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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樣本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66W

目錄

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篇:註冊香港公司章程樣本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樣本第三篇: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第四篇:寧波保税區xx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章程(樣本)第五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工商局正規樣本)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註冊香港公司章程樣本

註冊香港公司章程樣本

公 司 條 例(第 三 十 二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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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 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 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 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 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 署 的 股 份 認 購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及 描 述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公 司 條 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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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 首

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a)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用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b)任何邀請公眾人仕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

c) 公司無權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

d) 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 份 的 轉 讓

3. 董事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任何人仕登記股份轉讓。在每年週年大會舉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暫停登記股份轉讓,除下列情況外,董事可拒絕為任何轉讓文件進行登記;

a) 有關人仕或公司就有關轉讓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過五元的費用;

b)有關人仕或公司能夠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關轉讓文件的股份証明書及其他董事有權合理要求的証據,以証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該等轉讓。

董 事 會 主 席

4. 董事可選出會議主席並決定其任期。除另有規定外,主席選舉必須每年舉行一次。假如沒有選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時間半小時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的董事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5. 除公司在大會另有規定外,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首任董事,必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以書面提名。

6. 董事即將離開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數董事的批准後,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職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間,有權接收董事會議通知,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當委任人回港或辭任董事或罷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須離任。根據本細則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罷免,必須由作出此舉的董事親筆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形式發出通知,方可作實。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觸上述條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為替代董事。該替代董事有權在董事會議上行使其本身作為董事的投票權及委託人的投票權。

7. 除永久董事外(如獲委任),所有董事必須在公司採納本細則後的第一個週年大會及後的每年週年大會上,辭任董事及可再連任。

8. 董事無需持有資格股份。

9. 如有下列情況,董事必須離任:

a) 以書面通知向公司辭任;或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

c) 精神不健全。

10. a) 董事不會因為與公司訂立合約而喪失出任董事的資格。亦無須避免以公司代表身份訂立合約,縱使訂立該等合約可能牽涉董事利益,董事無須向公司交代從訂立合約中所得到的利潤,或所建立的信託關係。不過,有關董事須要在決定合約的董事會議上,披露存在的利害關係。如屬其他情況,有關董事須在其獲取利益後的第一個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披露,縱使合約或安排牽涉董事的利害關係,他也可在該會議上投票。

b) 公司董事可在其發起公司內出任董事或以賣家,股東或其他形式出現,以致到該董事與公可有利害關係。有關董事無須就他在該公司出任股東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11. 董事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將會議押後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並可訂定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 直至另行訂定,董事開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人。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則一名董事即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12. 假如董事局出現臨時空缺,可由其也董事填補,所選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須與他所填補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猶如他跟所填補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

13. 在不抵觸本章程細則第六條的情況下,董事有權在任何時間並不時委任任何人出任為額外董事。而該董事必須在下次的週年大會上辭任,但不影響他在該大會上被選為額外董事的資格。

14. 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與所替代董事一致,猶如他與所替代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為董事。

15. 只要公司已將開會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後留在公司註冊地址的最近期通訊地址,則無論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數董事署名的董事局書面決議,如同董事決議一樣均為有效力及有約束力。

16. 任何根據本細則,a表、公司條例或其他規則,須向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通知,如以電報發出,視為有效。由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同意書、協議、通知或授權,如以電報發出,不論該電報或文件是否署名,均視為妥當及有效。本條文不適用於特別決議。

董 事 權 力

17. 除本章程細則及其他明文賦予董事權力及權限外,董事可行使公司在大會上的權力及作出有關行動及事情,但必須符合條例(第三十二章),本章程細則及不時公司在大會上所訂立的規則。董事在該等規則未訂立前,所作的一切行動,不會因該等規則的訂立而變為無效。

18. 在不影響現行細則賦予董事的一般權力及本章程細則賦予董事其他權力的原則下,公司現明確地聲明董事有下列權力:

(1) 支付籌組公司的發起,組成,創辦及註冊所引起的成本,費用及支出。

(2)按董事認為合適的價錢及適當的條款及條件為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有權取得的財產權利或特權。

(3) 聘用,解僱公司職員或使他們停職,決定及更改他們的薪金及酬金。

(4)對於公司或其高級人員或以其他形式牽涉公司事務所作出或被針對的法律訴訟提起、處理、進行抗辨,妥協或放棄,並就公司所作出或被針對的索償及聲請所引起的債務,進行和解及預留支付欠債。

(5) 將公司所作出或被針對的索償聲請,訴諸仲裁並遵守及屨行裁決。

(6) 對於公司收到的應收款項及索償聲請款項給予收據,並免除及解除他人由此引起的責任。

(7)在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容許的範圍內,按照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投資,貸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公司錢財產物業,及不時更改變賣此等投資。

(8) 代表公司借入貸款,並以公司財產作為質押或抵押。

(9)為公司開立來往帳户,及以董事認為合適的條件及條款墊款給公司,該等墊款可收取利息或不收取利息。

(10) 以公司名義及代表公司,按董事認為有利於公司,就下列事項或其他達到公司目標的事宜,進行協商、訂立合約、撤銷及更改合約,簽署及執行有關的行動、文件及事宜。

(11) 從某一生意或交易所得的利潤抽取佣金給予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公司受僱人仕。董事可支付佣金及發放津貼(可以以公司一般利潤分發形式或以其他形式發放)予介紹生意給公司的任何人或其他推廣或有助利於公司生意人。佣金必須視為公司經費一部份。

(12) 出售、改善、管理、交換、租賃、出租、抵押及利用公司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土地物業、財產權利及特權。

(13)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方法和用途哂謾⑼頓Y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儲備基金。

(14)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及代表公司簽署公司物業(現在或將來)的抵押文件予任何董事或其他人作為受惠人仕,而該董事或其他有關人仕可能為了公司利益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按揭文件可包括出售權及其他各方同意的權力、承諾及條款。

(15)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方式,不時為管理公司海外事務作好準備。尤其是要委任適當人選為公司的授權代表或代理人,賦予他們認為合適的權力及條件(包括可再授權的權力)。

(16) 不時制定,更改或廢除規則及附例以便調整公司的業務、高級人員及員工。

(17) 按董事認為合適的時間,將本章程細則所列的任何或所有權力轉授予其他董事或其他人。

19. “a表”第81條不適用於本章程細則。

印 章 及 支 票

20. 公司印章由董事局保存,除得到董事局授權外,不得使用。

21. 所有需要蓋上公司印章的文件,若已蓋上公司印章及經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時經董事局決議通過的授權人仕簽署,則該文件被視為已妥為簽立。

22. 所有公司支票、本票、票據、匯票及其他可轉讓票據必須由董事局主席或不時經董事決議通過的授權人仕制定、簽署、開出、承兑、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立。

公 司 大 會

23. 不論任何情況,所有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該兩名成員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人代為出席,該代表人必須自己或代表人身份持有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已繳資本。 如公司只有一名成員,則一名成員即構成公司會議的法定人數。 除非在開始處理會務時,大會指定法定人數已列席,否則大會不能處理任何會務。

24. 一份由所有股東簽署的書面決議,其效用及有效性與正式召開大會通過的決議一樣。成 員 投 票

25. 所有成員投票決定任何事項,必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每一位親自出席或以代表人代表出席的成員,以所持股票計,每股一票。

利 潤 分 配

26. 董事在得到公司大會的批准後,可指示公司每年的淨利潤,用作成立儲備基金或支付股息及花紅。

27. 除非公司有盈利,否則不得分派股息,所有股息均不能向公司索取利息。

28. 股份轉讓未被登記前,收取該等股份所公佈股息的權利不得轉移。

29. 假如兩位或以上人仕聯名登記為股票持有人,則當中一人可簽發有效收據,以証明收妥所持股票的股息或任何應收款項。

30. 對於公司有留置權的股票,董事可以保留支付有關股票的股息,並可將該等股息用作清償留置權所涉及的債項及債務。

31. 對於股息公佈後一年內沒有人領取的股息,董事可為公司利益著想,哂黴上⑼頓Y或以其他方式哂茫敝劣腥祟I取股息為止。

祕 書

32. 本公司第一任祕書是天天祕書有限公司,它可以以通告形式向公司辭職,辭職的日期將會是通告上的日期或公司收到的通告的日期。

通 知

33. 公司根據此章程向股東發出之通知書可採用中文、英文或兩者俱備。

**(本中文章程大綱與細則,如內容與英文本互相違背,則以英文章程大綱與細則內容為標準)**

簽 署 的 股 份 認 購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及 描 述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第二篇: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樣本

(注:括號內及斜體部分為提示內容,定稿時請刪除相關內容,空格及打×部分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章程適用於一人有限公司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五條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

共出資萬元,其中以方式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共出資萬元,其中以方式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

則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諮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准的業務。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出資額

(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閲公司會計帳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轉載需註明來源)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餘額,不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寧波保税區xx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寧波保税區xx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寧波保税區xx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寧波保税區發展大廈808室

第三條 公司由李xx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七條 經營範圍: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税倉儲、諮詢服務;消防設備,紡織原料及產品、服裝、工藝品、日用品、化工原料及產品、文具、裝飾材料、機械設備的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以工商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出資時間為:李xx以貨幣出資,為人民幣10萬元,佔100%,在公司成立前全部到位;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會及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三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二名,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設總經理。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的董事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請股東決議,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繼續任命可以連任。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三人,其中二名由股東任命產生,一名由公司全體職工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擔任,該職工代表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內產生,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繼續任命或選舉可以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章程修正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報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第五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工商局正規樣本)

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xxxxxxxx有限公司,特於年月日製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 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 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1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總額:萬元,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佔出資額的100%,出資時間:年月日

股東出資額為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

章。

第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願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

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因犯罪搜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

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或蓋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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