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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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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篇:民辦學校章程第二篇:民辦學校章程樣本第三篇:民辦學校章程第四篇:城市民辦學校章程範本第五篇:民辦學校章程範本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民辦學校章程

民辦xx學校章程

第一章學校的名稱、地址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xx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學校自願接受縣教育體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

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

第十條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條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十二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税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税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四章董事會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人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二十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xxx;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xxx、xxx。 第二十四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八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三十條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五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xxx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辦學結餘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

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審批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xx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校董事會成員簽名:

第二篇: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xxxxxxx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園定名為:xxxxxxx。

第三條本園由xxxxxxx出資舉辦,是經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批准註冊的非企業、開展民辦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四條本校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培訓,使參加培訓的學生在應考技能,知識儲備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條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六條本園接受xxxxxxxx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園地址:xxxxxxx。

第二章辦學活動

第八條本園辦學層次:幼兒學前教育。

第九條本園辦學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本園辦學範圍:xxxxxxx及其周邊地區。

第十一條本校招生對象:學齡兒童。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本園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校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利機構;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首批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2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對本園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園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本園的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園園長負責本園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十八條本園法定代表人為xxxxxxx。

第十九條本校下設管理機構:辦公室、財務處等管理機構構成、各自發揮的功能及人員構成。

第二十條擔任本校的理事、園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與擔任會計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園辦學資金由xxxxxxx提供,啟動資金為3萬元。第二十二條本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不跨年度(或跨學程)進行收費。

第二十四條本園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本校積累只能用於增加辦學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分配,不得用於園外投資。

第二十五條本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校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校舉辦者,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報本校舉辦者及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審查。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本園在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園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於擔保。

第五章學校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做相應處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動議,並報請旺蒼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旺蒼縣民政局審查同意,由本校組織財產等的清算;

(二)被審批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進行清算;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本校終止後,本園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本園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園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園學生。

第三十二條本園終止後,本園的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銷燬,註銷登記。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園可根據實際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後的本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

第三十四條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修改後的章程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校的理(董)事會(校委會)表決通過,並於年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月日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園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民辦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願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 m2;建築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xx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 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篇:城市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建平鎮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

第三條學校地址

第四條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校設的目的等)。

第五條學校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到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章辦學範圍

第六條辦學規模

第七條辦學層次

第八條辦學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訓)

第三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九條學校固定資產為萬元

第十條學校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辦學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條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十三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十五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者解騁董(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定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1)聘任、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4)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學校校長由董(理)事會、校務委員會或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學校校長應有較高政治、業務素質,一般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水平,有5年以上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歷,經過校長崗位培訓,年齡不超過70歲。

第十九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舉辦人擔任(應由董(理)事長或校長擔任)。

第五章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二十條學校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佈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學校董(理)事會應於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教育教 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和諧發,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三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七章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校基本制度有:

(一)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終止

第二十七條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一)籌建期超過三年;

(二)連續兩年未招生;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四)根據章程規定停止辦學;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條學校終止前,須按章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與終止程序

第三十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

原因需要停辦的,由董(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須經學校的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全體董(理)事成員簽字:

申辦單位(人):(公章)或(簽字)

年月日

第五篇: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上海浦東農工進修學校章程 (2014年12月20日第五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上海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規範學校的日常活動,更好地發展民辦教育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上海浦東新區農工進修學校。

學校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沈家弄路700號。

第三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

第五條學校業務範圍:

辦學層次:中等及以下非學歷教育

辦學範圍:英語、文化、職業技能

辦學形式:業餘、基本業餘

招生對象:社會勞動者

第六條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七條按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八條學校由上海市醫藥學校出資,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

第十條本校接受登記管理部門、業(請繼續 關注本站:)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委託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校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校董事會成員為5人,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董事由出資單位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董事會人員具有5年以上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二條學校首屆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4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3.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三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學校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定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董事會議。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應於會議召開7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須載明委託權限。

第十七條學校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參加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學校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審核,浦東新區民政局核准。

3.學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為4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

4.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學校校長

校長由董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二)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訂和修改學校規章制度,設置校內管理機構;

(五)根據章程規定的辦學層次、範圍、形式、招生對象,設置、調整專業或學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對受教育者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八)聘任教師及職工、確定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根據規定確定和調整課時收費標準;

(十)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一)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信守職業道德;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學員學習期滿,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頒發寫實性的學業證書;

(五)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代辦費使用應發清單;

(七)按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時、正確完成各類報表,上報各類材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評估和年檢;

(八)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學校應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全面貫徹素質教育。

第二十四條學校須經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向浦東新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學校在具備《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銀行開户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税務登記證》、《票據購印證》後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接受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派專人定期的檢查和指導。校長應定期向主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彙報學校工作。

第二十六條擔任學校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七條學校辦公、教學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和執行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學校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條實行全員聘任制。校長聘任專、兼職教師和其他職工,簽定聘任協議(合同)後上崗。

第三十條聘任政治素質高、師德好、有任職資格、具有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教育教學經驗的教師任教;聘任政治素質高、懂業務、責任性強的管理人員任職。

第三十一條建立教學檔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檔案目錄分類訂好上一年檔案歸檔。

第四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註冊資金為20萬元。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學校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學校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五條學校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九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終止

第四十條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一)學校自行解散;

(二)學校分立、合併;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條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

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終止,並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燬,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與終止程序

第四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停辦的,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須經學校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成員簽字:

2014.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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