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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督調查處置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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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督調查處置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的報告

關於監督調查處置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的報告

——2019年8月26日在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受縣監察委委託,我就縣監察委履行監督調查處置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報告如下,請審議。

自掛牌成立縣監察委以來,我們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政治使命,堅持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在優化組織架構上求深化,在構建監察制度體系上謀措施,在全面履行職能職責上要效率,在推動監察對象全覆蓋上想辦法,在加強自身建設上出實招,切實推進了全縣反腐敗工作。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堅持黨的領導,自覺履行職責。我們始終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落實到強化執紀監督、執紀審查、調查處置、追責問責的全過程,不定期向縣委常委會彙報重大問題線索、涉及科級幹部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既報告結果又報告過程,把黨的領導體現在日常監督全過程。同時,我們將重要案件的立案審查、使用留置措施、作出處分決定、移送司法機關等情況及時提交縣委審核把關,把黨的領導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一年多來,縣監察委向縣委常委會提交研究重大案件4件,縣委書記主動認領問題線索1件,切實把縣委抓反腐敗工作的決策權、審批權、監督權進行了實化、細化、具體化。

(二)優化機構設置,織密監督網絡。我們按照“全面覆蓋、區域派駐、片區相連、權責一致”的原則,向57個縣一級單位派駐6個紀檢監察組,在各鄉鎮成立派駐監察辦公室,設立監察專員,賦予監察職能,實現了對全縣8087名國家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打通了監察“最後一公里”。同時,把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向全縣396個農村、社區設立“村級監察聯絡員”537名,將監督“前哨”和“探頭”佈設到了村一級。實行監督和調查前後台分設,及時將縣監察委2個監督執紀室更名為監督檢查室,着力使主責主業更加聚焦,職責履行更加科學,工作效率更加高效。

(三)準確運用措施,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湟中縣紀律檢查建議書和監察建議書管理使用辦法》,下發監察建議書4份,整改問題8個,追繳税款166.74萬元,切實發揮了監察建議書的功能。全面運用12項調查措施,使用談話措施258次、訊問17次、詢問342次、查詢101次、調取306次、扣押5次、勘驗檢查3次、鑑定1次、留置1人,完善調查法律文書44份。建立“N+1”信訪舉報平台,嚴格執行問題線索集體評估、鄉案縣審等制度,受理違法問題線索83件,立案20件,給予政務處分21人、移送司法機關3人,切實保持了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升業務能力。以“組織建設年”活動為契機,以“兩個絕對”具體化為載體,開設“週五早課堂”“業務大講堂”學習平台,黨員領導幹部帶頭講黨課6次,業務骨幹輔導業務12次,學習新思想新理論52次,幹部業務水平和政治理論進一步提升。強化教育培訓,選派78名幹部分批次赴外開展業務培訓,選派12名幹部參加省紀委監察委調訓,選派5名幹部到省市紀委跟班鍛鍊,多渠道提升幹部業務能力。同時,我們完善初核報告、審理報告、談話筆錄等文書,建立與檢察院、法院溝通協調和三方庭前會審機制,制定《湟中縣紀委監察委提前介入審理案件暫行辦法》,加強紀法銜接。

二、存在的問題

一年多來,全縣各級監察機關認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作了大量工作,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全縣監察體制改革工作尚處於起步階段,一些問題和不足仍然存在。

一是監督力量薄弱。雖然全縣16個鄉鎮(街道)均設立了監察辦,但從事監察辦工作人員只有1-2名,加之農村點多、面廣、線長這一縣情,工作力量明顯不足;同時,派駐工作比較滯後,全縣6個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由未從事過監察工作的轉員幹部擔任,成員由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組成,工作精力明顯受限。

二是專業化水平不高。鄉鎮(街道)除監察辦主任外,工作人員更換頻繁,全面掌握監察工作需要較長時間,距離專業化還有一定差距。同時,派駐機構幹部參與問題線索處置相對較少,對業務不夠熟悉,執紀監督水平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有效提高。另外,各級監察組織為了應對不斷增長的問題線索,將專業化水平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人員安排到案件查辦上,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監督職能。

三是內外銜接不夠。監察委與司法機關的銜接方面,還需要在線索移交、指定管轄、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補充調查、不起訴複議等方面進一步細化明確。監察機關內部信訪、案管、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之間問題線索傳遞如何更加緊密有序,審理部門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之間如何更好地銜接合作,需要進一步探索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對於上述問題,我們將高度重視,在推進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做好“四篇文章”。

(一)緊扣融會貫通,做好提升站位文章。牢牢把握監察委的政治屬性,把講政治作為根本要求、首要素質,貫穿於監察委履職的全過程。用好紀律和法律“兩把尺子”、紀律和法律“兩種語言”,先用紀律的尺子對黨員幹部的行為進行衡量和認定,用紀律管住大多數黨員幹部,再用法律的尺子守住底線不放鬆,實現紀法銜接貫通。

(二)抓好規範運行,做好內部銜接文章。進一步梳理明確內設機構職責,積極探索監督、審查、案管、審理相對分離的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圍繞責任分工、審查調查措施、證據規則、常用文書等重點內容,制定涵蓋執紀審查和監察調查各環節的工作規程,在優化執紀監督和執法監督、完善內控等方面下功夫,不斷規範工作職責。

(三)着力完善制度,做好外部銜接文章。完善與檢察機關重大疑難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受理、審查起訴銜接、移送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等機制,完善與審判機關事實審查認定、審判信息通報等機制,完善與公安機關協助監察委調查、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等機制,完善與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等機制,確保部門間多環聯動、協同配合。

(四)強化教育培訓,做好能力提升文章。採取走出去“學”,通過舉辦赴外培訓班,不斷開闊幹部思想。採取請進來“教”,充分利用“業務大講堂”等平台,邀請專家教授輔導講座,不斷拓展幹部知識。採取選上來“練”,抽調鄉鎮監察幹部到縣監察委跟班鍛鍊,不斷提高幹部執紀能力。採取沉下去“講”,深入一線解答疑惑、指導交流,不斷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