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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股份經濟聯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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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倘塘鎮啟龍村委會股份經濟聯合社章程

村委會股份經濟聯合社章程

2020年9月18日成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規範集體資產管理,維護本社和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總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合作社名稱:宣威市倘塘鎮啟龍村委會股份經濟聯合社。住所:宣威市倘塘鎮啟龍村委會。

第三條本社以維護集體權益、服務集體成員、實現共同富裕為宗旨。本社經依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實行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依股分紅。

第四條 本社資產屬於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對本社集體資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本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以外的資產權利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或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社集體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資源性資產;

(二)集體所有的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

(三)集體所有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件、衞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接受政府撥款、減免税費以及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五)依法屬於本社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根據資產清查結果,截至2019年12月31日,集體土地總面積為8174.53畝,集體賬面資產總額為432206.41元;沒有負債,可量化的資產總額為0.00元。

第六條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護利用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並組織發包、租賃,以及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

(二)經營管理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並組織發包、租賃、出讓等;

(三)管護運營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社成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建立健全本社集體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等制度;

(六)承接各級政府及相關機構委託的村莊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公共服務等項目;

第七條 本社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自主決定經營管理事項,接受板橋街道街道辦事處宣威市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本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舉、罷免以免以及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決策、報批和實施。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本社遵循“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羣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户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確認成員身份。

2019年10月31日為本社成員身份確認基準日。本社共確認成員 人。

第九條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取得本社員身份。

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成員;

基準日時前出生的新生兒;

根據村規民約可以享受的人員;

與本組居民有合法婚姻關係(含“嫁入”“入贅”),且按規定已落户在本組的居民;

被本組居民依法收養,且按規定落户在本組的居民;

根據本組“村規民約”規定由户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享受的人員。

2011以後因擴大城鎮人口數量而農轉城的本組居民。

精準扶貧工作中的異地搬遷居民。

第十條 下列人員保留其本社成員身份:

(一)、正在服兵役的本組居民(已轉為士官的人員暫給予股份,股權證由合作社保管,待其退伍後,部隊或地方沒有安置工作的發放股權證);

(二)、現在全日制大中專學校就讀的在校本組學生;

(三)、原就讀全日制大、中專院校2019年10月31日前畢業因國家取消統一分配政策而自謀職業的本組居民;

(四)、正在勞教服刑的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本組居民;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喪失本社成員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與本社沒有隸屬關係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三)已納入公務員序列、事業單位編制或成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部隊軍官;

(四)書面申請放棄本社成員身份並經確認的;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喪失成員身份的。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享有參加成員大會,並選舉和被選舉為本社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按規定查閲、複製財務會計報告、理事會、監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等;

(四)依法依規承包經營土地等集體資產、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體資源性資產權益;

(五)依法依規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產和公共服務、集體福利的權利;

(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承包集體資產對外招標項目的優先權;

(八)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承包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依法依約開展集體資產承包經營;

積極參加本社公益事業;

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權

本社目前沒有可量化的集體資產

成員股具體包括四種股份類型:

人口福利股,共計42410股,股金總額 0.00元;

勞齡貢獻股,共計28039股,股金總額 0.00元;

農齡貢獻股,共計32334股,股金總額 0.00元;

年齡貢獻股,共計29846股,股金總額 0.00元;

第十三條 本社按章程量化股份後,成員股份實行“每五年調一次”的管理方式。非本社成員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規定,通過繼承等方式持有本社股份,並據此參加集體收益分配。

第十四條 本社建立股權登記簿,記載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為單位向成員頒發股權證書,股權證書同時加蓋本社印章和理事長印鑑(簽名)。因户內成員變化、分户等需要變更股權證書有關內容的,由户主向理事會申請變更登記。股權證書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或損毀,户主應及時向理事會申請補辦。户主不能辦理的,應由户內成員持有效證明辦理。

第十五條 成員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可以在本社內部轉讓或者由本社贖回。

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的,受讓方佔有的股權比重不得超過本社總股本的百分之三;由本社贖回的,應由成員自願提出申請,經本社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後,按照協商價格贖回,贖買資金從本社經營收益中列支。贖回的股份用於核減總股本,設置集體股的,經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可以追加到集體股中。

成員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政策文件規定,將其所持股份向金額機構申請抵(質)押貸款。

成員的股份可以依法繼承,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非本社成員的人員可以繼承股份對應的財產權利,但不享有選舉、被選舉以及參與經營決策等民主權利。

第四章 份 額

【注:本章適用於將可量化的資產總額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後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社、聯合總社]】

第十六條 本社以可量化的資產總額0.00元,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員,按成員數量、勞動貢獻、年齡貢獻、農齡貢獻等因素共設置份額132629份。成員以其持有的份額參加集體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本社建立份額登記簿,以户為單位記載份額持有信息。本社以為為單位向成員頒發股權證書,份額證書同時加蓋本社印章和理事長印鑑(簽名)。因户內成員變化、分户等需要變更份額證書有關內容的,由户主向理事會申請變更登記。份額證書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或損毀,户主應及時向理事會申請補辦。户主不能辦理的,應由户內成員持有效證明辦理。

第十八條 本社按章程量化份額後,户內份額實行“每五年調一次”的管理方式。非本社成員不得持有本社份額。

成員持有的份額一般不得轉讓,因特殊情況確有需要的,經本社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在本社內部轉讓。

成員的份額可以依法繼承,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非本社成員的人可以繼承份額對應的財產權利,但不享有選舉、被選舉以及參與經營決策等民主權利。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社設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其他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

審議、修改本社各項規章制度;

審議、決定相關人員是否取得、保留或喪失本社成員身份;

審議、決定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資產股份(份額)量化或變更以及其他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審議、批准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任期;

審議、批准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

審議、批准本社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對本社重大事項變更、註銷、清算或者集體資產處置作出決議;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應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每年不少於一次。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且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成員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本社持有的集體股沒有表決權。

成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與社區同步,社區換屆產生新的領導集體,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換成新的領導班子。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次,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必須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公示五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十分之一以上有上有表決權的成員建議;

監事會提議;

理事會提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事不履行召集臨時成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監事會(執行監事)在30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日常決策和管理機構,由3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工作。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須為年滿十八週年,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較高的政治素質、有相應的經營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員。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起草本社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成員身份變更名單]等,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起草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等方案,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管理本社資產財務,保障集體資安全;

(六)提出本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薪酬建議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員及其薪酬。

(七)簽訂發包、出租、入股等經濟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覆、處理本社成員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擬訂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並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十)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代表理事會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簽署並頒佈發股權證書;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重大事項須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決議並簽名。

理事會的決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本章程,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贊成該決議的理事應由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內部監督機構,由1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2名【注:成員少於五十人的,可以只設一至二名監事,並設執行監事一名】。

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須為年滿十八週年、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知識和較高的政治素質的本社成員。理事會成員、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理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建議;

監督檢查本社業務經營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監督檢查本社集體資產發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經濟活動及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反映本社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財務檢查和審議監督工作;

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受通知五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方可形成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監事個人對其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決議並簽名。

第三十二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可以聯名要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二十日內召集臨時成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理事會逾期不召集的,監事會(執行監事)有權召集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佔、挪用或私分本社集體財產;

違反本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將本社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泄露本社商業祕密;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包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章程規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員合法權益的,任何成員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有關部門興趣報或依法提起訴訟,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六章 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社集體資產經營以效益為中心,統籌兼顧分配與積累、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社理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利用本社集體資產、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出租、發包、入股等多種方式開展資產運營,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三十六條 本社建立健全以上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年度資產清查制度,每年12月組織開展資產清查,清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示,無異議後及時上報;

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台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

資產保管制度,分類確定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管護責任主體;

資產使用制度,集體資產包發、出租、入股等經營行為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標投標,強化經營合同管理。

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範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制度。

本社建立集體收入管理、公開審批、財務公開、預算決算等財務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只開設一個銀行存款賬户。

第三十九條 本社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其聘任和變動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注:實行會計委託代理的,本社應配備一名報賬人員】。

本社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務會計人員。如無違反財經法紀行為,財務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隨本社換屆選舉而變動。

第四十條 本社各項收入須經監事會(執行監事)審核簽章,重大財務事項應接受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並監事會(執行監事)審核同意後,報經本社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再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未經監事會(執行監事)審核簽字(蓋章)的原始憑證,不得入賬。

第四十一條 本社及時公開成員(代表)大會的相關決議,在固定的公開欄每季度(月)公開一次財務收入情況;隨時公開集體重大經濟事項。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入、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財務公開資料須經理事長、監事長(執行監事)和主管會計簽字(蓋章),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社接受縣(市、區)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的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發現違規問題需要整改的,及時整改並形成書面整改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社堅持效益決定分配、集體福利與成員增收兼顧的原則。集體收入優先用於公益事業、集體福利和扶貧濟困,可分配收益主要按成員持有的本社集體資產股份或份額分紅。嚴格實行量入為出,嚴禁舉債搞公益,嚴禁舉債發福利,嚴禁舉債分紅。

第四十四條 本社根據當年經營收益情況,制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當明確各分配項目和分配比例,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社可本年可分配收益為當年收益與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應列入公積公益金,不得作為集體收益進行分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應充分考慮以後年度收入的持續穩定,不得全額在當年分配。

第四是六條 本社年度可分配收益按收下順序進行分配:

提前公積公益金,用於發展生產、彌補虧損以及改善公共設施、提高集體福利等。

提取福利費,用於本社軍烈屬、五保户、貧困户、工傷醫療、生活補助等;

向投資者分利;

(四)按股分紅,按照持有本社集體資產股份或份額情況分紅【注:設集體股的,原則上不再提取公積公益金,集體股收益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債務、支持村莊公共事業等】。

變更、註銷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法寶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理事會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理事長簽署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項變更申請表》、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修改後的章程等材料。

本社修改章程,但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及時將修改後的章程報原登記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社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經成員大會決議通過,並依法依規逐級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註銷: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註銷;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聯名要求註銷;

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本社在註銷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社未了解業務,清理本社資產、債權和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漿洗,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二十日內向全體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銀行申請辦理銷户手續。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依法依規實施。

第五十條 本社依法註銷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按照持有本社集體資產股份或份額情況分配。

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集體資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板橋街道辦事處審核,於2020年9月18日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成員(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報宣威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聯名提出,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理事會擬訂修改草案並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後,並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在執行中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為準,並按程序對章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後附成員名冊、股權量化表為本章程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宣威市倘塘鎮啟龍村委會股份經濟聯合社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