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委員會制度【精彩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45W

委員會制度【精彩多篇】

委員會制度 篇一

謝官營村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督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經濟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檢查、督促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落實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

(三)監督村、村民小組集體經濟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

(四)檢查、監督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和村民小組組務公開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序;

(五)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見、建議,督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時辦理;

(六)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聘用人員的民主評議,受理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有關事項。

謝官營村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權利義務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幹部和村民瞭解有關情況,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瞭解掌握村務的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幹部作出解釋;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公開情況和財務報賬前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村務事項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對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建議提請村黨組織或鄉協助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二)認真完成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

(三)積極參加村黨組織縣、鄉有關部門等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帶頭遵守村規民約。

謝官營村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內容和程序

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村務決策的監督。主要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及時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對應當依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二)村務公開的監督。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主要審查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公開內容上籤署意見或蓋章。對公開事項存有疑義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和處理。

(三)村級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支出事項,由村務監督委員會按月或按季進行審查。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鄉會計代理服務中心或“三資”服務中心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可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級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

(四)村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工程從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主要監督項目立項是否科學、民主;是否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有無隨意變更工程;工程建設質量是否合格;資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規範等。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若發現有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並協助進行調查。

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時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委員會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並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委員會制度 篇三

為了進一步完善膳食委員會的工作內容,明確工作職責,更好地開展膳食委員會各項工作,特制訂膳食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組織結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保健醫廚房工作人員

教師代表:

食堂管理人員:

保育員代表:

家長代表:每班推選2人

二、膳食委員會工作內容

1、召開膳食座談會每個學期,由膳食委員會召開1—2次膳食座談會,膳食委員會成員參加本次膳食座談會,在會議上,各代表要發揮作用,向校領導和飯堂經營者反映就餐學生遇到的膳食問題,並積極與校領導及飯堂經營者交流,以商榷問題的解決方法。

2、監督、審核膳食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的工作,作為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小組,膳食委員會所有成員都有權利和義務監督膳食委員會常務小組的各項工作,並審核膳食委員會常務工作小組的工作報告和會議記錄。

3、每個月不定期組織膳食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對各飯堂進行明查暗訪的工作,監督飯堂的運作,把飯堂存在的問題和改善意見填入相關的表格,再通過膳食科,把表格發放到各飯堂,並監督飯堂的改進。最後,把明查暗訪調查表進行公佈。

4、及時對相關資料進行公示膳食委員會要及時把相關資料對全校進行公示,膳食委員會的所有工作接受全校師生的共同監督,增加膳食委員會的工作透明度。

三、會議制度

1、每學期組織1—2次,在召開膳食座談會前,由膳食委員會確定本次膳食座談會的主題,內容,時間及開會地點,並在膳食座談會前一週對外公佈本次座談會的主題,內容,時間及開會地點。

2、膳食座談會由相關工作人員做好會議記錄,並把會議記錄整理為檔案

3、不定期召開膳食例會