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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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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結算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的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衞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於保障我市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運行,適用於經有關行政部門批准合法經營,自願為我市及異地就醫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與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障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促進醫藥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四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制定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政策,確定醫療機構申請定點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評估規則和程序,組織推動本辦法的實施。

市醫療保障經辦中心依職責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負責擬定經辦服務規程、醫保協議文本和相關監督管理考核辦法,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績效考核及定點醫療機構聯網結算醫療費用審核支付等工作。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醫療保障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市醫保基金中心受市醫療保障局委託,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保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以及各項監督制度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

第五條 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市醫保經辦中心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總職能,原則上,由市醫保經辦中心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市醫療保障局備案,市醫保經辦中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委託各區縣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和確定准入後管理範圍內的醫療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指導、監督各區縣的協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障局根據本市參保人員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衞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制定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佈局規劃,促進本市醫療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參保人員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服務。

第七條 本市依法登記註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具體包括: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衞生院、鄉鎮衞生院、街道衞生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站)、醫務室、村衞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託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相關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其所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第八條 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註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牀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含異地就醫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醫療機構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複印件,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醫療機構需提供《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出具的相關批准資料等主體資質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醫療機構申請醫保定點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自願承擔醫療保障服務的醫療機構,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原則向所對應的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醫保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並接受申請資料。對醫療機構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三)開展評估:醫保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衞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1.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2.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註冊地信息;

3.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4.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衞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5.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6.核查醫療機構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7.核查醫療機構的信用報告;

8.核查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醫保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四)公示結果:經醫保經辦機構評估後,評估結果合格的醫療機構,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彙總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協議簽訂:公示期滿無意義的醫療機構,經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簽訂的醫保服務協議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市醫保經辦中心按月彙總全市簽訂協議的定點機構名單,報市醫療保障局備案。

第十一條 市醫保經辦中心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全市新增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醫療機構類別和協議等級等,供參保人員選擇。每年將更新的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範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醫保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支付的違約金及被其扣除的質量保證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牀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不得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不得將醫保支付範圍內的費用和醫保拒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範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徵。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牀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或強行要求未達到出院指徵的患者出院。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集中帶量採購政策,按時完成採購任務量,做到應採盡採,優先採購和使用集中帶量採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台上採購,並真實記錄藥品和醫用耗材“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參加醫療保障部門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國家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並公佈舉報投訴電話。

定點醫療機構標牌由各區縣醫保部門負責製作併發放,市級經辦機構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由市級經辦機構製作發放。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協議管理經辦機構申報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協議管理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採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醫保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含受其委託的基金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應按有關規定為需要外購藥品的參保人員提供處方,方便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視頻監控、生物識別、藥品追溯系統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無法正常運轉的,應及時在醫保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向醫保經辦中心報備,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做好損壞設施設備的維修。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要求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開展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根據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障部門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信息系統規範,完成本機構信息系統改造,為異地就醫參保患者提供所需服務。

第四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市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八條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人工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諮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市醫保經辦中心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組織或其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鈎。

第三十八條對於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週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單獨或聯合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經辦機構追回或者拒付醫保基金數額較大的,以及解除醫保協議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銀行賬户、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議管理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辦機構確認變更信息後,向市級經辦機構報備;逾期不辦理的,經辦機構可終止服務協議。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定點醫療機構的註冊登記發生註銷、撤銷的,經辦機構原則上不再受理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後自動終止。

對於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採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三條 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於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與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遵循服務協議的約定,認真履行協議。對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協議追究違約責任。定點醫療機構不經協商,單方解約,不按協議為參保人員服務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辦機構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相關機構,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相關機構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受其委託的相關機構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將處罰決定向社會公示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同時將行政處罰結果通報給同級衞生健康、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並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醫療機構涉嫌違法違規,涉及多部門職責的,可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願與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 醫保協議文本由市醫療保障局在國家和省醫療保障局協議範本的基礎上,制定我市醫保協議文本,各級經辦機構可根據各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性協議。市經辦機構負責在國家和省級經辦規程的基礎上,細化制定我市協議管理的經辦流程,並組織各級經辦機構按規定簽訂協議。

第五十六條 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省醫保局有關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和省局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結算管理制度 篇二

一、店面行為規範

1、客户到店,接待人員必須馬上起立,“歡迎光臨”,主動迎接。前台靠近自來水桶的人員提供倒水等服務。

2、嚴禁在店面大聲喧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前台不允許放與項目無關的東西,如水杯、化粧包、鏡子、報紙、雜誌等。

4、有領導朋友來訪,由前台人員負責引見並提供倒水服務。茶几處只用於接待使用,不得在此聊天、睡覺等。

5、業務、導購隨時作好接待客户的準備,必須隨時有人在前台,以免影響接待客户。

6、工作時間內必須認真接待每一組到訪客户(包括行業同行和參觀產品客户)。

7、前台電腦主要為日常辦公使用,嚴禁播放視頻音樂和上網。

8、業務員在完成來電和來訪客户的接待工作後,應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9、尊老愛幼,不得以貌取人,不得恥笑他人。

二、店面管理

(一)培訓管理

1、根據店面新老員工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

2、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公司企業文化、專業知識、產品知識、服務禮儀、銷售技巧、顧客反對意見及疑議等。

3、根據店內銷售存在的問題進行鍼對性培訓,實際解決店內問題,從而提高店面業績。

4、建立公司內部微信羣,實行網絡在線的交流學習探討。

5. 當地政策法規的學習及瞭解。一般可根據當地對開辦零售藥店許可的相關標準和GSP條款的相關要求。學習的步驟一方面是根據當地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老師進行溝通學習,再次可前往當地同等規模的藥店現場溝通學習

(二)商品管理

1、符合GSP政策相關條款要求。經營管理角度需要配備ERP軟件,對門店商品的進、銷、存、退進行閉環管理,確保藥品的體內循環可追溯。

2、商品管理在符合GSP條款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對貴重物品(零售價100元以上)進行班次盤點交接,確保損失當班清理。

3、每月盤存措施,工作人員定櫃、定品種進行盤存數量和效期。健全效期藥品管理制度,藥品養護管理制度,貴重藥品交接班制度,積壓藥品申報制度等。

4、設置效期藥品(在入庫操作時即以錄入效期)管理功能,對效期在6個月,3個月和1個月內的藥品進行三級預警。先來的藥先出。

5、在商品管理方面建議分組管理,責任到人,銷售時可串櫃,即保證商品的安全亦不影響銷售的連續性。

(三)客户管理

1、根據與客户的成交情況,督促員工做好顧客信息的錄入工作,以備後期查詢和彙總,有可持續發展的客户,要及時跟蹤反饋。

2、經常對顧客檔案進行分析整理,將顧客進行等級區分,督促員工做好顧客的回訪工作,瞭解客户的產品需求情況。

3、定期作顧客消費記錄查詢及分析,瞭解客户的最終成交金額,分析客户的消費能力,喜歡的產品款式、最終的暢銷品等,針對不同的客户羣體做針對性的產品促銷活動。

4、建立產品微信交流羣,與非同類各行業合作伙伴及潛在客户的網上交流探討,鞏固合作伙伴、培養潛在客户。

(四)銷售管理

1、根據店面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月、季、年銷售計劃及制定銷售目標。

2、根據銷售計劃,制定適應當地消費情況的促銷方案,報老闆批准並執行。

3、根據方案,實施銷售計劃及促銷方案,對以上兩種銷售方案進行最終總結,吸取經驗,不斷提高店面的銷售業績!

(五)財務管理

1.主要涉及營業款、備用金、非現金支付方式對賬(醫保、銀聯、支付寶、微信以及其他聯營卡等等)、相關税費的核算和及時繳納。

2. 對整個藥店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編號,並錄入系統,同時匹配維護責任人(比如打粉機、體重秤、免費血壓計等等)。

三、店員職責及要求

1、嚴格遵守員工日常工作規範;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便調班或工休,需要調班或公休者須事前請示經理批准。

2、熱情待客、禮貌服務,主動介紹產品,做到精神飽滿,面帶微笑,有問必答。無顧客時要保持好良好的心態,整理樣板或學習產品知識或互相交流銷售技巧。

3、每天對店面、店內地磚、樣板間等需要清潔的地方按要求進行徹底清掃,做到任何地方均明亮無灰塵。

4、所使用的衞生清掃工具,應統一放置在顧客眼光觸及不到的地方,並做到清掃工具的清潔。

5、全店人員要團結一致,齊心協力把各項工作做好。不準提前下班或提早關門停止營業。下班時,切斷電源,鎖好保險櫃和門窗,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6、每月填制銷售明細表,便於月底銷售統計。查看庫存表,瞭解現有的產品,對產品性能和優勢有更多的學習,並針對庫存的產品進行鍼對性的銷售。

7、努力學習產品知識,全面提高專業技能及嫻熟應用銷售技巧;深入領會我們的服務理念,引導顧客參觀展廳,詳細熱情介紹相關產品特點,要求專業、系統、自信、主動協助店長完成銷售工作。

8、強化個人數據分析能力,對重點經營指標結合對比區域兄弟門店綜合水平進行比較,找出自身可提升的經營指標。並對目標提升指標列出改善方案並推行;強化員工學習能力:強化門店所有售賣商品的專業知識以及不同品類和品種的關聯性學習。積極主動與上級資源部門進行溝通,爭取有利促進銷售和對抗競爭的資源,最大化提升銷售額(市場佔有率)和毛利額(盈利基礎)的基礎上,合理控制費用支出。

9、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下達的'銷售指標。

四、工作流程

(一)組織晨會的召開

1、人員狀況確認(出勤、休假、輪班、儀容儀表及精神狀況)。

2、傳達老闆重要文件及通知。

3、昨日營業狀況確認、分析。

4、針對營業問題,指示有關人員改善。

5、分配當日工作計劃

(二)對店內狀況的確認及工作安排

1、店面、展櫃、樣板的衞生清潔情況。

2、監督店員的工作情況,錯誤地方及時糾正。

3、檢查當天需送貨的客户信息,與客服溝通好安排送貨事宜。

五、接單流程

接待客户—分析客户—確認定單交款—接單下單(客服)—完成定單。

1、每接待一位客户,由當事銷售人員在客户來訪登記上記錄。

2、客户、設計師和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前台必須全體起立,以示尊重。

3、銷售人員接待完客户並完成應做工作後應立即回前台。

4、老客户、電話預約客户到店面詢問相關事宜,都算先前職員接待客户一次。

5、只要客户詢問有關事宜,即算接待客户一次,認真填寫客户資料。

六、績效管理

(一)銷售計劃制定

1、應根據當季到店人數、店面成交率、店面單筆成交金額制定當月銷售計劃,再把計劃分解到每一週、每一天。

2、該計劃必須包括總銷售額、上月的實際銷售額對比,分析差額。

3、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暢銷品、滯銷品進行分析,並對促銷活動提出建議。

(二)銷售計劃執行

根據銷售計劃認真執行,經理應對每天計劃執行情況作出總結,分析各成員對進店的顧客的接待情況、顧客信息的收集情況,督促導購員、業務員進行電話回訪或上門拜訪,確保與進入店面留信息的顧客都能達成交易。

(三)執行情況分析

1、每週、每月每位員工要對經理就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述職報告,分析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有關店面的各種獎勵。

2、經理對整個店的銷售負責,並要就每週、每月的執行情況作出述職報告,分析新老顧客的銷售比例及和計劃的差異原因,執行情況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店面及自身的考核及評選。

(四)績效考核及獎勵、處罰

1、可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對員工的銷售能力進行分析,對完成銷售任務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員工進行合理獎勵;

2、對於長時間銷售不達標或者管理、服務水平執行較差的員工,將給予自動降薪或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五)其他。人員檔案、考勤制度、薪酬制度、員工獎懲制度、請休假制度、會員管理制度、促銷活動執行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制度、退換貨制度、培訓制度等等。所有制度擬定後,必須完成培訓,且所有人員簽字確認。

結算管理制度 篇三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為對工程結算實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工程竣工結算由公司工程部負責。

一、工程結算審核的條件: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竣工圖繪製完畢並經監理單位、工程部審核通過。

二、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結算的資料(一式四份)內容:l、工程竣工驗收報告;2、工程竣工圖;3、施工現場簽證單和會議紀要;4、工程變更通知單;5、材料認價單;6、工程施工合同;7、投標文件及工程結算書。

三、工程結算審核程序:

l、工程竣工後28天內,施工單位將整套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負責對所報資料(主要指現場簽證單、變更單和會議紀要等)的`完整性及正確性進行審核;

2、經審核無誤的工程結算資料由監理單位報送工程部複核;

3、工程部複核後的結算資料報送公司總工程師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報送總經理審定後方可辦理結算手續。需審計的,應履行有關審計程序。

4、在工程竣工後至工程部複核前,應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現象。

5、公司工程部負責結算資料的收發登記工作。

結算管理制度 篇四

為確保我市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進一步規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運行方式,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xx﹞144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基金管理總體原則

(一)實行“收支兩條線”原則。各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計息、專款專用。

(二)實行“管辦分離”原則。各項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統一由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局機關)統一管理,由市醫保基金管理中心具體經辦(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所有收支行為均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開展進行。

(三)實行“集體研究”原則。基金大額資金撥(支)付(≧5萬元以上)必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由相關經辦人員簽字,經辦科室負責人複核,並經醫保中心領導審核後,再由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後方可支付。對於緊急情況下撥付的資金或常規業務撥付的資金,也必須經以上審批程序辦理,但事後必須在黨組會議上通報。

(四)實行“專賬(户)核算”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專門開設基金收支專户,用於核算參保人員繳費收入、區縣醫保(財政)部門上劃參保人員資金收入等。醫保中心根據市財政局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及時將收入專户資金劃轉至財政專户,收入户原則上在月末、年末無餘額;支出專户根據工作需要可單獨設立,也可合併設立,按險種單獨核算。每月根據基金支出計劃,於每月月初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經醫保中心領導審核後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批撥款,財務部門根據資金劃入支出户到賬情況後按程序進行支付或劃轉。

二、基金支付類型及審批程序

(一)按基金支付費用實際發生情況劃分為預撥方式、直接

支付方式和代理支付方式。

1.預撥方式是指因工作需要提前撥付資金,待實際發生後進行結算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與區縣醫療保障部門待遇支付結算、異地就醫支付結算、與經辦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支付結算、市級兩定醫療機構支付結算等;審批程序是:業務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資金用款計劃,財務部門進行審核,經醫保中心領導同意後上報局黨組研究。局黨組研究同意後由中心經辦科室、財務部門、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等審核簽字同意後撥付資金。財務部門根據撥款文件通知、省局(中心)下達的上繳資金通知文件、異地結算彙總表、經辦保險公司提供的發票、市級兩定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單據等進行支付。

2.直接支付方式是指直接對參保人員進行支付的結算方式。主要指與參保羣眾待遇直接支付結算;審批程序是:中心業務科室提出用款資金計劃,中心財務部門進行審核,報局黨組研究同意後由中心經辦科室、財務部門、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等審核簽字同意後後撥付資金。

3.代理支付方式是指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在平台提交的相關資料,代表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品配送企業進行付款的方式。主要指與藥品配送企業代付藥款支付結算。審批程序是:中心業務科室提出用款資金計劃,中心財務部門進行復核,報局黨組研究同意後由中心經辦科室、財務部門、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等審核簽字同意後撥付資金。

(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業務按支付對象不同分為與區縣醫療保障部門待遇支付結算、異地支付結算、與藥品配送企業代支付藥款結算、與經辦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支付結算、與市級兩定醫療機構支付結算及與參保羣眾待遇直接支付結算等。

1.與區縣醫療保障部門待遇支付結算、與藥品配送企業代支付藥款結算、與經辦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支付結算審批程序是:中心業務科室提出用款資金計劃,中心財務部門進行審核,報局黨組研究同意後由中心經辦科室、財務部門、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等審核簽字同意後後,財務部門方可辦理支付或劃款手續。經上述程序共同審核簽字後的相關單據作為賬務列支或衝減往來款的賬務處理依據;與區縣醫療保障部門待遇支付結算,申報時間為每月5日前;與藥品配送企業代支付藥款結算,申報時間為每月15日前;與經辦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支付結算,申報時間根據實際用款需求情況辦理。

2.與市級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結算審批程序是:市級兩定醫療機構產生費用後應及時提出撥款申請,實際發生支付時由經辦人員進行審核,業務科室負責人進行確認,財務部門進行復核後,由醫保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後支付。

3.異地支付結算審批程序是:根據省局(中心)下達的上解資金通知文件,經中心業務科室審核同意後提出用款申請,報局黨組研究同意後報財政進行支付。支付依據須經辦業務科室、財務部門、醫保中心領導和局分管基金財務領導審核意見。

4.與參保羣眾待遇直接結算方式審批程序是:由經辦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計劃,報局黨組研究同意後,經醫保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審核簽字同意後,在計劃支付額度內進行支付。

三、代付藥品結算

全市各公立醫院藥款根據藥採平台統一採購,統一代支付藥款。全市各公立醫院根據用藥需要,每月在藥採平台統一申報採購,市醫保中心於次月對上月藥品平台採購的金額彙總後按支出審批程序支付。經定點醫療機構、區縣醫療保障部門和市醫保中心三方簽字蓋章的單據作為財務部門支付藥款的依據。各配送企業和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購銷合同真實性的`直接責任,各區縣醫療保障部門承擔審核的初始責任,市醫保中心承擔複核和審批付款責任。代付藥品款統一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户支出,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不夠抵扣時,從其他醫保險種進行抵扣。

四、市級醫療費用結算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工作安排,部分市級醫療機構費用由市醫保中心統一支付,各區縣參保人員在市級醫療機構產生費用後,由市級醫療機構向市醫保中心進行申報,市醫保中心根據與市級醫療機構核對無誤後的相關單據作為付款的依據。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由市本級、各區縣自行支付市本級、各區縣定點醫療機構相關費用。由經辦科室按月或季提出用款計劃,局黨組研究同意後,經業務科室、財務科室、醫保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後在計劃支付額度內按程序進行預撥或支付。

五、待遇支付結算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市醫保中心根據每月用款計劃向各區縣醫療保障部門預撥參保人員待遇支出金額,待遇支出金額的撥付金額應扣除代付的藥款費用等。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實行市、區(縣)分級審核、基金預撥制度。業務科室辦理相關手續後,由經辦人和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經財務部門複核後報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預撥。預撥依據須經醫保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財務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

(三)大病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支付

大病保險及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由當年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籌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和其他資金組成,市級醫保部門統一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方式支付進行。由業務科室負責人審核確認後,財務部門進行復核,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經業務科室、財務部門、醫保中心領導和局機關基金分管財務領導審核簽字同意後由財務部門辦理支付或劃款手續。經上述程序共同審核簽字後的相關單據作為賬務處理依據。

六、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從行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