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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55W

第一篇:試論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試論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發佈人:李慶芳發佈時間:2014-11-05 14:17:24

【作者簡介】作者單位:南平師專人事處

一、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養老保險,也稱老年保險,指社會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國家和社會依照法律規定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措施。

自從198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負責以來,國家人事部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並着重抓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國已有20多個省、10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進行了不同形式的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特別是有20多個地(市)、近100個縣(區)進行了一步到位的全員改革試點, 初步建立起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機制,改革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依賴國家吃“皇糧”的局面,實現了養老機制的轉換。

然而,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幾年來,雖然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但是目前仍還僅僅處於起步階段,大多數地方的試點只是把合同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卻並沒有把廣大公務員、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幹部、固定工的養老保險工作啟動起來。相比之下,我國企業自1984年開展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以來,逐漸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元養老保險制度。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自成體系,順利運轉併發揮較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滯後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

根據國家統計局在今年9月召開黨的十五大期間對1000 名羣眾就其十四大以來生活水平的變化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人民羣眾對黨的十四大以來居民飲食水平大幅度提高、通訊設施水平明顯提高、以及着裝水平、交通設施水平和工資收入、住房改善的滿意程度均在50%,但卻對養老保險改善和提高的滿意度最低,有62.4%的被訪者認為5 年養老保險沒有變化。為此,當前必須加快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二、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建立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工作1996—2014規劃綱要》,到2014年,我國將建立起多層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與其他人員保險制度相協調的社會保險體系,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及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加可靠的保障。在由人事部門負責的機關、事業單位3200多萬工作人員養老、失業、工傷三個保險項目之中,養老保險因為是解決每個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生活保障的,它涉及人數最多,基金籌集和支付量最大,支付保險金的時間也最長,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抓住養老保險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就會促使整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統一的、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2、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按聯合國的標準,60歲以上的人口占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占7%,即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意味着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由生產者變為消費者,相應地國民收入中用於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迅速增加,特別是退休養老金費用支出佔去了大部分。預計到2014年我國60歲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1.5億,佔總人口的11%左右,而65歲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則將突破7%,兩個比率都説明,我國在本世紀末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當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發展不同步,西方國家的人口老齡化都是在經濟發達的情況下出現的,承受能力比較強,比如日本在197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國民收入達到1689美元,而我國到2014年,預計退休人員將達到4330萬人,退休金將超過1000億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佔1/3,而此時我國人均收入預計才800美元左右。人口多底子薄的矛盾, 將會非常突出並持續幾十年。這麼多的老年人,這麼大的開支,如果不提早預籌養老保險基金,將來“四二一”家庭的獨生子女負擔不起,國家也負擔不起,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將會下降,國家税收有相當大的比例要用於支付養老費用,將嚴重製約經濟發展,影響第二步、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儘早進行,它是關係到實現國民經濟宏偉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是我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現實的必然要求。

3、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國家公務員,承擔着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任務,要求高、紀律嚴。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地服務於機關、事業單位,促進工作人員勤奮工作、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有必要為每個人逐步建立一個養老保險帳户,把保險機制與個人利益緊密聯繫起來。縱觀世上大多數國家,一般都對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制度有專門的規定,待遇要比企業優厚。隨着年齡的增長,保險金積累的增加,任職年限的延長,多數工作人員都會變得越來越嚴謹,自我保障意識更加強烈,不去冒因不廉潔而被減少或取消保險金的風險。另外,隨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佈實行和事業單位職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行政機關開始了機構編制改革,實行精簡機構,分流人員,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也引入了競爭機制,積極推行聘用制,這些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提高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進一步挖掘潛力,增強發展後勁。要保證這些改革的順利進行,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問題,特別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辭職、辭退制度的正常實行更不能因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滯後,與企業等部門的改革不配套而流於形式,以致無法實際進行。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自身發展和勤政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

4、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引入了競爭機制,而市場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是重要的人力和智力資源羣體,要建立健全人才市場體系,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為各類人才創造自主擇業、各展其才的條件和環境,就需要解決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問題。為加速人才市場培育,我國實行了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多項重大改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過程中,需要使大量人員在行業、地區間流動和轉移,進出靈活的用工制度已在民營企事業、三資企業中顯示了活力,而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國家對養老待遇的大包大攬造成了社會各種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不公正,使得社會的部分人員不能正常流動,影響了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發育。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在人員流動過程中因為養老基金的繳納移交存在脱節而使前、後者之間人員不能自由流動。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能改變個人與單位在養老保障上的依附關係,為人員流動解決後顧之憂,從而實現行

業、地區間人員的合理流動與轉移。因此,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打破用工界限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必然要求。

三、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着重解決的幾個認識問題

1、幫助參保人員分析、解決思想上存在的幾種模糊的認識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退休費是由財政支付的,因而有些同志認為養老保險金統籌搞不搞無所謂,尤其是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無非是把錢從這個口袋掏到另一個口袋,搞與不搞一個樣,何必要人事部門多此一舉;還有些同志認為不搞養老保險金統籌,個人不掏錢,退休費可以照拿,搞了統籌,個人反倒要出錢,主觀上不願支付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另有一些同志則認為現在市場上各類保險公司開辦的保險業務那麼多,想為自己辦保險可以隨時隨意選擇險種,何必一定要搞強制性養老保險金統籌。之所以存在上述幾種思想模糊的認識,是因為這些同志不理解國家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不明白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説明這些人還缺乏牢固的社會保險權利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他們不懂得養老保險是強制性保險,不同於社會上商業保險參加與否可以由個人自由選擇,它是國家通過立法,把參加保險的人員範圍、基金的籌集辦法、項目內容的設定、待遇標準的制定都統一明確規定下來,任何參加人員都必要按規定執行。為此,必須努力做好宣傳工作,從思想上幫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克服模糊認識,提高他們的改革心理承受能力,使這項改革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從而變成職工羣眾的自覺行動。

2、注意克服部分效益好的參保單位存在着的“吃虧”思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從國家統包走向社會保險,可以説是一個歷史性的變革。不同的單位對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一樣。對一些效益較差、離退休人員多、在職職工年齡結構偏高的單位,他們擁護、支持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因為一旦參加保險,離退休職工的保障費用,就由社會支付,單位就拋開了這個沉重的包袱,他們從社會保險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益處,何樂而不為呢。而對那些效益較好,退休人員少,職工年齡結構較輕的行業和單位,則存在着吃虧的思想,認為自己付出的費用多得到的回報少,不願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後一類單位我們必須使他們認清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的關係,使他們明白市場經濟千變萬化,效益好不是永遠不變的,好與差是相對的,而職工的保障卻是無條件應予落實的,從而讓這些單位自覺調整眼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利益關係,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3、注意解決地方政府的思想顧慮, 消除“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

一方面,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問題,因而它是件大事,又因為它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調整問題,同時又是件難事。因而,有些地方政府認為抓這項改革工期大、投資大、風險大、見效慢,收不到立竿見影的工作效果,不如順水推舟,等全省、全國工作鋪開之後,再來實踐也不遲。還有的地方政府認為,目前財力主要用於經濟建設,沒有必要從有限的財力中,抽出大量資金用來搞養老保險,擔心養老保險改革會影響經濟建設,還是慢慢來。另一方面,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營運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存在怕麻煩、怕增加財政負擔的顧慮,因此就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推給具體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去辦理,希望它們能以收抵支、自我營運不給政府增加財政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為了使工作正常運轉,不致因入不敷出而癱瘓,就採取了企業化經營的手段,它們經過仔細測算,對效益好、繳納基金量大的單位積極要求參加養老保險,而對效益差、給付基金量大的單位卻拒之門外,甚至於對歷次增加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都要視其是否能收支相抵、略有節餘而決定是否將其納入繳費基金的基數。這樣無形中就使人們產生了“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不利於吸引全社會關心、支持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各項業務。目前,在全國總體改革方案

沒有出台的情況下,一些地區之所以能打開工作局面,有的地區工作還取得了重大進展,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不等不靠,勇於進取,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因此,對於那些存在着“等、靠”思想的地方政府來説,首先就要克服思想上的顧慮,把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起來。只要立足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認識高、看得遠,堅定改革信心,就一定能把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進行下去。而對於“養老保險賺錢論”的誤解,地方政府不應該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難點是財政出錢的這一塊,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工作進展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財政的支持,不能因為地方財政存在困難,就把工作推給下屬辦事機構,不管不問,任其自生自滅,這實際上是違反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有悖於養老保險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必須儘早糾正這種偏差。

四、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原則

深化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逐步形成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户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待遇給付機制,基本保險待遇與工資物價適當掛鈎的調節機制;保險基金管理與退休人員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為確保改革目標的順利實現,我們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1、權利、義務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統包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人們的依賴性強,風險意識比較淡薄。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強調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合,這是相輔相成的。享受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有的權利,這在《憲法》、《勞動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如《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和社會必須保證維護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工作人員個人也要樹立自我保障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盡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個人支付部分的義務。要做到兩者和諧統一,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執行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以保證單位和個人都參加保險,履行應盡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

2、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

我國過去沒有把社會保險放在重要位置,國家包攬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費用,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用,沒有形成基金積累,不符合我國人口眾多、經濟基礎薄弱的國情。因此,黨和政府提出了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户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説,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核心實際上是經濟保障,一個地區社會養老保障的水平和程度取決於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同時受到該區人口發展狀況的制約。因此,養老保險水平應從國情國力和地區實際情況出發,使之與國家財政狀況、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個人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根據經費來源渠道,合理確定國家、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繳納費用的適當比例,同時,努力拓寬資金渠道,實行部分積累的辦法,逐步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儲備。

3、行政管理和基金運營要分開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一項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不能只管錢、不管人和事,它應該包括錢、人、事管理在內的一整套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正着手基金的統籌與給付機制的建立,如果將立法、收繳、發放、處罰都歸於一家,容易出漏洞,因此要強調政事分開,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制定政策是行政職能,必須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在中央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管理,以避免多頭管理下的項目交叉、標準不一、相互摩擦等弊端,基金管理應當儘量利用民間

組織 和機構力量,使它們按有關政策法規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和運營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應按照不同性質嚴格區分不同管理部門的權責界限,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在徵、管、用三個環節上,各司其職,徵繳有度,管理有方,使用有效,實現三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止資金浪費或挪用,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

總之,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越早抓效果越好。我們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勇於創新,講求實效,不斷把這項改革推向前進。

第二篇: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好範文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

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是適應人才流動;減輕財政的負擔;增強公務員的風險意識反腐倡廉保證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對推動我

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必將產生極大的作用。

現狀問題癥結

蓬溪縣自年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取得了不少的經驗,較好地實現了由原來的退休制度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率先在全市實現了徵收由財政代扣代繳和支付的社會化發放。全縣在職職工人,退休人,退休人員佔在職。全縣年應徵萬,其中:單位萬,個人萬。年應支萬。歷年基金積累餘萬。經過這幾年的實踐,筆者認為,我們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在計劃體(請您支持:)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時改革不徹底而遺留下來的,有的是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有待完善。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個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繳費和待遇的脱節

無論哪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當是對等的,而當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時,勢必會影響參保人對參與這個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使這個保險制度不能長期地、良性地運作下去。我縣目前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存在着這個問題,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為財政、單位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型,由財政、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繳費的比例為投保工資的,單位和財政負擔。,個人負擔。其中,進入個人賬户。而當計算退休待遇時,則仍然沿用計劃體制下的按工齡來計算退休待遇的辦法,只是發放的途徑由原來財政全額支付,改為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變。待遇的享受和繳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從我們近年的實際工作來看,由於待遇和繳費的關係脱節,造成以下幾個消極現象,一是部分參保人對繳費的多少漠不關心,甚至希望繳費工資繳得越少越好,個人可以少出錢,就是因為繳費並不影響待遇水平。這也反映了我們的這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並沒有引起參保人的足夠重視,甚至有的人想鑽政策的空子來逃避繳費或少繳費,最後吃虧的是國家。二是由於退休金缺口仍然由財政負擔,而且經初步測算,這部分的退休金所佔的比例在今後會越來越大,財政的負擔也會日益加重。三是不利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員的流動。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向企業流動時,他們的退休待遇按企業的養老保險條例來計發,這樣他們的退休待遇會大大降低,對於那些已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很長時間的人來説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已經為政府工作了十幾年、二十年,而當他們流動到企業後這些功勞就全沒有了。所以,很多年紀較大的工作人員不願意流動到非機關事業單位,給我們的機構改革和公務員隊伍年輕化建設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過來,企業的人員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不管他們為政府工作了多長時間,哪怕是一年他們也可以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為我們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計算方法裏並沒有反映員工的工作經歷。所以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老的人員不想走,而企業的人員在臨近退休時又拼命想進機關事業單位,給某些有特權的人員有一定的空子可鑽。

二、繳費基數沒有反映工作人員真正的工資水平

按照四川省文件規定,從某年月日起,各試點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為:凡納入本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職工工資和各種補貼。按此理解其基數應為工資總額。而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投保工資基數是以上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文件中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而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工資總額)遠不止這個數。這樣,造成了保險費沒有做到應收盡收,椐粗略統計每年至少有漏繳。一是影響了保險基金的積累,降低了保險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二是直接影響退休後的待遇。對某些參照公務員待遇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來説,一方面他們享受不到和原計算辦法的差額部分,因為按有關的文件規定,差額部分的享受由原單位研究解決,有的單位由於各種原因沒有發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於投保工資沒有真實地反映他們的工資水平,按新的辦法計算出來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員退休後的實際生活水準。三是事業單位改制的人員或向企業流動的人員。當繳費工資偏低時,就會影響個人賬户的金額,在機關事業單位個人賬户積累額的多少對退休待遇的高低沒有影響,但是企業就不同了,它直接影響今後的退休待遇。這種情況下,這類人就會感覺到不合理了。

三、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

個人賬户積累金額的增值標準是個人賬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達到一個什麼水平的依據。同企業一樣,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也建立了個人賬户,建立個人賬户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體現激勵機制,個人

賬户積累額越多,以後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勵參保人員多投保;二是解決我國逐漸嚴重的老齡化問題,隨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負擔越來越沉重,為減少退休高峯來臨時的負擔,建立個人賬户是個較好的解決方案。但要實現這兩個目標的關鍵是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如果個人賬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個人賬户的意義,會打擊職工參保的積極

性。按照川辦發號在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算辦法前,職工退休時,除按現行辦法計發養老金外,再根據本人帳户儲存額除以,按月發給養老金。從上面的規定來看,沒有個人帳户基數組成項目,沒有個人賬户的增值規定,沒有一個量化的目標值,也沒有規定這部分錢的支付渠道,故沒執行也不好執行。從整個經濟環境來考慮,建立個人賬户相當於退休金的預提,如果個人賬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資增長的幅度,最後的負擔還將轉化到財政頭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義了。因此,應認真對待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個人賬户的增長率。

四、收不抵支問題

年初按雙基數測算,年應徵額萬,年應支萬,差萬,其中個人帳户的個人部分再記入萬,地方財政要補萬。雖然財政是掛帳沒有出錢,但從分析來看,是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小一少一大,即:基金徵集比例小;參保人數在逐年減少,主要是事業單位從某年月日以後聘用的人員一律參加社會保險;退休人數在增大,事業單位改革地方政策性的退休達到高峯,退休金也相應增大。這樣,使本來積累不多的基金更是告急,何以抵禦退休高峯期給養老保險帶來的風險?好範文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還處在試點階段,這些問題是客觀的,也是可以解決的。其主要癥結是:法規、政策不統一。造成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二是管理體制經常變化,沒有專門研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構。如何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使之科學、合理,下面談一些想法。

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

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任何養老保險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縣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計發辦法和繳費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繳費的多少並不決定待遇的高低,使參保的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意見很大,參保和不參保一個樣,繳費和不繳費一個樣。解決的辦法:一是將目前的由財政局發的補差部分和福利性津補貼納入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裏;二是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要反映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和在企業的工作經歷,確定一個係數;三是要反映個人帳户的積累,標準和時期指標要細化。這樣有利於提高參保人員的積極性,是一個不用宣傳的活廣告,同時退休待遇也更加公平合理。

二、加強養老保險預算和基金的精算工作

以支定收,略有節餘是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對未來做出承諾的計劃。在社會保障領域,精算工作就是預測未來,精算就是對社會保障計劃費用及其可能的變化做出長期預測,從而提供信息,使該計劃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建立在合理的財力基礎之上。主要起着危險因素評價和風險管理的作用。因此,精算在社會保障領域是必須的設置組合,是必不可少的基礎工作。精算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應用過程需要在調查研究和核對有關參保、死亡、退休人數、工資增長率等基礎資料上進行。具體的社會保險精算是一個非常複雜而精細的試算過程。在現行保險模式原則的基礎上,試算出每年共濟部分社會保險收費率以及個人賬户的記賬利率,對未來的退休待遇進行評估,對總體風險、收支平衡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必須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精算的進程,做好中長期預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目前蓬溪縣的養老保險基金本來具有風險,加之退休高峯可能在今年至年到來,個人賬户的積累額的增值沒有,職工工資增長卻非常快,而且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未反映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沒有做到應收盡收,要維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當的困難。我縣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風險預警制度,沒有精算的業務骨幹。今後,要深化蓬溪縣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首先要對徵繳、支付基數進行細化精算,再適當提高徵繳比例。其次,是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比例遞減養老金,從政策上加以控制。另外是改革退休和養老金審批辦法,由單一的審批改為與經辦機構共同審批和核定,以解決別人請客我買單的問題。這些都離不開社會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使養老基金能在一個良性軌道上運行。

三、儘快納入省級統籌

實行更感高層次的統籌,也是一種解決貧困地區養老保險的有效辦法。當養老保險基金預警時,在統籌範圍內給一定的轉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體現社會共濟和社會互濟,真正體現社會主義條件下養老保險的優越性,確保社會穩定,為機關事業單位保險注入活力。達到改革的目的。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市、區各部委辦局、事業單位、各縣人事局、在寧部屬事業單位、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執行寧政發[1994]184號文《關於印發〈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請遵照

執行。

一、實施範圍及對象

(一)凡本市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部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均實行養老保險。

(二)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固定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計劃內臨時工。

(三)本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1994年列入首批統籌的範圍和對象為:

1.本市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係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聘用制幹部。

2.本市市、區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係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四)其他單位和人員逐步展開。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及籌集標準

(一)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分別在財政和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在創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三)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標準,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依據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費用兩項之和的23繳納;聘用制幹部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2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額的1繳納。

(四)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資管理部門出台的各種工改答覆口徑為準。具體組成項目如下:

國家機關:幹部實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技術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普通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和獎金。機關工人獎金佔工資構成的30。

事業單位:職員實行的職務工資和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津貼;技術工人實行的技術等級工資和崗位津貼;普通工人實行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上述津貼部分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佔工資構成的50。

工資總額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職務崗位津貼;工改後保留的綜合補貼和各種保留外掛工資。

實行“工效掛鈎”和工資總額包乾的事業單位,其工資總額應以市、區人事局工資計劃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準。

各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開户銀行按時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並按季向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繳納。

(五)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非在職聘用制幹部,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至1993年12月底,補交部分由單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資額的15一次性繳納,個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職聘用制幹部投保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七)原在勞動部門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一律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投保,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市勞動局根據寧政發[1994]184號文件規定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管理。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

(一)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季收繳,全額結算,差額撥付。各單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號前填報本單位上季度的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10日內審定結束,開出委託收款憑證,委託各單位所在開户銀行代為扣繳或劃撥,扣繳部分存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户。

(二)各單位應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的5‰。滯納金。對虛報冒領者,處以3倍於冒領金額的罰款。滯納金和罰金委託各單位開户銀行收繳,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

濟實力,從自有資金中提取一部分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亦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本金和利息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所有權歸個人,離退休(職)時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選擇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保險基金及利息,不得進行社會調劑。

(四)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

老金的支付項目和計發比例,根據國家、省、市歷年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含按蘇人四[1994]18號文模擬套改的離休幹部)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改答覆口徑為準。

2.未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標準(等級)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蘇人八[1994]25號文增發的退休補助費、副食價格補貼和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3.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但未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基本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上述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國發[1978]104號文、國發[1982]62號文、蘇人四[1986]26號文、蘇人八[1994]25號文,蘇政發[1994]3號文及有關政府文件所確定的計發離退休(職)費的比例。

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各單位代為發放。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户,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全體參加投保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或挪作他用。對存入銀行專户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等,結餘部分實行財政專户存儲,確保其保值增值。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為職工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期填寫繳費情況並代為保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流動時隨同轉移。

(三)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規定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必要的行政和業務開支,不計徵税費。

(四)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的財務管理,接受市財政、税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其他

(一)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到市、區人事局計劃部門審批工資基金時,必須先審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憑證,否則不予批准工資基金計劃。

(二)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後,原單位與離退休(職)人員的隸屬關係不變,其政治、生活、醫療和未列入養老保險的各項補貼等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為確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可根據社會物價、工資增長和離退休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比例、支付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四)單位成建制改組、合併、解體時,應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發生債務時,不得用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其離退休(職)人員應隨同在職職工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合理劃轉,並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同時辦理有關手續。新建單位自發工資之日起,必須按寧政發[1994]184號文規定,為本單位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五)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有權核查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情況,被核查單位應予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查詢本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記載情況,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和所在單位查詢本人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領取情況,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或單位應予提供方便。

(七)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由縣人事局負責,接受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業務指導。

(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對象必須是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工人年滿五十週歲的離退休(職)人員。

(九)本細則實施後,對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在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將有關審批資料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經審核認可後,方能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人事部門另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

(十一)本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南京市人事局

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税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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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我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是:適應人才流動;減輕財政的負擔;增強公務員的風險意識;反腐倡廉;保證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對推動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必將產生極大的作用。

現狀問題癥結

蓬溪縣自1995年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取得了不少的經驗,較好地實現了由原來的退休制度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率先在全市實現了徵收由財政代扣代繳和支付的社會化發放。全縣在職職工10082人,退休3737人,退休人員佔在職37%。全縣年應徵3444萬,其中:單位3071萬,個人373萬。年應支3757萬。歷年基金積累1200餘萬。經過這幾年的實踐,筆者認為,我們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在計劃體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時改革不徹底而遺留下來的,有的是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有待完善。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個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繳費和待遇的脱節

無論哪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當是對等的,而當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時,勢必會影響參保人對參與這個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使這個保險制度不能長期地、良性地運作下去。我縣目前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存在着這個問題,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目前的養老保險模式為財政、單位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型,由財政、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繳費的比例為投保工資的27.5%,單位和財政負擔23。5%,個人負擔4%。其中,4%進入個人賬户。而當計算退休待遇時,則仍然沿用計劃體制下的按工齡來計算退休待遇的辦法,只是發放的途徑由原來財政全額支付,改為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變。待遇的享受和繳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從我們近10年的實際工作來看,由於待遇和繳費的關係脱節,造成以下幾個消極現象,一是部分參保人對繳費的多少漠不關心,甚至希望繳費工資繳得越少越好,個人可以少出錢,就是因為繳費並不影響待遇水平。這也反映了我們的這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並沒有引起參保人的足夠重視,甚至有的人想鑽政策的空子來逃避繳費或少繳費,最後吃虧的是國家。二是由於退休金缺口仍然由財政負擔,而且經初步測算,這部分的退休金所佔的比例在今後會越來越大,財政的負擔也會日益加重。三是不利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員的流動。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向企業流動時,他們的退休待遇按企業的養老保險條例來計發,這樣他們的退休待遇會大大降低,對於那些已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很長時間的人來説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已經為政府工作了十幾年、二十年,而當他們流動到企業後這些功勞就全沒有了。所以,很多年紀較大的工作人員不願意流動到非機關事業單位,給我們的機構改革和公務員隊伍年輕化建設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過來,企業的人員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不管他們為政府工作了多長時間,哪怕是一年他們也可以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為我們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計算方法裏並沒有反映員工的工作經歷。所以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老的人員不想走,而企業的人員在臨近退休時又拼命想進機關事業單位,給某些有特權的人員有一定的空子可鑽。

二、繳費基數沒有反映工作人員真正的工資水平

按照四川省文件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各試點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為:凡納入本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職工工資和各種補貼。按此理解其基數應為工資總額。而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投保工資基數是以上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文件中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而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工資總額)遠不止這個數。這樣,造成了保險費沒有做到應收盡收,椐粗略統計每年至少有30-40%漏繳。一是影響了保險基金的積累,降低了保險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二是直接影響退休後的待遇。對某些參照公務員待遇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來説,一方面他們享受不到和原計算辦法的差額部分,因為按有關的文件規定,差額部分的享受由原單位研究解決,有的單位由於各種原因沒有發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於投保工資沒有真實地反映他們的工資水平,按新的辦法計算出來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員退休後的實際生活水準。三是事業單位改制的人員或向企業流動的人員。當繳費工資偏低時,就會影響個人賬户的金額,在機關事業單位個人賬户積累額的多少對退休待遇的高低沒有影響,但是企業就不同了,它直接影響今後的退休待遇。這種情況下,這類人就會感覺到不合理了。

三、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

個人賬户積累金額的增值標準是個人賬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達到一個什麼水平的依據。同企業一樣,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也建立了個人賬户,建立個人賬户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體現激勵機制,個人賬户積累額越多,以後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勵參保人員多投保;二是解決我國逐漸嚴重的老齡化問題,隨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負擔越來越沉重,為減少退休高峯來臨時的負擔,建立個人賬户是個較好的解決方案。但要實現這兩個目標的關鍵是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如果個人賬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個人賬户的意義,會打擊職工參保的積極性。按照川辦發[2014]10號"在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算辦法前,職工退休時,除按現行辦法計發養老金外,再根據本人帳户儲存額除以120,按月發給養老金"。從上面的規定來看,沒有個人帳户基數組成項目,沒有個人賬户的增值規定,沒有一個量化的目

標值,也沒有規定這部分錢的支付渠道,故沒執行也不好執行。從整個經濟環境來考慮,建立個人賬户相當於退休金的預提,如果個人賬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資增長的幅度,最後的負擔還將轉化到財政頭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義了。因此,應認真對待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個人賬户的增長率。

四、收不抵支問題

年初按"雙基數"測算,年應徵額3444萬,年應支3737萬,差293萬,其中個人帳户的個人部分4%再記入373萬,地方財政要補666萬。雖然財政是掛帳沒有出錢,但從分析來看,是收不抵支,入不敷出。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小一少一大",即:基金徵集比例小;參保人數在逐年減少,主要是事業單位從2014年8月23日以後聘用的人員一律參加社會保險;退休人數在增大,事業單位改革地方政策性的退休達到高峯,退休金也相應增大。這樣,使本來積累不多的基金更是告急,何以抵禦退休高峯期給養老保險帶來的風險?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還處在試點階段,這些問題是客觀的,也是可以解決的。其主要癥結是:法規、政策不統一。造成"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二是管理體制經常變化,沒有專門研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構。如何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使之科學、合理,下面談一些想法。

解決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

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任何養老保險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縣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計發辦法和繳費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繳費的多少並不決定待遇的高低,使參保的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意見很大,"參保和不參保一個樣,繳費和不繳費一個樣。"解決的辦法:一是將目前的由財政局發的補差部分和福利性津補貼納入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裏;二是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要反映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和在企業的工作經歷,確定一個係數;三是要反映個人帳户的積累,標準和時期指標要細化。這樣有利於提高參保人員的積極性,是一個不用宣傳的"活廣告",同時退休待遇也更加公平合理。

二、加強養老保險預算和基金的精算工作

"以支定收,略有節餘"是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對未來做出承諾的計劃。在社會保障領域,精算工作就是預測未來,精算就是對社會保障計劃費用及其可能的變化做出長期預測,從而提供信息,使該計劃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建立在合理的財力基礎之上。主要起着危險因素評價和風險管理的作用。因此,精算在社會保障領域是必須的設置組合,是必不可少的基礎工作。精算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應用過程需要在調查研究和核對有關參保、死亡、退休人數、工資增長率等基礎資料上進行。具體的社會保險精算是一個非常複雜而精細的試算過程。在現行保險模式原則的基礎上,試算出每年共濟部分社會保險收費率以及個人賬户的記賬利率,對未來的退休待遇進行評估,對總體風險、收支平衡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必須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精算的進程,做好中長期預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目前蓬溪縣的養老保險基金本來具有風險,加之退休高峯可能在2014年至2014年到來,個人賬户的積累額的增值沒有,職工工資增長卻非常快,而且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未反映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沒有做到"應收盡收",要維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當的困難。我縣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風險預警制度,沒有精算的業務骨幹。今後,要深化蓬溪縣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首先要對徵繳、支付基數進行細化精算,再適當提高徵繳比例。其次,是對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比例遞減養老金,從政策上加以控制。另外是改革退休和養老金審批辦法,由單一的審批改為與經辦機構共同審批和核定,以解決"別人請客我買單"的問題。這些都離不開社會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使養老基金能在一個良性軌道上運行。

三、儘快納入省級統籌

實行更感高層次的統籌,也是一種解決貧困地區養老保險的有效辦法。當養老保險基金預警時,在統籌範圍內給一定的轉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體現社會共濟和社會互濟,真正體現社會主義條件下養老保險的優越性,確保社會穩定,為機關事業單位保險注入活力。達到改革的目的。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

2014年5月25日作者:深圳社保中心中國勞動人事網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編 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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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着中國的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特別是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以後,行政體制的改革也日益緊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們已初步建立了城鎮企業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1996年7月我市又建立起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了以前在計劃體制下的退休制度,建立了一種適應新形勢、克服了計劃體制下的諸多弊端的養老保險制度。但是,這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下面我想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問題作一些簡要地闡述。

一、 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

1、 適應人才的流動

我們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的就是要通過市場調節實現資源包括人才的最優配置,那麼就必須允許人才的自由流動,自主擇業。人才在流動的過程中,他們的主要顧慮的是今後的養老問題,如果養老問題得不到解決,必能阻礙人才的流動。所以,在企業建立了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後,與之配套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建立,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建立一種保險金相互轉移的機制,使得人才在兩者之間可以自由地流動,而不影響他們今後的養老待遇,為人才的流動解決了後顧之憂。

2、 為適應wto的要求,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到公務員的隊伍中來

自從中國在去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我們的各行各業均面臨着機遇與挑戰,我們的政府職能要求轉型,對我們的公務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務員作為我們政府的行為主體,不論是在國家享有權利還是在政府承擔義務的過程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離開了公務員積極主動地工作,政府無法有效地

運作,而目前我國公務員的整體素質還存在着一系列的問題,還不能適應加入wto以後的新形勢的需要。為此,我們的管理體制、行政體制、人事制度等相關制度為適應這個新的環境的需要都必須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人是第一生產力,為保證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使他們能夠直接面對加入wto以後的各項挑戰,因此我們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人事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建立公務員的辭退制度。廢除公務員的終身制,將不合格的公務員從政府部門中清除出去。但這隻有在建立了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才能使這項人事制度的改革順利進行下去。另一方面,為吸引高素質的人才進入到公務員的隊伍中來,我們建立一種具有較高退休待遇水平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公務員能夠長期安心工作,不會因羨慕企業單位的高工資而離開公務員的隊伍,防止人才的流失;同時,也能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到公務員的隊伍中來,從而提高公務員的整體素質。

3、 減輕財政的負擔

近二十年來,中國的經濟有了巨大的發展,但是我們的財政情況並不十分樂觀,用於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佔了財政的很大的比例,隨着我們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和平均壽命的延長,財政的負擔也越來越重,必須改革在計劃體制下的退休制度,建立由個人、國家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保證基金具有較高的增值率,從而減輕財政的負擔。雖然我們深圳目前的退休人員較少,但是從長遠來看,財政負擔的退休費用會越來越重,國內一些老的大中城市的退休費用存在着嚴重的資金缺口的狀況,這不能不給我市敲響警鐘,所以未雨綢繆,我們應當儘早建立一整套多元化的、運作良好、保值增值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

4、 增強公務員的風險意識

新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用由個人、國家共同負擔,人人都必須為自己今後的養老盡一份力,而不能完全依賴國家,公平和效率相結合,多投多保,每個人的參保工資基數、參保時間、個人賬户的增值,都和他們今後的退休待遇水平息息相關,使得他們不得不關心自己的社會保險問題,增強了每位幹部職工的風險意識。

5、 反腐倡廉的需要

機關事業單位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執行機關,反腐敗是各國政府都面臨的艱鉅任務,一支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是社會公正、社會秩序的重要保證。給予公務員較豐厚的退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腐敗的產生,這是在世界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較低的工資水平和退休待遇可能使某些人鋌而走險,利用手中的權利而謀一己之私利,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從而影響政府的形象,阻礙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 目前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深圳市在1996年開始實行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不少的經驗,較好地實現了由原來的退休制度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但是經過這幾年的實踐,作者認為,我們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在計劃體制下的退休制度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時改革不徹底而遺留下來的,有的是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有待完善。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 繳費和待遇的脱節

無論哪一種的養老保險制度,它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當是對等的,而當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時,勢必會影響參保人對參與這個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使這個保險制度不能長期地、良性地運作下去。我市目前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存在着這個問題,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我市的養老保險模式為共濟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型,由財政、個人共同繳費,繳費的比例為投保工資的19%,當投保工資低於城鎮職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時,個人負擔4%,財政負擔15%;反之,個人負擔5%,財政負擔14%。其中,13%進入個人賬户,6%進入共濟。而當計算退休待遇時,則仍然沿用計劃體制下的按工齡來計算退休待遇的辦法,只是發放的途徑由原來財政全額支付,改為由一部分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仍由財政支付,退休待遇水平保持不變。待遇的享受和繳費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從我們這近6年的實際工作來看,由於待遇和繳費的關係脱節,造成以下幾個消極現象,一是部分參保人對繳費的多少漠不關心,甚至希望繳費工資繳得越少越好,個人可以少出錢,就是因為繳費並不影響待遇水平。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就遇到過有個單位幾年都沒有來調整過工資,和財政局的統計的數據相差幾萬元。這也反映了我們的這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並沒有引起參保人的足夠重視,甚至有的人想鑽政策的空子來逃避繳費或少繳費,最後吃虧的是國家。二是由於一部分的退休金仍然由財政負擔,而且經初步測算,

這部分的退休金所佔的比例在今後會越來越大,財政的負擔也會日益加重。三是不利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員的流動。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向企業流動時,他們的退休待遇按企業的養老保險條例來計發,這樣他們的退休待遇會大大降低,對於那些已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很長時間的人來説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已經為政府工作了十幾年、二十年,而當他們流動到企業後這些功勞就全沒有了。所以,很多年紀較大的工作人員不願意流動到非機關事業單位,給我們的機構改革和公務員隊伍年輕化建設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反過來,企業的人員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不管他們為政府工作了多長時間,哪怕是一年他們也可以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退休待遇。因為我們目前的退休待遇的計算方法裏並沒有反映員工的工作經歷。所以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老的人員不想走,而企業的人員在臨近退休時又拼命想進機關事業單位,給某些有特權的人員有一定的空子可鑽。

2、 繳費基數沒有反映公務員的真正的工資水平

按深圳市的有關文件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投保工資是以上年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套改表上的工資為基數,而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實際工資遠不止這個數。這樣,對兩類人今後的退休待遇有不利影響,一是對某些參照公務員待遇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來説,一方面他們享受不到和原計算辦法的差額部分,因為按有關的文件規定,差額部分的享受由原單位研究解決,有的單位由於各種原因沒有發這部分的待遇。另一方面,由於投保工資沒有真實地反映他們的工資水平,按新的辦法計算出來的退休待遇替代率就偏低了,降低了工作人員退休後的實際生活水準。二是由機關事業單位向企業流動的人員。當繳費工資偏低時,就會影響個人賬户的金額,在機關事業單位個人賬户積累額的多少對退休待遇的高低沒有影響,但是企業就不同了,它直接影響今後的退休待遇。這種情況下,這類人就會感覺到不合理了。

3、 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

和企業一樣,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也建立了個人賬户,建立個人賬户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體現激勵機制,個人賬户積累額越多,以後享受的退休待遇就越高,鼓勵參保人員多投多保;二是解決我國逐漸嚴重的老齡化問題,隨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支付退休金的負擔越來越沉重,為減少退休高峯來臨時的負擔,建立個人賬户是個較好的解決方案。但要實現這兩個目標的關鍵是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如果個人賬户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就失去了建立個人賬户的意義,會打擊職工參保的積極性。個人賬户積累

金額的增值標準是個人賬户退休金的替代率要達到一個什麼水平。按照深府[1996]123號《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第十六條規定:存入職工個人賬户的資金由存入次月的15日起按國家的城鄉居民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折算複利計算利息。職工個人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投資時,當年獲得的各項收益,扣除按上述方法為職工個人賬户計算的利息後,其剩餘部分的60%用於職工個人賬户增計利息,20%留作投資風險準備金,20%計入共濟基金。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個人賬户的增值規定太簡單,沒有一個量化的目標值,從整個經濟環境來考慮,建立個人賬户相當於退休金的預提,如果個人賬户不能做到很好的增值,跟不上工資增長的幅度,最後的負擔還將轉化到財政頭上,就失去了改革的意義了。因此,應認真對待個人賬户的增值問題,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個人賬户的增長率。

三、 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1、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既要借鑑國外的成熟經驗也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建立多元化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

(1)、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要相對高於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因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收入相對穩定,不可能有高收入的機會;同時,機關事業單位也不能像企業一樣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擴大的可能性也不大,這樣做的目的可以吸引更多的高素質的人才留在公務員的隊伍裏,對反腐敗也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2)、建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任何養老保險模式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計發辦法和繳費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繳費的多少並不決定待遇的高低,使很多的公務員對養老保險的重視程度不夠,風險意識也不高。解決的辦法是將目前的由財政局發的補差部分也納入到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裏,退休待遇的計發辦法同時也要反映參保人員的工作經歷,也就是他有多少時間在機關工作,有多少時間在企業工作,這樣有利於參保人員在機關和企業之間流動,使退休待遇更加公平合理。

2、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制度,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精算工作。

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都非常重視和應用保險精算。精算事業300年前起源於英國,所謂精算,是指

對人們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量化分析和管理的一門科學,廣泛應用於保險、金融、投資等領域,尤其是在保險和社會保險領域,目前在西方國家已日臻成熟,而我國在這方面相對比較薄弱。精算師的工作就是預測未來,主要起着危險因素評價和風險管理的作用。社會保險是對未來做出承諾的計劃。在社會保障領域,精算師的工作就是對社會保障計劃費用及其可能的變化做出長期預測,從而提供信息,使該計劃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建立在合理的財力基礎之上。因此,精算在社會保障領域是必須的設置組合。

精算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應用過程需要在調查研究和收集有關參保人數、死亡率、投資回報率、工資增長率等資料基礎上組織精算。具體的社會保險精算是一個非常複雜而精細的試算過程。在遵循不同保險模式原則的基礎上,試算出每年共濟部分社會保險收費率以及個人賬户的記賬利率,對未來的退休待遇進行評估,對總體風險、收支平衡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必須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精算的進程,做好中長期預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和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目前深圳市的養老保險基金還比較充裕,但並不是説沒有風險,我市的退休高峯可能在2014年至2014年到來;個人賬户的積累額的增值率很低,而職工的每年的工資增長卻非常快,要維持高的退休替代率有相當的困難;而且我市還沒有建立起完備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風險預警制度,沒有一支精幹的精算師隊伍。今後,我市要深化深圳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對各項目標進行量化,建立風險數學模型,不間斷地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控,使養老基金能在一個良性軌道上運行。這些都離不開社會保障基金的精算制度。

3、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社會化。

雖然人們的社會保險意識比十年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只停留在交保險的階段,對投保工資、投保時間、個人賬户增長率和退休待遇的關係還不是很清楚,參保人員在參加了社會保險以後有哪些權利義務,還有待於社會保險機構加強宣傳工作。所以,社會保障基金要定期向社會公報,接受公眾和參保人員的監督,堵塞各種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所有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都要接受推行外部審計和公眾監督,參保人員隨時可向社會保險機構提出詢問和質疑。以取得廣大羣眾對社會保障的充分關注和支持。對於個人賬户的投資方向,深圳市可以做一些開拓性的工作,為提高參保人員的參與程度,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可以提供幾套投資方案,由參保人員可以自由選擇,做到風險共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