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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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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材料
第一篇: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材料第二篇:鄉鎮城鄉統籌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報告第三篇:農民權益保護第四篇:關於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調研材料第五篇:關於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的思考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材料

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材料

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工作。根據區人大辦《關於開展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情況調研的通知》要求,鎮人大主席團組織區鎮人大代表及相關人員,對轄區內農民權益保護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統籌城鄉户籍制度改革中的農民權益保護情況

重慶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啟動以來,堅持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户進城為突破口,相繼納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條”予以重點推進。經過全鎮上下的共同努力,熱情參與,目前,我鎮實現“農轉城”6000餘人,户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體系已基本完善,各項政策執行情況良好,轉户居民合法權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轉户居民在同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五大社會保險、平等申請公租房、平等享受創業、就業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權益均得到了實質性的維護。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按照“方便羣眾辦事、保障羣眾利益”的原則,採取“一線工作法”,到村現場受理羣眾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區政府批覆同意126户,區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審核68户,正在完善資料19户,已發放補償金371萬。退地養老保險正在辦理過程中,養老保險參保等户改關鍵環節出台了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限、放寬准入條件等具體措施,方便、快捷地為轉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務。退地農民個個歡天喜地。

轉户居民可以繼續按規定保留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等各項惠農政策,繼續享有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在規定期內繼續保留了農村生育政策等與農民身份相關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轉户居民承包地的處置尚未兑現原來的承諾。轉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後未能退出承包地,這給轉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設置了一個障礙。

總之,實踐證明,統籌城鄉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廣大羣眾的根本利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符合和諧社會的建設要求。

二、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財產權益的實現和維護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涉及到廣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過去“大鍋飯”式的分配方式,農民得到了實惠,能很大程度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我鎮加大了經費的投入、工作人員的調配。經過各階段工作,我鎮對轄區16401户農户進行了確權,共計85302畝。

林地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抓好林業工作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明晰和穩定林權,讓農民吃上“定心丸”。林權證的發放工作,我鎮始終堅持依法登記換髮證原則、公開公正登記換髮證原則、規範統一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一地一證”原則和穩定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原則。從申請、公示、現地核實、公示、造冊、審核審批、發證,環環相扣,確保《林權證》發放順利開展。我鎮共確權14000餘本,3500餘畝。

新一輪農村房屋確權3765宗,確權面積583畝,農村房屋確權工作相對滯後。

三、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

,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下放到各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中心。自此,我鎮先後建立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居保)、超齡養老保險和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等各項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截止2014年6月,我鎮各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0000餘人;徵地農轉非參保人數1200餘人,參保率達到96%以上;超齡人員參保人數達到500餘人;城鄉居保參保人數30598人,參保率達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2014年參保人數51104人,參保率高達98.2%。

存在的問題:一是城鄉保障體系發展不平衡。二是城鄉保障制度之間缺少銜接和轉換。三是社會各方面的認識尚需進一步統一,職工參保率仍然較低。

建議:一是建立健全各種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制度;二是加強各種險種待遇的享受人員的比對,有效的防止重複領保。

四、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子女受教育情況

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教育的問題,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所遇到的特殊情況,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解決。

農民工子女教育,包括兩部分:一是隨父母進城的子女,即流動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兒童的教育。

(一)流動子女教育現狀:

1、流動子女讀書仍困難重重。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核心是子女能適時入校讀書,這是每個父母的心願和責任。據統計全鎮的農民工隨父母進城的義務教育學齡人口總人數已經達到了5000人左右,這些農民工的子女廣泛分佈在全國各個大、中、小城市,他們的父母主要從事工商業、餐飲服務業,在城市中的批發市場、建築工地、小餐館、廢品收購商販、看門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鋪中到處是他們的身影,儘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鄉的務農收入要寬裕。他們已經基本上在城市站穩腳跟,有了立足之處,所以把子女接進城裏。

農民工的子女即便隨父母進了城,也僅是生活於城市邊緣羣體的一員,上學同樣面臨諸多問題。城市裏高昂的學習費用令家長們難以承受。據調查,在重慶主城上國小的農民工子女年均學習費用超過3000元,是我鎮農村平均660元的學習費用的4.5倍。費用高的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子女進城裏面的正規學校讀書一般要繳相當高的借讀費和補課費。由於收入原因,大量的農民工子女被拒之於公辦學校或條件相對較好的學校之外,只有選擇處於城鄉接合部,設施簡陋,師資無保證,收費低廉,只要交錢就能上的民辦學校——“農民工子弟校”。由於這些學校大多數地處城郊,教學設施較為簡陋,通常沒有住宿條件,因而農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學十分不便,相當一部分時間耗費在上學、放學的路上。同時,現實生活中,歧視農民、歧視落後貧窮人羣的觀念依然長期存在,由於近年來城市中兩極分化現象的加劇,這一觀念更加變本加厲,致使農民工子女受到社會、學校的進一步歧視。

2、居住環境惡劣影響其成長。在城市中站住腳跟的農民,多數人的收入水平雖然遠遠高於家鄉務農收入,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絕對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較為艱難。據調查,帶子女進城讀書的農民,多數從事批發零售業、餐飲服務業和其它社會服務業,許多家庭是在城市中賣菜、賣米、搽皮鞋、拉三輪、看大門、收破爛等等,好一點的在城市中開小飯館、小商鋪,或在批發市場有一個小攤位。他們中多數或在城鄉邊緣合租廉價房居住,或住臨時工棚,開小飯館、小商鋪的白天開門做生意,晚上關門全家即在鋪內搭板睡覺。子女在這樣的“家”中談不上什麼學習環境,這與城裏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別。

3、城鄉差異使農民工羣體的子女心理壓力大。由於農民工子女家庭處於城市的邊緣地位,他們的心理也開始邊緣化。調查中,發現年齡較小的孩子由於不懂事,受影響較小,而年齡稍大的孩子與城市同齡人相比,顯得早熟、自卑和失落。與城裏同齡人相比,農民工子女總是自覺地把自己劃為城市中地位較低的羣體,並有這樣的羣體認同感,在這一羣體中自我封閉。

(二)留守兒童教育的現狀:

據統計僅全鎮留守兒童的規模,現在已達到1200餘人,佔全鎮在校學生數的近70%,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説明留守子女的規模已經達到政府不得不重視,社會不得不關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臨教育危機:儘管實行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經費,但由於農村學校學生生源極少(希望國小全校才83名生),總體教育經費很少,只能維持學校基本運轉,最終形成的結果是:農村學校基礎設施有了變化,但欠賬依然較多,學校房屋失修、教學設施簡陋、圖書實驗器材全無、合格師資緊缺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別是近年來農村中的優秀師資大量向城鎮流動,農村學校師資嚴重老化,學科教師緊缺,教學質量進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兒童的出現,進一步惡化了農村教育的基本環境,進一步加大了義務教育的難度。

2、留守子女心理壓力大。由於留守子女與父母長期分離,在生活、學習等方面都受到影響,尤其是親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這一羣體存在巨大的心理創傷,性格變得較為孤僻,學習成績下降。具體體現為:

(1)缺乏家庭這一重要教育環節。現代教育理論認為,家庭教育重於學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養與成長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於許多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經商,甚至多年未與孩子謀面,很難與子女交流,使得孩子產生孤獨、寂寞、膽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調查中,發現67.5%的留守子女認為父母外出對自己的學習產生了不利影響。許多學校老師反映,從留守學生心理特徵來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為習慣等方面都具有與正常家庭學生所不同的特徵,如膽小、任性、孤僻、恐懼、習慣於防衞別人等等。

(2)隔代撫養,老人力不從心。調查發現,留守子女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監管的佔70%。由於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並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輔導孩子的功課。調查中,26%的留守子女認為父母外出對自己的學習產生不利影響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學習無人輔導,佔第一位;調查還發現,29.5%的留守學生在學習上遇到問題無人可問。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縱容、溺愛孩子,管教不嚴,這使得孩子的不良學習和行為習慣較為突出。由於“代溝”現象的客觀存在,孩子與祖輩之間不易溝通,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瞭解到孩子的內心思想,不易察覺孩子的不良思想苗頭,難以盡到對留守學生的人格教育、道德養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高。

(3)學校難和家長溝通,教育脱節嚴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環節,由於家長外出,學校不能與家長溝通,甚至學生的作業都沒有家長簽字,不瞭解學生動態,缺乏互動,不利於共同教育培養下一代。我鎮化澄金山村國小老師反映,大部分留守學生不願意參加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也很少主動回答老師提問,他們性格內向,社交意識和能力較弱,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時,不願意與監護人或老師交流、溝通。由於缺少家庭的約束,很多孩子學習成績不好,厭學、逃學、甚至輟學。鎮中心國小老師反映:有的學生在家不完成作業,爺爺、婆婆不但不追問,反而還到學校給孩子撒謊,編造不完成作業的理由應付老師;開家長會時,全班學生家長到校開會經常達不到三分之一,且來的大多數都是其爺爺、婆婆們。

(4)留守學生學習成績普遍偏低。據統計分析,留守學生自認為自己的學習一般、較差的佔61%。由於學習困難、交往困難、社會誘惑等因素,導致留守學生厭學、逃學、退學等現象的發生。對自己的未來也相當迷茫。被調查的留守學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將來外出打工掙錢,不想繼續讀書。

(5)留守學生成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羣體。由於缺乏有效監護,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實施侵害的對象,同時也容易誤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調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關惡性案件。我鎮方溪國小1名六年級留守女學生,2014年5月在放學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姦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為人威脅。許多學校反映,一些留守學生由於缺乏約束,養成自由散漫的習氣,時間觀念差,愛遲到、曠課,喜歡進網吧和遊戲廳。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進校、夜不歸宿的流浪漢。

3、留守子女監護問題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監護人,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親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臨時監護人。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臨時監護人無論是在責任心,還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與孩子的父母親同日而語。調查表明留守學生的監護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臨時監護人責任不明確。留守學生的臨時監護人一般總是把監護責任理解為讓孩子吃飽穿暖,不發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體、輕心理、輕性情、忽視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發展的現象,對留守學生的思想、道德、學習、行為習慣重視不夠。

(2)許多臨時監護人精力不夠,能力不足。臨時監護人不但要承擔繁重的農業勞動,還要承擔繁重的家務勞動,他們的精力受到了較大限制,很少有時間教育引導留守學生,更不要説進行學習輔導。同時作為留守學生的祖輩,由於觀念和教育方法滯後,存在明顯嬌生慣養、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傾向,忽視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學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單親教育對孩子成長極為不利。父親或母親外出務工,客觀上造成的“父親教育缺失”或“母親教育缺失”,都很不利於孩子的健康發展。如父親外出的孩子表現出膽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樣自信;母親外出的孩子表現出不細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樣善良、有愛心、喜歡學習、有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等問題。

總之,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情況現狀不容樂觀,儘管政府和社會各階層給予了高度關注,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統籌城鄉教育的大背景下影響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綜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會、學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們之間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個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上,政府是中堅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過制定政策、全面規劃、興辦學校、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多種補助並統籌各方面的力量來實現。尤其要以加大農村薄弱學校建設和改造力度,進一步優化師資結構,加強對農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預,促進教育公平為切入點為農民工子女提供和城裏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環境,不過要真正實現這一善良願望,需要漫長的時間。

五、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就業創業合法權益保護情況

目前全鎮農村富餘勞動力19301人,城鎮各類失業勞動力約135人。為了解決上述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我鎮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切實將統籌城鄉勞動就業擺上議事日程。一是根據市場用工需求及本鎮實際,制訂規劃,整合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開展了一系列以強化技能為主,就近就地就業為輔的免費培訓。二是統籌城鄉就業服務平台建設有一定進展。目前,全鎮共有13個村(社區)均建立了勞動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開展登記、培訓、職介發放等“一站式”服務。到2014年6月止已累計轉移就業19458人。

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質偏低,導致就業難。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業”,而是政府“要我就業”,對就業崗位挑肥揀瘦,喪失了一些合適的就業機會。二是業主用工要求偏高、勞動報酬偏低,導致企業招工難。

推進統籌城鄉就業的對策和建議:一是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工作的力度。通過勞動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二是增加就業經費,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業信息網絡體系,解決村(社區)人員編制。四是企業招工應重點從高職校中招收,村(社區)級已基本無青年人員。

六、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支農惠農政策資金落實情況

在實施退耕還林項目方面,我鎮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導退耕農户按技術要求對已種林木進行撫育管理,把政策宣傳到位,做到退耕農户家喻户曉,使退耕林地的撫育管護成為農户的自覺行為。退耕還林工程延長補助期生活費和管護費及時到位,涉及户數5200户,面積9240.100畝,金額1155014.14元;退耕還林工程補助糧食折現資金和生活補助費同步到位,涉及户數465户,面積3301.900畝,金額808965.69元。

糧食直補是惠農政策的重要部分。為把此項工作做好,我鎮召開了糧食麪積核查登記專題會議,佈置核查內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時上報數據,嚴把審核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糧食基礎面積準確無誤,惠農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廣大農户手中。我鎮2014年發放種糧直補涉及農户12229户,補貼面積72300.921畝,補貼金額117851.78元,農資綜合補貼涉及農户12229户,補貼面積72300.921畝,補貼金額5280779.65元。

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種糧直補對象的界限較為模糊,個別沒有種糧的農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樣領着種糧直補款,這多少偏離了種糧直補的目的。

建議:政府適時制定種糧直補款領取的規範性文件,讓國家的錢用在刀口上。

第二篇:鄉鎮城鄉統籌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狀況調研報告

統籌城鄉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工作。根據區人大辦《關於開展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權益保護情況調研的通知》要求,鎮人大主席團組織區鎮人大代表及相關人員,對轄區內農民權益保護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統籌城鄉户籍制度改革中的農民權益保護情況

重慶户籍制度改革是自8月全面啟動以來,堅持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户進城為突破口,相繼納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共富十二條”予以重點推進。經過全鎮上下的共同努力,熱情參與,目前,我鎮實現“農轉城”6000餘人,户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體系已基本完善,各項政策執行情況良好,轉户居民合法權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

轉户居民在同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五大社會保險、平等申請公租房、平等享受創業、就業政策扶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權益均得到了實質性的維護。

退出宅基地的工作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按照“方便羣眾辦事、保障羣眾利益”的原則,採取“一線工作法”,到村現場受理羣眾退地。截止6月底,受理213户,其中:區政府批覆同意126户,區土地整治中心正在審核68户,正在完善資料19户,已發放補償金371萬。退地養老保險正在辦理過程中,養老保險參保等户改關鍵環節出台了簡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限、放寬准入條件等具體措施,方便、快捷地為轉户居民提供全流程服務。退地農民個個歡天喜地。

轉户居民可以繼續按規定保留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等各項惠農政策,繼續享有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在規定期內繼續保留了農村生育政策等與農民身份相關的待遇。

美中不足的是,轉户居民承包地的處置尚未兑現原來的承諾。轉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後未能退出承包地,這給轉户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設置了一個障礙。

總之,實踐證明,統籌城鄉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廣大羣眾的根本利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符合和諧社會的建設要求。

二、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財產權益的實現和維護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涉及到廣大老百姓最直接的利益,打破了過去“大鍋飯”式的分配方式,農民得到了實惠,能很大程度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我鎮加大了經費的投入、工作人員的調配。經過各階段工作,我鎮對轄區16401户農户進行了確權,共計85302畝。

林地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抓好林業工作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明晰和穩定林權,讓農民吃上“定心丸”。林權證的發放工作,我鎮始終堅持依法登記換髮證原則、公開公正登記換髮證原則、規範統一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一地一證”原則和穩定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原則。從申請、公示、現地核實、公示、造冊、審核審批、發證,環環相扣,確保《林權證》發放順利開展。我鎮共確權14000餘本,3500餘畝。

新一輪農村房屋確權3765宗,確權面積583畝,農村房屋確權工作相對滯後。

三、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

,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下放到各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中心。自此,我鎮先後建立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簡稱居保)、超齡養老保險和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等各項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截止2014年6月,我鎮各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0000餘人;徵地農轉非參保人數1200餘人,參保率達到96%以上;超齡人員參保人數達到500餘人;城鄉居保參保人數30598人,參保率達到90%以上,共有10051人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2014年參保人數51104人,參保率高達98.2%。

存在的問題:一是城鄉保障體系發展不平衡。二是城鄉保障制度之間缺少銜接和轉換。三是社會各方面的認識尚需進一步統一,職工參保率仍然較低。

建議:一是建立健全各種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制度;二是加強各種險種待遇的享受人員的比對,有效的防止重複領保。

四、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子女受教育情況

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教育的問題,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所遇到的特殊情況,它涉及到教育公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解決。

農民工子女教育,包括兩部分:一是隨父母進城的子女,即流動子女的教育,二是留守兒童的教育。

(一)流動子女教育現狀:

1、流動子女讀書仍困難重重。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的核心是子女能適時入校讀書,這是每個父母的心願和責任。據統計全鎮的農民工隨父母進城的義務教育學齡人口總人數已經達到了5000人左右,這些農民工的子女廣泛分佈在全國各個大、中、小城市,他們的父母主要從事工商業、餐飲服務業,在城市中的批發市場、建築工地、小餐館、廢品收購商販、看門人、保安、送水人、小商鋪頁頁中到處是他們的身影,儘管收入水平在城市中偏低,但比家鄉的務農收入要寬裕。他們已經基本上在城市站穩腳跟,有了立足之處,所以把子女接進城裏。

農民工的子女即便隨父母進了城,也僅是生活於城市邊緣羣體的一員,上學同樣面臨諸多問題。城市裏高昂的學習費用令家長們難以承受。據調查,在重慶主城上國小的農民工子女年均學習費用超過3000元,是

我鎮農村平均660元的學習費用的4.5倍。費用高的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子女進城裏面的正規學校讀書一般要繳相當高的借讀費和補課費。由於收入原因,大量的農民工子女被拒之於公辦學校或條件相對較好的學校之外,只有選擇處於城鄉接合部,設施簡陋,師資無保證,收費低廉,只要交錢就能上的民辦學校-“農民工子弟校”。由於這些學校大多數地處城郊,教學設施較為簡陋,通常沒有住宿條件,因而農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學十分不便,相當一部分時間耗費在上學、放學的路上。同時,現實生活中,歧視農民、歧視落後貧窮人羣的觀念依然長期存在,由於近年來城市中兩極分化現象的加劇,這一觀念更加變本加厲,致使農民工子女受到社會、學校的進一步歧視。

2、居住環境惡劣影響其成長。在城市中站住腳跟的農民,多數人的收入水平雖然遠遠高於家鄉務農收入,但是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按照城市收入水平衡量,絕對水平仍然偏低,在城市中生活較為艱難。據調查,帶子女進城讀書的農民,多數從事批發零售業、餐飲服務業和其它社會服務業,許多家庭是在城市中賣菜、賣米、搽皮鞋、拉三輪、看大門、收破爛等等,好一點的在城市中開小飯館、小商鋪,或在批發市場有一個小攤位。他們中多數或在城鄉邊緣合租廉價房居住,或住臨時工棚,開小飯館、小商鋪的白天開門做生意,晚上關門全家即在鋪內搭板睡覺。子女在這樣的“家”中談不上什麼學習環境,這與城裏的孩子相比,全然是天上地下之別。

3、城鄉差異使農民工羣體的子女心理壓力大。由於農民工子女家庭處於城市的邊緣地位,他們的心理也開始邊緣化。調查中,發現年齡較小的孩子由於不懂事,受影響較小,而年齡稍大的孩子與城市同齡人相比,顯得早熟、自卑和失落。與城裏同齡人相比,農民工子女總是自覺地把自己劃為城市中地位較低的羣體,並有這樣的羣體認同感,在這一羣體中自我封閉。

(二)留守兒童教育的現狀:

據統計僅全鎮留守兒童的規模,現在已達到1200餘人,佔全鎮在校學生數的近70%,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説明留守子女的規模已經達到政府不得不重視,社會不得不關注的程度。

1、留守子女面臨教育危機:儘管實行了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按生均拔付教育經費,但由於農村學校學生生源極少(希望國小全校才83名學生),總體教育經費很少,只能維持學校基本運轉,最終形成的結果是:農村學校基礎設施有了變化,但欠賬依然較多,學校房屋失修、教學設施簡陋、圖書實驗器材全無、合格師資緊缺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特別是近年來農村中的優秀師資大量向城鎮流動,農村學校師資嚴重老化,學科教師緊缺,教學質量進一步下滑,加之大量留守兒童的出現,進一步惡化了農村教育的基本環境,進一步加大了義務教育的難度。

2、留守子女心理壓力大。由於留守子女與父母長期分離,在生活、學習等方面都受到影響,尤其是親情缺失和隔代教育,使得留守子女這一羣體存在巨大的心理創傷,性格變得較為孤僻,學習成績下降。具體體現為:

(1)缺乏家庭這一重要教育環節。現代教育理論認為,家庭教育重於學校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養與成長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於許多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經商,甚至多年未與孩子謀面,很難與子女交流,使得孩子產生孤獨、寂寞、膽怯心理,形成孤僻性格。在調查中,發現67.5%的留守子女認為父母外出對自己的學習產生了不利影響。許多學校老師反映,從留守學生心理特徵來看,其心理、性格、智力、行為習慣等方面都具有與正常家庭學生所不同的特徵,如膽小、任性、孤僻、恐懼、習慣於防衞別人等等。

(2)隔代撫養,老人力不從心。調查發現,留守子女由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監管的佔70%。由於上一代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並且年老多病,通常都不能有效輔導孩子的功課。調查中,26%的留守子女認為父母外出對自己的學習產生不利影響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學習無人輔導,佔第一位;調查還發現,29.5%的留守學生在學習上遇到問題無人可問。老年人往往更容易縱容、溺愛孩子,管教不嚴,這使得孩子的不良學習和行為習慣較為突出。由於“代溝”現象的客觀存在,孩子與祖輩之間不易溝通,這使得老年人更不易瞭解到孩子的內心思想,不易察覺孩子的不良思想苗頭,難以盡到對留守學生的人格教育、道德養成、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高。

(3)學校難和家長溝通,教育脱節嚴重。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環節,由於家長外出,學校不能與家長溝通,甚至學生的作業都沒有家長簽字,不瞭解學生動態,缺乏互動,不利於共同教育培養下一代。我鎮化澄金山村國小老師反映,大部分留守學生不願意參加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也很少主動回答老師提問,他們性格內向,社交意識和能力較弱,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時,不願意與監護人或老師交流、溝通。由於缺少家庭的約束,很多孩子學習成績不好,厭學、逃學、甚至輟學。鎮中心國小老師反映:有的學生在家不完成作業,爺爺、婆婆不但不追問,反而還到學校給孩子撒謊,編造不完成作業的理由應付老師;開家長會時,全班學生家長到校開會經常達不到三分之一,且來的大多數都是其爺爺、婆婆們。

(4)留守學生學習成績普遍偏低。據統計分析,留守學生自認為自己的學習一般、較差的佔61%。由於學習困難、交往困難、社會誘惑等因素,導致留守學生厭學、逃學、退學等現象的發生。對自己的未來也相當迷茫。被調查的留守學生中有18%的人打算將來外出打工掙錢,不想繼續讀書。

(5)留守學生成為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羣體。由於缺乏有效監護,使得留守子女很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實施侵害的對象,同時也容易誤入歧途,走向犯罪道路。調查中各地都反映了一些相關惡性案件。我鎮方溪國小1名六年級留守女學生,2014年5月在放學回家的途中被犯罪分子姦污,另有多人次受到不良行為人威脅。許多學校反映,一些留守學生由於缺乏約束,養成自由散漫的習氣,時間觀念差,愛遲到、曠課,喜歡進網吧和遊戲廳。甚至一些孩子成了日不進校、夜不歸宿的流浪漢。

3、留守子女監護問題突出。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監護人,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和其他親朋好友都只是孩子的臨時監護人。較之孩子的父母而言,任何臨時監護人無論是在責任心,還是在精力、能力等各方面都不能與孩子的父母親同日而語。調查表明留守學生的監護存在着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臨時監護人責任不明確。留守學生的臨時監護人一般總是把監護責任理解為讓孩子吃飽穿暖,不發生安全事故等。普遍存在重吃穿、重身體、輕心理、輕性情、忽視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全面發展的現象,對留守學生的思想、道德、學習、行為習慣重視不夠。

(2)許多臨時監護人精力不夠,能力不足。臨時監護人不但要承擔繁重的農業勞動,還要承擔繁重的家務勞動,他們的精力受到了較大限制,很少有時間教育引導留守學生,更不要説進行學習輔導。同時作為留守學生的祖輩,由於觀念和教育方法滯後,存在明顯嬌生慣養、放任自流的隔代教育傾向,忽視孩子身心健康和人格塑造,造成了留守學生道德教育的缺失。

(3)單親教育對孩子成長極為不利。父親或母親外出務工,客觀上造成的“父親教育缺失”或“母親教育缺失”,都很不利於孩子的健康發展。如父親外出的孩子表現出膽怯、不像正常孩子那樣自信;母親外出的孩子表現出不細心、不像正常家庭孩子那樣善良、有愛心、喜歡學習、有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等問題。

總之,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情況現狀不容樂觀,儘管政府和社會各階層給予了高度關注,為此也出台了很好的政策,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統籌城鄉教育的大背景下影響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綜合因素有很多,包括政府、社會、學校、父母和孩子本身,他們之間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缺一不可。在整個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上,政府是中堅力量,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政府要通過制定政策、全面規劃、興辦學校、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多種補助並統籌各方面的力量來實現。尤其要以加大農村薄弱學校建設和改造力度,進一步優化師資結構,加強對農民工子女的心理干預,促進教育公平為切入點為農民工子女提供和城裏孩子等同的受教育環境,不過要真正實現這一善良願望,需要漫長的時間。

五、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就業創業合法權益保護情況

目前全鎮農村富餘勞動力19301人,城鎮各類失業勞動力約135人。為了解決上述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我鎮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切實將統籌城鄉勞動就業擺上議事日程。一是根據市場用工需求及本鎮實際,制訂規劃,整合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開展了一系列以強化技能為主,就近就地就業為輔的免費培訓。二是統籌城鄉就業服務平台建設有一定進展。目前,全鎮共有13個村(社區)均建立了勞動保障站,基本上做到了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開展登記、培訓、職介發放等“一站式”服務。到2014年6月止已累計轉移就業19458人。

存在的問題:一是農村富餘勞動力求職期望值偏高、技能素質偏低,導致就業難。在有些人思想中不是“我要就業”,而是政府“要我就業”,對就業崗位挑肥揀瘦,喪失了一些合適的就業機會。二是業主用工要求偏高、勞動報酬偏低,導致企業招工難。

推進統籌城鄉就業的對策和建議:一是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工作的力度。通過勞動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二是增加就業經費,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三要增加投入,建立就業信息網絡體系,解決村(社區)人員編制。四是企業招工應重點從高職校中招收,村(社區)級已基本無青年人員。

六、統籌城鄉發展中農民支農惠農政策資金落實情況

在實施退耕還林項目方面,我鎮做到了大量工作,指導退耕農户按技術要求對已種林木進行撫育管理,把政策宣傳到位,做到退耕農户家喻户曉,使退耕林地的撫育管護成為農户的自覺行為。退耕還林工程延長補助期生活費和管護費及時到位,涉及户數5200户,面積9240.100畝,金額1155014.14元;退耕還林工程補助糧食折現資金和生活補助費同步到位,涉及户數465户,面積3301.900畝,金額808965.69元。

糧食直補是惠農政策的重要部分。為把此項工作做好,我鎮召開了糧食麪積核查登記專題會議,佈置核查內容和方法,督促各村按時上報數據,嚴把審核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糧食基礎面積準確無誤,惠農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廣大農户手中。我鎮2014年發放種糧直補涉及農户12229户,補貼面積72300.921畝,補貼金額117851.78元,農資綜合補貼涉及農户12229户,補貼面積72300.921畝,補貼金額5280779.65元。

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種糧直補對象的界限較為模糊,個別沒有種糧的農村土地承包户也照樣領着種糧直補款,這多少偏離了種糧直補的目的。

第三篇:農民權益保護

失地農民法律保障問題研究 ——從社會公正視域

摘 要:失地農民法律保障問題的產生是任何一個國家從不發達狀態向發達狀態邁進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中,

掛會公正基本規則要求對失地農民問題進行新的詮釋。針對失地農民構建確保扛會公正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機制、

勞動就業利益分享法律機制、勞動利益保護法律機制、社會保障體系以及農村土地的市場化補償機制,是當下失地農

民問題的初步解央之道。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公正;弱勢羣體;社會保障法;社會法

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是任何一個國家從不發達狀態向發達狀態邁進的必然結果,或者説是特定時代的產物。只要考察一下當今世界較發達國家走過的社會發展軌跡,我們就可以毫無疑義地得出上述結論。所以,社會各界大可不必為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而?莫名驚詫?,在研究此問題時,需要一些真正意義上的?大歷史觀?。其實,細緻考察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和發展軌跡,就可以發現該問題也是符合上述規律的。因為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的真正產生是在20世紀80一90年代,而其最初發源地也是在江蘇、浙江以及廣東等經濟比較發達的省份,只是後來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尤其是在十三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以來,失地農民問題幾乎成為全國都在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本文試圖從社會公正的視域來對失地農民法律保障闖題進行相關的研究。以期拋磚引玉。

~、社會公正基本規則與失地農民問題

現代社會中社會公正基本規則的完整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平等、自由、社會合作的理念依據和現代化進程以及市場經濟的現實依據。【1p6其中,平等理念要求政府應將失地農民問題作為一個主要的社會問題看待。應該充分重視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充分重視失地農民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的特殊貢獻和犧牲,並通過諸如失地農民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的增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歧視的消除、面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充分發揮以及社區管理的轉變等印姻諸多方面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自由理念要求尊重失地農民對於國家所做的貢獻和犧牲,並要求國家在土地徵用和徵收過程中應在法律及政策制定上,體現出對失地農民的特殊照顧。詳言之,就是要改革目前徵地補償費分配機制混亂、補償機制單一、差別待遇明顯、產值計算不準確以及實現角色轉換的各種機制缺失等弊端,日】充分尊重和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社會合作理念要求失地農民在主張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充分認識到社會發展必須靠相互的合作和溝通始能完成。?個體人只有在社會中進行有效的社會合作,才有可能實現自身的價值。竹【啦!失地農民亦應適當理解和包容政府,並積極支持政府合法合理的社會發展規劃。社會公正的基本規則包括基本權利的保證規則、機會平等的規則、按貢獻進行分配的規則以及社會調劑的規則。【lp2瑾基本權利的保障規則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現代社會所講的基本人權亦即生存權的規則。

顯然,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就像馬斯洛在其著名的?需求五層次論喇中所講的第一層次亦即?生理需求?~樣不可或缺。機會,?實際上是指社會成員發展的可能性空問和餘地?。{113,對於失地農民而言,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後的基本發展機會,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只有這樣的保障才有可能使其擁有基本發展的權利,不至於因為國家的?土地徵收?或者?土地徵用?的公權行為而阻隔或者?斷裂?。按貢獻進行分配的規則和社會調劑的規則,顯然要求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因做出了特殊貢獻和犧牲而進行符合其比例的分配。這種分配不僅體現在初次分配中,還包括在第二次分配中,甚至也包括在最後的?結果公平?條件下不遺餘力的照顧失地農民的權益。從某種程度而言,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從社會公正的視

角而言,是部分地違背社會基本公正價值目標的。因此,任何一個致力於為公民謀福利的政府,都應高度重視在城市化或者説是在現代化過程中產生的諸如社會不公、貧富差距,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種民生問題,失地農民的問題即其中的問題之一。我國政府作為最廣大人民謀取社會福祉的政府,亦不例外。當然,失地農民問題的最終解決依賴於高度發達的社會生產力。只有以高度發達的物質基礎作為保障才有可能從本質意義上解決失地農民問題。所以,馬克思恩格斯不無天才地指出:?通過社會生產,不僅可能保證一切社會成員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質生活,而且還可能保證他們的體力和智力獲得充分的自由的發展和運用。?嘲

二、社會公正視域下失地農民問題的化解之道

對於失地農民而言,如何在制度設計和建設的範圍內實現機會公平,尤其是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制度構建,尤顯重要。筆者認為。構建以下法律制度對於失地農民實現社會公 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完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機制。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於土地徵用實行?保證被徵用土地的農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的徵地補償原則?。同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臵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挨言之,徵地補償安臵費用可以分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權補償、土地使用權補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費補償。土地補償費應該歸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有;安臵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應該完全歸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農民所有,用於生活安臵和安排生產。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三部分補償費用的具體受益對象,但我們可以比較確定地推論出:受益的對象主要包括失地農民和集體。但就實際情況來看,受益對象已惠及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另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補償安臵標準推算,即使不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計算在內,僅安臵補助費按底線算也已達到徵地總費用的40%,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徵地農民至少應得到佔徵地總費用50%的安臵和補償費用。可實際情況卻是,最擁有發言權和最應該受益的羣體——失地農民所得的收益反而最少——據有關資料統計,各補償對象所佔的比重為:農民5%一10%,農村集體25%一30%,政府及各部i-j60%一70%。啊見,現在我們要做的僅僅是?把上帝的歸還上帝,把撒旦的歸還撒旦?,土地各利益分享主體之間各得其所,並在最大意義上保障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特殊犧牲的失地農民的權益。 第二,完善勞動就業利益分享法律機制。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我國長期將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兩種不同的模式和水平來安排就業,從而人為地將社會公民分為兩類不同的羣體,這在世界經濟發展史上是罕見的。現階段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呼聲此起彼伏,就是在這樣的一種宏觀的社會背景下展開的。可以説,現階段中國所面臨的大部分問題與這樣的一種二元經濟結構緊密相連。所以,中國的任何改革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這就註定了我國社會改革的腳步只能是。温和的?、。漸進的?、?潤物細無聲的’’,而非?激進的?和?猛烈的?。對於失地農民勞動就業利益分享機制的構建,必須與這樣的一個宏大社會背景緊密相連。我們認為,任何不聯繫深厚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亦即社會背景基礎上所提出的這樣或那樣的對失地農民問題的研究都是缺乏現實語境的。而以筆者拙見,此機制的建立,政府作用的發揮亦即政府?有限政府?作用的發揮,其意義是非同凡響的。詳言之,此機制的建立需要以政府為主導,進行以下但不限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應該努力消除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歧視,建立城市居民與失地農民之問的統一的就業市場。陋增先。從制度上消除對失地農民工的就業歧視,為此就應該對失地農民給予?國民待遇?並賦予其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其次,需要相關立法加速消除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歧視。目前我國關於就業歧視的法律主要體現在《勞動法>中,但<勞動法>僅列出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歧視四項,而將現實中失地農民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問題排除在法定的就業歧視之外,從而使得我國的反就業歧視缺少法律依據。儘管在目前<就業促進法(草案)》

中有相關的反就業歧視的內容,但其細化程度以及保障力度遠遠不夠。再次,可成立失地農民工會,依靠失地農民集體的力量來消除就業歧視。儘管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關於切實做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工作的通知),並明確要求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含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不論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區或工作時間的長短,都有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但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政治權利訴求渠道不順暢等固有的特點,使得各地區吸收失地農民加入工會~直存在操作困難的問題。其二,政府應通過各種渠道培訓失地農民,使其在同等條件下亦有就業之可能。17212,1.-25根據人力資源學的基本原理:勞動力素質高的個體,由於其自身的市場競爭能力較強,故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較勞動力素質低的個體要強的多。從失地農民自身因素來看,提高進城失地農民的自身素質是解決進城失地農民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事實上,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經濟增長方式的逐步轉變,社會各方面對勞動力素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基礎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是提高勞動力素質、促進人力資本形成、適應市場規律需求的當務之急。那麼,如何提高失地農民素質呢?以筆者拙見:首先,從宏觀上講,對失地農民採取各種優惠的政策,使其完全融入到現代化和市場經濟的社會發展主流中來。改變目前中國經濟發展?只顧火車頭,不顧火車尾?之現狀,以經濟?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來重新審視目前中國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基尼係數?超警戒線、東西部發展不平衡等現狀。同時賦予教育?機會公平?,從而奠定失地農民勞動就業利益分享法律機制的人力基礎。詳言之。就是政府要進行教育體制改革,繼續加強對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發揮基礎教育、正規教育、社會力量在提高勞動力素質方面的作用;建立農村教育專項基金;吸引優秀人才,並能最終留住優秀人才,改變目前?孔雀東南飛?的現狀。其次,從微觀上講,就是要加強對失地農民工的職業培訓。。農民技能培訓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受訓農民轉移為目標,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的原則實施。啪根據農業部、勞動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財政部聯合頒佈(2014--2014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政府各有關部門應該制訂中短期培訓計劃,根據失地農民文化層次差異、居住情況等特點,有計劃、有組織地使每個失地農民工都能接受職業培訓,從而掌握-r]以上的實用技術,提高他們進入市場進行就業競爭的能力。同時,政府還應該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失地農民的職業培訓網絡。利用現有勞動力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技術學校為主體、各鄉鎮成人學校為補充的兩級職業培訓網絡,併為失地農民職業培訓提供資金保障,從而奠定失地農民勞動就業利益分享法律機制的現實基礎。

第三。完善針對失地農民的勞動利益保護法律機制。事實上,勞動利益保護法律機制不僅僅是針對失地農民而言的,在當下中國大規模的失業語境下,這種法律機制應該是針對所有勞動者的。目前,勞動利益受到侵犯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由於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造成勞動報酬差距過大、勞動工資增長乏力、拖欠工資現象嚴重等問題。為解決此類問題,需要建立勞動報酬差距的合理標準體系及預警機制、完善最低工資保障法律制度和解決勞動薪酬方面問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圈第四,完善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鑑於失地農民人數的龐大,構建專門針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對於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來説至為重要,尤其是在失地農民普遍感到生活被主流社會?剝離?、利益被?剝奪?、心理嚴重失衡的情況下,更加劇了針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這項制度建設的緊迫性。具體來説,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應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為失地農民提供再教育培訓和再就業的機會、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等項目。第五。建立並完善針對農村土地的市場化補償法律機制。我國現行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逐步表現出其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的弊端。其中,農村土地產 權不清晰是這種流弊的最重要表現形式。要從本質上解決解決失地農民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要為失地農民建立一種合理的政府引導機制。而這種引導機制的歷史重任毫無疑義的

落到了對農村土地的市場化補償機制的建構中。農村的土地市場制度應包括諸如土地產權流轉基本規則、市場調控體系、市場運行機制以及土地市場法律和政策規定等等。

三、結論

失地農民問題的產生是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從社會公正的視域考慮和探討此問題,對於當下中國所出現的失地農民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需要明確的是,失地農民問題的探討和研究是一個系統工程。事實上,中國任何一個問題的解決都是各個系統相互配合的產物。顯然,失地農民問題的解決也不例外。只有解決了與失地農民問題相關聯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諸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問題、户籍制度改革問題、現階段基本人權保障問題、土地所有制改革問題、市場機制在社會各環節中的運作問題等,才有可能從最終意義上解決失地農民問題。那種認為:失地農民問題的解決靠一種機制或者一種制度就完全能夠解決的想法,即?畢其功於一役?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失地農民問題的最終解決要靠高度發達的社會生產力。只有生產力高度發達了,才有可能從真正意義上解決失地農民問題。所以,對於目前學術界有學者提出的諸如對現有的各種制度的刁難以及不顧我國基本國情的?詆譭?和?煽情?,從社會的整體發展角度而言是不可取的。社會的發展靠社會各個階層的通力合作,即狄驥所主張的?社會合作?。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各個階層需要一些。合理的?和?謹慎的?寬容。寬容在當下確實是一種美德。誠如考夫曼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寬容原則——多元風險社會的法律哲學?。嘲 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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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關於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調研材料

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要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正定”目標,婦聯組織就必須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婦女羣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一手抓發展,一手抓維權”的工作思路,切實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為創建平安正定做出新貢獻。正定縣婦聯根據2014年以來接待來信來訪的案件,就婦女維權工作中出現的熱點問題、難點問題進行了深

入分析和思考。

一、基本情況

2014年以來共接待來信來訪案件54件,其中:婚姻家庭類34件、人身權益類5件、財產權益類7件、文化教育類3件、勞動權益類2件,綜合3件。在34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14件,佔41.2%;在7件財產權益類案件中,土地權益案件1件,佔14.3%;今年來,共接待來信來訪案件24件,其中:婚姻家庭類15件、土地權益類2件。在15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8件;在2件土地權益類案件中,土地權益案件2件。

二、存在的問題

1、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中存在侵害婦女權益問題。隨着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集中開發使用程度日漸提高,加上城區周邊地區土地開發、高速公路佔地、飛機場徵地增多,國家或地方建設的需要,對農村土地徵用量逐年增加,原先以耕地為主要收入的農民,逐步轉變為以股份分紅為主要經濟來源,在這種利益格局的調整中,農村婦女特別是農嫁非出嫁女和離婚、喪偶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受侵害的現象屢屢發生。具體表現為:一是土地承包權。隨着經濟的發展、土地的增值,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及以後的土地調整中,部分農嫁非出嫁女不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過去分到的土地也被強行收回。二是股份分紅權。在正定鎮、新城鋪鎮等鄉鎮,土地開發使用程度較高,部分村實行了股份化改革。在改革中,村委會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數村民的意見為由,剝奪或限制農嫁非出嫁女的股份分紅權。三是徵地補償款分配權。在土地徵地補償款分配問題上,雖然縣、鄉兩級政府都有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並多年協調,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不按照規定執行,而是制定村規民約規定農嫁非出嫁女不能參加分配。從我縣9個鄉鎮調查情況來看,農嫁非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況:總人數126人,其中全部享受的12人,部分享受(出嫁女享受,子女享受一半)的96人,沒有享受的18人。離婚婦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況:總人數74人,其中全部享受的42人,部分享受(離婚婦女享受,跟隨子女享受一半)的25人,沒有享受的7人。

2、夫妻關係中家庭暴力問題較為嚴重。縣婦聯去年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8件。家庭暴力問題具有三個明顯特徵:當事人雙方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不高;施暴手段以肉體傷害為主。許多情況下,施暴者的殘忍已經危及到受暴方的生命。於是通過離婚來擺脱家庭暴力是受害人最容易想到和選擇的方式。然而在離婚案件中發現,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被認為“兩口子”的事或“家庭糾紛”,對受害婦女的投訴不予重視,不予受理。對一些本可以解決在萌芽狀態的家庭暴力,有的單位卻敷衍了事,未予重視,致使施暴者的違法行為未受到必要的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三、問題存在的原因

1、部分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經濟較發達的鄉村,當地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較高,嫁出去的婦女不願遷出户口,嫁人的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使經濟發達、地租相對較高的地方農村人地關係緊張,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二是城鄉、地區户籍管理分割性,導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不能隨其夫户口遷往城鎮。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沒有遷出,嫁入本村的婦女又不斷增加,在利益分配時就“僧多粥少”,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三是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和自身利益驅動,認為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姑娘不能與當地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爭分土地和經濟利益。因此,村民認為出嫁女不應分土地經濟利益。四是立法的缺陷,對村規民約缺乏監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為村民自治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目前相當數量的村規民約出現了違法現象(主要表現為出嫁女權益受侵害),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管理機制。五是救濟手段缺乏,使許多出嫁女投門無路。救濟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有效解決的體制上最主要原因。根源在於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規定對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機制,導致政府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反而村民以“村民自治為由”理直氣壯;法院限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雙重職能,作為民事案件法院認為村委會與村民之間不是平等主體

關係,不予受理;作為行政案件,村委會是自治組織,沒有行政主體的資格,法院也不予受理。加上出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執行難度大等原因,法院大多不受理此類案件。而作為婦女的“孃家人”的婦聯由於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以上原因致使受害婦女告狀無門,糾紛不斷,成為上訪投訴的熱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婦女的發展,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

一個因素。

2、產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是施暴者夫權觀念嚴重且法律意識淡薄是家庭暴力發生的決定因素。一些人法律意識十分淡薄,認為打自己的媳婦天經地義,誰也管不着。有些人經不起不文明不健康的東西誘惑,“包二奶”、“養情人”歧視糟糠之妻毆打行為屢屢發生在所難免。二是受害婦女的逆來順受使家庭暴力不斷升級。受害婦女信奉“家醜不可外揚”而忍辱負重,不敢與家庭暴力行為相抗爭,甚至對施暴者的轉變抱有饒幸心理,心存幻想,甘於維繫家庭。三是社會的寬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牀。家庭暴力被視為家庭私事,受害婦女投訴困難。四是法律制裁不力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我國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仍存在一定的侷限性,給執法部門的司法實踐帶來了較多的阻力和困難。五是社會救助體系缺乏使家庭暴力重複發生。我縣以受害婦女為主要援助對象的社會救助和司法救濟體系還亟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對策和建議

1、關於部分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受侵害的問題。必須從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人手來解決。一是完善立法。把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益問題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從源頭上解決農村出嫁女問題的根本途徑。《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內容以及其他相關條款應當(本站向您推薦:)根據現階段和今後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和新趨勢,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建議市、縣政府儘快制定出地方性行政規章,授權基層政府對出嫁女問題依職權作出處理決定,同時也保障出嫁女的訴訟權益。二是強化行政管理手段。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出嫁女問題比較複雜,在統一的法律原則下,必須結合各地實際,採取法律的、行政的綜合手段解決。首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把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益問題列入農村土地承包和農村股份化改革的制度保障之中。其次,堅持村民自治原則的基礎上,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建議市、縣政府對土地承包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的決議、村規民約等進行一次清理,廢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等內容。三是加強司法救濟手段。《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中“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婦女權益保障法》必須與之相銜接,對在土地承包或股份制改革中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作出可裁可訴的規定。同時,要充分利用一切手段,積極宣傳和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法》,使農村每個村民組織都能依法行事,保障出嫁女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合法權益。

2、關於家庭暴力問題。要採取得力措施,早預防,早控制:

第一,加強源頭參與,推動社會資源綜合治理。以創建平安村街為載體,以創“零家庭暴力村街”為目標,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大力弘揚家庭美德,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同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婦聯、社區居委會、治安巡防隊、司法調解所等社會資源,進一步整合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對家庭暴力實行全方位、多層次、大力度的綜合治理。第二、加強法律培訓,強化社會支持系統對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增強司法工作者的社會性別和反家庭暴力的意識,使他們將性別意識納入到執法工作中,提高其依法處理家庭暴力的責任感和能力。第三、加強協調,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有關部門分工合作、反應快速、干預有力的全方位、多層面地打擊家庭暴力工作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反家庭暴力110報警中心、反家庭暴力傷殘鑑定中心,創建反家庭暴力合議庭、優秀婦女維權崗等,形成對家庭暴力犯罪的強勁攻勢。第四、加強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對公民進行反家庭暴力教育,不斷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不斷增強婦女自強、自立和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篇:關於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的思考

關於失地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的思考

09級省函本科公共管理澄海班李秋鬆

目前,由於土地徵用的補償方式不當和標準偏低,使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社會矛盾和衝突,並給城市化和村民自治帶來了負面影響。

一.農民失地情況不斷加劇的主要因素: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着城市化進程加速和城市土地出讓的市場化,使得土地的農轉非進程加快。除此之外,還有兩個人為因素導致農民失地情況不斷加劇。

1.地方政府出於增加預算外財源的需要。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收入不斷上繳,地方政府通過擴大農轉非規模,以增加預算外財源的動機和行為有增無減,1994年後的財政體制改革使得中央集中收入,但財政體制安排並未配合相應轉移支付,中國出現財政收入向中央和省級政府集中的情況,但是地方政府預算內收支落差卻逐漸增大。由於土地出讓金不再上繳中央財政,全部留歸地方財政,加上土地徵用後的出讓收入是政府預算外收入,地方政府有很強的慾望徵用更多農地並獲取出讓利潤。

2.地方政府出於吸引投資和突出政績的需要。地方政府出於在區域競爭中吸引投資和突出政績的需要,通過建立新城區,城市開發區和各類工業發展園區,加大土地徵用和供給規模,卻往往以低於市場價格徵用土地,再以市場價格轉手,獲得巨大的級差地租,從而大致大量農民失地。

二.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及原因。

當前,在徵地過程中普遍存在着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偏低又沒有配套的社會保障措施,盲目上導致“徵而不用”,“暗箱操作” 而滋生腐敗,徵地補償安置費分配混亂等多方面的問題,這些都形成了基層農村社會矛盾尖鋭化的導火索,有的地方基本權益受到損害的農民甚至還採取集體上訪,訴訟等手段乃至一些過激行為來保護自己。失地農村的權益受損突出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徵地補償偏低,政府“底買高賣”,農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帶來的好處。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非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補助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近幾年農產品價格不斷下降,農產品出現“賣難”,按法定標準算出來的補償標準又太低,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即便如此,一些地方還在打農民主意,連低廉的法定補償款也不能兑現。這種不顧農民生計,只給失地農民發一點安置補助費的做法,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政府向農民徵用土地時按農業生產的邊際收益支付補償安置費,對農民進行永久性的一次性補償後,卻在向社會拍賣時按土地的市場價格成交,增值達數倍,數十倍甚至數百倍,形成價格上的巨大差距,而農村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分享到土地出讓後的增值。

2.徵地補償金在分配過程中被層層截留,村級留用管理不規範。土地徵用過程中,土地收益為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收益,因此這部分收益應該在失去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產權主體之間進行分配,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實際中一些縣、鎮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從而導致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獲得的補償收益減少,由於留村的補償款份額較大,且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有些村幹部用整地補償費支

付村裏的日常行政開支,甚至用來發放村幹部的工資,更有少數村幹部依靠手中的權力大肆揮霍失地農民的保命錢。縣、鎮、村級的層層截留,不當的使用和管理又往往導致農民所得進一步減少,引起村民的不滿,導致幹羣關係緊張。

3.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比較突出。目前政府徵地普遍採取的是徵地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讓被徵地農民自謀出路。而自謀出路的失地農民,在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偏低,因徵地從農業轉產後,主要從事一些技術要求不高的體力勞動。但隨着經濟發展,勞動力市場逐步由單純的體力型向專業型、技能型轉變,使得低素質的失地農民就業難度很大。與此同時,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生活風險凸顯。失地農民成為“上班無崗,種田無地,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成為“城市化浪潮中的新弱勢羣體”

三.保護失地農民權益的對策建議

失地農民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不斷加劇,真正的原因是土地徵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現在的土地徵用制度形成於計劃經濟時代,其主要特徵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場機制,由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不是一個平等的產權交易過程,基本上是一個行政強制性的過程。低價徵用農民的土地,是當前農民利益流失最主要的一條渠道。土地徵用不僅沒有縮小城鄉差距,而且擴大了社會不公。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問題,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滿足城市住房和非農業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給農民以公平的補償,妥善的安置。

(一) 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核心改革徵地制度。

1.使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與國有土地相平等的產權地位。現有的土地產劃分為城市土地(國有、不同租期的長期租用)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通常為30年的承包合同)。集體的土地必須首先轉化為國有,才可以進入土地市場,用於非農業用途。因此,集體所有和國有土地的法律權利不同。從法律上講,公有產權與私有產權、集體產權與國有產權應該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權侵犯私權,也不能用國有產權侵犯集體產權。就現行的法律而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完全的。集體經濟組織只有土地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沒有處置權,不能通過買賣、轉讓、饋贈等方式改變所有權主體和所有權性質。由集體土地變為國家土地的過程,不應是一個簡單的行政過程,而應是一個平等的財產權利交易過程。必須完善有關法律,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和與國有土地產權的平等性。

我國現行法律中所説的“集體所有”,就是以村為單元的所有農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作為集體組織的成員,都平等地擁有對集體土地的合法權利,但並不能按份分割農地的所有權。“集體產權”的這一特徵,使集體與農民的權益關係變得模糊:誰真正擁有土地,實際上並不明晰。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在農民不知情時被村幹部出賣。可行的辦法是要推進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將包括土地在內的集體資產核資折股,量化到農民個人,組建村級股份合作社,讓每一個村民擁有一份相應的股權。

1. 保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動用徵地權。在多數國家和地區,工商業等營利性用地只能通過購買獲得。土地出售的價格和相關賠償條款也必須經由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政府不能利用國家或政府的強制力專門為一般營利企業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為“公共目的”才可以動用強制性的徵地權。由於對“公共目的”解釋的不確定性,在我國存在對土地徵用權濫用的現象,為了防止濫用強制權力征地,對政府強制性取得土地要有嚴格限制,對徵地目的和範圍要有嚴格的界定。

2. 對農民給予公平的補償。國外土地徵用補償的內容,包括地價補償、地上物(土 地改良物)補償及其他補償。各國土地徵用補償的標準並不一致,有的是按市場價格補償,即以被徵用土地徵用時在公開市場上能得到的出售價格為補償標準;有的是按裁定價格補償,即按法定徵用裁判所或土地估價機構裁定或估定的價格補償;有的則是按法定價格補償,

指按法律規定的基準地價或法律條文直接規定的標準補償。為保證被徵地者原有的生活水準不至於降低,在很多國家,法律都要求政府必須給予被徵地者公平合理的賠償。我國並不是按土地的實際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而是按徵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以徵地前耕地若干年的產值為標準,徵地補償費明顯偏低,這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也不利於保護耕地。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徵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應當包括對生產資料的補償和對生活保障的補償。

3. 完善徵地程序,保證在徵用農民土地過程中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請時,先要進行公告,讓土地權利人對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在批准用地後,要再次公告,並就賠償等問題與土地權利人進行協商,若有爭議可以申訴和申請仲裁。為此,必須建立專門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徵地糾紛。徵地必須規範透明,讓被徵地農民參與徵地過程,以保證他們對土地的使用權、處置權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 加強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確保農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 權。充分相信村民,依靠村民是村這一級各項制度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沒有村民的民主參與,不給村民表達意見、參與決策的渠道及機會,改革的效果就不會好,甚至要走向反面。因此,首先要建立一個科學的程序保證農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1. 村委會應向村民公開村務、財務情況,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報告村務工作。村裏 應專門設立“兩務”公開欄,定期公開村務、財務。擴大公開範圍,豐富公開內容。村裏的事情讓村民知道,這是廣大村民最基本的權利。財務公開欄內公佈村級集體收入、生產性開支、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投入、村幹部報酬、招待費用等全部收支情況,真正讓羣眾明白。

2. 建立“三會”決策機制,即村兩委會議議事制度、黨員大會議事制度、村民代表 會議議事制度等。村裏每一項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項決策的出台,如土地徵用、工程承包、舊村改造、集體資產管理等方案,都必須經過村兩委會、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研究、討論和決定。定期(每月或半月)召開村支委會、村委會,就需要提交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有關事項,在有選擇地聽取羣眾意見的前提下,事先商量通氣,達成共識,提出初步方案;定期召開黨員議事會,對黨支部、村委會提交的一些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徵求全體黨員的意見,統一黨員思想,以黨內民主帶動村內民主;經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定期召開會議,對由村兩委會提出、黨員大會討論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正式做出決定或決議,這樣才能真正把決策權交給羣眾。

3. 建立村務、財務公開的監督制度,專門成立村財務監督小組,其成員由黨員羣 推選,主要對村務、財務公佈的賬目進行清查,確保公開內容無差錯、無遺漏,同時規定由村主要幹部接待羣眾來訪,對公開內容不清楚、不明白的做具體解釋説明。建立村幹部頂地報告工作制度和對村幹部述職評議制度。每年組織一次村幹部向全體黨員、村民代表述職,由黨員和村民代表對村幹部進行民主測評。

(三) 廣開渠道,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計問題。

1. 建立健全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各級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讓金專門用

失地農民的定期再就業培訓。政府在貸款、税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金融部門應適當放寬信貸條件,降低貸款門檻,鼓勵和扶持失地農民發展生產,失地農民申請個體工商經營,在一定年限內享受城鎮下崗工人的税費待遇等。

2. 建立留地安置制度,規範和引導出租房市場,使之成為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 由村級組織自主開發和經營,對土地徵用面積超過一定數量的村,可以在徵地以後給農民留下一定面積的居住地,經營地,有村集體按照統一規劃,鼓勵農民用留下的土地建設自有廠房或開發其他經營項目,使農民有長期穩定的收入。只要政府部門用積極的態度去引導和規範出租屋,加大管理的力度,完全可以成為政府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一個明智政策選擇。依

次類推,政府不要把解決問題的思路只侷限在“就業”上,以“可持續生計“的概念來考慮問題可能天地更寬闊。

(四)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安全網。常説土地是農民最後的保障,政府在徵地時,也應從 “最後保障“的角度審慎處理這個問題,要留足資金,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和失業問題應該有個説得過去的政策安排。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根本途經。在保障資金籌集方面,應堅持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要改變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做法。徵地地價一部分發放給失地農民,保障其當前的生活需要,一部分要作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鑑於土地非農轉用後增值收益巨大,而農民得到的徵地補償太少,建議城市政府從土地差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筆特別基金,用於解決所有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建立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來源。不僅要考慮現在和以後被徵用土地的農民問題,對以前被徵用土地的農民也要有相應的對策,因為他們距離老齡階段更近或已經進入老齡階段,因此需求也更迫切。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也應從本集體的積累資金或土地補償費用中抽調一定的資金注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為失地農民而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不要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因為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有很大的缺陷,譬如保障標準超過各方(政府、企業、個人)的負擔能力,企業和個人參保積極性都受到影響。

(五) 加快“村改居“、農轉非和社區文化建設。失地農民村委會要改制成社區委員會 按照城市社區的規範和要求進行管理,失地農民應從農村户口轉成城鎮户口,享受城鎮居民應有的權益。要完善基本的生活設施和文化教育設施,通過豐富多彩的社區文化活動和市民教育活動,打開農民和市民溝通的橋樑,增強現代市民意識和心理適應能力,促使失地農民在思想觀念、生活方式、行為方式上順利向市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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