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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置學生意外傷害前期鉅額診療費用面臨困境的調查報告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4.18K

關於處置學生意外傷害前期鉅額診療費用面臨困境的調查報告

關於處置學生意外傷害前期鉅額診療費用面臨困境的調查報告

----以XX鎮XX國小三年級學生XXX意外傷害為例

 

2015年11月9日,XX鎮XX國小三年級學生W、Z等多名學生晚飯後,在校園內嬉戲玩耍,追逐過程中“W”向“Z”大腿部踢了一腳,第二天,“Z”感到大腿不適,學校及時通知涉事家長到校,並要求雙方家長速帶傷者去醫療診治,經醫院檢查需住院治療,但由於涉事雙方都屬建檔立卡貧困户,均無力支付治療費用,當時未按醫生要求入院。事後,雖經學校、中心學校、XX鎮綜治辦、司法所多輪調解,但因雙方家庭貧困,均害怕承擔鉅額醫療費用,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現“Z”病情惡化,唯北京可以治療,且前期醫療費用驚人,“Z”家長遂開始對學校進行糾纏,並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責任。因事關學生安全、社會穩定,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傷者檢查過程及病情發展情況

11月10日,班主任發現“Z”狀態異常,經過詳細詢問了解後,及時聯繫涉事雙方家長帶傷者到醫院進行檢查,並將相關情部上報中心學校。當日,傷者到院檢查但未按要求入院治療。11月23日,“Z”父XXX帶其到地區中心醫院檢查,經查傷者大腿患有先天性疾病,“W”之前一腳踢中其要害,需進行截肢手術,但是家長不同意此治療方案,只有進行“溶骨性”治療方可保住其大腿,目前,全國只有北京能夠施治,經地區院聯繫北京醫院,入院先期費用需要十萬元,後續治療費用視治療情況而定。11月24日,地區中心醫院勸“Z”出院。12月1日,“Z”父再次帶其到地區中心醫院,院方不接受傷者入院,建議其籌備十萬元前期診療費用至北京治療。

二、學校處置過程及主要處置措施

(一)及時調查,送院診治。事情發生後,校方與班主任一道,及時聯繫雙方家長到校,第一時間送傷者入院檢查,同時,啟動了調查瞭解程序,通過與在場學生座談,基本認定了“W”傷“Z”“非故意傷害、屬意外傷害”的責任事實。

(二)敢於擔當,墊付費用。在瞭解到涉事雙方均為貧困家庭,且經過調解均不願出醫療費的情況後,學校校長XX在家庭環境並不寬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原則,多方借支兩萬元,幫“吳”墊付“曾”入院檢查和治療所需的費用。

(三)綜合施策,積極調解。為妥善處理醫療費用問題,學校從11月20日起至11月24日,先後組織雙方協商兩次無果。11月28日,中心學校校長XXX組織協商,建議“Z”家長走司法程序,並願意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Z”家長不同意走司法程序,一味要求學校負責。11月29日,XX鎮組織綜治辦、安辦、司法所、中心學校、XX國小、涉事雙方家長召開調解會議,確立了“防止病情惡化,繼續到地區中心醫院住院治療;‘W’家長馬上籌集資金,交給‘Z’家長XXX;政府找相關部門申請援助;號召全鎮師生募捐”等五條具體措施。

目前,因家長、學校、鎮政府等難以籌集到如此大額資金,傷者“Z”仍在家休養,沒法前往北京治療。

三、解決問題面臨的具體困難

(一)責任認定容易,費用落實困難。本起意外傷害責任明晰,但對象性質特殊,肇事方一方面不願承擔責任,另一方面承擔責任的能力極其有限,導致受傷者不找肇事者找學校,如今,學校、鎮政府,均感到進退兩難,要及時妥善處置就需要出錢,但財經紀律紅線又不能踩,若前期診療資金到位不及時導致學生殘疾,引發社會矛盾,又將會被認定為不作為或慢作為,學校進退兩難。

(二)家長不夠理性,拒走司法程序。學校、中心學校、鎮綜治辦及司法所,多次嘗試將此事引入司法程序,讓事故雙方通過法治渠道理性解決問題,但因當務之急是籌錢治療,訴訟過程“遠水解不了近渴”,故傷者家長拒絕任何調解或走司法程序,並以在學校發生的事、要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為由,開始對學校進行糾纏。

(三)保險據票賠款,不願理事在前。保險公司根據治療發票進行部分報銷或者根據法庭的調解協議和判決書進行賠付比較主動,但是,十幾家保險公司無序的保險亂象不能保證保險公司自身保險業績,因此,對事件前期處置進行資金擔保或先行墊資就推諉和不積極,況且此學生家長並未購買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等。

(四)救助注重事後,難解燃眉之急

目前,各救助部門均重事後補償,難解燃眉之急。一是民政救助上線為3000元(鎮長簽字可提前支付);二是大病補償、慈善、救助等機構雖多,但都是事件處置完畢憑發票進行補助,對解決傷者前期診療費用無任何積極作用;三是醫保並未全國聯網,一旦離開本地區治療,便無法享受醫保優惠政策。

(五)缺乏頂層設計,基層操作困難

《民法通則》、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地區《學校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注重事件後期處理,前期處置缺乏指導性意見,更沒有前期處置實施細則,在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前期處置中找不到解決問題的政策依據,導致學校尷尬被動。

四、事件風險預測

(一)前期診療費用到位不及時,影響治療進程,易導致受傷害學生終身致殘;

(二)家長上訪、非訪,發展成老上訪户;

(三)長期騷擾學校,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四)因病返貧、難以脱貧;

五、意見和建議

為了妥善及時處理好校園意外傷害,本着“舉一反三、應急謀遠”的原則,現就處理類似事件提出以下建議:

(一)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資金,借給傷者及時進行治療,以免耽誤傷者最佳治療時間,以防傷者終身致殘。

 (二)規範學生意外保險行為、共同承擔風險責任

目前各保險公司為滿足其業務,無序進入校園開展學生保險工作(個別保險公司還有開白條的現象),只拉業務不積極承擔責任的現象極為嚴重。建議對信譽好、實力強的保險公司進行招投標,實行校園保險准入制度。

(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立木樹信,推進依法治校

建議制定《XX縣校園意外傷害管理辦法》或其它指導性意見,就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前期處置作出明確規定,以彌補《民法通則》、教育部《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前期處置的空白,解決依法治校無法可依的被動局面。同時對自傷、自殘、自殺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為我縣依法治校立下總規矩。

(四)建立XX縣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管理中心

此管理中心專門為校園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前期診療提供“過橋”資金,並將本資金管理中心歸口於財政或民政第三方平台。資金籌集和資金使用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和縣教育局共同制定,如此以來即解決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中學校面臨的難題,也為依法治校提供了有力的保證。

(五)為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成立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全縣校園意外傷害事故,同時,對“校鬧”人員進行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