕書一名,負責辦理本會具體事務。

第九條本會第一屆任期二年,從第二屆起任期三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與物業管理企業議定管理服務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方法;

3、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監督使用和管理;

4、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5、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6、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事理使用;

7、組織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

8、提出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的議案;

9、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件的規定,對業主和使用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及完成、實現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各項管理目標;

5、決定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有關事項,應書面和口頭通過或張貼公佈。其中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須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6、建立業主委員會檔案制度;

7、自覺接受市、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8、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

第三章會議

第十三條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作為缺席。

第十五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本會討論重在事項,可邀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中,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承租人代表列席本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本會執行祕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委員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須符合下列條件:(1)能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定、規範性文件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2)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3)品行端正;

(4)熱心公益事業。

第二十條本會委員缺額時,應按方式增補候補委員,並由下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經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4、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二條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帳

簿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1、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2、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3、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4、核定維修基金帳目;

5、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來;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經費由支出。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本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須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辦公用房設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本會依照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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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則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三)業主委員會章程。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四)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八)監督公用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管理制度《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並代其行使表決權。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四)已不是業主;(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一)委員有下列權利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二)委員有下列義務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第五章

則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為1個的;(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四篇:商場業主委員會章程

**商場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商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地址:**市**區**鎮**路

所轄區域範圍:**市**區**鎮**路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商業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羣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市場運營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3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 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一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三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十八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並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佈後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列支。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商場管理委員會**年**月**日

第五篇: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特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下稱“本章程”)。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本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履行業主大會賦予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職責。

第三條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努力創建管理有序、環境優美、治安良好、人際和諧的居住社區

第四條物業服務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名稱:××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電話號碼:

二、物業服務區域範圍:

東至:東臨××

南至:南臨××

西至:西臨××

北至:北臨××(不包括商用部分)

三、物業類型: 住宅類

四、物業服務區域概況

本物業服務區域佔地面積:××平方米,房屋總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本委員會自業主大會選舉委員產生後由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

設委員11名(其中得票少的2名為候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a區2名委員,b區2名委員,c區7名委員,各區候選人以得票高者當選。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聘任全職執行祕書1名,執行祕書人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業主享有優先被提名權。執行祕書人選未確定的,可暫由委員兼任。

第七條本委員會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的實施情況;

(二)擬訂選聘物業服務公司的方案;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本小區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擬訂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九)擬訂物業服務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十一)審議物業服務公司服務收費標準、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十二)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十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開發商、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接洽與商談小區事項,維護業主利益。

(十四)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本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三章委員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首先由業主自薦,業主委員會(籌備組)審核資格後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公示成為正式候選人,委員經業主大會在候選人中投票選舉產生,符合區域委員名額分配條件下,得票多者當選。業主也可投票給除正式候選人以外的符合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其他業主。

本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屆滿重選,委員可連選連任,但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三屆。 本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屆業主委員會負責,在當屆期滿前一個月內完成換屆選舉工

作。報名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經過業主大會投票選舉,因差額落選的人員,可作為本委員會委員的候補人選,在本委員會委員因故缺額時,經本委員會提名、業主大會批准後可依次遞補。

第十條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委員名額分配應符合下列原則:a區2名委員,b區2名委員,c區7名委員。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第十二條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責:

本委員會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主持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本委員會副主任的職責:

(一)協助主任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協助主任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在主任授權後可以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喪失業主資格;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30%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業主大會,及時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經本委員會或a區、b區、c區各區的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罷免相應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做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小區內公告。 第十七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人選,由本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業主委員會應書面説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增補人選,應符合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會議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二)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三)本委員會每月至少應開例會一次。有1/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四)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説明。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六)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會(本站向你推薦:)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七)本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在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本委員會對重大事項做出的決定經業主大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章日常管理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本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本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本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本委員會及業主大會籌備組經費按有關法律法規、政府文件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規或政府文件未規定的,由本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公司在收取物業費時一併籌集,在物業費內單獨列支並委託物業服務公司代為建立和管理經費帳户。本委員會應將本年度的經費預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批准後方有權委託物業服務公司籌集。本委員會應按經費預算方案節約使用經費,原則上不得透支。

第二十三條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審計費;税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本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業主繳納的經費;捐贈;經業主大會批准的其他收入。 未經業主大會批准,本委員會不得對外借貸、不得對外擔保、不得從事贏利性活動。 本委員會應將每年度經費收支賬目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結果向業主大會報告並公告。

第二十四條本委員會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本委員會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本委員會或委員如違反本章程對物業和業主造成嚴重損害的,業主大會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或有關委員,受到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按400元/月.人補貼,副主任按600元/月.人補貼,主任按800元/月.人補貼,執行祕書按2500元/月的津貼標準補貼。根據工作情況實行獎優罰劣。業主委員會的費用單獨列支,物業費的計算中包含此費用,費用補貼從業委會成立後,與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後開始發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業主物業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投票權)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後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解散和罷免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併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服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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