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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處方書寫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1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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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處方書寫制度

一、處方必須由具有處<?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方權的醫師本人書寫,各科室醫師必須使用統一發的專用處方(包括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麻醉處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方、醫保處方等),並由醫師蓋章後方可調配。

二、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的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蓋章方可視為有效。處方修改不得多於處。

4、藥品名稱一律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的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用規範的中文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並註明體重。

6、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具處方。

7、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藥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9、藥品用法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説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蓋章。

10、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牀診斷。以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藥師簽名或者簽章式樣應當劉洋備查。

三、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四、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如特殊情況或確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病症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五、藥劑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書寫前記、正文、後記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六、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七、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配藥雙人核對簽名制。
    八、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牀診斷。
    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十、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十一、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十二、藥劑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發現處方錯誤,應及時與醫師聯繫,由醫師更改後加蓋章,方可調配。

十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並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十四、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201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