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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執法現狀與困境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88W

背景:

基層執法現狀與困境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是現行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頒佈實施以來的首次全面調整。修訂草案專門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權力下放的積極方面:

執法權下移,是為基層治理賦權,有利於解決實踐中片面強調守土有責、責任下移二權力不下放,給街道鄉鎮政府帶來的困境。

面臨的問題:

1、面臨立法困境。現行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關於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管轄”但有觀點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中規定的行使有關行政機關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也必須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即必須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難以作為支撐鄉鎮綜合執法的規範基礎。因此,需要為鎮街等綜合執法權提供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比如,增加一條,即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權委託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這樣就為處罰權下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問題。基層執法力量薄弱,很難真正“接得住”,最終可能會出現執法不到位,甚者導致權力濫用。

一、整合歸併執法隊伍,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重複執法問題。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二、釐清執法清單,規範執法程序,執法機構及執法隊伍更加規範。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基層執法事項,大力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交叉重複的執法事項,切實防止執法擾民。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實行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並依法及時動態調整。打造正規化、專業化執法機構及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