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淺談公安行政應訴態勢轉變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57W

隨着國家法制化建設的深入推進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日漸提高,公安行政案件日益從以處罰決定為收尾向以行政訴訟為收尾而轉變。複議訴訟案件每年都以較快的速度在增長。公民因不滿公安機關而採取行政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已變得司空見慣,而公安機關在其中面臨的壓力也不言而喻。

淺談公安行政應訴態勢轉變

一、當前公安機關行政應訴面臨的主要困境

公安機關在應訴時往往處於被動應付的局面,在對方所聘請的律師針對程序、證據、處罰裁量等方面提問時,往往依照處罰決定書的內容被動回答,無法展現公安機關在裁決時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且對一些律師的提問準備不足,臨場一時難以回答,雖然處罰合法合理,卻在行政應訴時略顯狼狽。

二、當前造成公安機關應訴不利的主要因素

(一)訴訟結構先天限制。公安機關作為被告,具有先天不足的劣勢。在向法院提交證據後,出庭應訴的法制民警必然會在訴訟活動中,面臨原告在事實和程序方面的“找茬”。而現今公民的法律素質有了大幅提高,公安機關不得不在訴訟中面對具有專門知識、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這常常使得原告在訴訟活動中的“攻擊”更犀利。同時,在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中,對於公安執法辦案的要求已然從“重實體”向“程序與實體並重”甚至“程序重於實體”而轉變。而在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及其委託代理律師往往更喜歡在公安機關容易出現漏洞的程序方面尋找破綻,甚至會在公安機關意想不到之處發難,讓出庭民警疲於應對。

(二)應訴民警欠缺經驗。公安機關作為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必然要求民警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蔘與訴訟活動。但公安機關往往出於維護顏面的目的,並不委託專業律師參加,也不尋求公職律師的幫助,僅僅法制民警自行參與訴訟。非專業出身的公安行政應訴民警,在日益複雜的行政應訴中,已漸漸顯露出了力不從心的疲軟態勢。公安行政應訴民警的不專業、不繫統、經驗不足、法律知識不全面等問題矛盾已日益顯現,這一內因使公安機關在應訴過程中,也出現應對不足的現象。

(三)案件辦理不規範。基層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由於疏忽大意,難免會在程序等方面出現紕漏,尤其是在時間、簽名等問題上出現問題,給律師以可乘之機。而法制審核人員也存在把關不嚴,臨近案件辦理期限,不得不裁等現象,自然會造成程序上的瑕疵,影響證據效力,甚至造成處罰違法。

三、公安機關應訴態勢轉變的必要性

(一)誰執法誰普法要求的體現。一次庭審就是一次絕佳的普法機會。基層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往往牽扯方方面面,大多數引發行政訴訟的案件基本都是由民間糾紛產生,處罰未必能讓當事人信服。而庭審過程中的質證卻是一個教育當事人,警示世人的絕佳機會。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應訴時不能僅僅回答原告律師的提問,同樣也應該主動出擊,向對方、法官、聽眾宣揚公安機關的主張,向世人展現,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會考慮到了天理國法和人情的統一,切實履行好“誰執法誰普法”。

(二)執法規範化的內在性。公平正義是執法活動的生命線,公安機關作為一支高標準、高要求的執法隊伍,對自身執法過錯零容忍。一旦出現敗訴案件,會給羣眾造成公安機關也在違法辦案的誤解,往往會嚴重損害公安形象。故公安機關應當在行政應訴時,從守勢尋求突破,在庭審過程中,積極尋找攻擊點,説服法官,同時儘量消弭原告的不滿,避免造成不穩定因素。

(三)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必然性。隨着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全面推進,行政訴訟也應該更加重視庭審實質化,而非僅僅從案卷筆錄做形式審查。鼓勵民告官的同時,也應當要求被告充充分詳細地對處罰做出論證,讓原告無可辯駁。法官也更喜歡看到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充分辯論、有來有回的態勢。而從庭審設置的“舉證、質證、發問、辯論、綜述”等環節來看,也正是積極向上述觀點靠攏的。

四、公安機關應訴轉變的建議

(一)注重源頭規範執法活動。加大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力度,轉變執法民警意識,提升辦案質量。落實好法制員盯案制度,全流程指導辦案。法制部門要按時催促,不能等到案件辦理臨期從而陷入裁或不裁的尷尬境地。只有不斷完善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辦案,程序、實體方面沒有瑕疵,才能在訴訟過程中,穩固防守。不露破綻、不輸官司。也只有高質量的案件才能讓應訴民警在庭審時遊刃有餘,才可以向原告發問攻擊,轉變庭審走向,改變法官感觀,贏得主動。

(二)注重民警法律素養提升。庭審實質化要求公安機關必須有一支專業出眾、能言善辯的專門應訴隊伍。要發揮好公職律師的作用,增強應訴民警的綜合素質。一是拓展應訴民警法律涉獵範圍,鼓勵民警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考試及公安民警高級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讓通過考試的民警加入應訴隊伍。二是增加應訴民警的經驗積累。應增加應訴民警參與庭審旁聽的機會,實際感受庭審的過程,舉一反三,臨陣不亂。三是應當加大對應訴民警的培訓力度。現如今公安的應訴隊伍可以説很多都是半路出家、自學成才,這存在明顯的缺點和不足。而綜合性的培訓鍛鍊可以很有效提升民警的綜合素質,完善不足。

(三)注重尋求專業力量幫助。公安機關應當聘請更具專業能力的律師加入應訴團隊。律師的經驗、專業知識可以是應訴民警獲益良多、迅速成長,而其獨立的視角往往能使應訴民警跳出公安範疇的框架,提出更多有利意見,彌補自身不足。同時也可以聘請律師團隊、檢法部門專家、院校教授作為智囊團,在應訴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全方位梳理案件,準備好對方可能的攻擊點,做到在庭審中游刃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