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突發公共衞生事件領導小組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後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衞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衞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衞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衞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伕:學校食堂衞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並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追究的範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三、責任追究的內容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責任狀中目標責任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同意見,不願接受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羣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責任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一定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羣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幹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名最後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觀上不努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情況採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鈎,落實以上措施,一般應該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幹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幹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後,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後的幹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後的幹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可以建議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第一條 責任追究制內容
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給國家、集體、羣眾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辦文辦事超過規定時限、扯皮推諉、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羣眾投訴和上級批評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範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工作的;
(四)用權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羣眾利益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的。
第三條 責任追究辦法
對觸犯上述責任追究範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 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上班時着裝不整,言行舉止不得體的;
2、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問責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態度粗暴的;
4、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羣眾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
5、來單位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6、來單位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辦事人有較大合理意見的;
8、工作中出現一般性差錯的;
9、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辦文辦事任務,但能在第一次催辦期限內完成的;
10、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
1、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紀律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2、業務水平低,辦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務的;
3、第二次催辦後,仍未按催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4、辦文辦事質量低,差錯較多或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5、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2、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4、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濫用權力,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6、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7、搞部門、小團體及個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8、失職、瀆職,用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的;
9、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説情的。
安全是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為了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落實各自的責任,特制訂制訂。
1、學校教職員工人人都是安全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區域(以班為一區域)的劃分,該區域負責人為區域範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區域範圍內的人、事、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及時上報。安全實行誰分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2、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各自區域的安全隱患以及書面形式及時向安全員或學校安全領導組成員彙報,不報或隱瞞不報者則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3、對上報的安全隱患,因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人)負主要責任。
4、因第一責任人敷衍失職,不仔細檢查,而被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則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5、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安全員負連帶責任。
6、對安全管理鬆懈,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經費投入不足、人員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監督領導負主要責任。
7、在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部門(區域)負責人,安全監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報批評,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