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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單位裝裱用食品原料過期案件的定性查處與思考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1.67W

餐飲服務單位裝裱用食品原料過期案件的定性

餐飲服務單位裝裱用食品原料過期案件的定性查處與思考

查處與思考

【來源】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引言】作為基層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時能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看似較為簡單的事實,但在違法事實定性時,辦案人員拿捏還不夠準確,當事人對案件的定性和處罰存在異議,個別案件當事人還會提起行政複議。今天討論的這個案件,是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16月9月飛行檢查中發現並查處的一起案件,執法人員對某鄉鎮轄區內的一家大型度假村檢查時,發現操作間櫥櫃內有10種食品原料已超過保質期,1種食品原料外包裝上無標籤標示。經過調查取證後,執法人員將案件定性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按程序及法律法規規定做出了沒收超過保質期及無標籤標示的食品原料,並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11月3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當事人要求對該案件進行聽證,我局於2016年12月2日依法依程序舉行了聽證,並於當日下達了《聽證意見書》,駁回了當事人聽證中提出的相關理由。之後案件承辦單位依法依程序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酒泉市肅州區某餐飲有限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裝飾餅乾”與“果味膏”屬於餐盤內的裝飾材料,並沒有顧客將其作為食品食用,因此不是食品,於2016年12月16日向酒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酒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7年2月9日做出了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

在本案中,“裝飾餅乾”與“果味膏”作為餐盤裝飾物,是否屬於食品範疇一直是案件爭論的焦點。執法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爭執不下,看似簡單的案件卻經歷了較為複雜的審理程序,故作為本次討論的典型案例予以提出。

【案例】1.案件基本情況:2016年9月28日11時30分,肅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第三季度飛行檢查時對位於酒泉市肅州區的某大型餐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在該店操作間櫥櫃內發現:(1)上海江崎格力高南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慕斯百奇巧克力味裝飾餅乾”1盒,盒體標稱淨含量48克,生產日期:2015年5月20日,保質期:12個月;(2)“慕斯百奇牛奶芒果味裝飾餅乾”1盒,盒體標稱淨含量48克,生產日期:2015年3月3日,保質期:12個月;(3)“百奇巧克力味裝飾餅乾”1盒,盒體標稱淨含量60克,生產日期:2015年5月7日,保質期:12個月;(4)“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裝飾餅乾”1盒,盒體標稱淨含量45克,生產日期:2015年3月5日,保質期:12個月;(5)“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裝飾餅乾”1盒,盒體標稱淨含量45克,生產日期:2015年5月9日,保質期:12個月;(6)上海鼎豐釀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糟肉”1瓶,瓶體標稱淨含量630ml,生產日期:2014年12月13日,保質期:18個月。檢查人員在該店裱花專間發現正在使用的:(7)廣州富樂爾科技有限公司黃埔分公司生產的“富樂美牌哈密瓜味果味膏”1桶,標稱淨含量3kg,生產日期:2014年4月3日,保質期:12個月;(8)“富樂美牌巧克力味果味膏”1桶,標稱淨含量3kg,生產日期:2014年3月1日,保質期:12個月;(9)“富樂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標稱淨含量3kg,生產日期:2014年9月25日,保質期:12個月;(10)“富樂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標稱淨含量3kg,生產日期:2014年5月11日,保質期:12個月;(11)無標籤“華謦”牌香料3瓶。上述涉案食品從外包裝標籤標示上看,均為食品生產許可和執行標準。當事人涉嫌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行為,並立案展開調查。

當事人酒泉市肅州區某大型餐飲有限公司購進並使用的“慕斯百奇巧克力味裝飾餅乾”、“慕斯百奇牛奶芒果味裝飾餅乾”、“百奇巧克力味裝飾餅乾”、“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裝飾餅乾”、“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裝飾餅乾”,購進價格是每盒5元。“香糟肉”購進價格為每瓶15元。“富樂美牌哈密瓜味果味膏”、“富樂美牌巧克力味果味膏”、“富樂美牌草莓味果味膏”、“富樂美牌草莓味果味膏”,購進價格為每桶70元,超過保質期食品貨值金額共計是320元。因該公司提供不出購貨憑證,且提供不出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記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無標籤“華謦”牌老母雞香料是為防止同行看到了用的什麼料製作菜餚,所以購進後就把瓶子上的標籤撕掉了,生產日期為2016年5月30日。每瓶購進價格為60元。“無標籤華謦牌老母雞香料”貨值金額是180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2.處罰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鑑於當事人事發後能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減輕危害後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和《酒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本着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建議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慕斯百奇巧克力味裝飾餅乾1盒、慕斯百奇牛奶芒果味裝飾餅乾1盒、百奇巧克力味裝飾餅乾1盒、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裝飾餅乾1盒、粒粒百奇牛奶香蕉味裝飾餅乾1盒、“香糟肉”、富樂美牌哈密瓜味果味膏1桶、富樂美牌巧克力味果味膏1桶、富樂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富樂美牌草莓味果味膏1桶。2、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