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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多篇】

欄目: 安全生產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99W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多篇】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定》執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於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程建設,生產管理協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為主,安全監督系統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沒貫徹執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督系統為主,生產技術系統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並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複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定

第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於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定外,視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採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篇二

第一條 公司建立並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糾正違反安全生產原則的行為,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員工生命、公司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xx集團、xx股份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事業部)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產品、活動或過程的負責人對其管理範圍內安全工作負責,公司對安全管理實施責任追究。

(一)xx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是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二)企業發展部是公司生產安全管理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條件保障部是公司物業服務安全管理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

(三)各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是部門(事業部)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職責中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事業部)和個人,將公開表揚或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一)發現並上報重要安全事故隱患,避免造成安全損害後果的。

(二)在危急情況下,實施救援行動,減輕、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在完善、改進、發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績或效果顯著的。

(四)一貫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長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蹟突出的。

(五)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或其他嚴重違規行為及時檢舉的。

第五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法律法規,造成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造成有害後果的部門(事業部)和個人,根據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發現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並由部門(事業部)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勸勉談話;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和部門(事業部)負責人給予警告。

1. 對公司已正式發佈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瞭解內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執行的。

2.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和測試等活動時,遲到、早退的。

3.安全會議、安全文件或通知內容未按時下達或因傳輸內容不全面、不準確,造成工作停滯延後、誤傳誤用以及導致重複、浪費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傳輸安全信息,遲報、漏報安全報表的。

5.未按照規定接受安全培訓就上崗、重新上崗、轉崗,從事存在風險的作業的。

6.部門(事業部)負責人未按照培訓計劃組織或未授權他人負責組織部門(事業部)安全培訓教育活動的。

7.部門(事業部)確定安全職責或職責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現相互推諉情況的,直接追究部門(事業部)安全負責人責任。

8.未組織相關工作達成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未實施預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給予當事人和部門(事業部)負責人給予警告,並由部門(事業部)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勸勉談話,並在部門內部舉一反三徹底整改;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和部門(事業部)負責人在公司範圍內通報批評。如果同一部門(事業部)一年內累計出現三起下列情況,扣發部門(事業部)全年安全績效獎金。

1.拒不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的。

2.接到通知後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和測試等活動,事先不溝通、不請假的;或參加以上活動時不遵守現場紀律嚴重干擾現場秩序的,影響正常運行的。

3.經提醒後仍遲報安全統計報表,或藉口推諉安全統計工作責任的。

4.公司安全管理相關活動中,消極應對、敷衍了事、拖沓宂餘的,經勸説提醒無效的。

5.對管理範圍內存在較大風險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熟視無睹,不上報、不加制止或採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行使其安全職責時,不接受勸告、不配合執行,出言不遜、態度蠻橫的。

7. 對責令整改要求、審核不符合項拒不整改的、尋找藉口、推諉責任的。

第六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由於責任缺失和違規導致事故發生,造成安全事故和嚴重後果的部門(事業部)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和部門(事業部)負責人在公司範圍內通報批評。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上級部門(事業部)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的。

2.在災害面前,未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應急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對違章作業不加制止,或違章指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4.已發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採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5.對有關部門(事業部)或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範的合理意見、建議拒不採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6.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脱離值班崗位,未能及時報警,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7.公司內發生傷亡事故後,不採取相應防範措施;或類似事故在事故發生後半年內重複發生的。

8.事故隱患嚴重,接到公司整改指令後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七條 對三個月間隔內連續發生輕傷事故,或發生重傷人身事故,或經濟損失10 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由公司安全委員會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依據以上三種情況對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實施額度為月效益工資比例的5%/10%/10%的經濟處罰,同時予以通報批評。若在誡勉談話後,三個月內繼續發生以上三類事故,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公司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第八條 公司對各方面舉報的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將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並責成或組織相關部門(事業部)予以調查核實,對安全問題負有責任的人員,將依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受過公司通報批評的個人,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在接受處罰後1年內公司範圍的評優、評先活動中,需在申請材料中對接受處罰經歷明確披露。隱瞞者情況者,不管何種原因取消其此次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和要求,公司按照國家、行業、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xx集團、xx股份的有關要求、標準等嚴格執行。本規定未盡之處,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

第十一條 名詞解釋

責任事故:本規定中責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災害等本公司內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員違章或瀆職行為而人為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工作中的違章現象分為四類:

操作性違章:是指在生產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設備操作規程或不遵守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蓄意違章的不安全行為。

指揮性違章:是指各級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違反設備或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或在缺少保證人身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指揮生產作業的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是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管理性違章:是指生產工作的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企業標準、規章組織生產或不按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的不安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