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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調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4W

公務員調任制度是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除考試錄用外進入公務員隊伍的另一種方式,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和優化。

公務員調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公務員調任中存在的問題

1、公務員調任渠道不暢。目前,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於部,在提拔任用和福利待遇方面存在明顯優勢,但由於進入公務員隊伍實行“凡進必考”和嚴格的調任制度,使得公務員羣體就好像一座城堡,體制外的人員進不去,體制內的人員不願出來,交流任職受阻,嚴重影響整個幹部隊伍的工作積極性。身份轉變不容易是目前鄉鎮科級事業幹部最糾結的問題之一。調任到公務員崗位限制多指標少是影響事業編制幹部進步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對一些之前是公務員身份,因工作需要擔任科級事業崗位的人來説,他們表示無法理解。一些目前符合調任條件的幹部也紛紛表示想要回城,在鄉鎮工作不安心,而一些公務員寧願不要提拔都不願意去墾殖場(林場)工作。

2、公務員調任年齡規定過嚴。《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規定: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週歲。因為《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6號)條件限制,導致40週歲以上的事業身份科級幹部無法進入公務員單位,而公務員單位領導幹部不願去事業單位任職,即使去了也要求在公務員單位保留身份,影響了一大批事業幹部工作積極性。尤其是我區3個墾殖場(林場),與鄉鎮同時建制,參照鄉鎮管理,承擔着與鄉鎮相同的職能和目標管理考評任務,現有31名科級幹部,部分曾是公務員,由於身份置換原因,導致不安心在墾殖場工作,影響幹部交流。部分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曾是公務員)要求回公務員單位任職,部分事業單位老同志也要求享受公務員待遇。我區31名墾殖場(林場)科級事業幹部中有13名(佔41.9%)已超過40週歲,這就意味着他們再也沒有調入公務員單位的機會。作為縣級黨委管理的幹部,從基層一步一步幹起,絕大多數幹部提拔擔任副科級幹部時35歲左右,等到進一步歷練成長,條件成熟辦理調任時已超齡。

3、公務員調任報批和備案週期過長。目前,公務員調任報批所需文件資料多,程序比較繁瑣,時間跨度大週期長,一般長達2至3個月甚至更長,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而且,對原具備公務員身份或參公管理身份的、因組織安排在企事業單位任領導職務的幹部調任到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任職時也要嚴格實行報批,沒有區別對待。

4、行政編制數影響調任工作落實。縣級機關行政編制數量過低,影響調任工作全面貫徹落實。縣級機關行政編制在10名以下的部門不佔少數。機關為開板工作,只能從企事業單位抽調工作人員,借調人員長期混編混崗,所有工作人員都向行政編制擠靠,科員不一定不佔行政編制,鄉科級幹部也未必佔有行政編制。結果就是鄉科級幹部調任不動,不能辦理公務員登記等工作。縣級行政編制核定偏低的事實是機關引發諸多人事管理弊端的禍根。國家上層公務員管理者在制定相關政策時總認為縣級行政編制同國家級、省級層面一樣,行政編制隨便用,沒有考慮到縣鄉級編制實情。

5、機關超編運行影響調任質量。歷次機構改革,機關超編人員沒有妥善安置,機關長期超編制運轉。黨組織對各超編機關鄉科級幹部調任不靈。有幾個單位在機關人員定編定崗工作中,人多編少,由於歷史矛盾過激,領導班子集體放棄佔有行政編制的權利。調任結果是任而無編,調而無份(佔不上行政編制,取得不了公務員身份)。

6、調任規定資格條件中年齡規定存在歧視。《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將調任人員按政府層級分年齡調任,這樣人為設定,把工作人員按年齡高低分成了三六九等,不符合縣情。同年齡段參加工作,市(地)級以上公務員幾年內就輕鬆自然的升為了鄉科級領導幹部;而縣鄉級公務員,10年後能晉升鄉科級領導都屬鳳毛麟角,再從企事業單位調任回機關任職往往已經超過40週歲。政府層級降低了基層公務員“身份”,調任制度扼殺了縣級公務員自由調任的權利。

二、基層建議

1、是放寬條件,拓寬渠道。建議對於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工作一定的年限之後,因工作需要,不受專業、職稱、經歷等條件限制,則可調任公務員崗位工作,並解決公務員身份,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幹部工作積極性。

2、區別對待,適當破格。建議對於曾有公務員身份或參照管理人員身份的,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事業單位任職後,重新調回機關或參照管理單位任職的,應放寬調任的年齡限制,對於那些專業性較強的人員也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針對幹部交流難的問題,建議市委組織部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出台一般幹部及科級幹部交流工作實施意見。《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4]14號)文件提出,注重從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擇優調任鄉鎮領導幹部,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調任人選,經批准可適當放寬條件,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週歲,建議出台相關配套辦法。

3、簡化程序,細化規定。建議對備案管理人員和調任對象實行區別對待,對備案管理對象,應簡化手續,及時予以補充登記。對《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作進一步的規範完善,或者出台相關的工作細則,以便使基層單位在執行操作過程中易於操作執行,縮短公務員調任週期。

4、傾斜基層,增加編制。縣級行政編制適當增加,壓縮頂層公務員機關行政編制總量,編制數量的核定向基層公務員機關傾斜,剷除編制影響調任的禍根。上級編辦對縣區行政編制總數核定較緊。目前,我區編制數與人口總數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建議上級編辦等有關部門適當增加行政編制,為進一步優化幹部隊伍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5、消化超編,補充血液。由於歷史原因,縣區超編情況比較嚴重,既限制了新鮮血液的進入,也堵住了事業幹部身份轉變的道路。歷次改革形成的超編人員,建議採取兩種方式處理。一是挖潛資源真分流、真消腫。二是上級機關在適當政策範圍內允許超編人員(包括調任的鄉科級幹部)能享受到職級並行制度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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