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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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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意外傷害補償協議書

甲方:受傷學生魏子健,系鋼管廠子校國小六年級(1)學

生,監護人:魏春發。

乙方:學生樑家裕,系鋼管廠子校國小六年級(1)班學生,

監護人:樑成斌

魏子健、樑家裕兩學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學課期間,在學校操場活動器材上玩耍時,隨同一起的樑家裕把魏子健從雙槓上強行拉了下來,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脛骨螺旋形骨折。經寶雞市中心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癒。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 依據事故經過事實,樑家裕同學承擔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營養費、誤工費、家繳費);

2、 再由學校通過保險公司等渠道一次補償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營養費、誤工費、家繳費);剩餘陸佰元(¥600.00)有科學老師盛建軍同志承擔。

3、 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魏子健家庭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 魏子健左腿今後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魏春發監護督促,樑成斌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魏子健監護人:乙方樑家裕監護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第二篇: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 男 歲 地址: 身份證號:

甲方: 男 歲 地址: 身份證號:

乙方於 年 月 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後複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大寫:人民幣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大寫: ),於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5、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後,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6、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公平、合理。

7、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9、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時間

見證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時間:

第三篇:意外傷害賠償調解協議書

意外傷害賠償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乙方到甲方家梳絨,於2014年5月22日上午十時左右,梳絨時因不慎至右手中指受傷,事故發生後甲方將乙方及時送往醫院治療。於年月日痊癒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傷賠償金,經雙方協調,甲方與乙方家屬及本人友好協商,雙方本着從人性化考慮、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為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傷賠償金等及其它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住院期間,住院治療費生活費等一切費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雙方一切關係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擔其他任何費用或責任。

為確保此事故的完滿解決,甲、乙雙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書面協議,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和全部訴求的表示,是一次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如違犯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違約責任為:由違約方單方承擔此事故和履行協議產生的所有費用。

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在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四篇:學校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賠償協議書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監 護 人:

乙方於年月日在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後現已基本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賠償給乙方一次性補助金人民幣___元(大寫:)。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後,無論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和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五、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月日

第五篇:意外傷害責任及賠償

學生在校發生意外傷害各方應負相應責任

2014年11月15日10:03 貴州日報

[案例1:校方的責任]鬆桃自治縣第三完國小生家長龍秀雲夫婦反映:今年3月11日,其在第三完小三年級一班讀書的兒子龍文才,在上課間操時,與同班同學追逐,被對方絆倒,導致右腿大腿骨折,現經治療仍不能行走,已停課7個月。其認為孩子是在上課當中出的事學校應負有責任,而校方則認為是學生自己受的傷,不應承擔責任。學生家長認為校方在逃避責任,希望就學校該承擔多少責任的問題,在報紙上得到法律方面的解答。

針對龍秀雲夫婦反映的問題,記者走訪了貴陽市恆易律師事務所。據該所律師杜曉霞介紹,學校對龍文才的受傷不應負主要責任。根據2014年8月出台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如果是因為學校的設施場地設置不符合安全規定而導致的,學校應對其負主要責任。而龍文才在學校受傷是因為上課間操時與同學追逐,被對方絆倒造成右腳大腿骨折,其主要責任應是絆倒他的同學。當然,從學生是未成年人,學生在學校期間學校成為暫時的監護人這個角度來看,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學校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是主要責任。如果龍文才受傷後,學校是否採取了積極的救助措施也可以判斷學校是否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案例2:侵害方的責任]

三年級的學生李某和陸某下課後就在走廊裏打鬧,繼而又跑到操場上,正跑得起勁,上課預備鈴聲響了,兩人追至教室門口,李某跑在前面見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順手撿起向陸某擲去,誰知這木棍恰好擊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裏跑的同學左眼,造成該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療費用近萬元。某國小平時要求較嚴,由於操場地不寬,所以要求學生課間不要追打,為此,每天還安排了教師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師因為家裏的急事請了假,而學校也沒有再安排老師頂替,於是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由於學生之間互相嬉戲戲鬧而致其中一人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傷害事件發生的李某的監護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學校由於未盡到應有的監督、管理義務,其也應負一定的責任。第一,本案應由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陸某課間嬉戲打鬧,李某見地上有一根短木棍,就順手撿起向陸某擲去,木棍恰好擊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裏跑的同學左眼,造成該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學生進入學校後,學校有義務對其進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防止學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為,同時負有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中,由於學校操場地不寬,所以要求學生課間不要追打,為此,每天還安排了教師值勤。事發的當天,值勤老師因為家裏有急事請了假,而學校也沒有再安排老師頂替。這樣,由於學校的疏忽,未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案例3:學生在校被傷害 學校不能全免責]

近日,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學生在課間休息期間被另一同學拉倒受傷的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處餘姚市舜耕國小承擔各項費用的15%,即4376.28元。

2014年10月25日上午,學生茅偉東在玩耍時,被同學拉倒,並造成右側臉部挫傷,右髁狀突頸部骨折。後該同學將學校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責任,作為被告的該學校則辯稱認為,其作為學校已盡到了管理、保護之責。而且事故發生後,及時做了調查、幫助聯繫醫院、與被告家長協商(讓其支付2014元醫療費)等工作,而且自己

也支付了醫療費3000元,而且,原告現已在本校上學,故對原告的相應請求應予以駁回。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而且傷害人和被傷害人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性好凍,對行為後果又缺乏必要的認知和預見能力,同時,本次事故的發生與學校在學生課間休息時進行必要的管理和安全告誡有一定的關聯,因此,校方對本次事故承擔適當賠償責任,故作出了前述的判決。

[案例4:學生在校園內受到傷害如何定責任、賠償?]

學生王某(9歲)於星期五下午2點許在教室內被同班同學林某(9歲)刺中右眼後,經鑑定屬七級傷殘。如果起訴,誰負王某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傷殘補助如何計算?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本案中責任人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學校教師或其它工作人員對損害事故的發生負有其它責任的,則也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此事中,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則應

承擔責任。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户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照法醫學的鑑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鑑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助費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