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當前位置:蒙田範文網 > 論文 > 法律論文

刑事案件中財產刑獨立處置程序探索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9W

在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產研究一直髮揮着領頭兵的作用,涉案財產的公平到案關乎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財產權益一直是刑事訴訟不可背離的訴訟追求。

刑事案件中財產刑獨立處置程序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的執行標的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財產刑如何處置,依然是一個難題。

以涉眾型性刑事案件為例,諸如:詐騙案件、集資詐騙案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在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這些案件涉案範圍廣,被害人多,返還財產與清償率低、易上訪。這些案件的重點和難點不在於對犯罪行為人的刑事懲處,而在於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所涉的刑民交叉,他們的重合之處在於對集資參與人民事權利的保護。實體方面,體現為刑民法律對投資本金及利息的保護;程序方面,體現為刑民訴訟程序的銜接。

在執行程序中,財產處置問題一直是執行程序的核心問題。但是刑事案件財產刑的執行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合法財產與追繳贓款的界限難以界定。偵查階段的財產查控措施多是用來證明罪與非罪,並不包含行為人的合法財產、全部財產,所以偵查階段的財物查詢並不能給後期被告人財產刑的執行提供便利。審判階段對於財產的認定不明確,多數刑事案件在移送執行階段,將財產刑統稱為追繳違法所得,對於已查封的財產及其他涉案財產並未審明,在執行階段由於移交材料缺乏導致對於財產合法與否難以界定。

二、財產刑執行的內外聯動機制尚不完善。偵查機關對於財產查控措施,在後期的財產刑執行中並無較大作用;檢察機關對於財產刑執行監督多處於消極狀態,協作力度不足、操作模式不靈活、不會主動介入執行活動中,並且檢察機關與法院尚未建立聯動機制,信息尚未實現共享,導致檢察機關對於後期的財產刑執行並不能發揮作用;法院即使在逐步實現判執對接,但在財產刑執行程序中,仍然有部分刑事裁判未及時移送執行局開展執行工作,刑事審判庭對於刑事判決未執行的案件也未進行後期的跟蹤。公檢法三機關也未形成較為系統的協作溝通機制、諸多原因導致財產刑執行模式僵硬,工作銜接機制不暢通。

三、對於案外人財產被執行的救濟制度不完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救濟既是對受到公權力機關侵害的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補救,也是對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活動中公權力機關違法行為的矯正。它通過限制公權力的擴張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具有重要的價值。然而當前我國立法和學界對於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關注大多集中於涉案財物的處置和管理上,相對忽視了對公權力機關不當處置行為的救濟制度之研究,而且相關的立法規定較為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這導致司法實踐中被侵權人“投訴無門”現象時有發生。

本文意圖以實證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和規範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分析目前我國刑事案件中財產刑處置的現狀,結合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以法院執行階段對於財產刑處置為主導,着重總結歸納上海地區的相關案例,進一步分析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對財產刑的處置方式及存在的問題;以問題導向來解決問題,更具有實踐意義。其次,參考國外相關制度的研究,分析比較域外法系對於處置刑事案件財產刑的做法,取其精華,通過借鑑了國外的立法例和相關司法實踐,旨在給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最後,以創新機制為支撐點,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財產刑執行的困境,提出相應的對策,探索一個獨立的刑事案件財產刑處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