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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9.68K

目錄

養老金制度
第一篇:對養老金制度的看法第二篇:拉美養老金制度第三篇:澳大利亞養老金制度的基本特點第四篇:日本的養老金制度第五篇:淺談瑞士的養老金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對養老金制度的看法

對養老金制度的看法

提綱:1.德國、美國、日本的養老金制度

2.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和我的看法

3.我對推遲退休年齡的小看法

當今社會,養老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關注的話題。年輕人為了自己老了以後能有個依靠,開始自主的繳納養老金。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頒佈《養老保險法》的國家,原因在於德國的人口自然增長率已成負數,人口趨向老齡化。德國養老保險實行個人、企業和國家共同負擔制,最大的特點是實行代際協調製度,即由目前工作的人員承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正常情況下3個勞動者負擔一個退休者,但據預計,2o年後這個比例會降到1.3∶1,顯然,那時整個養老金制度將崩潰。目前,為了彌補整個養老金的虧空,德國政府補貼佔養老金支出比重已由先前的1/4上升到1/3,財政不堪重負。

在美國,據預計2014年前後,美國養老金年支出將會超過年收入,而到2014年前後,美國養老金將完全破產。而美國的養老金制度靠“三條腿”支持:“第一條腿”是每個公民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政府每年給予大量補貼;“第二條腿”是企業年金(即企業資助的職工個人儲蓄賬户);“第三條腿”是個人資金的各種收益。

而我們的鄰國日本,隨着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老年人在全國人口中所佔比例不斷提高,社會負擔越來越重。另外,日本實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長期低迷,日本養老基金的資金運作十分困難。日本厚生勞動省所管轄的養老金基金2014年至2014年曾連續三年出現鉅額虧損,累計虧損達6萬多億日元(1美元約合119日元)。

這些種種的都證明了,世界的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但是每個國家的財政支出將無力承受這筆不斷增長的支出,特別是在經濟危機帶來的陰影還未完全消融的今天。

而我國2014年60歲以上的老人已超過1.7億,而且這個速度還在增長,增長的速度越來越快。我們中國有句古話:“養兒防老”。但是對於生活壓力日漸增加的年輕一代來説,一對夫妻要養4位老人,一個孩子,這個經濟壓力可想而知。但是,我不是建議説年輕一代就不養老人,因經濟問題而推脱養老人的責任。而是應該為老人、為自己、為家庭考慮一個周全的解決方法。養老金應運而生。

但是我國的養老金制度並不是很完善,世界上也沒有哪個國家的某個制度堪稱完美。就我國的養老金而言,一般都是自己和自身所在的企業一同繳納,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政府會有一定的補助。而沒有單位的個人或者單位不給於繳納的單位,只有自己全權繳納。所以,為了自己老了,有所依靠,當今社會的人們都自主的繳納養老金。

但是現有的養老金制度只能解決現在上班的人的養老問題。在出台《養老金制度》之前,有很多老人,也是革命的一些革命老人的養老問題還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無論基於何種的理由,我們都有義務與責任撫養這些給予我們好日子的

老人,給予他們美好的晚年生活。而這些負擔就落在了政府頭上。贍養這些孤寡革命老同志的經費是財政支出的,這給政府造成了一定的負擔。

還有一些貧困户的老人、孤寡老人、農村的留守老人,這些老人該如何過上較好的晚年生活,都是我們這些小輩應該考慮的問題。雖説,國家現在有了低保,有了一些減免的政策;各地的居委會也在想辦法。但是,這力量並不是能幫他們脱困,而且也不是所有老人都能幫助到。因為現在,我們還是能看到一頭滿頭銀髮的老人出來拾撿塑料瓶,或是提着、揹着竹簍在街邊賣水果、蔬菜等。更讓人心酸的是,有些老人還在街邊乞討。每每見到這些老人,都讓我們心酸的同時也憤慨那些老人的子女的行為。同時,也令我們深思,為何中國的政府的機制是那麼的不完全。有一天,我去南屏街,看到一對外國的夫婦遞給一個街邊的乞討的老人人民幣10元,並對老人的行乞很驚訝。妻子問丈夫:“is beg?”丈夫只是點點頭。我在旁邊,一度有些茫然。人人都説中國強大了,昆明正在飛速發展,但是為何我們還能讓老人在街邊行乞?

現在,大家又聽説要“推遲退休年齡”。而有很多報道和個人觀點都認為推遲退休是必然的趨勢。我認為:這是政府在為了減輕養老的負擔而出台的一項措施,同時,推遲退休的年齡也可以為國家創造更多的財政收入。所以我也認同這是一項必然的趨勢。但是很多上班族都反對,特別是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上班族們特別反對。因為這大大增加了他們的身體和精神上的負擔。而且在很多人的心中都認為,政府之所以不能彌補支付養老金的財政缺口是因為政府把財政資金過多的用於公共設施和其他的隱形支出。所以大多數人都不願意推遲退休年齡。雖然我認為一部分原因是這部分的人已經在倒數着自己的退休日期,突然間要增加時間,心裏多少肯定會有牴觸情緒存在。而這部分理性人的存在,將會使得“推遲退休年齡”的這項政策不能順利的實施下去。

第二篇:拉美養老金制度

拉美養老金制度面臨兩大挑戰

投資效益低 覆蓋率下降

在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掀起的全球養老保障體制改革浪潮中,拉美國家率先進行結構性改革,建立個人賬户制度,將私營部門和市場機制引入養老基金管理這一政府專屬領地,有學者和政策決策者認為,過去25年拉丁次大陸上穩定的發展要部分歸功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6月13日在由bbva(西班牙對外銀行)與中信銀行聯合舉辦了“中國與拉美國家企業年金髮展論壇”上,與會嘉賓對拉美的養老金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

現收現付制難以為繼

20世紀20年代,拉美國家在歐洲傳統社會保障模式的基礎上形成了現收現付統籌制。該制度屬國家福利範疇,由政府直接管理,負責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公共基金的徵收繳費、管理、投資運營以及養老金的發放、監督檢查、爭端處理等。

到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一些問題開始在拉美國家凸顯,確定給付型的現收現付制面臨着嚴峻挑戰:

第一,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1990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超過60歲的人口所佔比例超過5%,而預計到2014年這一比例將超過15%。低出生率、人口老齡化加快以及人均預期壽命延長,使繳費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繳入與支出間的缺口越來越大,出現顯性的社保債務。據世界銀行的預測,如果不進行改革,拉美國家的社保債務將持續增加,預計到2014年,很多國家的社保債務佔gdp比例將接近100%,到2014年,這一比例將可能接近或超過350%。第二,公共養老金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隱性的養老金債務增加。有數據顯示,當時一些國家的公共養老金基金收益要低於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和人均收入增長率。如委內瑞拉的公共養老金基金收益比銀行存款利率低5.7個百分點,比人均收入增長率低26個百分點,又如, 1981—1988年間祕魯的公共養老金基金的實際回報率是37.4%。

第三,拉美地區連續不斷的經濟危機導致的薪資和僱傭週期的劇烈波動,政府和企業財務負擔沉重。國際養老金管理者聯合會主席guillermo arthur e稱,當時純粹的現收現付養老金制度難以為繼,要防止社保赤字和養老金債務繼續增長,並在儘量不提高繳費的基礎上提高養老金、最小化養老金體系運營對經濟的不良影響,拉美需要對養老制度改革。1981年智利率先進行了養老體制改革,建立了確定繳費型的個人儲蓄賬户制度。迄今為止,有十幾個拉美國家先後進行了養老金制度改革。

建立基金積累制

在拉美,既有以強制性的個人賬户計劃為基礎的完全基金制模式,如智利、玻利維亞、薩爾瓦多、墨西哥、多米尼亞共和國;也有由公共計劃和個人賬户計劃組合而成的混合模式,如阿根

廷、哥斯達黎加、烏拉圭;還有公共計劃與個人賬户計劃並行的雙軌模式,如哥倫比亞、祕魯。

拉美養老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建立強制性的個人賬户計劃,採用基金積累模式。在該模式下,個人賬户實行強制繳費,但僱員可自行選擇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來統一負責管理個人養老基金的收繳、支付、投資等事宜,基金獨立經營,afp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如拉美第一大的養老金管理機構——bbva管理着拉美17.7%的養老金賬户和23.7%養老金資產。

對於養老基金的投資,僱員可以在不同的投資組合間進行選擇,afp根據僱員選擇的投資工具將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投資,但只能投資於政府批准的投資工具。此外,僱員可以更換afp,但無權提前支取養老金賬户,或將養老金挪作它用。guillermo arthur e介紹説,在新模式下,afp不僅需要提供養老金,還要提供殘疾人補卹金和最低生活保障。

成效顯著

新的養老金制度在拉美實施以來,養老基金不斷擴大,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國際養老金管理者聯合會(fiap)的數據,拉美國家養老金基金已經從1996年佔gdp總額的3.9%上升到了2014年的16%。

改革帶來的最直接效果:一是基金管理效率提高。通過研究智利、哥倫比亞和祕魯發現,改革後基金的回報要比銀行間利率高,並且如果經過風險調整,回報也比共同基金要高。此外,基金的回報率也超過了實際工資增長率和人均收入增長率。例如,改革後,祕魯的基金實際回報率達到了5.7%,超過同期實際工資增長率1.8個百分點,人均收入增長率3.3個百分點。二是養老金債務大幅降低。如2014年墨西哥養老金債務佔gdp的比例是14.9%,阿根廷是74.6%,據研究人員估計,若不進行改革,當年墨西哥這一比例將可能是130.1%,阿根廷是87.3%。

此外,養老金制度的改革還通過作用於三個經濟要素,對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一方面是刺激了儲蓄迅速上升。bbva南美養老金與保險主管經濟學家david tuesta 稱,養老金基金總額每增長10%,國家儲蓄率就上升4%,養老基金的儲備與儲蓄率之間存在明顯的正相關。另一方面是促進了資本市場的發展。設立個人養老金賬户為資本市場提供一個新型的國內資金來源,有助於國內金融業的發展,bbva南美首席執行官vicente rodero就介紹到,拉美大量的存款和投資都是通過養老金業務渠道進行的。此外,養老金制度的改革改善了勞動力市場。bbva南美養老金與保險業務執行董事agustín vidal-aragón de olives認為,新制度打擊了人們提前

退休的積極性,刺激人們加入勞動隊伍中,“低税收和繳費與給付之間的明確聯繫可以鼓勵正規化就業。”

拉美國家養老金制度改革及其借鑑意義

一 、養老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拉美國家的養老金制度是在20世紀20年代引進歐洲傳統社會保障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的現收現付統籌制。該制度屬國家福利範疇,由政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即政府承擔着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徵收繳費、基金管理、投資運營、發放養老金、監督檢查、處理爭端等職能。

現收現付制度曾是拉美社會福利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但因其完全依賴於國家財政税收,基本上沒有基金積累。隨着受益者人數逐年增加,各類弊端叢生,政府財政負擔沉重。主要問題包括:

(一)制度建設缺乏統一性,管理水平總體低下。由於缺乏總體規劃和統一監管,養老金管理機構隸屬於相應的政府部門,管理上各自為政,各機構的收費標準、享受條件、待遇水平各異。

(二)政府和企業負擔沉重。低出生率、人口老齡化加快以及人均預期壽命延長,使納税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繳入與支出間的缺口越來越大。養老金作為國家福利資金,缺乏增值渠道,僅限於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投資方式簡單,難以應付不斷擴大的支付需求,政府補貼不斷增加。

(三)分配不公現象嚴重。國會議員、外交官、軍界、司法界等所謂上層公務人員待遇豐厚,國家財政負擔沉重,而改革殊難;其他廣大社會階層退休金收入過低,要求增加退休金的呼聲強烈。

(四)逃交、漏交税現象嚴重。由於養老金數額以退休前3-5年的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繳費多少與養老金數額無直接關係,導致有半數職工不繳費。

(五)領取養老金的部分條件過於寬鬆。如退休年齡定得過低、允許職工提前退休等。

(六)保障覆蓋率低。基本僅限於城市正式就業人員。

二、1980年智利率先對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

90年代後期祕魯、哥倫比亞、阿根廷、烏拉圭、玻利維亞、墨西哥、巴西等14個拉美國家相繼在這一領域進行改革。

1980年智利頒佈《養老保險法》,標誌着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啟動。智利採用完全積累制的“智利模式”,在拉美乃至世界頗具代表性,曾被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列為全球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典範之

一。其核心是將養老金制度與醫療保險分開,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完全積累制,在政府監管下將養老基金交由私營機構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強制性的個人資本賬户(cuenta de capitalización individual)。新制度規定由政府授權的股份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統一負責管理養老基金的收繳、支付、投資等事宜,管理公司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凡擁有規定數額的資金和一定數量參加者的機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便可成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其股東大多數為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大型企業。參保者根據收費標準、服務質量、收益率和安全性等自由選擇一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把工資收入的10%作為養老保險費存入公司為其設立的私人賬户,並且可以隨時將賬户轉到另一公司。公司可根據投保者選擇的投資工具將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投資。待繳費者退休後,根據其賬户資金情況發放養老金。此外,還設有補充個人賬户,鼓勵參保者自願繳納更多費用,以獲得更多的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法定年齡為男65歲、女60歲,符合傷、殘等有關條件者可提前領取。

(二)政府在養老金制度中的職能

監管職能。政府通過獨立、高度專業化的養老基金管理總局審批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控制管理公司的數量和質量,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實行監管。銀行、保險公司和各類金融機構及國家養老金管理總局均不得擁有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但可投資於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必須達到4%的最低年回報率。如投資回報率達不到法定標準,則用儲備金彌補。

補貼職能。政府擔保最低養老金的發放,如養老金過低,政府將提供最低限額的養老金;擔保最低投資回報率並承擔最終風險。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出現波動,儲備金不足以彌補時,政府予以補貼;在管理公司或人壽保險公司收不抵支時,政府彌補差額,或在公司破產後保證支付養老金。

三、完全積累制的養老金制度在拉美實施以來,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主要表現在:

(一)保證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用於投資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同時,取得了較高的回報率。1981年-2014年,智利基金年均收益率為10.9%,其中1991年回報率高達29.7%。至2014年底,養老基金總資產達496.9億美元,佔同年國內生產總值686.2億美元的72.4%。養老基金總資產的39%來自繳費,61%來源於投資收益。

(二)促進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各項法律法規保障下,金融投資工具增加,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刺激了國內儲蓄迅速上升,智利成為拉美地區國內儲蓄最高的國家,為國內經濟建設籌集了大量資金。

(三)社會保險覆蓋率逐年提高。智利參保人數從1981年的144萬增至2014年的610萬,年增7.9%。此外,養老金與繳費直接掛鈎,還可根據年齡自行選擇收益高的投資工具,增強了投保者的自我保障意識。

但由於個人需繳高達10%的強制保險金,對於很多人而言負擔過重,導致該制度覆蓋率仍很有限。除智利達到50%外,其他國家平均水平只有20%。但總的看,完全積累制的養老金制度比傳統制度的現收現付制度更優越,拉美國家相關改革的總體方向是正確的。

四、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對傳統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逐步建立起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

這種模式兼顧了財政上的可持續性和社會公正性,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金制度,我似可在立法、管理等方面借鑑拉美國家的有益經驗

(一)法律保障。加強金融、證券、保險、投資、市場監管等方面的立法及執行力度。

(二)基金管理市場化。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基金管理公司運營,打破壟斷。

(三)基金運營資本化。為確保增值保值,應進一步增加基金投資工具和方式,除用於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的投資外,還可適當增加對風險較高、但收益也較高的投資品種。

(四)通過發行類似智利“認可債券”的特種長期債券消化部分轉製成本。

第三篇:澳大利亞養老金制度的基本特點

澳大利亞養老金制度的基本特點

第一層次的保障與“濟貧”性質雖然法定年齡的澳大利亞公民都有領取政府養老金的權利,但是任何養老金領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只有收入和財產低於一定標準的老人才能...

第一層次的保障與“濟貧”性質

雖然法定年齡的澳大利亞公民都有領取政府養老金的權利,但是任何養老金領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只有收入和財產低於一定標準的老人才能享受全額養老金,高於規定標準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減少養老金的支付金額,因此退休人員超過標準的收入和財產達到某種程度後,政府就不再提供養老金了。而根據法律,政府有責任維持單身養老金的支付標準不低於男性平均工資的25%,夫婦養老金每個人的支付標準不低於男性平均工資的20%,申請者自有住宅(1處)不計入接受調查的個人財產,單靠養老金生活的退休者不交納個人所得税;政府還為老年人提供醫療、交通、地租、水電費等方面的優惠。由此可見,政府養老金的標準雖低,但還能維持一種過得去的退休生活。不過,退休人員享受政府養老金(第一層次)要接受調查的收入或財產,包括超年金(第二層次)、其他個人補充儲蓄或投資(第三層次)。所以,澳大利亞養老保障制度的第一層次和二、三層次之間有一種此消彼長的關係。隨着超年金制度的逐步成熟,領取政府養老金的人員比重和金額呈下降趨勢。目前約有一半的老人領取全額養老金。估計到2014年,領取全額養老金的老人比重將因超年金的因素下降到1/3左右。這不僅能大大減輕人口老齡化對政府財政的壓力,還可將政府養老金髮給最需要的窮人,對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公平和穩定。

僱主承擔第二層次交費,政府採用不同政策既鼓勵儲蓄又保證合理內需。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養老保險一般採取的都是僱主、僱員雙方交費的辦法。“超年金計劃”之所以能夠付諸實施,首先是因為澳大利亞有強大的工會組織,否則僱主不會承諾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資;其次是因為有一個務實而有遠見的政黨——工黨,能夠制定出一個目標遠大、階段明確的詳細計劃,並説服工人將已經爭得、但還未到手的利益進行強制性儲蓄,而不是將其消費殆盡。

一般認為,雙方按相同比例交費的好處是藉助於僱主、僱員之間的相互監督,提高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率。澳大利亞經驗證明,在法制和工會組織比較完善的條件下,職業年金採取個人賬户、僱主單方交費(事實上,由於僱員降低了提高工資的要求,個人仍是潛在的交費者)的辦法同樣也能加強監督、提高徵繳率。個人賬户終究是屬於僱員自己的利益,最關心僱主是否交費的是僱員。但僱員和僱主的談判地位不平等,若無比較完善的法制環境和強大的工會組織做後盾,僱員的監督作用就不可能發揮出來。

此外,政府通過不同的政策促使低收入者為自己的老年生活多積蓄,而高收入者要進行合理的現行消費:對年收入在60000澳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其税後每一澳元額外繳納的超年金,可自動獲得政府的對應補助,該補助也進入超年金,最高為每年1500澳元;而對於高

收入者,政府規定其每年額外繳納的超年金不超過50000澳元。

第四篇:日本的養老金制度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

劉檸

關於我國朝野上下熱議的退休年齡推遲問題,一説是要與“國際接軌”,因為美、日、歐都在延遲。此説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實際經不起推敲:在出發點、構成和實施時間上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卻要讓它在終點上“殊途同歸”,沒有比這更荒誕的了。回過頭來看,日本實施全民覆蓋的“國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個世紀(1961年投入實施),雖然支取年齡從61歲推遲到65歲,但未出現大的問題,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養老金)制度由來已久,其歷史可追溯至明治時期。最古老的年金是“軍人恩給”。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頒佈的《海軍退隱令》、《陸軍恩給令》等法令,規定了對陣亡及負傷的陸海軍士官及其家屬的扶助原則。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給法》,此前分別以軍人和國家公務員為對象的兩種“恩給”合併,初步確立了以“公人”為對象的“恩給制度”。

最早的企業年金是“鍾淵紡織”(即後來著名的化粧品品牌“嘉娜寶”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該企業的經營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當時德國鋼鐵公司內部發行的面向企業職工的福利小冊子,閲後感觸良深。經仔細研究後,於翌年在自己的企業創設了年金制度,此乃企業年金制度之始。隨後,三井物產等大企業跟進。

除了“公人”和大企業外,面向民間勞動者的年金的最初嘗試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實施的、被稱為“船員保險”的年金保險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時的厚生省官僚花澤武夫以納粹德國的退休金制度為摹本,在“船員保險”的基礎上,將適用對象擴大至一般民間勞動者,創設了“厚生年金保險”制度。該制度導入之際,正值太平洋戰爭酣戰之時。儘管遭遇了大藏省和軍部方面的強大阻力,但考慮到償付畢竟是數十年之後的事情,而籌措戰費才是當務之急,於是,普遍覆蓋的國民年金制度便在這種極端狀況下艱難起步。 戰後初期,雖然從規模上説,年金制度已廣泛覆蓋,日本國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業種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適用對象,償付年限及償付水平也不盡相同,有的差異頗大。特別是由於產業結構的變化和財政基礎的不穩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間,產生了個人負擔額度和償付水平兩方面的不公,備受輿論的抨擊。有鑑於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內閣會議上,決定徹底改革此前在不同業種和集團之間“各自為政”的狀況,導入全國國民共通的“基礎年金”制度,並於翌年投入實施,成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至此,年金制度的“戰國時代”結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為“三層建築”:底層(一樓)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國民年金”;中層(二樓)是面向公司職員、公務員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的三樓是公司獨自的年金制度“企業年金”和公務員獨自的、與職務掛鈎的追加制度“崗位加算”。其中,一、二樓是公共年金,按法律,個人有繳納義務或由工作單位代繳;三樓則屬於私人性質的年金。

具體來説,原則上,在日本國內居住的所有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國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均有按月繳納“國民年金”(一樓)的義務。繳納滿25年(25年為領取資格的下限,多繳多得)者,滿65歲時,可領取“基礎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個人如果從20歲開始一直繳納到60歲的話,每年可支取80萬日元(約摺合人民幣61000元)的定額“基礎年金”。作為年金制度的基礎結構,“國民年金”按人頭繳納,萬人平等。但繳納者分三類:自由職業者為“第一號被保險者”,公司職員(會社員)和公務員等“給予所得者”為“第二號被保險者”,專業主婦為“第三號被保險者”;第一和第二號被保險者,須自主繳納,第三號則作為配偶的“被扶養家屬”,由配偶代繳。

二樓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部分,只是作為公司職員或公務員期間才有繳納義務。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後辭職做了專業主婦,那麼她只需在服務於這家公司期間繳納。理論上,這部分被保險者中,既包括剛繳納了一個月者,也包括連續繳納了40年以上者。由於二樓的被保險者所繳保險金額度與薪酬掛鈎,支取額度也受制於繳納期間的薪酬平均額,(請繼續關注:)該部分年金屬於“所得比例”性質的年金。因此,雖然同屬公共年金,但一樓的支取額相對固定,二樓的支取額則根據被保險者的實際狀況而千差萬別。

三樓是年金構造的“上層建築”,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險者是公司職員的話,取決於其所服務的公司有無企業年金制度,如有的話,則強制加入;若被保險者是公務員的話,則毫無例外會有“崗位加算”。

毋庸諱言,現狀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樓的人,肯定比一樓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額要多。除了“三層建築”的年金制度,還有一些屬於“自選動作”的輔助機制,多少可彌補年金制度之不足:如對沒有二樓構造的自由職業者和專業主婦來説,可選擇加入半公共性質的“國民年金基金”,或純商業性質的個人年金保險(生命保險)等,為自己增建“上層建築”。

由於產業結構的變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經完成了城市化。而隨着經濟發展及與之相伴生的國民生活觀念的“升級”,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現代社會特有的世相日益滲透、發展,導致出生率鋭減,全國人口在2014年已進入負增長,老齡社會進展迅速。2014年,日本65歲以上人口約有2600萬人,佔全國人口的20.8%;據預測,2014年,這個比例將增至24.3%。而與此同時,經濟社會的發展,已使傳統儒教圈的家庭贍養文化分崩離析,把養老問題從家庭中剝離出來,以社會的方式來謀求解決的“社會贍養”成了吃緊課題。未來10至20年,無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峯。

然而,人口結構的逆轉,加上財政狀況的持續惡化,一個難以迴避的事實是,日本國民年金的累積額度呈慢性不足。為此,民主黨政府事實上已經收回了上台前對選民的承諾,最近很可能會啟動上調消費税的非常舉措,以確保財源。不久的將來,國民退休年齡和年金支取開始年齡甚至有可能進一步推延。因為,年金制度本質上是對難以預測的國民長壽的可能性的社會應對,是一種對“長壽的保險”。而作為保險對象,究竟設定在何種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英、德等西歐國家,也在檢討將支取開始年齡推延至68歲的可能性。而作為世界屈指可數的長壽國、人口的高齡化進展迅速的日本,未來將“保險對象”的下限設定在70歲,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國民退休年齡和年金支取開始年齡,也會帶來明顯的副作用,如企業對人工成本的過度壓縮、減少僱用年輕員工及企業組織的與高齡化相伴生的沉悶、抑鬱感。而這些問題勢必會對企業的效率、創造力造成負面影響,從而進一步損害已然相當嚴峻的僱傭環境。如何在國民年金的存量與國民經濟的增量之間取得平衡,以維繫一種良性循環的制度運作,至關重要。

回過頭來看,日本實施全民覆蓋的“國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個世紀(1961年投入實施),雖然支取年齡從61歲推遲到65歲,但未出現大的問題,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國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個重要保險——醫保(即“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農山漁村的居民為保險對象,1958年對象範圍擴大至不從屬於政府官廳或企業的無保障人羣,最終在1961年實現了全民覆蓋(所謂“國民皆保險”制度)一樣,“國民皆年金”制度也是從“低端”起步,逐漸完善成全民覆蓋的退休金福利制度。這種“從下至上”,而不是“從上至下”的制度設計,有效地避免了社會貧困,即使在oecd國家中,亦不失為一個成功的範本。

第五篇:淺談瑞士的養老金制度

淺談瑞士的養老金制度

在準備歐洲養老政策的專題中,我形成了一個觀點:瑞士是歐洲最適合養老的國家。因為從查找的資料中,我瞭解到歐洲國家的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部分:基本養老金也就是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及補充養老金,也就是企業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年金保險,是對員工的一種福利。歐洲的大部分國家中,基本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一般來説是成對立關係,也就是説基本養老金較高的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通常不發達,比如説意大利,荷蘭等,而同時人們對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促進了私營企業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基本養老金僅以滿足人們最低生活需求為目標的那些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就很發達,一般都是強制性的,而且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也較發達,比如説德國和法國。但是瑞士則除外,它屬於高福利國家,在保持較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同時,也規定了強制性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以保證公民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一提到瑞士,我們就會很自然地想到細膩的巧克力、優良的鐘表和遍佈阿爾卑斯山脈草地的羊羣。這些浪漫美好的印象給了瑞士温暖,幸福的定義。的確,瞭解瑞士越多,我就越喜歡瑞士,更加肯定它適合養老的觀點,它的山清水秀,氣候温和是原因之一。而且它還是世界最富裕的國家,也是經濟最發達和生活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在瑞士,我們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質量會下降,因為我們退休後仍可以獲得在職時最後收入的60%的養老金。瑞士有規定要求年收入超過24120瑞士法郎(這相當於僱員收入的80%)的人必須通過繳納企業養老金進行儲蓄,同時企業必須為僱員支付一半企業養老金,然後這筆資金流到管理養老金的機構,他們的專業人員會將這部分資金在市場上進行投資。也就是説,瑞士人把養老金分攤到工資收入中的同時,也分攤了一部分在資本收入中。這種強制繳納企業保險金的政策自然保證了僱員退休後的生活質量不下降。而且國家為了刺激這項政策的實施還提出不僅這部分強制繳納的養老金不上税,自願繳納的大部分養老金也不用納税。這種刺激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瑞士養老儲蓄的習慣,這樣便使得瑞士的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

瑞士的養老金制度被國際養老保險問題專家公認為世界上“最現代的養老金制度”。在瑞士,他們奉行的養老金分配原則是迅速和有力地進行一次再分配,使任何人年老時不必捱餓和挨凍或不需要社會救濟,但每個人除此之外,積蓄的一切完全屬於他自己。所以,在我眼裏,瑞士又是一個很團結很人性的國家,因為富有的人願意進行高額的養老金儲蓄,然而他們除了能在此基礎上獲得儲蓄增益外,並沒有因此而獲得鉅額養老金的權利,但同時,他們又為當時的貧困老人間接提供了幫助。除了這些,瑞士的醫療保健服務也很發達,很優惠。

所以,在瑞士生活的老人都很滿足和幸福,但我想前提還應是我們在年輕的時候,為自己的養老做合理而充分的準備和儲蓄吧,因為幫助別人的同時也等於平坦了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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