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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餐飲管理服務中心電動車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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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餐飲管理服務中心電動車使用管理規定

學生餐飲管理服務中心電動車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生餐飲管理服務中心各部門電動車使用規範、安全,切實加強對電動車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三條 管理責任

(一)各部門負責督導和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整改、處理。

(二)各部門餐廳負責電動車的管理、調度及日常保養;

(三)各部門餐廳電動車須由專人駕駛,車輛鑰匙及隨車工具由指定人員保管,禁止隨意借給他人使用或載人使用。

(四)兩輪以上電動車在運送或轉載貨物時嚴禁超載或裝載危險物品,裝運物料時,捆綁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載或駕駛不當導致安全事故,將由駕駛當事人、餐廳經理、部門負責人、安全員負全部責任。

(五)電動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新疆大學校園內交通安全規則、遵守限速規定,嚴禁高速行車。

(六)電動車在使用前檢查制動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後方能行車。

(七)電動車使用完畢要停放在指定的充電位置,禁止將車輛亂停亂放,佔用通道。並對車輛進行清潔整理。

(八)電動車因長期或報廢不使用,各部門提前報備中心後自行處理。因長期或報廢不使用的電動車,嚴禁停放在餐廳內外或其它建築物旁邊;

(八) 電動車充電時嚴禁使用無地線或不規範的插線板或電源線路過長,插接時檢查充電系統工作狀態,留意充電機電源輸入、輸出線路、電池連接線的發熱情況。如温度異常應立即斷開電源,待查明原因並排除故障後再繼續充電;

(十)一個電源裝置連接一個電動車,嚴禁連接多個電動車。充電過程中電池因大電流充電而升温,同時會釋放易爆助燃性氣體,故充電時附近禁用明火及電焊作業。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餐飲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訂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